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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刑法考试题[修订]往年刑法考试题[修订] 一、单位犯罪的心事责任原则 答:(一)单位犯罪的处罚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的追究单位犯罪心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一是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中参与犯罪的自然人;二是代罚制,即只处罚单位中参与犯罪的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三是转嫁制或单位责任制,即只处罚单位不处罚单位中参与犯罪的自然人。其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是惩治单位犯罪的现代世界各国之立法通例。 我国1997《刑法》引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法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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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刑法考 试题 中考模拟试题doc幼小衔接 数学试题 下载云南高中历年会考数学试题下载N4真题下载党史题库下载 [修订] 一、单位犯罪的心事责任原则 答:(一)单位犯罪的处罚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追究单位犯罪心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一是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中参与犯罪的自然人;二是代罚制,即只处罚单位中参与犯罪的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三是转嫁制或单位 责任制 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工程部岗位责任制ok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出纳员岗位责任制学校岗位目标责任制 ,即只处罚单位不处罚单位中参与犯罪的自然人。其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是惩治单位犯罪的现代世界各国之立法通例。 我国1997《刑法》引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法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知我国是以双法制为主,以代罚制为辅的原则。即在刑法规定的百余种单位犯罪中,绝大多数规定实行双罚制,仅极少数规定实行代罚制,既不处罚单位,只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观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犯单罪单位的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犯罪单位规定的刑罚只有一种,即罚金制,而且对犯罪单位应处以具体法金数额。1.正确适用罚金刑。2.注意行政处罚措施与罚金刑的配套适用。 (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的处罚:1.身体刑的正确应用。2.注意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一、中国刑法(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与大陆法系刑法(德日刑罚三阶段: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成立理论比较辨析 答:1.首先,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含义不同。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观要件的主观方面(这里的主观方面,是指故意还是过失,是犯罪类型,与是否承担责任无关)的要件。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个 2.总之,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我国,行为要构成犯罪,也要求行为符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要求——是违法行为,而且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大陆法系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和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理论是其理论中的难点。这两个理论都是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时适用,是为了更合理的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提出的理论。 三、死缓犯适用死刑的立法限制 1、死缓是死刑执行制度的一种,刑法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2、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同死刑立即执行都是死刑的适用制度。刑法50条: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在死缓期间的不同表现,分别作出三种处理:A、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B、如果确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C、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其中第三种情况执行死刑无需等2年期满,只要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无论何时都可以裁定或核准执行死刑。注意这里的“故意犯罪”应包括一切故意犯罪。3、死缓考验期满后的减刑,并不再局限于期满的当天减刑。在2年期满后的一定期限内,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裁定减刑都是合法的,但也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迟迟不依法减刑。如果犯罪人在缓期2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故意罪,不能视为在缓刑执行期犯罪,因而不能裁定或核准死刑。4、死缓判处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2年的期限之内;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届满后主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前的关押日数,应该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四、醉酒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及法律适用(25分) 答:1、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可以区分为生理性醉酒(普通的醉酒)与病理性的醉酒(神 经病的一种)。 2、我国刑法18条第4款规定的醉酒仅指生理性醉酒,是指饮酒过量而至神经过度兴奋或神志不清。“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自愿过量饮酒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影响甚至是有意借醉酒壮胆进行有关刑事犯罪活动,即使确因醉酒影响了其辨认或控制能力,依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也应该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如果是被迫过量饮酒过量导致醉酒,并使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影响,那么行为人因实际上丧失了选择前提行为的自由,可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病理性醉酒,是指曾发作过或者潜在有神经病,神经症或人格障碍的人,在少量饮酒后因为身体异常反应而急性发作的酒精中毒。属于突发性的,暂时性的神经病,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依照18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患有该病,并知道发病时是实施危害行为不负担刑事责任,而故意饮酒,以便发病时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那么就该负刑事责任。 2008年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事后法的关系 1、罪刑法定要求禁止事后法原则。刑法只适用于其施行以后的犯罪,而不追溯适用于其施行之前的犯罪,这就是不溯及既往原则和禁止事后法的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指犯罪与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由此派生出禁止事后法原则,刑法不溯及既往,没有溯及力,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概念: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刑事责任,我国以双罚制为主,以代罚制为辅的原则。引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该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管方面(有责性的)理论。