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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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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可编辑)试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可编辑) ’鼍,.、?? “ 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 果,撰写成博/硕士学位论文 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 集体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阻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完全了解大...

试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可编辑)
试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可编辑) ’鼍,.、?? “ 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 果,撰写成博/硕士学位论文 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 集体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阻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完全了解大连海事大学有关保留、使用研究生 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大连海事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 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连海事大学可 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采用影印、 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学位论文。同意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 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 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数据库中,并以电子出 版物形式出版发行和提供信息服务。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本学位论文属于: 保密口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回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粼:焦即导师?名:笔 日期:‘加/年‖月歹日 ?中文摘要 摘 要 财产继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我国民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物权法的通过,我国 已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继承法》也将在进一步得到修改和完善,进而纳入 民法典。法定继承制度在继承领域占有绝对优势,而法定继承人 的顺序又是法定 继承制度的重要内容,其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 笔者试就法定继承顺序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不足,并试拟立法建议稿,供立法 机关参考。 本文主要包括前言、结论和正文三部分,正文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概述部分。第一节介绍了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概念和特征并说明了文 章研究的重点。第二节介绍影响法定继承人顺序的依据,最终得出结论:确定法 定继承人的顺序的基本依据是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民族传统习惯、宗教、社会 道德观念、立法者的政策也对法定继承顺序有一定的影响;现代各国继承法确定 ‘ 法定继承顺序的三大依据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 第二章是对世界主要国家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规定的比较分析。第一节对亲 等继承制度和亲系继承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不同具体做法的优缺点。第二节 列举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第三节列举大陆法系主要国 家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第四节对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等的继承顺序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得出结论。 第三章是关于我国现行法定继承人顺序制度的现状与评析。第一节对我国各 种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进行介绍和分析。第二节对目前法学界存在的几个热门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行了论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制度的建议。第一节提出了法定继承人 、 顺序的具体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第二节论述了具体理由。 关键词:法定继承人顺序;分析;建议英文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 录 目 录 弓 言... 第章法定继承人顺序概述.. .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概念 ..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特征 .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确定依据. ..确定法定继承人顺序的基本依据..影响继承人顺序的其他要 素? 第章世界主要国家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比较分析.亲等继承制 与亲系继承制的比较?.. .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英国??一?二 ..美国?...?。 ...加拿大??. ..我国香港地区.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日本。 ..法国。??. .,德国? ..越南。??.. ..蒙古?. .对法定继承人顺序立法的具体比较. ..对配偶继承顺序的比较 ..对子女继承顺序的比较??. ..关于父母继承顺序的比较?. ..关于兄弟姐妹继承顺序的比较??. ..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的比较?. ..侄子女、外甥、外甥女继承顺序的比较?. ..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继承顺序的比较.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继承顺序的比较?. 第章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现状与评析? .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现状目 录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评析 ..