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奖惩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QEO-HL-006 文件版次 A / 0 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3-1 文件名称 生效日期 2011.07.20 页 码 经济奖惩管理规定
经济奖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完善公司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完整性,提高对职工奖惩措施的公平与透明化,特制定本条例。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 管理权限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级主管负责本部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4( 实施原则
4.1 本条例可单独执行或结合行政奖惩内容共同实施。
4.2 实施奖励时,应遵守“自下而上”范围为原则,即从下级员工开始奖励。实施处罚时,应遵守“自上而下”为原则,即应先追究上级领导的相应责任。
4.3 经济奖励或处罚的实行,由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4.4 执行经济奖惩决定时,执行部门有先告知当事人所承担相应责任及处理内容的义务。 4.5 当事人在接收通知后,有向其上级主管或执行部门申辩的权力。 5 实施条例
5.1 奖励
5.1.1 积极参加6S推行活动,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5—30元。
5.1.2及时发现、上报潜在安全隐患者,予以奖励10—20元;
5.1.3拾金不昧,主动上缴他人丢失物品者,予以奖励10—50元;
5.1.4持之以恒,一个月内,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30—50元; 5.1.5做好本职工作外,还主动完成其他工作任务者,予以奖励20—30元; 5.1.6积极主动、出色完成某次工作任务者,可奖励10—20元;
5.1.7提出合理化建议,且确实能降低成本、创造一定效益者,可奖励30—50元;对于在工艺、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改进和突破,为公司节约成本在3000元以上者,公司可予以500元以上经济奖励。
5.1.8检举、揭发违纪等不良现象,或予以及时制止者,奖励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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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文件名称 生效日期 2011.07.20 页 码 经济奖惩管理规定
5.2 处罚
5.2.1初次违反6S管理规定,处罚5元。多次违反者加倍处罚。
5.2.2当班期间未佩戴工作证,处罚5元。多次违反者加倍处罚。
5.2.3在工作现场就餐者每次处罚10元。
5.2.4在工作场所乱扔垃圾或大声喧哗者,每次处罚5—10元
5.2.5违反《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制度,情节较轻者,每次处罚5元;
5.2.6 初次延误工作任务者,且影响较轻者,处罚10—30元;
5.2.7 上班后未及时做好点检或相关准备工作或下班时未按规定做好整理工作者,每次处罚 5 -10元;
5.2.8与同事沟通,态度傲慢、言语过激,影响较轻者,每次处罚5—20元; 5.2.9利用公司资源,私自处理个人资料者(如打印、复印、传真等),处罚10—30元。 5.2.10初次不服从上级主管工作安排,情节较轻者,处罚20—50元;
5.2.11与同事发生争吵,造成一定影响者,每次处罚20—50元;
5.2.12因过失导致工作进度受之影响,情节尚轻者,每次处罚20—80元; 5.2.13故意制造事端,散布谣言,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每次处罚20—100元; 5.2.14故意隐瞒事实,阻碍公司进行事实调查或影响正常工作者,每次处罚50元; 5.2.15未经许可,擅自带领亲属或新进员工进入宿舍住宿者,每次处罚10—50元,并对所引起造成的损失负全部经济责任;
5.2.16未经许可,公司员工不得私带亲友等非本公司人员进入生产现场,违者每次处罚50——100元;
5.2.17违反工资保密制度,泄露自己及探听他人薪资状况者,每次处罚100元; 5.2.18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除按规定取消假期外,可追加处罚30—80元; 5.2.18 其它违反公司规定,且无相应经济处罚条款的,可视情节予以5-50元的经济处罚。 5.2.20造成客户一般事件投诉和抱怨时,未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整改,而引发的客户重复投诉或造成公司损失较轻者,可对主要责任人、责任主管、主管副总分别处以300元、200元、100元经济处罚。多次重复发生,可加倍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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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文件名称 生效日期 2011.07.20 页 码 经济奖惩管理规定
5.2.21因工作失误或粗心大意等引发公司严重的安全、质量等事故或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经公司做出调查后,可对其相关人员可做出如下经济处罚: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情形的,可做如下经济处罚:
(1)在事件中负主要责任者,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100-300元;
(2)在事件中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直接主管),处罚50-100元;
(3)在事件中负责间接领导责任者(上至2-3级),处罚20-100元;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情形的,可做如下经济处罚:
(1)在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者,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30%;
(2)在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直接主管),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10%;
(3)在事件中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上至2-3级),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5%。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元以上或引起客户重大抱怨(影响业务订单)者,可做如下经济处罚:
(1)在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者,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30%;
(2)在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直接主管),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15%;
(3)在事件中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上至2-3级),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10%;
附则:
1、本处罚条例解释权归属行政人事部。
2、若所涉及的事件情形较特殊,难以用本制度之条款进行奖惩时,可按公司高层管理者
会议决议之内容执行
3、若有与本条例内容冲突之处均按本条例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