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举报
开通vip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继承法案例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不?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与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就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不?评析:您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就是分家析产,必须就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就是说针对您两个哥哥的与您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与其她财产。如果就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就是要求分割您父母的财产,那就就是违法的。因为她们均...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 试题 中考模拟试题doc幼小衔接 数学试题 下载云南高中历年会考数学试题下载N4真题下载党史题库下载 及答案继承法案例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不?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与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就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不?评析:您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就是分家析产,必须就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就是说针对您两个哥哥的与您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与其她财产。如果就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就是要求分割您父母的财产,那就就是违法的。因为她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您父母没有必须支付她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就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您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她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她们提出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您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她们的要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不?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的二儿子与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不?评析:《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就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就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就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本应由我母亲与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亲死亡,有人认为我与组组可代位继承,也有的认为我父亲也可继承。请问,外祖母的遗产怎样继承?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有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说,转继承就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代位继承就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您外祖母死亡后,应由您舅父与您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您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这样她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应由您父亲、您姐姐与您本人共同继承,而不就是由您姐弟二人继承。养子继承遗产案案例:钱某夫妇膝下无子,于1986年收养孙某幼子为养子,改为钱姓,叫钱振兴,在振兴13岁时,钱夫妇先的病故,留下了住房5间与15万元的遗产,钱某的弟弟见某哥哥留下大笔产业,打着钱振兴就是养子。不就是钱家血亲不能继承财产为理由,阻挠振兴继承遗产。孙某得知此事后,据理力争,钱弟说:“振兴就是您的儿子,只能将来继承您的财产,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孙某说:“振兴已过继给钱某,她姓钱不姓孙,她养父的财产只能振兴继承,我百年后的遗产,她不能继承,两个人争吵不休,无法处分,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对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就是与生身父母脱离了关系。在钱家钱某与钱振兴父子,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均为法定继承人,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配偶、子女与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1《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女。”因此,钱振兴依法可以成为钱某的第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财产,至于钱的弟弟在其兄养子钱振兴在世时她无权继承其兄遗产。林某继承了生父遗产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不?案例:林某的生父早年去世,母亲于1985年改嫁,林某当时14岁,姐姐已婚,林某仍与姐姐住生父的房子,生活费由继父与母亲供给。林某16岁到继父家生活,后来又到原籍继承了生父的房屋,但在经济上仍与继父来往。继父建房时林某姐弟俩出资,继父、母亲的生活均由她们照料。继父临终时把房产证给林某并嘱料理后事。继父去世后,她的从未尽过义务的儿子周某要求继承全部房屋,其理由就是:林某已继承了生父的遗产,母亲改嫁时姐已结婚。请问这些理由对不?评析:林母改嫁时,林某虽未与母亲一起去继父家生活,但就是由母亲与继父提供了生活费,16岁即与她们一起生活。