配偶的继承顺序??. ..丧偶女婿和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章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立法的建议??。 :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的具体建议?“ ..梁慧星教授的观点?.. ..王利明教授的观点? ..张玉敏教授的观点‘..笔者的建议?. .立法建议的理由分析. ..配偶继承顺序的理由一:??.. ..血亲继承人继承顺序的理由. ..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继承顺序的理由 ..父母继承顺序的理由? ..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顺序的理由?. ..三亲等以内的其他亲属继承顺序的理由结 论??..??:. 参考文献?. 致谢?一 研究生履历??......?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引 言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自年实 施 以来,对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提高人们生产积极性,促进 社会和经济 全面发展,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近三十年来,随 鲁 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经济上,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私营经济数量不断增 ’ 多,公民的私有财产大幅增加;社会关系方面,社会家庭结构和生育观念发生 了变化。正如马克思所言:“继承法最清楚地说明了法对于生产关系的依存性。 《继承法》的立法背景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对继承法相关规定进行修 改,以期更好地发挥反映和服务社会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其中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在法定 继承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与世界各国继承立法相比较,我国的继承顺 序较少,而且排序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在继承法修改过程中,我国学术界针 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问题进行了广泛地讨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是否固 定配偶的继承顺序、是否废除丧偶儿媳和女婿的继承权、如何排列血亲继承人 的继承顺序。针对上述争议问题,学者们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本文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借鉴学界己有的理论和实践成果,采用比较法一。 学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对法定继承人顺序制度的概念、特征、确定依据、各国相关立法、 我国民族传统习惯等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分析和反思,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大陆法 定继承人顺序制度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继承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第章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概述 第章法定继承人顺序概述 .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概念 在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其规定对继承 人的继承利益有很大的影响,深受各国继承法的重视。众所周知,对任何制度的研 究都必须从概念入手,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制度也不例外。 继承一词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用途,其一般意义是指接续、承受、继任、 演替。例如,东汉许慎在他的著作《说文解字》中将“继”解释为“续也,将“承’’ 解释为“奉也,受也,以及我们现在常说的继承优良传统、继承传统美德等。在 法学领域之中,一般将继承分为广义的继承和狭义的继承。广义的继承是指对死者 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古代社会的继承通常是广义的继承,其含义是指对死者生 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包括财产的继承、王位和爵位等身份的继承。现代社会的继 承通常是指狭义的继承,即仅是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而不包括身份 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其语源出自罗马法的 “,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 直接规定,并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继 承遗产时的先后次序。犯在法定继承开始后,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不能同时参与继承, 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次序进行继承。有先次序法定继承人的,则由先次序继 承人继承;只有在先次序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抛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后次序 继承人才能参与继承。因此,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意义重大,它关系到各继承人以何 种地位参加继承以及是否能够取得遗产的问题。 ..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特征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 张平华,刘耀东著:‘继承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 脚刘素萍著:‘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关系、社会生活的普遍事实,直接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人自身无 权决定。 第二,强制性。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为强行 性规定,除被继承人通过设立遗嘱加以改变外,任何人无权对法定继承人的继 承顺序加以改变,即使是先顺序法定继承人将自己变更为后顺序法定继承人也 不例外。 第三,排他性。所谓排他性是指,前一继承顺序排斥后一继承顺序。即只 要有先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存在,后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就不得参与继承。只有在 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全部丧失继承权, 或者前一顺序的部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而其余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后 一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第四,限定性。