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文库【企业风险应对策略】
中国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2008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集团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建立按照风险等级分类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的规定,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沃尔夫斯堡组织等国际组织文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客户的行业或职业、客户所使用的银行产品或服务、客户来自或业务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客户是否外国政要等因素,全行客户应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第三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或形势的变化适时更新本办法及相关附件,负责提出行内反洗钱系统相关内容的改造或建设需求,总行各相关业务条线部门负责将本办法相关要求落实到业务操作规程,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对开户申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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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业务凭证进行修订,负责提出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需求以及配合法律与合规部门提出行内反洗钱相关系统的改造或建设需求,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业务条线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核实、客户准入审批、持续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持续监控、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调整等各项具体工作原则上由为客户开立账户的机构或者业务部门负责开展,为客户办理交易的机构或者业务部门应参考其分类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机构应逐步采取措施实现本机构范围内客户尽职调查和风险分类信息的共享。如辖内多家机构或部门对同一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不一致的,以最高风险等级为准。
第六条 各级机构应逐步通过系统记录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的执行情况,在系统提供支持前,应通过手工方式记录,如填写本办法所提供的相应表格或填写相关凭证,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同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期限。
第七条 境内各一级分行、海外机构应定期,每月,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报送本行高风险客户相关情况,附件1《高风险客户清单》,,当地监管有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总行本部各相关业务条线、境内各一级分行、海外机构应定期,每半年,统计本部门或辖内风险分类情况,并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报送,附件2《高风险客户统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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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级机构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将客户风险等级、监控或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或者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 客户准入的尽职调查
第一节 基础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 各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开户或办理相关业务时识别客户身份,并以此作为客户风险分类和持续监控的基础。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应按照当地监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为客户开立账户,含银行卡,以下同,。
,二,为临时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在当地监管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的,对境内机构是指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交易。
,三,为临时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
,四,为临时客户提供代理国际汇款业务。
,五,其他监管或行内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登记如下基本身份信息,
,一,个人客户,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二,单位客户,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如因监管要求、客户性质等原因不适用某些身份信息项目的,可不必登记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如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并非为自己开户或办理业务,应通过以下手段了解实际控制人或受益权人身份,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登记实际控制人或受益权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一,个人客户,需要了解账户持有人为谁处理账户。
,二,单位客户,需要了解该单位客户的股东或董事会结构,以确定出资人、控制股东、资金控制人,例如董事,以及其他有权向该客户作出指示的人。
,三,信托,了解信托的结构,以确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有权转移信托资产的人。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对代理他人开立账户的,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代理人采取身份识别措施的同时,还应对代理人采取本办法规定的身份识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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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行内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客户或单位客户的自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建立联网核查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机构在为客户开户时应识别客户或其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外国政要,并进行登记。
第二节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根据所掌握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 以下客户应列入高风险客户,
,一,外国政要或者客户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政要的。
,二,金融机构之外的现金服务行业,如货币兑换点、汇款公司等。
,三,赌场或其他与赌博相关的行业。
,四,珠宝、古董、艺术品交易行业。
,五,空壳公司。
,六,客户或其股东及其他实际控制人来源于或者业务往来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附件3《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参考名单》,。
,七,客户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不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之列。
,八,其他被当地监管机构列为高风险的客户。
,九,各级机构认为应列为高风险的客户。
第十八条 以下客户可列为低风险客户,
,一,在具备严格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监管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附件4《FATF组织成员国家或地区名单》,登记或营业的金融机构。