2概念:是指根据行为时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是国家队每个公民的期待,并非法律明文规定(超法律阻却是有)。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3、适用范围:国外大多主张使用过失犯,后来也有提出少数不作为故意犯罪。 四、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及处罚根据 1、概念:指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形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醉酒。2、处罚根据:主要观点有责任原则维持说和责任原则修正说两种争议。责任原则维持说主要是立足于“责 ”的原则,试图从原因设定行为寻找犯罪的实行行为性。责任修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 止主义原则进行修正,如我国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5、省略 二、论述题 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 1、概念:A、广义说:认为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就是实施犯罪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强调初次)。B、狭义说:再次犯罪的可能性。C、折中说:初犯可能性加上再犯可能性。D、行为在实施犯罪中所表现出的恶劣的性格和再犯。E、指主体危害社会的潜在的危险性。老师的观点: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主体的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出的人身危险状态(实然的)与再犯危险倾向(未然的)。人身危险状态:包括主犯、累犯、惯犯、大犯这些危害社会能力的危险状态,也包括初犯、偶犯、这些人危害社会的危险状态。再犯未向倾向: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是犯罪分子犯罪所表现出来的潜在危险性。惩罚:实然,已然的;教育: 改善人的主观恶性,未然的。 六、犯罪主体人身危险性的特征 1、社会性:相对于自然醒而言,是危害社会的实际能力,一方面表现其对社会生存条件的侵害和威胁,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为保护自己生存条件而对犯罪主体人身危险性,进行防卫,对其进行制裁。2、现实性(客观性):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通过犯罪主体所表现出来的客观性、危害性(行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3、倾向性(可能性):再次犯罪的倾向性或可能性,犯罪主体通过犯罪所表现出的再犯的倾向性与可能性。表现:1、定罪量刑之前的再犯可能性(惯犯 97刑法只有赌博罪);2、定罪量刑之后,刑罚执行完之前(如考验期内,附条件释放期间再犯的可能性,死缓期间也可能再次犯罪)3、定罪判刑以及刑罚执行之后,犯罪的可能性(累犯,再犯) 06年08年分析题 题目 甲乙二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商量抢劫他人财物。„„甲于5年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5年。 问题 分析甲乙二人的行为性质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1、甲乙两人都是犯罪预备状态,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如房屋内商量抢劫,“伺机”、“尾随”、“正准备下手”。 2、甲乙是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定义„„ 3、甲不是累犯,也不能取消缓刑,实行原判3年刑罚,已过缓刑期。 07年 1程序刑罚的立法特点 (1)广义 a英美法系:程序与实体相互渗透,彼此包容,程序中有某些犯罪的形态及处罚,实体法中有些程序证据等。即实体法中规定程序规则,程序法中有实体规定就是程序刑法。 b大陆法系:附属刑法、广义刑法中都包括非刑事法律(民法、行政、经济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刑法规定(实质刑法),即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内容。(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律、刑事程序法律、刑事执行法律)中义:指程序法中规定的实体内容。 狭义 我国的狭义的程序刑法。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定程序方面的称为程序刑法,如97条79条82条减刑假释;18条精神病人鉴定等。 (2)立法特点 1)法定性 刑法明文具体规定。如18条精神病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48条50条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实在性(客观存在)97年刑法对刑法程序未有足够的规定,是不足之处。 3)多样性 刑法在规定法定程序的采用多种多样的立法模式。 包括完备型立法模式:79条82条减刑假释 空白型的立法模式:18条精神病人的认定(要借助其他法律)完善型的立法模式:死刑复核完善。 4)范畴性 是刑法中重要的范畴,如刑法18条精神病犯罪主体直接关系到定罪问题和刑事责任问题;408条渎职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 )创新性 一是促使人们刑法观念的改变,内容上也丰富了充实了刑法体系,科学又完善。5 二是警示和引导我们的司法人员一定要关注刑罚、量刑等程序法的正确使用。 2.罪刑法定的模式差异 答:发展经过从绝对罪刑法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 ?绝对的罪刑法定是一种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需是绝对确定的 <早起刑法>基本内容:1.绝对禁止使用类推原则和扩大解释,把刑法条文对犯罪种类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的刑法典和刑法法规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刑法上没有明文的,不允许用习惯法定定罪量刑。 ?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的唯一原则。 ?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刑罚、刑期必须绝对确定。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罚刑法定原则的修正。 基本内容:?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的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为原则,不允许任意类推;进行扩大解释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即只有当对行为的违法性刑事责任和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 ?在刑法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可适用新法。 ?在刑罚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包括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3、首要分子的种类及其与主犯的关系 答:?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主犯包括2种,A: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关系:?只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才可归入主犯的范畴,而某些单独犯罪性质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并无共同犯罪之问题,自然谈不上是否主犯的问题。即在此聚众性犯罪中,刑法只处罚首要分子一人,如何成为共同犯罪之主犯, 4、立功的类型及处罚原则 答:?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类型:刑法68条: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实;? 犯)归案;?举止他人犯罪;?作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 重大立功:?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重要案件;?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归案;?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所为“重大贡献”、“重大案件”、“重要犯罪嫌疑人”一般指可能被判无期以上或在案件地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处罚原则(刑责) 刑法68条: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刑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 答:(1)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手段非常残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很大,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拐卖妇女儿童,贩毒,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以及走私,金融诈骗,贪污,受贿等严重的经济犯罪。 (2)犯罪主体上的限制。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1 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无论所犯罪行轻重,也不管在审判的时候是否满18周岁,只要在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一律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2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的审判期间,也包括犯罪人在审判前羁押受审期间。