所谓限定性是指,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仅仅适 应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制度中,遗嘱继承人则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约束。 在遗嘱中,被继承人可以任意指定继承人,也即可以指定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 能继承遗产,而是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确定依据 法定继承人顺序制度,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 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风俗习惯的变化而演 进和发展的。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所作的一系列规定及规定的变化,都 是有一定的内在根据和内在规律的。这个内在的根据和规律就是问题的实质所 在,也就是我们要加以探讨的问题。 ..确定法定继承人顺序的基本依据 法定继承人顺序制度作为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和继承法乃至所有法律一 样,是由该社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但是,如果仅仅研究一般原则仍是不够 的,我们必须清楚生产方式是通过哪些中介以及如何对继承人的顺序发生作用 的。因此,我们应该对不同时期的继承制度中关于继承人的顺序进行考察。 氏族社会分为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的最主要区别就 是世系的计算和财产继承的规则不同。关于母系氏族的继承规则,恩格斯曾指第章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概述 出:“死者的财产转归其余的同氏族人所有,它必须留在本氏族中。男子死时, 由他的同胞兄弟、姐妹以及母亲的兄弟分享;妇女死时,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姐 妹而不是她的兄弟分享。根据同一理由,夫妇不能彼此之间继承,子女也不能 继承父亲的遗产。州’因为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氏族,子女和母亲属于同一氏族, 所以不属于父亲的氏族。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文明也得到一定的发展,标志之一就是确 立了对偶婚,并且也改变了男子在氏族中的地位。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原始 公有制开始受到冲击,人们渴望拥有更多的私有财产,并对母系继承制度的不 满日益严重,由此产生了让子女继承自己财产的意图。对偶婚为实现男子们的 意图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于是人类社会步入父系氏族时期,父系继承制度取代 了母系继承制度,开始按照父系来计算世系,子女也变成父系氏族的成员。“这 一革命虽然是人类所经历的最急进的革命之一,但不须侵害到氏族中任何一个 活着的成员。它的全体成员,仍能如以前一样地保留下来。只要 有一个简单的 决定,即氏族的男性成员的子女应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离开本 氏族,转到他们的父亲的氏族内。这就废止了按照女系确定血统以及母权制继 承的办法,而确立了按男系确定血统以及父系的继承权。在继承发生时,父 系氏族仍然坚持财产必须保留在本氏族内部的基本原则,也就是首先由死者的 亲生子女继承遗产,如果死者没有亲生子女,则按照与死者血缘关系的亲疏远 近由死者的男系后裔继承,如果这两种继承人都不存在时,则由死者的同氏族 成员继承 综上所述,在氏族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为了维护本氏族的利益, 保证本氏族的发展壮大,人们希望遗产留在本氏族之内,并将此愿望发展成为 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是人们在氏族社会的长期生活中形成的 习惯,不具有强制力,仅仅依靠社会道德和社会舆论来约束。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的得出以下结论,在氏族社会,人们确定 法定继 承人顺序的基本依据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是否属于同一个生活共同体同一 氏族,以及他们之间在氏族生活中相互依赖的程度和血缘关系的远近。母系氏 族和父系氏族都坚持这样一条继承原则:氏族成员的财产必须留在本氏族内部, 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只有本氏族的成员才能参与继承,不是本氏族成员者不能参加继承。在本氏族 内部,则按照氏族成员与死者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决定谁有资格继承。如在母 系氏族社会,财产由女系后裔继承,男系后裔均不能继承。在父系氏族社会, 只有死者的男系后裔才有资格参与继承,女系后裔不能继承。但是,无论是母 系氏族还是父系氏族,配偶都不能相互继承,因为他们属于不同的氏族。 在古代社会,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进步,继承顺序 制度逐渐 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完善。古罗马奴隶社会有关法定继承人顺序的雏形性 规定,我们均可在《十二铜表法》中看到,其有关内容是第表:“死者未立 遗嘱指定其继承人,又无正统继承人,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川第表: “如无族亲,由宗亲继承。一嘲按其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入是当然继承人, 即正统继承人,具体包括:死者的子女,无论亲生还是收养的。但已经缔 结有夫权婚姻的女儿除外;处于死者夫权下的妻子;没有父亲的孙子 女。到裁判官时代,认为这种以罗马家庭为基础的宗亲继承是不公平的,因此 创造了“遗产占有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裁判官法上的法定继承顺序, 即:第一顺序是子女,包括隶属于家父权的子女和已脱离家父权的子女;第二 顺序是市民法上的继承人,即除子女外的宗亲;第三顺序是其他血亲:最后一 个顺序是配偶。查士丁尼在其《新律》一书中否定了按是否属于 死者家族的划 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而建议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作为划分标准。《新律》一书将法定继承 顺序划分为:第一顺序是直系卑亲属;第二顺序是最近的直系尊亲属及全血缘 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第三顺序是半血缘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第四顺序是其他血 亲;最后一个顺序是配偶。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古罗马社会,法定继承先后经历了法亲即 罗马家庭的成员,或宗亲继承和血亲继承这两个发展过程。这两个时期的共同 点是都将血缘关系的亲疏作为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基本依据,区别是:在法亲 继承时代,影响法定继承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是否具有家庭成员身份的同族人, 二是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在血亲继承时代,血缘关系是确定继承顺 序的唯一依据。这种变化的根源是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日益发达,使罗 马的家庭形态发生变化,家族的重要性不断下降,人们更加重视血亲关系。 