应该说,林某与继父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互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林某有继承继父遗产的权利。如果林某对继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继父的亲生儿子周某未尽赡养义务,那么林某与母亲应多分一些遗产,周某应少分或不分遗产。在林某的生父去世后,应由林母、姐姐与林某共同继承生父遗产。继承了生父遗产后,林某又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可以继承。而姐姐在生活中对继父有过照顾,可在遗产中分给她一部分,这属于照顾,不属于继承。父母有钱不给子女,子女就可以不赡养不?案例:武老太的老伴已逝,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武老太有点钱先放在女儿手里,后来又要回来自己保管。女儿女婿认为她们已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权继承老人的财产,现老人把钱要回去,她们也不想再赡养老人了。评析:《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武老太的钱不就是遗产,因而也谈不到遗产继承问题。她的钱就是属于自己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所以武老太有权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保管可自己保管,但无论谁保管所有权均属于武老太自己,不随着保管人的转移而转移。武老太的钱放在谁手里保管与她的女儿女婿就是否赡养她无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武老太将女儿抚养教育成人,履行了做母亲的义务而现在年岁大了理所当然由女儿女婿赡养,这就是女儿的法定义务。所以无论武老太的钱让不让女儿保管,女儿女婿都必须赡养她,至于继承遗产一事,应待老人去世之后再议。这起继承纠纷如何处理?案例:索某就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000元,让她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突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坚决反对,说她就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她与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与肖某,于就是向法院起诉。请问:这起纠纷应如何处理?评析:我国财产继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所谓遗嘱继承,就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方式立下遗嘱,在她死后将她的遗产转归她所指定的继承人所有的制度。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方式叫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就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况。索某的作子与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与儿子分割财产;但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了遗嘱,则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分15000元赠与学校作奖学金;1000元赠与肖某;6000元留给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索某儿子起诉无理,应予以2《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驳回,并教育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修养。再婚的女婿继承纠纷案案例:刘甲,男,已故,原系河南某县农民。王某,男,35岁,大学文化,某县农机厂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师。刘乙,男,承德市某工厂会计。王某与刘甲独生女儿刘女于1982年结婚,婚后夫妻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王某视刘甲如亲生父亲。1990年,刘女因车祸死亡。刘甲因悲伤过度,患了重病。王某后虽另婚,但仍像过去那样,照料刘甲,请医送药,料理日常起居。1992年刘甲去世,王某又为她送了终。不久,刘甲之弟刘乙回来,要继承哥哥的遗产,她认为王某就是女婿,不能继承,她就是唯一的继承人。王某不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就是血亲关系,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女婿或儿媳不仅在配偶在世时尽心赡养老人,而且在丧偶后仍尽赡养义务。为鼓励这种尊老养老的高尚品德,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本案中,王某与刘女婚后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在刘女死后对刘甲尽了所有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甲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刘乙,在王某未放弃继承情况下不得继承刘甲的遗产。母亲继承儿子遗产纠纷案案例:刘某,女,河北省某村农民。邵荣,女,37岁,河北某村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教师。邵华,女,35岁,河北省某村农民。1955年,刘某与邵伍结婚,生有二男三女,女儿邵荣、邵华先后出嫁。1980年邵伍去世。当年秋,刘某盖砖房五间。1981年带未成年的女儿与她村张强结婚。1984年,两个儿子因犯罪先后被处死刑。刘某找到村干部,要求继承其子留下的遗产。村干部说:“您已改嫁,不能继承。”女儿邵荣、邵华也拒绝其母继承弟弟的遗产。刘某无法,只得上诉县人民法院。评析:刘某丧夫改嫁受国家保护。她留在邵家的子女与她改嫁时带走的女儿一样,都就是她的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对其子的遗产也有继承权,不能因改嫁而消失。同时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之子无配偶与子女,某父又先于其子去世,所以,刘某就是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院的审理调解下,村干部与刘某的女儿邵荣、邵华不再阻挠刘某继承儿子的遗产。刘某也从遗产中分出一定数额给两个女儿,以弥补母女感情上的裂痕。代位继承遗产的纠纷案案例:吕甲,男,21岁,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吕乙,男,52岁,某村农民。吕丙,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吕丙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吕乙,吕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1992年,吕丙与其妻先后逝世。