无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都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一律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 (3)从法定情节上严格限制死刑。如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其他的如“情节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适用死刑。法定的从宽情节的存在也使死刑的适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对预备犯、防卫过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等。 (4)在死刑复核程序上限制死刑。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该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缓的执行,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只有经过复核的死刑,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5)实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刑法48条:“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二、论述题 1、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 2、教唆犯的二重性。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教唆犯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而划分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共同犯罪人,其特点是本人并不亲自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是故意引起他人犯意,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并且一般是通过他人的犯罪行为来实现其犯罪意图的。 2006年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答:包括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一)自然法理论。第一,该理论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法哲学的总称。内容有自然状态说,自然法原则说,社会契约说等;第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还不懂运用法来约束自己,不存在正义的观念。因此理性就提出了和平的合适条款并在此基础上签订协定,这些条款就是自然法,但自然法本身没有强制力于是成立国家并且产生了法律。第三,霍布斯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必定触犯了法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存在相应的犯罪,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的状态,是存在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二)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最早提出三权分立学说的是洛克,他把国家权利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在洛克的影响下。孟德斯鸠提出了完整的分权学说,他把政权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三权分立要求在立法机关独立的完成立法,法官不能代替立法机关从事立法活动,同时执行司法权的法官,在不受干涉的情况下,完成对案件的审判工作,因此只有在立法与司法分立的前提下,为防止审判的擅断才有必要把罪与刑用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三)心里强制说,费尔巴哈的心里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理论。他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如果人知道犯罪的后果以及实施行为后将会受到惩罚,他就会权衡一下利害轻重。这样的心理强制在预防犯罪或中止犯罪行为的实施方面起一定的抑制作用。法的威慑力量是产生这一抑制作用的基础,因此有必要把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用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由此,费尔巴哈认为刑法应该具备确定性与绝对性,确定性就是法律要明确,而不能含糊其辞,绝对性就是刑法要做到有罪必罚,具有权威性,只有罪刑法定原则才会做到这两点。 (四)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的排斥规则:排斥习惯法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原则、禁止有罪类推原则、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罪行法定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的不足与尴尬:1、刑法典第一次把罪刑法定原则载入刑法典,并取消了类推制度2、刑法第9条规定刑法的溯及力上仍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3、在刑法总则中对犯罪构成要件作了规定,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的规格和标准,同时,刑法对刑法种类,量刑原则也做出了明确规定,4、在刑法分则中,对每一种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具体 的刑种量刑程度做出了规定,为认定每一种犯罪和正确适用刑罚提供了具体标准。 二、程序刑法的立法价值 1、刑罚调节的公正性,公正可以保护人权,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就很难实现现实实体上的公正,实体公正是刑法公正的终极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 2、定罪规则的谦抑性,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有双重标准,即法学上和医学上的标准,要同时衡量,体现了刑法典在定罪归责上的谦抑精神。 3、生命权的敬畏性。 疏忽大意过失中的“应当预见”问题 二、论应当预见 答:一、应当预见的内容 1、概念:通说认为是指犯罪过失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预见义务(注意义务):行为人根据日常生活、法令要求,在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要谨慎小心,避免发生社会危害的义务。 3、义务包括:A: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B:结果避免的注意义务—预见义务的本质和核心(行为人主观上应考虑采取何种措施才能避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客观上应当采取 适当的措施)。 1、义务来源:?法定义务?职务和业务要求?公共生活的准则; 2、应当预见的义务与应当预见的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应当预见,没有预见能力,则是意外事件。 二、应当预见的判断标准 预见可能性(应当预见的能力)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能否根据其认识能力预见到其行为的后果。意味着行为人不仅负有预见的义务,而且也具有预见的可能即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有可能构成犯罪过失。 如何判断在中国刑法理论有四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客观标准说 认为判断行为人能不能预见,应以一般人的一般水平来衡量,如果一般人在当时不能预见,行为人也就不能预见。一般人的水平则由审判人员依自己社会经验判断。 修正:特定一类人在这种场合下能够遇见,行为人属于这种特定人员,因此应当预见,划分标准是职业。 2、主观标准说,认为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应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行为水平以及当时的具体环境条件来判断 3、主客观相结合说,既要考虑到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知识、业务水平发育状况又要考虑当时的环境,总和考察。 4、主客观统一说,但以主观标准为主,以客观标准为辅。 折衷说,认为原则上可采取主客观相统一但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主观标准。强调主观标准并不是否定客观标准,在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应以主观标准为主,综合考虑客观标准。 我们应赞同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刑法第15条规定;第二,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是存在于客观情况中的;第三结合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情况是判断行为人有没有预见能力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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