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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2007年05月28日 15时22分 1496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土地房产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13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市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确保国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证。各局在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精神,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为了更好地开展清算工作,各局应依照《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清算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第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1)。
第二章 清算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
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第三章 清算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对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
第九条 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3)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90日内办理清算税款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附件4)。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
(一)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四)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五)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六)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七)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八)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
(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十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十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准确、据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和相关表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鉴证的,在《鉴证报告》中应详细列举清算项目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鉴证信息。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鉴证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附件5)交纳税人转入审核程序。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6)交纳税人,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 清算审核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资料时间。
第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凭证、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审核《鉴证报告》的真实性;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齐全性,内容应包含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批准总销售面积、企业总自用面积、总配套设施面积、项目分类用途情况、允许分摊的配套设施面积、本次土地增值税清算面积,审核各表格扣除项目内容与相关资料的关系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鉴证报告》的工作底稿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十五条 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的确定。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收入的确认重点审核企业预售款和相关的经济收益是否全部结转为销售收入,同时应审核向购买方收取的房价款中是否包含代收费用。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
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取得其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
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上述方法的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六条 对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扣除;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项目金额中。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方可据实扣除项目金额的范围如下:
(一)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费用、耕地占用税、拆迁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费用、解决拆迁户住房和安置被拆迁者工作的安置及补偿费用等支出。
(三)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十八条 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核定办法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五)清算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指导价格,结合商品房用途、结构等因素制定《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并据此核定第十八条所列四项开发成本的扣除额。《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及核算方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下发。
第二十条 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范围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确定。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办公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
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
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第二十一条 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扣除的确定,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计算扣除。
第五章 清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认真查验和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鉴证报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在审查清算项目过程中因鉴证事项或其他问题需要纳税人进一步补充与清算项目相关的证明资料时,决定暂停清算,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附件7),待纳税人重新补充证明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对纳税人不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将清算项目资料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进行清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过清算审核后,对清算项目需
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应将全部资料移交纳税评估部门进行清算评估工作,经过纳税评估后,决定对纳税人申请的清税项目不予核准,需转入检查程序进行检查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见附件8)送达纳税人,并将全部清税资料移交稽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稽查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算项目审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应将全部资料移交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进行清算工作。
(一)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报送的《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重报后,《鉴证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提供《鉴证报告》需要退税的;
(三)纳税人未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纳税评估、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确定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另行制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帐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帐簿,但帐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二)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对清算项目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9)送达纳税人。
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评估或稽查检查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后,需办理退还土地增值税手续的,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2003]68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将清算工作中形成的资料与原保存的该项目税务资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京地税档[2004]73号)的有关规定合并立卷。对于成片开发分批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应在全部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后再进行归档。
第六章 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鉴证业务,可由纳税人委托具有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应对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开发清算项目所涉及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加以区分并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的总体基本情况、不同用途的面积划分情况、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中介机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鉴证报告》范本和内容对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供税务部门参考,并接受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清算项目鉴证工作底稿的查验核实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回后,仍未达到清算要求的,将不允许再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
第七章 清算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存在未及时、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提供虚假纳税资料、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一经发现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土地增值税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对违纪单位进行通报,凡对被通报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均不予认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文书和表格均列举在附件中。
第三十六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八条 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28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305号)废止。
附件:
1、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2、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3、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4、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5、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6、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
7、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
8、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
9、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附件1: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单位签章:年月日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
(200 )土增鉴字 号
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 “项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查证。我们查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贵单位所提供的凭证、帐册、财务会计报告、有关纳税资料和数据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同时还包括查阅、核对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查看现场。贵单位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出具客观公正的鉴证报告。
经审核,贵单位“ “项目:
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为 元;
其中:
1、货币收入 元;
2、实物收入 元;
3、其他收入 元;
扣除项目总金额为 元;
其中: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 元;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为 元;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四项成本为 元;
4、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成本为 元;
5、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为 元;
6、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 元;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额为 元;