吕甲以吕丙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吕丙的胞弟吕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吕丙的遗产,理由就是吕甲就是吕丙的第三代,而且就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就是吕丙的同辈人,而且就是同胞兄弟,就是吕丙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吕甲去学校法律教研室请教法律老师该如何办。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她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中,养子吕乙有继承其养父吕丙遗产的权利,她早于养父死亡,其子吕丙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吕丁就是吕丙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吕丁无权继承遗产。转继承遗产纠纷案3《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案例:王丙,男,21岁,河北大学学生。王丁,女,19岁,河北某医专学生。刘某,女,46岁,河北某外贸公司职员。王女,女,40岁,河北某食品商场店员。被继承人王甲生前系河北某大学教授,曾写过许多专著,其中《遗传法》与《病理学》两本书在她去世时还未出版。1980年她去世后,其子王子与女儿王女对其它遗产进行了分割。1981年1月王子病死,留下妻子刘某与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此后,1981年10月,王甲的遗著《遗传学》与《病理学》出版,出版社送来了稿费3000元,成为王甲的遗产。王女要求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全部稿费,刘某及儿女提出异议,于就是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评析:这就是一起转位继承案例。转位继承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接受遗产就死亡了,因其死亡另外又开始的一个继承法,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有相似之处,但就是两种就是有区别的法定继承制度,二者在继承发生时间、根据、继承发生的范围、继承主体等均不相同。本案中,3000元稿费在王子去世后才成为王甲的遗产,实际上王子在王甲死亡时,已经继承了王甲的之笔遗产中的1500元稿费,只不过没有实际分割而已。王子死后,她应得到而又实际未得到的遗产1500元,就成为她的遗产了,这1500元只能由她的妻子刘某与儿女来继承。因,王女只能继承稿费的一半。就是先按遗嘱继承遗产,还就是先按法定继承遗产?案例:付某死后遗留4000元钱与其她日常生活用品。付有2个儿子,2个女儿,只有小女儿还在大学读书。儿女们经过协商平均分割遗产。在外地念书的小女儿得知此事后,返回家中,提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主张应得遗产钱款4000元。其她哥、姐认为做父亲的偏心,不公平,应当按照每人份额分割遗产。请问,继承开始后,因立有遗嘱,就是先按遗嘱继承,还就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评析:《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就是法定继承;二就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就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充分反映了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意志与愿望合理地使用权遗产得到处分。上例中,付某生前自愿立下遗嘱,把自己的4000元的存款留给小女儿,这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先继承,付的小女儿应得到4000元的遗产。对付遗留的其她家庭用品,由2个儿子与2个女儿按份平等继承。付的小女儿按照遗嘱继承4000元遗产后,仍然有权按法定继承其她遗产。所以,有遗嘱的,首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不就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周某留两份自相矛盾的遗嘱纠纷案案例:周江,男,39岁,河南省某县某贸易公司经理。周海,男,37岁,河南省某县某村小中教师。周某系河南省某村农民,家有房产在间,老伴早亡。她们生有二子周江与周海。1976年与1978年周江、周海相继结婚。周江无工作,在家务农,财贸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80年,周某考虑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江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周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师的周海显得寒酸多了。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海继承。”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周海。1992年,周某去世,周煤、周海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周江说,我这份遗嘱就是公正遗嘱,应当有效;周海说,我这份遗嘱就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执不下。评析: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新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正遗嘱。”本案中周某有权变更自己的遗嘱为准。但就是,周某1980年所立的遗嘱办理了公证,而1990年立遗嘱时未办公正,所以后一份遗嘱不能变更前一份公证遗嘱。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房主归周江继承。案例:董某,男,58岁,杭州市某工厂工会干部。何女,女,28岁,杭州市某局支局职工。4《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何女之父何某与董某就是十几年的同事与挚友。二人都酷爱集邮,并有30多年的集邮史。1992年10月何某患重病,借董某与单位的几位同志去医院瞧望她的机会,何某提出立遗嘱,于就是她本人口述另一人代书,其她同志作证,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积攒多年的集邮票品全部赠送给挚友董某。1993年4月,何某去世,在分割遗产时,董某要求按遗嘱接受老友的集邮票品,而何女提出,董某不就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董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董某胜诉。