【】费安龄著:《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费安龄著:《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第章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概述 在奴隶社会,我国的家庭形态是宗法家庭,继承的主要任务是宗祧继承, 只有男子才有继承的权利。在家长死亡之后,由嫡长子继承其身份和财产,嫡 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则由嫡孙继承,只有嫡长子和嫡孙都没有时才能由 庶子继承。到了封建社会,我国实行法亲继承,即只有与死者同一家族的人才 能参与继承,嫡长子继承身份和特权,一般的财产则可以由诸子平分。但仍然 只有男子有继承的权利,女子不能继承父祖的财产,妻子也不能继承丈夫的财 产。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直至清末仍以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生产力发展水 平决定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形态,决定了男性后裔独享继承权,女子不能继 承财产。 西方国家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主要发生以 下几个变化身份继承被废除,只有财产继承得到承认;继承人范围 不断扩大,女子开始参与继承,男性后裔与女性后裔的继承地位逐渐趋向平等。 比如,法国在年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开始废除长子继承制,实行遗产均分 继承。口’德国民法典规定:直系卑血亲为第一顺序,父母和其他尊血亲为第二 顺序,配偶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可以和其他继承人一起参与继承。 由上述内容可知,在资本主义社会,确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是血缘关系和 婚姻关系,确定继承顺序的依据则是血缘关系的远近。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家 族不再是取得继承人身份的必要条件性别也不再是影响继承人资格的原因。 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的家庭结构和职能变化。商品经 济的发展使夫妻为核心的家庭形式成为主要的家庭形式,成为组织生活的基本 单位。因此,人们更加重视血亲关系,配偶相互继承也得到普遍承认。 现代各国确定法定继承人顺序的主要依据大体相同。查士丁尼在他的著作 《新律》中提出将自然家庭的观念作为确定遗产继承制度的基本依据,因此该 制度将血亲关系、婚姻关系及收养关系作为确定继承主体的依据。【】现代各国 继承法在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时也主要是依据这三点。一是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出生的事实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等。依据与被继承人 血缘关系的远近确定其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血缘关系越近,继承顺序越排 忉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嘲费安龄著:‘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列在前,血缘关系越远,继承顺序越排列在后。二是婚姻关系。“婚 姻或结婚是 男女的结合,包含着一种彼此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一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的 关系是先有婚姻关系后有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即先 有配偶,然后才有父母子女等血缘亲属。配偶是家庭这一组织最基本的组成成 员,是共同生活的伴侣,相互关系极为密切。现代世界各国均把婚姻关系作为 确定配偶继承人继承顺序的依据,或将配偶的继承顺序置于法定继承人的首位 列为第一继承顺序,或采用不固定立法模式规定配偶可以和任何一个顺序的继 承人同时参与继承。三是扶养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国家把与被继承人 有扶养关系或长期共同生活关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之一。扶养关 系越密切,生活上相互依赖程度越强者,继承顺序在先;反之,则继承顺序在 后。一般来说,血缘关系越远,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越少,生活上相互依赖的 程度越弱,因此,对血亲继承人来说血缘关系和抚养关系这两个 依据通常是一 致的。婚姻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对于配偶而言是一致的。 ..影响继承人顺序的其他要素 . 影响继承人顺序的要素不仅包括生产方式以及由其决定的家庭结构和职 能,还包括民族传统习惯、宗教、社会道德观念以及立法者所采取的政策。? 例如,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继承人的范围很宽,而同时采取资本主义制度的日本 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窄。这只能从民族传统习惯上加以解 释,正如萨维尼所说的:“一切法律本来就是从民俗与舆论而不是从法理学形成 的。州此外,社会道德观念和立法者的政策对继承人的顺序也有明显的影响力。 例如,我国继承法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鼓励儿媳和女婿瞻养、孝敬老 人,规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如果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可以 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制度,主要 是由一 ? 个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而生产方式则是通过家庭制度这一媒介发挥作用的。 除生产方式外,民族传统习惯、宗教、社会道德观念以及立法者所采取的政策, 都不同程度地对法定继承顺序制度发挥着影响。其中,立法者所采取的政策是 【杨振山著:‘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张玉敏著:‘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耿淡如译:‘十九世纪的历史学与历史学家,商务出版社,年版,第页。第章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概述 最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如果立法者的政策正确的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 会引导人们逐步适应并最终确立一种更为进步的制度,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 进步服务;如果立法者的政策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则不可能为人民所 接受,而不过是一纸空文,甚至还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在 修改继承法时,立法者的首要任务应是对民众的继承习惯进行认 真的调查研究, 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不能轻易改变,而是应尽可能的准确反映。马克思在《哲 学的贫困》中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 关系的要求而已。继承法乃至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即生产力发 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章世界主要国家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比较分析 世界各国由于具体国情、.历史条件、民族特点、风俗习惯等的差异,各国 在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上也有一定的区别。