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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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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和农药登记初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

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和农药登记初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农药(包括含有农药有效成分的肥料),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登记,并提交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和农药样品。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具体负责农药登记初审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农药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农药登记所需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性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试验,应当委托经国家认证的农药试验单位进行,试验费由申请者承担。 第七条农药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对农药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八条申请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须向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申请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二)企业生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四)开发农药的技术来源; (五)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2日内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审核不同意的,应在5日内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农药生产者应依法申请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 禁止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并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机构,土壤肥料机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农药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所需的专用农药。 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卫生消毒防疫机构、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第十二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禁止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可以设立网点经营农药。农药经营网点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农药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农药经营网点的管理,并对农药经营网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过期农药应当封存并另行贮存。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经营网点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当按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用药安全间隔期,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第十八条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烟草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安全使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并组织对农药使用者进行农药知识和施用技术培训。 林业、粮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储粮和卫生用农药安全使用、合理使用的指导和施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具有使用价值的,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和附具使用方法、用量和期限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使用下列农药: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二)农药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三)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四)国家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五)假农药、劣质农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经营、使用的农药。 第二十二条为了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林业、经济综合、卫生、环境保护、粮食等部门及省供销合作社制定在一定区域内推广或限制使用农药规划,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农副产品农药残留标准。 生产者提供的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使用农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的农药残留量进行抽检。发现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人畜安全构成威胁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内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未经农药登记的农药,不得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农药药害事故进行药害责任鉴定和损失评估。农药药害鉴定和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或药害事故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依法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应当予以销毁或者技术处理。 第二十八条依法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禁用农药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没收的农药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烟草和中草药材等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的过期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农药技术秘密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省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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