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这叫遗赠。遗赠就是通过遗嘱设立的,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明确具体地规定遗赠的内容,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时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本案中何某所立遗赠符合遗嘱成立的条件,就是有效遗嘱。应该执行。因此,法院的判决就是正确的。虐待、打骂父母的人,父母死后还有继承权不?案例:我姐姐有个独生儿子,结婚后很不孝敬老人,两口子经常呵斥打骂我姐姐,有时还不给饭吃,往外撵我姐姐。我姐姐实在忍受不了儿子儿媳的虐待,只好到我家来住,不久就患病去世了。可好儿子却以就是法定继承人为由,非要继承我姐姐遗下的500元存款。请问,她们打骂虐待母亲,还有权继承遗产不?子女赡养老人就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您姐姐的儿子儿媳不仅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虐待打骂老人,甚至撵母亲,实为道德法律所不容。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3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此,您姐姐去世后,她的儿子没有权利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您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取消其继承权。父亲临终口述遗嘱有效不?案例:我的父母生前有私人楼房一幢。1980年我到地质队工作后,母亲于次年去世,父亲再婚。继母带来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由我父与继母共同扶养,她们长大后反而对我父歧视虐待,在我父生病时,被其赶出家门。我只好将父亲接来生活。继母已在原籍死亡,父亲在病危时口述遗嘱,将她同生母的共同遗产楼房一幢由我继承,并邀请了三位部队首长在场作证。请问,口述遗嘱有效不?评析:您父亲的继子女理应在您父亲生病之时同您一起承担赡养抚助的义务。但她们不但不尽义务,反而把老人赶出家门,这就是一种遗弃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应当丧失继承权。您父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她的遗产楼房一幢确定由您继承,并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这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您可以依法继承您父亲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父亲死亡后八年可以提出继承遗产不?案例:1988年1月父亲病故,我由于工作忙未能回去料理丧事,寄回100元钱,直到1996年8月回家才知道两个哥哥已背着我把父亲遗留下的房屋、家具与存款平分了。我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但哥哥说,当时分家我没回来,超过两年不能再分了。请问,我还能继承父亲的遗产不?评析: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您两个哥哥背着您将您父亲的遗产共同占有,这就是侵犯您的继承权的行为,尽管已至今过了八年,但您当时尚不知道这一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您在1998年8月以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改嫁的寡妇与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案例:我丈夫1995年病故,剩下我与两个女儿,最大的女儿才15岁。1997年,我同一个40多岁的单身汉结了婚。但却遭到亲属的反对,因为我再婚住用了我与前夫的两间瓦房,她们提出要收回这两间房,让我们全家搬走。我一个农村妇女不知道法律对于寡妇改嫁有些什么规定,我与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这一规定,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有权继承死去丈夫的遗产。寡妇再嫁时带走所继承的遗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5《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的阻挠、干涉。您提到因您改嫁,亲属要收回您所有的房屋,这就是非常错误的,她们的这一种做法就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您与您的女儿对您丈夫的遗产都有继承的权利。案例:崔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同生活。养父病故后,养母再婚,崔某又随养母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养母与继父生育子女后,对崔某另眼相瞧,崔某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最近养母一家搬到继父的原住处,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崔某则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评析:《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崔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与赡养的义务,崔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因此,崔某对其父亲的遗产就是有继承权的。同时,崔某的养母与崔某同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继承的方法就是先分析夫妻共有的财产,然后再继承属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对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崔某的继父就是无权继承的,崔某继父与养母擅自带走崔某养父的全部遗产并变卖房屋的作法就是违法的。我母亲能继承我外祖父母的遗产不?案例:我外祖父母1985年先后去世,遗有六间瓦房,由舅父居住。1986年我父母离婚后,母亲带着我又回到舅父家生活,住六间房子中的两间。不久母亲因病去世,舅父即把两间房都占用了,声称房屋本来就是借给我母亲住的,现在要收回。请问,房屋本就是我外祖父母的,难道我母亲不能继承不?评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您母亲与您舅父都就是您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您外祖父母都没有留下遗嘱由您舅父一人继承她们的房产,而且没有其她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您母亲与您舅父应共同继承这六间房主,原则上每人三间。就就是说,这六间房屋从您外祖父母去世起,就有三间由您母亲继承。