但是,世界各国的继承制度 在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方面具有一定相通性和可借鉴性。正如摩尔根说的:“人 类是出于同源,因此,具有同一智力原理,同一的物质形式,所以,在相同的 文化状况中的人类的经验的成果,在一切时代与领域中都是基本相同的。【】 因此,在对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制度进行研究离不开对外国继承法的研究与借 鉴。 .亲等继承制与亲系继承制的比较 在如何确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这一问题上,世界各国立法模式大体相 同,一般都将配偶和血亲属进行区分,即按照婚姻关系来确定配偶的继承顺序, 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来确定血亲属的继承顺序。但是,在具体做法上又有所不 同,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第一,单纯的亲等继承制。是指按照亲等的远近来确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具体指一亲等为第一顺序,即父母子女为一亲等,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二亲 等为第顷序,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为二亲等,就是第二顺序继承 人,以此类推。例如,我国大陆、前苏联、越南、蒙古等国家均采用此种立法 类型。如我国继承法,父母子女为第一亲等,是第一继承顺序;兄弟姐妹和祖 父母是第二亲等,为第二继承顺序。这一做法的优点是:容易限制继承人的人 数。在继承时只需限制亲等的范围,而每一亲等的人数又总是有限的,这样就 可以限制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其次,亲等的远近也能反映与死者不同的生 活密切程度,第一亲等的亲属与死者生活的密切程度往往优于第二亲等的亲属; ? 其不足是:不能有效区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我国是单纯亲等继承制的典型 国家,将亲等继承作为继承顺序先后的依据。我国有学者认为继承法应仍坚持 亲等继承制,因为亲等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二,单纯的亲系继承制。是指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把血亲亲属划 分为若干个亲系,依此排列成序,与死者血缘关系越近的亲属,其继承的顺序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著:‘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 【】李双元,温世扬著:‘比较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第章世界主要国家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规定的比较分析 就越靠前,反之,则越靠后。由此形成死者自身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为第一亲系, 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为第二亲系,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为第三亲系, 依次类推。目前世界上采取亲系继承制的国家还比较多,如德国、瑞士、奥地 利、希腊和美国的许多州等。从理论上此做法存在的不足是:在同一个亲系当 中无法限制继承人的人数,可能会减少其他亲系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其次, 被继承人和继承人血缘关系亲疏远近不能得到准确体现。 第三,兼采亲等继承制与亲系继承制。也成为准亲等继承制,是指除自身 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按亲系继承外,其余血亲均按亲等继承。目前世界各国大多 采用这种方式如我国台湾地区、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其优点是:在反映死 者愿望的同时又符合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原则。因此,目前学术界很多学者 呼吁我国在修改继承法时,应顺应世界立法惯例改采亲系亲等结合制。 .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英国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起源国,没有统一的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规 定于《遗产管理法》,具体规定如下:第一顺序是直系卑亲属;第 二顺序是父母; 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全血缘兄弟姐妹优于半血缘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第四顺序是叔、伯、姑、舅、姨,但全血缘的叔、伯、姑、舅、姨优于半 血缘的叔、伯、姑、舅、姨:第五顺序是父母的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辈血亲。死 者的配偶可以上述任何一顺序的血亲亲属一同继承遗产。钔 ..美国 美国是普通法系代表国家,在《美国统一继承法》中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 具体顺序,明确规定无遗嘱继承人分为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其中将血亲 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序分为四个等次,依次是:第一,直系卑血亲;第二,父 母;第三,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第四,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如果没 有第四顺序继承人,则由父母双方的其他亲属继承。配偶作为最主要的继承人, 可与子女或父母一起继承遗产。如果死者无子女和父母,则由配偶继承全部遗 【】‘英国遗产管理法’第条.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 ’匕 , ..加拿大 加拿大年继承法安大略修正案》第条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 直系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第四顺序为侄 子女;第五顺序为同血缘同一亲等的近亲属。’’ ..我国香港地区 香港年月日通过的《无遗嘱者遗产条例》规定,法定继承人包 括血亲和配偶。血亲继承人的顺序为:第一顺序子女及其后嗣;第顷序是父 母;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第四顺序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五顺序是父或母 的兄弟姐妹,即叔、伯、姑、舅、姨。配偶作为最主要的继承人,可以同子女、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后嗣一起继承遗产,被依法裁决分居的配偶无继承权。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日本 ? 日本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日本民法典》规定了三个 法定继承 顺序,依次是:子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由其子女代位 继承;直系尊亲属。亲等不同者之间,以亲等近者优先;兄弟姐妹,其子女可 代位继承。配偶恒为继承人其继承顺序不固定,可以和任一顺序的血亲继承人 一起继承遗产。“刀 ? ..法国 《法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继 承人为父母、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第三顺序继承人为除父母以 外的直系尊亲属,亲等近者为先。