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强化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工作,规范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考核分析项目投资效果和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省、自治区出资由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完工后,应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本办法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跨年度施工的地质勘查项目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编报年度决算报告。
没有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地质勘查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不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条 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依据以下文件、资料编制:
(一)经批准的初步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项目预算或调整预算、变更设计等文件;
(二)工程完工结算等有关资料;
(三)项目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劳动工资、审计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质量、完成的工作量、项目监理等有关资料;
(五)项目野外验收报告;
(六)项目完工最终技术成果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七)其它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项目会计核算资料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
第六条 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竣工决算。
第七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封面;
(二)竣工决算报告目录;
(三)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说明书;
(四)竣工决算表格。
第八条 竣工决算报告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单位负责人、编制人及审核人员等。
第九条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说明书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主要包括立项目的、工作周期、项目组织管理、项目总预算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等;
(二)决算编制依据;
(三)项目施工过程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项目工作量设计下达、调整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分析;
(五)项目经费预算下达及调整情况,财务收支分析、财务管理和设备、人员投入等情况;
(六)项目完成取得的最终成果;
(七)项目管理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十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报表组成:
(一)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总表 (地勘决表一);
(二)地质勘查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表(地勘决表二);
(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量变更及经费增减情况表(地勘决表三)
(四)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补充资料表(地勘决表四)。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反映地质勘查项目全部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应进行审计,审计情况经确认后上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应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方可进行最终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查、验收应与项目最终成果报告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报告应随项目最终成果报告一并上报国土资源厅。
第十六条 对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工作认真负责,上报及时的,给予表彰;对不按本办法编制和报送竣工决算报告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拨付资金、直至取消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