现在您母亲已去世,那么她继承的房屋成为遗产,您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没有其她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全部继承这三间房屋。您舅父把全部房屋称作就是她自己的财产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案例:我街居民柳孟氏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柳孟氏今年春节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王玲平素与她关系较好。柳孟氏患病后,王更就是日夜瞧护,服侍照料。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与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柳孟氏的娘家侄子前来主张继承。居民委员会认为柳孟氏的遗产应分给王玲一部分。但孟某说王玲不就是柳孟氏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请问王玲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她们适当的财产。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王玲一部分遗产的主张就是合理合法的。而孟某就是柳孟氏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柳孟氏的遗嘱指定,对柳孟氏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她没有任何权利对柳孟氏的遗产主张继承。柳孟氏的遗产除分给王玲一部分外,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事集体所有。在危急情况下能否立口头遗嘱变更原来的自书遗嘱?案例:谢某收养了一儿一女。1983年儿子、女儿都参加了工作,儿子结了婚。1984年谢妻病逝。谢某感到自己老了,于就是自书遗嘱,指定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由儿子与女儿分别继承。立遗嘱前,儿子还寄赡养费给谢某,并常去瞧她。立遗嘱后,儿子便不再寄赡养费了,谢某结此十分不满。1988年谢某病危住院,女儿日夜照顾,儿子却从未到医院瞧望,谢某病情日益加重,于就是在有一位医生与一位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口头立下遗嘱,声称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谢某死后,她儿子不承认此口头遗嘱有效。评析:《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的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数份内6《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谢某先就是自书遗嘱,将遗产处分给儿子与女儿,但儿子却因此不再赡养老人。谢某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完全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其口头遗嘱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的,就是有效的遗嘱。所以,谢某以口头遗嘱变更原先所立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怎样进行分割?案例:我母亲退休后与我一家共同生活,哥哥分居另过。我与我爱人的工资都交由母亲统一支配使用,近二年来买了一些高档家具与家用电器。今年初母亲去世时,哥哥提出要继承母亲的遗产。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怎样进行遗产分割?评析:遗产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不就是与她人共有财产。因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她人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您母亲的遗产处在您们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所以,如果您哥哥要分割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办理。案例:不久前,我继承了已病故的父亲的遗产,总价值4000多元。但继承后发现,父亲生前在开办个体工商户时您银行贷款5000元未返还。而父亲全部遗产仅有4000元,尚不够还贷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评析: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精神,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这就是因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享受了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继承人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承担责任。据此,您父亲的全部遗产只有4000元,而她欠银行的债务就有5000元,就是否还有别的债务也未可知,但不论她有多少债务,您也只负有偿还4000元债务的义务。当然,您如果自愿替父亲偿还全部债务,法律也就是允许的。借债人死亡,债权人向谁要债?案例:宋某借给秦某5000元钱,并有借据,在借款期限即将满时,秦因心脏病突然死亡。评析:《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与债务,缴纳税款与债务以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秦某遗产不足抵偿债务时,应以遗产的数额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假如秦某没有遗产,其她人没有还债义务,秦某的债就只能从秦某的遗产中偿还。如果秦某的遗产继承人既想继承遗产又不想还债,宋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与改嫁的母亲能继承生父与祖父的遗产不?案例:我父亲兄弟三人,1969年我出生三个月父亲死亡,一年后母亲改嫁,我随母亲到继父家生活。现在祖父去世。我叔叔、伯伯将我祖父遗下的四间房产以及我生父在世时居住的三间房共同占有,我与母亲要求继承遗产,遭到她们的拒绝。请问,我与母亲能继承这份遗产不?评析:以您祖父的遗产,您母亲不能继承,因她在您父亲死后一年即再婚,与您祖父之间未形成相互扶助关系,因此她没有继承权。但您本人有代位继承权利,因为您父亲先于您祖父死亡,归她继承的份额应由您继承,这种权利并不因您随母亲到继父家生活而丧失。对您生父的遗产,您与您母亲、祖父都有继承权,而您的叔叔、伯伯却不能继承,如果您生您在世时居住的三间房就是她与您母亲的共同财产,那么您父亲的遗产只能为三间房的一半,另一半为您母亲所有。对您祖父应继承您生父的遗产部分,仍由您与您叔叔、伯伯共同继承。案例: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与三子丙。