无上述继承人时,由父母两系中亲等最近的 亲属各得遗产的半数。胡直系血亲继承遗产没有代数的限制,旁系血亲继承基 本上以十二亲等为限,而配偶则不列入其中。关于配偶的继承权,根据法国民 法典至条规定,配偶仅在死者无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 【】《美国统一继承法》第条。 赵秉志主编:《香港法制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日本民法典》第条。 法国民法典》第条.第章世界主要国家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规定的比较分析 属时,才能够继承遗产全部。其他情况则只享有一定份额用益权。 ..德国 《德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直系卑亲属。在这一顺序中, 亲等近者优先。如亲等近者有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则由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 承;第哽序是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第三顺序是祖父母包括祖父母和外祖 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第四顺序是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二至四顺序 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时,亦可按第一顺序继承的原则适用代位继承。第五及更远 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远亲祖辈及其晚辈直系血亲。配偶无固定继承 顺序,可以和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以及祖父母同时继承遗产,其 份额视其参与哪一个继承顺序而定。无上述继承人时,配偶取得全部遗产。胡 ..越南 《越南民法典》规定:第一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三继承顺序,曾祖 父母、外曾祖父母、伯叔舅姑姨、亲侄子女、亲外甥子女。踟 ..蒙古 《蒙古民法典》第条规定:第一继承顺序,配偶、子女、无劳动能力 的父母;第二继承顺序,有劳动能力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 孙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有代位继承权。死者生前扶养的不少于一年的人参与 继承。拉’ .对法定继承人顺序立法的具体比较 ... ..对配偶继承顺序的比较 在配偶列入继承顺序的国家中,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第一种为规定配偶固定的继承顺序,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又有两种做 法:其一,大多数国家将配偶列为第一继承顺序。这种做法即使不能最充分地 保障配偶的继承权,但至少能保证配偶取得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相同的份额, 【】‘德国民法典第一一条. . 嗍‘越南民法典第条。 】‘蒙古民法典第条.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或称平均份额。如中国、蒙古、越南、英国、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在采取 配偶继承权置于固定的第一顺序的国家中,有的国家规定当其他第一顺序继承 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配偶可以取得全部遗产,如中国。其二,只有极少数 国家将配偶列为第二顺序,甚至是末位继承顺序。在这种情况下,配偶极少有 可能继承到死者的遗产。因为当有第一顺序和上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 处于第哽序或次要顺序的配偶无权参加继承遗产。至于将配偶的继承权置于 末位的国家,配偶的继承权形同虚设。因为在死者有血亲属时,他无权参加继 承。法国就是此种继承立法的典型例子。 第二种立法模式为不固定配偶的继承顺序,而规定配偶可以和某些顺序或 所有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其应继份额则视与其一起继承的血亲继承人 的顺序而定。但配偶不可能在同顺位的血亲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取得死 者全部遗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还必须与下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如 德国民法典规定,配偶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直系卑亲属,一起继承时, 得遗产的四分之一;在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和祖 父母一起继承时,得遗产的二分之一;无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和 祖父母时,配偶得全部财产。日本民法典规定,配偶与子女一起继承时,配偶 得遗产的二分之一;与直系尊亲属一起继承时,配偶得三分之二;配偶与兄弟 姐妹共同继承时,配偶得四分之三。我国台湾规定,配偶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 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平分;与第.顷序和第三 顺序法定继 承人父母和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二分之一;与第四顺序法 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三分之二:无上述继承人时,配偶得全部 财产。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配偶和直系卑亲属共同继承时,配偶先取得五 万美元,然后分遗产的二分之一;配偶和父母共同继承时,配偶仍然是先取得 五万美元,然后分遗产的三分之二;无上述继承人时,配偶得全部财产。 ..对子女继承顺序的比较 观察世界主要国家的继承立法,我们可以发现多数国家都十分重视子女及 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的继承权,通常将其列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但具体做法上 又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包括 子女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只有在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享 ..第章世界主要国家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规定的比较分析 有代位继承权。持此种立法例的是中国、捷克等;另一种立法例 是,子女及其 直系血亲卑亲属都被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法国、德国、美国、日本、加拿 大、瑞士、奥地利、匈牙利、保加利亚、希腊、韩国等。 ..关于父母继承顺序的比较 关于父母的继承顺序主要有三种立法例。有将父母列为第一继承顺序的, 也有将父母列为第二继承顺序的,还有把父母列为第三继承顺序的。其中把父 母列入第二继承顺序的国家最多。 规定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国家主要有中国、俄罗斯、伊朗。《俄罗斯民 法典》规定,子女、配偶、父母为第一法定继承顺序。其中的父母包括养父母, 子女包括养子女以及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我国继承法对父母的继承顺序的规定 与此相同。 世界继承立法通例将父母列为第二继承顺序。如德国、日本、瑞士、法国 \ 等。《法国民法典》虽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又与其他国家的做 法不同。