,二,在具备严格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附件4《FATF组织成员国家或地区名单》,上市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三,当地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
,四,其他被各级机构当地监管机构确定为低风险的客户。
第十九条 介于高风险和低风险之间的,为中风险客户。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负责接纳客户的柜员或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所提供的基础身份信息提出客户风险分类的评定意见并记录,对其中划分为高、低风险的客户填写附件5《客户风险分类表》,。反洗钱岗位人员或指定人员应及时审核本机构对新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提出审核意见,并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进行调整。
第三节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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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除了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了解客户身份外,还应基于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客户进行加强的身份识别,附加了解以下信息,
,一,客户在本行开户的合理原因,客户账户的预期主要用途,处理事务,和预期往来对象。
,二,自然人客户的经济状况、单位客户的经营状况。
,三,客户的财富或资金的来源、资金用途。
,四,当地监管或各级机构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于高风险客户,各级机构可在开立账户前或开立账户后的合理时间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件、基础和附加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核实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客户处要求独立可靠文件。
,二,回访或实地查访客户。
,三,向居民身份证件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或海关等有权机关进行核实。
,四,查询客户信用记录档案。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各级机构应记录所采取的客户身份核实的措施和核实结果,附件6《核实客户身份记录表》,。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定为中风险的客户,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加强身份识别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核实身份措施。
第四节 客户准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在根据本办法规定得到审批同意之前,各级机构不得为任何客户开立账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在与客户建立关系时适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一,中低风险客户,按普通业务操作程序办理。
,二,外国政要客户,总行各相关业务部门与外国政要建立客户关系必须经过总行行领导审批,境内一级分行以下机构,含一级,与外国政要建立客户关系必须经过一级分行行领导审批,海外分行与外国政要建立客户关系必须经过分行总经理室成员审批。附属行与外国政要建立客户关系必须经过本机构高级管理层或高级管理层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
,三,其他高风险客户,应经为客户开立账户的机构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以上更高层级人员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外国政要的地位或影响力使其能够非法获取个人利益,接纳腐败的外国政要作为客户可能损害本行的声誉,并破坏公众对本行的信任。各级机构在接纳外国政要客户时应持审慎态度,并在审批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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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属的国家或地区,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高层腐败严重的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附件7《透明国际腐败严重国家或地区清单》,的外国政要的风险更高。
,二,资金或财富的来源,如外国政要的资金规模与其收入背景不符却无法解释资金或财富的来源,资金来源于境外政府机构或政府背景机构、企业汇款,以现金、旅行支票、不记名票据等方式存入资金,资金来源于政府相关项目的佣金等,其风险更高。
,三,公开声誉,各级机构可利用网络、报纸等公开的传媒了解该外国政要的声誉,那些已被公开指控涉嫌或构成腐败犯罪的外国政要的风险更高。
,四,其他各级机构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七条 客户符合以下情形的,应拒绝为其开设账户、开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系伪造或变造。
,三,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基本身份信息不全,且无法补充提供。
,四,客户拒绝提供我行要求补充的客户身份信息。
,五,经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六,经核实,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七,客户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八,我行其他政策、制度、办法规定的情形。
,九,各级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就以上情形,各级机构应同时按照当地监管要求或本行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章 持续尽职调查
第一节 持续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十八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构对于本行确认的高风险客户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出现的异常交易应加强了解并记录如下信息,
,一,资金来源。
,二,资金用途。
,三,经济或经营状况变化的信息。
,四,贸易或交易的背景、交易对手情况。
,五,其他各级机构认为有必要了解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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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为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的,境内机构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对于达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金额的存取款业务,如存在代理关系的,各级机构还应同时对代理人采取本办法规定的身份识别措施。
对于低于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金额的存取款业务,各级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是否存在代理关系。确认存在代理关系的,各级机构应在核对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对代理人采取本办法规定的身份识别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当按照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定期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判断客户之前提供的身份信息等是否发生变化,并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各级机构应当每半年对高风险客户身份信息进行一次审核,如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记录相关情况,附件8《持续尽职调查表》,。
第三十三条 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级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如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记录相关情况,附件8《持续尽职调查表》,并及时更新,
,一,客户行为或者交易出现异常。
,二,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制裁名单上的个人或实体相一致。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
