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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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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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注销与变更,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应当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
第九条,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
第十条,综合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
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享受待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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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外来从业人员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
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
第十六条,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第十七条,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综合保险金的支付,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
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综合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问答
1.实施办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工伤保险费如何征缴,
答: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蛑肮ど缁岜,辗颜鹘扇舾晒娑ā返挠泄毓娑ㄖ葱小?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事务由哪些部门负责主管,
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监督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2.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基金来自哪里,
答: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垫付。
工伤保险费有哪些缴费原则,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
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劳动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经费由哪个部门按规定核定,
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3.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范围有哪些,
答: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范围有哪些,
答: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怎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由哪些部门受理,
答: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程序有哪些,
答: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
答: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应当怎样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答: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4.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哪些规定执行,
答: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履行哪些职责,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 答
障、人事、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有哪些,
答: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鉴定委员会在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何进行复查鉴定,鉴定费用怎么支付,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就医原则是什么,
答: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工伤人员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治疗工伤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如何报销,
答: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人员需要辅助器具费用怎么支付,
答: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有哪些待遇,
答: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有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1-4级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
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5-6级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
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7-10级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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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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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哪些待遇,
答: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缴费工资如何规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 答
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如何调整,
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如何处理,
答: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
十一条规定处理。
工伤人员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哪些单位支付,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享受什么工伤保险待遇,
答: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如何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答: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6.特别规定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如何缴费,
答: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自行缴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协保人员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答: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
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7.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哪些情形要负法律责任,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人员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市劳动保障局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经办机构有哪些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答: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哪些情形要负法律责任,
答: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未按规定缴费的发生工伤如何保险,
答: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该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答: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依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范围的,还有哪些,
答:国家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另行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具体办法未实施之前~本条前款规定的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支付。
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本市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