具体规定如下:被继承人的父母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或其兄弟姐妹 的后裔均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父母与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其兄弟姐妹的后裔各 继承遗产的一半。在通常情况下,作为第二继承顺序的父母必须在被继承人没 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继承遗产。 将父母列为第三继承顺序的立法模式仅存在于少数国家,如匈牙利。《匈牙 利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为第二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父母为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关于兄弟姐妹继承顺序的比较 关于兄弟姐妹的继承顺序,世界各国主要采用三种模式:第一,大多数国 家将兄弟姐妹列为第二顺序。如俄罗斯民法典把兄弟姐妹的继承权置于死者的 子女、配偶、父母之后,在没有上列继承人时,兄弟姐妹才能继承遗产。我国 继承法也是采取这种做法。另外,在采取亲系继承主义的国家,如德国、瑞士 , 等,将被继承人的父母与兄弟姐妹同时列为第二继承顺序。但父母活着时,父 母先继承一半,父或母死后,其死亡人的应继承的份额才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 妹代位继承。这名为第二顺序,实为第三顺序。第二,将其列为第三顺序,如 日本、美国、英国、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第三,还有少数国家兄弟姐妹列入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四顺序,如匈牙利、我国澳门地区等。 ..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的比较 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顺序,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一般将其规定为 第二或第三顺序,通常置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之后。在没有上 列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能轮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将祖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国家有中国、俄罗斯、越南、日本、韩国、 伊朗等。我国继承法的具体规定又与这些国家有所不同,因为只有两个继承顺 序,所以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都列为第二 顺序的继承人 共同参加继承。日本虽将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列为同一继承顺序,但父母 先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继承,实际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仍为第三顺序继承人。 第二种立法模式是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列为第三顺序的继承人,如德国、法国、 俄罗斯等国;还有国家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第四顺序继承人,如主美国和 我国台湾地区。少数国家和地区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第五顺序,如匈牙利、 我国香港地区。 ..侄子女、外甥、外甥女继承顺序的比较 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在对待死者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女、 外甥、外甥女的继承顺序的问题上,都大同小异。绝大多数国家把他们列入第 二、三继承顺序。他们在某些国家主要是采取亲系主义继承顺序的国家可 以与被继承人的父母同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因为他们都是父母的直系血亲卑 亲属。如法国、德国、瑞士、奥地利将兄弟姐妹及其后裔置于第 二继承顺序。 美国将其列为第三顺序。 将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列为第四、五继承顺序的典型国家有加拿大和韩 国。这两个国家都是将其规定为第四顺序继承人。但是,他们的继承权均位于 死者的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之后,只有在死者没 有上述亲属的情况下才能取得遗产。俄罗斯将其置于第五顺序。另外,在不少 国家,侄子女、外甥、外甥女没有继承权,如日本、捷克,我国大陆和台湾地 区均不承认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具有法定继承权。 ..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继承顺序的比较第章世界主要国家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规定的比较分析 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继承立法来看,都把叔、伯、姑、舅、姨以及堂兄弟 姐妹、表兄弟姐妹置于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之后。他们为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一般均位于第三、四继承顺序。如德国、 瑞士、伊朗、奥地利等将叔伯姑舅姨列入第三继承顺,英国、美 国、法国、匈 牙利、韩国将叔伯姑舅姨列入第四继承顺序。又如,德国、瑞士、伊朗、奥地 利等将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列入第三继承顺序,英国、美国、法国、匈牙 利、韩国将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列入第四继承顺序。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继承顺序的比较 从世界上继承立法来看,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列入继 承顺序的情况有减少的趋势。虽然,不少国家和地区不认为曾祖父母、外曾祖 父母为法定继承人,未将其列入法定继承顺序。但是,有的国家和地区则持相 反意见,认为他们属于死者的三等直系血亲尊亲属,其血缘关系还是比较近的, 因此仍将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列入法定继承顺序,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如 日本、韩国、伊朗将他入第二继承顺序,保加利亚、法国将他们规定为第 三顺序,德国、俄罗斯、瑞士、奥地利将其规定为第四顺序,美国、加拿大、 匈牙利将其规定为第五顺序。 总之,从上述各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比较研究中,我们 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第一,在配偶列入固定继承顺序的国家中,大多数为第一继承顺序,即配 偶与死者的直系卑亲属同为第一继承顺序,一起继承死者的遗产;只有极少数 国家的继承立法将其列入第二顺序。至于不把配偶列入固定顺序的国家,大多 都把配偶的继承权置于重要位置,与第一、二或三顺序的继承人一起继承死者 . 的遗产,从而保证配偶能得到优先待遇。. 第二,世界上各国的继承立法,在对待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外甥女、曾祖父 母、外曾祖父母的继承顺序上,虽然各不相同,但仍然有共同的规律,即血缘 关系的远近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反映在继承顺序上也是大同小异的。绝大多 数国家的继承立法都把父母置于第一、.