,六,先前获得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七,当地监管或各级机构认为应当重新审核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各级机构应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身份信息的。
,二,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三,各级机构从可靠渠道获知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动。
,四,当地监管对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的要求发生变化,客户先前所提供的身份资料、信息无法满足变化后的监管要求。
就前款第,二,种情形,各级机构应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身份证件,如果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各级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新业务,但当地法律、监管无前述要求的除外。本款的“合理期限”,由各级机构根据客户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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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况,各级机构在审核或更新客户身份信息时,除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可视情况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措施以核实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身份与其账户交易的匹配性,记录相关核实结果,并适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如果认为核实客户身份的行为可能导致对客户泄密,各级机构可选择不执行该过程而直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节 持续交易监控
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对客户账户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控,以认识客户正常和合理的账户活动模式,发现客户超出账户正常活动模式的可疑交易,并按照当地监管或本行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与客户直接接触的业务人员应对客户交易保持持续警惕和关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超出正常活动模式的可疑交易,应按照当地监管或本行规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增强监控,定期,每半年,回顾高风险客户账户交易情况,将客户账户交易情况与客户的特定身份信息以及历史交易记录或相关同类群客户交易或者与确定的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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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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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照,以发现客户超出账户正常活动模式的可疑交易。定期回顾客户交易的情况应记录并保存,附件8《持续尽职调查表》,。
第三十九条 对以下异常交易模式应保持警惕,以下模式并未穷尽所有情形,各机构可根据本机构情况自行添加,,
,一,交易看上去没有任何经济或商业上的意义。
,二,交易涉及大量的现金存入,与客户正常或预期的交易不一致。
,三,账户交易量极大,与客户财务规模或经济状况不相匹配。
,四,客户账户交易量与过往交易记录相比不寻常。
,五,客户账户交易与其同类其他客户相比不寻常。
第四十条 对外国政要客户的以下异常交易、行为应加强关注,
,一,客户意外收到来自中央银行、其他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账户的资金。
,二,客户意外收到旅行支票、不记名票据或其他现金票据以逃避审计追踪。
,三,不能合理解释财富或收入来源,如客户拥有的资产与其声明的收入、职业水平不一致。
,四,佣金之类的收入来源于政府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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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客户要求对某一交易保密。
,六,客户要求使用政府或可能为政府拥有的资产为个人借贷的担保。
,七,与某一代理行进行交易,该代理行为某个外国政要所控制或所有。
,八,商业票据,特别是涉及与外国政要相关公司的合同,金额明显超出其商业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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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到的款项立即传递到一个或多个收款人,这些收款人与外国政要业务的联系不是很明显。
,十,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节 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关系终止
第四十一条 客户风险等级并非固定不变的,各级机构应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在客户身份识别、定期审核、持续尽职调查和持续监控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四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开户目的、客户的性质和结构、客户存款或交易的规模、客户关系的持续时间、客户的交易往来对象等风险变量,附件9《风险变量参考》,,适当提高或降低具体客户的风险等级。
第四十三条 以下情形发生后,应及时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为高风险,
,一,客户本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但在开户时未被识别的,或者客户开户后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客户因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有权机关调查。
,三,客户因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行内其他机构或本行代理行查询。
,四,客户多次被本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五,客户被总行确认为高风险。
,六,客户被当地监管列为高风险。
,七,各级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客户风险等级的调整,应当经过营业性机构或有经营性职能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以上更高层级人员的审核。各级机构应记录风险等级调整的情况,附件10《客户风险等级调整表》,。
第四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应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一,客户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二,客户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三,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四,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客户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客户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五,经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六,各级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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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情形,各级机构应在与客户建立关系时以适当方式明示。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的,应妥善处理好客户账户内已存资金。
第四章 对代理行客户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六条 各级机构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客户”,建立代理行关系前,应通过向代理行客户发送问卷等方式对其进行身份识别,了解以下基本信息,
,一,所在地,当地反洗钱法律、监管状况。
,二,所有权,股东结构,及其行政管理层。
,三,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和客户基础。
,四,建立代理行关系的目的。
,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措施。
,六,受监管的状况和业绩。
,七,是否与空壳银行发生业务往来。
,八,分行、附属机构。
,九,其他信息。
