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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试题 案 例 1、郭某开办了一个鞋业商店,高某在2002年月月份花980元在郭某鞋店买了一双皮鞋,鞋盒上的标识都是外文。高某将鞋拿回家向朋友们炫耀,被朋友告知这是“三无产品”(无中文标注的厂名、厂址、产品名称),高某遂向某工商所反映。经查,该鞋确属三无产品。该工商所应依据什么做出什么决定?为什么? 答:(1)依据《依据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要求。 (2)...

产品质量法试题
案 例 1、郭某开办了一个鞋业商店,高某在2002年月月份花980元在郭某鞋店买了一双皮鞋,鞋盒上的标识都是外文。高某将鞋拿回家向朋友们炫耀,被朋友告知这是“三无产品”(无中文标注的厂名、厂址、产品名称),高某遂向某工商所反映。经查,该鞋确属三无产品。该工商所应依据什么做出什么决定?为什么? 答:(1)依据《依据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要求。 (2)应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该条还规定只有违反了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四)(五)项行为,才能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A市**矿泉水销售中心销售地产矿泉水。见某品牌矿泉水销路好,便印制了某品牌矿泉水水质检测值标识。贴在地产矿泉水瓶上对外销售,被某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以该销售中心伪造质量认证标志为由,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该工商所处罚 定性是否正确?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不正确。因为水质检测值是某种矿泉水的水质成份,不是质量认证标志。而质量认证标志是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和发布的一种法定专用标志。 对该销售中心的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的要求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 3、A市某区一个体机电商行,将由B 市购进的民用电线的产地涂改伪造为C 市对外销售,经举报被A 市工商机关查获,工商机关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了异议,他的异议成立吗?为什么?应该如何处理? 答:异议成立。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所规范的是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而该当事人是销售者,应承担该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该案应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这一禁止性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来进行处理。 4、某商店购进一批珠宝钻戒,将只达到S级的冒充VS级对外销售,经检验鉴定被工商机关查扣,货值金额45,000元,该商店没有销售收入。该商店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工商机关将依据什么如何处理。 答:该商店属于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机关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倍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一禁止性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早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进行处理。 5、某批发商行由外地购进一批计算器,总价款3000元。后经消费者使用发现该计算器失灵计算不准确,投诉到工商机关。经工商机关委托质检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发商行在接受调查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计算器为禁止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据此工商机关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工商机关如此处罚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有请具体指出? 答: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某体育用品商店,销售一种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体育器材,该批器材总货值10万元。没有卖出即被查获。工商机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体育用品商店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了该批体育器材。工商机关的处罚正确吗?为什么? 答:工商机关的处罚不正确。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由于工商机关的处罚额度超出了法定界限,所以不正确。 7、某饮料厂生产黄花饮料,市场销路不好,该饮料厂见东港市港城饮料厂的“黄海”饮料市场销售极快,便印制了“黄海”饮料的质量标志贴在自己生产的菊花饮料上。生产销售了一万瓶。每瓶售价0.25元。该饮料厂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是冒用他人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应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质”这一禁止性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来进行处理。 8、某工商分局在2002年2月份,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一销售假冒卷烟的商行 ,共查获“中华”、“人民大会堂”等假冒卷烟487件,总货值金额170余万元。该商行的行为构成了什么?工商局如何处理该商行的违法行为? 答:构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工商机机关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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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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