第二两个继承顺序;把兄 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侄子女、外甥、外甥女置于第二、第三继承顺序;把叔伯姑舅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置于第三、第四继承顺序;把曾祖父母、外曾祖 父母列入第二、三、四、五以及最末一个继承顺序。只有个别国家稍有不同的 规定。由于世界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的采取亲系继承主义,同一亲系的继承人 多列于同一继承顺序,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为第二、第三顺序;叔伯姑舅姨及 其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第三、第四顺序。由此可见,亲系的异 同对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也起着重要作用。第章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制度的现状与评析 第章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现状与评析 我国《继承法》是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的第一部民事单行法, 标志着我国有了较系统、完整的继承法律制度。继承法制定之时,我国的经济 体制改革才刚刚起步,人们尚未接受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 品经济这一观点,对私营企业更是讳莫如深,公民的财产仅仅限 于生活资料而 且数量很少。现行继承法所坚持的死后扶养的指导思想,即被继承人生前负有 对近亲属的扶养义务,死后其财产仍应继续发挥扶养遗属的作用有一定的合理 性,并且符合那个时代背景下占主导地位的多数人的遗产处分愿望。《继承法》 不仅对提高公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还能增进家庭 . 成员之间的互助团结,有利于社会稳定。 但是,自继承法实施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经济、政治、社 会和文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表现在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有了长足发 展,公民财产的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即由过去的以生活资料为主变为以生产 资料为主。公民继承生产资料被继承之后的不仅将其是用于消费,多数情形是 用来发展和扩大生产以获得更多的私有财产。其次,普通公民的私人财产数量 大幅增加。与此同时,经过商品经济的洗礼,我国的家庭结构以及 与此相适应 的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导致了人们对遗产处置的愿望发生了变化。制 定和修改继承法的根本依据是社会经济条件。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应该对法定 继承人的顺序制度进行研究评析,以发现法定继承人制度的滞后之处,使修改 后的《继承法》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并促进社会的进步。 .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现状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 女、父母,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第.顷序是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 ‘ 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 配偶是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称谓。他她是不同于血 亲继承人的另外一种继承人。如果说血亲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主要根据是血缘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关系,那么配偶的继承权则是来自于合法的婚姻关系。现代家庭中最主要的亲 属关系是婚姻关系,同时它也是其他一切亲属关系的基础。夫妻是共同生活的 伴侣,相互之间存在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配偶一方通常希望在自己 死亡后将财产首先留给另一方。所以,配偶在世界各国立法中都是最主要的法 定继承人之一。我国《婚姻法》第条第款也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 遗产的权利。’’而且,配偶的继承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而日益 提高。 配偶作为继承人有一定的条件,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配偶仍与被继承 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配偶则有资格继承遗 产。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配偶则不能参与继承。 同时,如果双方的婚姻是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因为自始无效,没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之间没有夫妻权利及义务,所以,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不能继承被继承 人的遗产。 ..子女 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卑亲属。我国《继承法》第条第款规定: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女。’’ 婚生子女,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不论男女,都具有 平等的继承权。婚生子女基于血缘关系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这是各国继承 立法的一致原则,只是在遗产继承份额方面有所不同。各国继承法日益关注胎 儿在继承中利益的特殊保护。不仅于父母死亡前出生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在父 亲死亡前己经受孕、在其父亲死亡后活着出生的子女也享有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对,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 子女。非婚生子女作为生母的继承人,其身份一般不需要特别证 明,这是大陆 法系的通例。但是,非婚生子女要想继承生父或生父血亲的遗产,就必须证明 其身份。某些国家为了确定子女与生父之间的亲子关系,从而使非婚生子女取 得视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和准 证制度。认领制度有生父主动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形式。准证必须满足一定的 条件,有的规定仅须生父认领,有的规定只要其生父母结婚即可取得婚生子女第章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制度的现状与评析 的法律地位,有的规定须生父认领和生父母结婚两个条件。 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继承法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远不如婚生子女。 例如,年的拿破伦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绝不得为继承人;如果父母有婚 生子女,经认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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