如果代理行客户为分行、附属机构的,各级机构应在客户身份识别时了解其母公司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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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客户提供的基本信息,评估其风险程度。以下代理行客户应列入高风险,
,一,客户来自于营业于被国际公认的洗钱控制措施不足、监管不力或存在较大的犯罪、贪污或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或受到国际组织、相关国家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附件3《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附件7《透明国际腐败严重国家或地区名单》,。
,二,离岸银行。
,三,客户由外国政要参与管理或拥有。
,四,客户向其他金融机构或其客户提供下游代理清算、贯通式账户等高风险业务。
,五,客户的大部分经营收入来源于其高风险客户,这些高风险客户是指可能参与一些活动或与某些司法辖区相联系,而这些活动或地区已被可靠来源认定为特别容易涉及洗钱。
,六,客户被当地监管列为高风险。
,七,各级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各级机构应对高风险代理行客户开展加强的客户身份识别,视情况了解以下附加信息,
,一,股东或管理层的具体身份信息,所有权的性质和范围。
,二,外国政要在代理行客户内部的职能。
,三,使用其下游代理清算、贯通式账户服务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身份信息,代理行客户所采取的防止洗钱控制措施。
,四,其他各级机构当地监管要求了解或各级机构认为应当了解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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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对于与我行建立账户关系的高风险代理行客户,各级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核实客户开户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如在建立关系前或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到客户办公地点实地访查,与代理行客户的代表面谈,向代理行客户索取证明文件或通过公开可靠的途径获得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五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应拒绝建立代理行关系,
,一,客户为空壳银行或者客户允许空壳银行利用其账户。
,二,客户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
,三,客户未受到监管机构监管。
,四,客户没有建立足够的反洗钱和反恐怖控制措施。
,五,客户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六,有可靠资料证明客户参与洗钱、贪污或资助恐怖主义活动。
,七,当地监管要求或各级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应经过总行高级管理层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在得到审批之前,各级机构不得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
第五十二条 各级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时,应以书面方式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以风险为基础定期回顾代理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对其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适时调整代理行客户的风险等级,对代理行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应按照本行或当地监管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代理行客户符合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各级机构应及时终止与该客户的代理行关系,就上述情形,各级机构应在与客户建立关系时采取适当方式明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相关术语解释,
临时客户,是指未与我行建立账户关系,但在我行办理业务的客户。
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单位客户的身份证件,是指能够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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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当地监管对此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当地监管规定执行。
实际控制人、受益权人,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自然人或者相关交易为其利益而开展的人。这包括那些对法人和实体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人。
外国政要,是指现在或曾经被授予外国显著公众职位的人,如政府或州的首脑、高级政客、大法官、军队高级官员、国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政党的官员。外国政要的近亲属和亲近同事也应纳入外国政要的范围。
外国、境外,是指各级机构经营所在地以外的外国国家或地区。
空壳公司,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且不创造或很少创造独立经济价值的企业。空壳公司可为合法利益而存在,但是其由于成本低廉、易于成立等特点很容易为犯罪分子利用以洗钱。
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对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理解应结合当地法律或监管的规定。对境内机构而言,政府机关,应广义理解为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军队,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均不包括其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
代理行关系,是指一家金融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账户或其他服务,以满足该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清算、资金管理以及借贷或投资活动等需求。
离岸银行,是指根据其营业牌照,该银行只能以向其发出营业牌照的司法管辖地区本币以外的货币,向该司法管辖区以外的人提供服务。
下游代理清算,是指某代理行客户既使用某金融机构的代理银行服务,同时又以其本身在该金融机构所设账户以同一币种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代理行服务。
贯通式账户,是指某代理行客户允许其客户直接使用其在某金融机构开设的代理行账户。
空壳银行,是指,1,在其获许可从事银行业务的司法管辖区内没有固定营业地址,,2,没有聘用一名或多名人员在该固定地址全职经营业务,,3,没有在此营业地址保存营业记录,,4,没有接受向其发出银行营业牌照的银行监管机构检查的银行。但隶属于在某司法管辖地区有固定地址的银行且与其受同一监管机构监管的空壳银行除外。
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外机构,即本办法所称“各级机构”,,包括总行本部、境内分行、海外分行和附属行,后两者为本办法所称“海外机构”,,但当地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高于本办法的除外。
附属公司应采取措施以使相关反洗钱工作符合本办法所确立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总行各相关业务条线部门应在本办法框架内,制定本业务条线操作流程,并报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备案。境内各一级分行、海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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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及总行各业务条线的操作流程制定配套实
施方案,并报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总行的相关规定要求低于
本办法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高风险客户清单
附件2,高风险客户统计情况表
附件3,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
附件4,FATF成员国家或地区名单
附件5,客户风险分类表
附件6,客户身份核实情况记录表
附件7,透明国际腐败严重国家或地区名单
附件8,持续尽职调查表
附件9,风险变量参考
附件10,客户风险等级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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