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财务报销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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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后勤等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会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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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及要求
(一)在核定的部门预算指标内,各教学(部)、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经费支出在规定的限额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限额由分管校长或校长审批。
(二)购买的固定资产,对于超过3万元的固定资产要签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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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执行,并填制设备自行采购申请表由国资处、纪委、审计处、财务处和本部门共同签注意见。其中超过10万元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修缮项目超过2万元报销时必须提供审计处签注意见的维修工程决算书、工程验收证明及合同原件;基建工程项目按国家关于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按吕梁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审批人在签注意见时,须注明要报销的票据张数和金额,签字在报销的票据上,不得签在整理单和粘贴单上。
第三条财务报销审核要求
(一)票据审核管理
1、原始票据管理要求
(1)报销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2)发票或正式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3)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4)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第四季取得的报销凭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超过期限的票据视作作废票据,不予报销。
2、原始票据的粘贴整理要求
所有原始票据必须按要求分类、分项目粘贴在吕梁学院有关票据粘贴单上,标明每份粘贴单上票据的数量、金额,并按支出类别和支付方式填制整理单,注明日期、金额、附件张数、经办人等,否则不予受理。
3、领款或交款必须有领款人和交款人的签字,如属代为领款的,须代理人签名,不得冒充领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4、学校一般不予借款,职工出差时应使用本人公务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时,必须填写吕梁学院借款单,借款单必须填写借款的日期、事项用途、金额、预算、经手人等,同时根据经费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加盖部门公章方可办理。
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
收入库单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6、经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二)经费审核管理
1、现金管理规定:
根据现金管理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报账单位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讲课酬金。
(2)个人劳务报酬、学生奖助学金。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6)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凡是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票据,都必须以汇款的形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需经部门负责人申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2、支票管理规定:根据支票管理条例,报账单位在使用支票时须注意以下规定:
(1)不允许借支空白支票。
(2)办理转账支票必须提供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
(3)办理现金支票必须提供经办人印鉴。
(4)支票有效期限为十天,过期必须退回财务处并更换支票。
3、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需持发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单位凭购物发票和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有些单价在规定限额之下,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属于固定资产;购买办公家具,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4.差旅费的有关报销贯彻执行吕梁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1)属于参加会议或培训、进修的,应提供会议通知,正常差旅费以外的其他票据一律不得报销。
(2)出差人员乘飞机或火车软卧要从严控制,若遇工作任务紧急的,需事先取得主管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除科研经费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外,其余机票均由分管校长或校长审批。
5.小型物品采购报销规定:
在商场和超市购买的物品,必须提供有具体物品名称、单价、数量的明细滚筒发票。并填写物品验收单,经单位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方可报账。
6.其他费用的报销规定:
(1)安家费、抚恤金、车补、探亲费、临时工工资由人事处签批意见,然后到财务处办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工会整理填制名单,由财务处办理。
(3)伤残抚恤金领取时凭借伤残证,按有关规定到财务处办理。
(4)各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劳务费、评审费、加班费、补助、临时工工资、酬金、助研费等均须按人员造册、注明金额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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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天数,加盖部门公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制表人签字,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财务处根据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车辆燃油费等应从严控制,必须由校办主任签字,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条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