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128
北京地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 考核评价标准实施细则
(1000分)
北京市卫生局
一般处置
5
上级医师指导意见
5
病 程 记 录
(15分)
每次记录有精确到分钟的时间 5
留观观察病情记录每24小时不得少于两次,急、危、重症随时记录,留观期间能反映出上
级医师查房制度的执行
5
交接班、会诊、转科、收入院、转院均应有病程记录
5
病 情 分 析
(5分)
病案中体现主要诊断和处置原则变化的记录与分析
5
出 观 记 录
(15分)
留观时情况,诊疗经过,离开时病情及有关复诊医嘱的说明,简单明确。出观诊断。患者
离开留观室时,应记录去向 15
字 迹(5分)
清晰,工整
5
合 计 得 分
说 明:
此标准采取各项减分的方法,每医院检查5份病历,每份0.4分,共2分。1份不合格病历(小于80分),减0.4分;2份不合格病历,减1分;出现3份不合格病历,不得分。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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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考 核 护 理 病 历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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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质 量 检 查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