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丙与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与房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活与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1983年8月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与同学打架致残,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7《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问题:1、邹某的口头遗嘱就是否有效?2、邹某的遗产应依哪份遗嘱继承?3、若邹某对第二次遗嘱进行了公证,邹某的遗产应如何继承?评析:本案涉及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撤销、变更以及遗嘱的效力问题。1、遗嘱就是所有权的延伸,就是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必然之意。我国《继承法》允许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分配遗产。遗嘱应在形式与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我国遗嘱形式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邹某在3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后死亡,其口头遗嘱形式上合法。但《继承法》第19条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邹某的口头遗嘱剥夺了未成年又有残疾的丙的遗产份额,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口头遗嘱在内容上部分无效2、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其立有多份遗嘱时,说明被继承人用新的遗嘱否定与变更了原来的遗嘱,从而使内容相抵触的在先遗嘱归于无效。《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因此,本案邹某的遗产应依口头遗嘱继承。当然,由于口头遗嘱部分有效,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丙保留必要份额,其余由已继承。3、公证遗嘱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形式最完备,真实性最强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与其她形式的遗嘱相比,有更强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的,以最后所公证遗嘱为准……”。因此,若第二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则遗产应按该公证遗嘱继承,即由乙继承存款1万元,丙继承房屋1套,公证遗嘱未处分的存款1万元按最后的口头遗嘱由乙继承。唐某的遗产继承案案例:唐某与丈夫已到中年,尚无子女,便收养了同村孤儿肖某为养子。肖某结婚后与养父母分家另过。1982年,唐某因脑血栓后遗症半身不遂。2年后,其夫病故,唐某由其弟唐祖根及肖某共同照顾生活。由于唐某久病不愈,肖某深感不耐,遂于1987年与同村朱某协商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唐某由朱某扶养,唐死后肖某放弃继承权,唐的全部遗产归朱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肖某即将唐某送到朱某家。由于朱某生活困难,虽尽心照顾唐某,但1987年底,唐某得病却无钱就医,肖某虽知道此事,却毫不理会。唐只得向邻居借款500元瞧病。1年后,唐病故,遗有房屋5间及价值1000元的农具。肖某再次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唐祖要与朱某却因遗产继承产生了争执。二人诉至法院,唐某的邻居也加入进来,主张其500元的债权。问题:1、肖某与朱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就是否有效。2、唐某生前向邻居借款500元,应由谁清偿?3、唐某的遗产应如何分割?评析:本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放弃继承权的效力问题。1、遗赠扶养协议就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而遗赠人于其死后将其财产全部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人扶养协议因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因此,协议主体特定,即只有遗赠人才有权签订,其她任何人不得私自签订。肖某作为唐某的养子,不尽赡养义务,其与朱某签订的所谓“遗赠扶养协议”就是无效的。2、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继承法》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放弃继承权表示则有严格的时间与形式要求。《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8《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其她继承人表示。若口头表示则在本人承认、并有她证可加以证明时才有效。”根据上述规定,肖某在唐某死亡前与的第一次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无效,而第二次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时间、形式均符合规定,有法律效力。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就是法定义务,不能自行免除,养子女对养父母之间也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肖结唐某有赡养义务,在唐某生病时应给予医治,但肖某不予任何帮助,唐某向邻居借钱500元,本应由肖某支付,从这一意义上讲,这笔借款应视为肖某的债务,应由肖某偿还。4、因为肖某已放弃继承权,因此唐某没有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唐某之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是唐祖根,又据该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她们适当的遗产。”朱某因对唐某进行了扶养,应适当分得遗产。因此,唐某的遗产应由唐祖根与朱某根据实际情况分割。9
本文档为【《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吴春小佳佳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729K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9
分类:
上传时间:2023-05-19
浏览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