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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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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与之前规定(国税发【2009】88号)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 一、扩大了资产损失扣除范围,不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包括符合条件的关联方企业之间应收及预付款项)、无形资产损失等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第47条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第48条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第49条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也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与之前规定(国税发【2009】88号)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 一、扩大了资产损失扣除范围,不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包括符合条件的关联方企业之间应收及预付款项)、无形资产损失等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第47条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第48条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第49条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也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来88号文件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二、将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划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办法》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范围内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范围内资产,但符合《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三、将原来可自行计算扣除和经审批后扣除统一改为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 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将“自行计算扣除”改为“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将“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包括五项: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之所以将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都改为申报扣除,是因为取消行政审批是目前大的趋势,国务院近几年一直在清理各种各样的行政审批,减少或者简化行政审批,以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也就是说,今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存在审批,只需要事前申报就能税前扣除,这是新办法最大的一个变化。当然我们也行注意到,“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风险防范。 四、责任与风险的化解和承担 (一)减轻了税务机关的风险 新办法取消了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同时也删除了税务机关的相关责任条款,这就化解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二)增大了纳税人、有关技术鉴定部门和中介机构的风险 一是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加大了企业不如实申报的责任风险,以及有关技术鉴定部门和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责任风险。 五、对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1、扣除年度。分不同情况分别在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或在申报年度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也就是说,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可追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2、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 明确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新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第三款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只能抵扣。这与之前规定为多缴税款“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发生变化。 六、延长了资产损失申报时限 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原规定为“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也就是2月15日之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也就是5月31日之前,这就比原规定延长了3个半月。这就给了我们比较充裕的整理报送资料的时间。 七、增加了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管理规 定 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八、对报送资料细节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强调计税基础资料报送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等。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划。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九、新规定要求6个方面的损失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分别为第23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24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27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29条: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30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45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 新《办法》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一、办法适用2011年汇算清缴 新办法自2011年汇算清缴时适用,企业应在平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2010年汇缴适用此前的规定,也就是国税发【2009】88号,财税【2009】57号,国税函【2009】772号。 针对新办法,有两点防范风险的建议: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我们应建立这种内部控制机制,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减少与税务机关的争议。 2、对损失数额较大的,新规定要求应有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把风险进行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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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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