增值额为 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
免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
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
项目竣工清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
特此报告附件:
1、《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表》
2、《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
3、《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
4、《扣除项目汇总表》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
6、《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7、《前期工程费鉴证表》
8、《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
9、《基础设施费鉴证表》
10、《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
11、《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12、《利息支出鉴证表》
1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
中介机构负责人: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
中介机构名称: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
地址: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说明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 “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情况说明如下:
一、 整体基本情况:
项目简介
(1)项目座落地
(2)总建筑面积
(3)批准总销售面积
(4)总自用面积
(5)总配套设施面积
(6)本次清算建筑面积
(7)项目分类用途情况
(8)项目装饰装修情况
(9)允许分摊的配套设施面积
(10)竣工验收情况
(11)符合普通标准住宅面积情况
(12)立项批复文件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14)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说明:(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
入)
三、扣除项目有关情况说明:依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对成本
所涉及的项目加以详细说明。
四、纳税情况详细计算过程:
五、其他审核事项说明:
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
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
年 月 日
表1: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表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地址 联系人电话
经济类型 行 业 直接主管部门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 行 次 中介鉴证数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
其中 转让土地收入 2
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收入 3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5
2.房地产开发成本 6
其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7
前期工程费 8
建筑安装工程费 9
基础设施费 10
公共配套设施费 11
开发间接费用 12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3
其中 利息支出 14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15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6
其中 营业税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18
教育费附加 19
5、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 20
三、增值额 21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22
五、适用税率(%) 23
六、速算扣除系数(%) 24
八、应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5
九、免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6
十、已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7
十一、项目清算应补土地增值税税额 28
十二、项目清算应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29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
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年月日
助理人员:年月日
表2: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联系人、电话
经济类型 行业 直接主管部门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税款入库日期 行次 缴款书号码 金额
合计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
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年月日
助理人员:年月日
表3:
北京市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
取得收入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开发商品房收入类别 企业提供数 中介调整数 确定收入数 备
注
销售货币金额
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作价金额
分配股东作价金额
分配投资人作价金额
用于职工福利作价金额
用于职工奖励作价金额
用于赞助作价金额
对外投资金额
抵偿债务金额
取得其他收益金额
合计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
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年月日
助理人员:年月日
表4:
北京市扣除项目汇总表
金额单位:元
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项目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其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其中 利息支出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其中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
合计
中介机构:(公章)单位:(公章)
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年月日
助理人员:年月日
表5:
北京市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
金额单位:元
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支付地价款金额
交纳的有关税费
其中:
合计
表6:
北京市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金额单位:元
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
土地征用费用
耕地占用税
劳动力安置费
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拆迁补偿款
合计
表7:
北京市前期工程费鉴证表
金额单位:元
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
规划费用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费用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
水文费用
地质费用
勘探费用
测绘费用
七通一平支出
合计
表8:
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
金额单位:元
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
建筑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用
支付给承包方费用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其中
合计
表9:
北京市基础设施费鉴证表
金额单位:元
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
开发小区内道路
供水工程支出
供电工程支出
供气工程支出
排污工程支出
排洪工程支出
通讯工程支出
照明工程支出
环卫工程支出
绿化费用
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
其中
合计
表10:
北京市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
金额单位:元
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
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
折旧费
修理费
办公费
水电费
劳动保护费
周转房摊销费
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
其中
合计
表11:
北京市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金额单位:元
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项目名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分配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注
物业管理用房费用
变电站费用
热力站费用
水厂费用
居委会用房费用
派出所用房费用
幼儿园用房费用
学校用房费用
托儿所用房费用
公共厕所费用
自行车棚用房费用
邮电通讯用房费用
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
其中:
合计
表12:
北京市利息支出鉴证表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联系人电话
经济类型 行业 直接主管部门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银行同期利率:
金融机构名称 行次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
额
合计
表13:
北京市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
金额单位:元
委托单位名称: 编制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项目 行次 应缴纳税款金额 实际缴纳税款金额 备注
营业税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
教育费附加 3
4
5
6
7
8
9
10
11
已纳税额合计 12
附件2: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纳税人计算机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项目总建筑面积 应销售总面积
已预(销)售总面积 已预(销)售面积占应销售面积比例 ,
纳税人申请理由:单位签章:法人签章: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签字: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据实填写本表。
2、本表申请项目应与原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项目一致。
3、项目清税终了后,本表与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纳税申报表及清税相关资料一同存档销号。
4、本附表一式两份,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申请单位一份。
附件3:
表1: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地税清税(审) 号纳税人(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单位)申报的 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特此通知
你(单位)如需查询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 询问。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单由纳税人留存。
表2: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地税清税(审) 号纳税人(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单位)申报的 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特此通知
你(单位)如需查询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 询问。
签章:
年月日
纳税人签收回执
收件人: 单位签章:
收件日期:
备注:本通知单送达纳税人签收盖章后,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4: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纳税人名称:
清算项目名称:
清算项目座落地址:编号:第号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附件5: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地税清税(审) 号
纳税人(申请人):
经审查,你(单位)申报的 清算税款项目,符合受理条件,现予受理。本机关将于受理后9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你(单位)
如需查询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 询问。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
地税清税(审) 号
纳税人(申请人):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 清算税款项目,需补正清税材料。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有关清税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本清税核准时限内。
需要补充提交的清税材料及要求如下:
如需了解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 询问;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法制部门投诉,电话? 。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
地税清税(审) 号
纳税人(申请人):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 清算税款项目,需补正清税材料,本机关决定中止核准。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有关清算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本清算核准时限内。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将移交到税务检查部门,由稽查检查部门对清算项目进行稽查检查工作。
需要补正的申办材料和要求如下:
你(单位)如需了解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 询问;如有异议可
? 。 向本机关法制部门投诉,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8: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
地税清税(审) 号
纳税人(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的 清算项目情况进行了审核,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正常核准的有关
规定,决定终止核准。
终止核准的理由如下:
处理意见:
移交检查部门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你(单位)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地税清税(核)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项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 %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理由如下:
你(单位)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