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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引咎辞职的实质要件.doc论引咎辞职的实质要件.doc 班级:08法学 姓名:阙二菊 学号:20080202032 论引咎辞职的实质条件 内容摘要:在近几年里,已有上千名官员因工作失误而被撤职或引咎辞职。从因“非典”事件而被撤职的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 市长孟学农,到因三鹿奶粉事件引咎辞职的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一系列高官的宦海沉浮成为舆论焦点。同时,北京市原副 也有一批基层官员因为恶性社会事件,如瓮安事件、阜阳假奶粉事件和山西黑砖窑事件等,被撤职或者引咎辞职。引咎辞职成为 社会新话题。那么,到底引咎辞职需要符合哪些实质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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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引咎辞职的实质要件.doc 班级:08法学 姓名:阙二菊 学号:20080202032 论引咎辞职的实质条件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摘要:在近几年里,已有上千名官员因工作失误而被撤职或引咎辞职。从因“非典”事件而被撤职的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 市长孟学农,到因三鹿奶粉事件引咎辞职的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一系列高官的宦海沉浮成为舆论焦点。同时,北京市原副 也有一批基层官员因为恶性社会事件,如瓮安事件、阜阳假奶粉事件和山西黑砖窑事件等,被撤职或者引咎辞职。引咎辞职成为 社会新话题。那么,到底引咎辞职需要符合哪些实质性的条件才能适用也被法律界人士争论纷纷。 关键字 :引咎辞职 实质条件 解决措施 正文 一、引咎辞职的涵义 在现代汉语中,“咎”指过失(因疏忽大意而犯的错误),引咎是指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目的在于自责。引咎辞职一般指领导 人因自身过失而给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从而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是领导人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 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规定的“咎”不是一般的“过失”,而是“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在这种“咎”未达到违法的程度或虽违法但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时,领导干部应该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春秋时期就有了“李离伏剑”的典故。据说,春秋时晋国的狱官李离因误听人言将一人冤死。 真相大白后,李离欲以死赎罪,晋文公再三劝阻,李离却说:“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 遂伏而死剑。古代法官断案,就是讲“责任制”和“追究制”的——统治阶级为使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得以实施,对惩治司法 官吏断案中的“枉、纵”行为均有明确规定,李离任职的晋国,就明文规定法官错判者,如同对待诬告者一样,实行“反坐” 原则。李离“伏剑而死”,其实正是对自己的误听错判主动承担责任,履行了“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律规定,是一种真 正意义上的引咎辞职。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环境中,引咎辞职是政治官员(指政治选举和政治任命的官员)而非一般文职人员的一种自责行为。所 谓自责,是指政治官员对其履职情况和其言行进行自我评价,认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言行违背民意,而自我发动的责任追究。 自责的方式通常有道歉和引咎辞职两种。道歉是政治官员就自己的不良的履职情况或言行公开地向公众道歉,争取公众的原谅与 宽恕;引咎辞职是自责的最严厉形式,政治官员的不称职行为或严重违背民意的行为,通过道歉也难以取得公众的谅解 ,只有提 出辞职。在西方国家,官员引咎辞职往往是因为一些很小但在公众中又有强烈反响的问题,“咎”一般是指工作中因疏忽或不负 责任而出现的过失,并非受贿、渎职、以权谋私之类的违法行为。而我国目前推出的引咎辞职制度大都着眼于重大事故或重大违 法违纪事件,例如中石油川东天然气井喷事故、密云虹桥踩踏事故和吉林中百商厦大火事故等这样的重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领 域之外的其他领域以及日常工作的业绩平平尚未纳入引咎辞职的范畴。 二、引咎辞职的实质要件 1.引咎辞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认定 就引咎辞职的适用条件而言,引咎辞职分为两种:一是主动引咎辞职;二是强制引咎辞职。 一般情况下,强制引咎辞职的严重性要大于自动引咎辞职的严重性。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考虑主动辞职: (1)在年度考核中或届中考察中,各种考核多被评为不称职或不称职得票率较高; (2)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或其他错误,纪检、监察部门确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但建议免 职的; (3)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平竞争原则,为个人、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个人或单位牟取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且群众反 应强烈的; (4)由于工作不负责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国家、集体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等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这项工作的副职,没有能力解决问题,导致该工作 在次年再次被否决的; (6)其他自己认为应该辞职的事件和行为; (7)因其他问题,上级组织及人事组织部门认为应当主动辞职的。 2.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2007年7月发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种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 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008年6月26日我国中央政治处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 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 职务”。第十五条又具体的规定了各种情形,综合开说,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 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 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 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 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三、相关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与解决措施 在国外,引咎辞职者通常不是直接责任人。高级官员经常是因为偶发的重大事故或下属卷入重大丑闻而引咎辞职,其实他往 往不是直接责任人,只是因为在任而觉得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才会这么做。而我国长期以来,对事故处理的模式一般是惩处直接 责任人,而相关的高层领导则凌驾于事故之上,组织抢救、调查和整顿,其中即使存在行为过失或不当,也常常是不了了之。 对此有专家分析道,一个官员的行为有过失或不当,但是没有触犯刑律,也没有违反党纪政纪,往往难以追究其责任。引咎 辞职是对“现有的行政监控机制的一个补缺”,它使得官员的行为被完整地置于监控之下,“引咎辞职“实际上是一种自律与他 律相结合的监控制度。道德水准高的人会主动承担责任,而道德水准低的人则需要外界的压力。推行这项制度,目前最重要的就 是加强相应制度平台的建设。首先,提高政治透明度,完善权力制约机制。若官员出现过失却不引咎辞职,立法机关可以通过质 询、听证、弹劾或不信任案的方式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其次,大力发展大众传媒,增强舆论监督的力度。当公众对某一位官员有 强烈的否定意愿时,能够充分、自由地表现出来,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官员引咎辞职。 显然,中国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第一,在官员没有主动引咎辞职之时,及时启动责令辞职或撤职等程序。 在今天的社会政治生活中,让一个官员引咎辞职并非是轻而易举的事,偶尔出现的引咎辞职者多数是在保职无望的状态下做出的无奈选择。我们知道引咎辞职强调的是自查、自责,重点在自律,而责令辞职等强调的则是责任追究,重点在他律。很显然,如果没有他律的责任追究,就很难有自律的引咎辞职。所以,在必要的时候,就要及时启动责令辞职等程序。我们还要警惕一些人在千方百计地利用引咎辞职,使引咎辞职成为官员逃避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护身符”。 第二,发挥各级人大监督作用。人大代表人民选举官员,就必须代表人民监督官员,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启动质询等形式。例如失职事件发生,应由人大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来进行独立调查,举行听证会,开设代表与公众之间的电话热线等。 第三,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我们应当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能够充分反映民意的舆论监督环境。这就需要做到一是政务公开,让公众都知道官员在做些什么、是怎样做的;二是要做到言路畅通,让公众对不称职官员的批评能够充分表达出来。这样才能使官员的行为得到有效监督制约,令官员有所忌惮,使上司也无法庇护失职的下属,使该“引咎辞职”的人辞职。 第四,改革干部任用制度。“引咎辞职”制度中促使官员辞职的因素主要不是由于上级好恶,而是由于失察、业绩不佳等引发了公众的不满。这就要求各级官员更注重对工作负责、对公众负责。只有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继续扩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认真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真正让群众对干部的升降去留有发言权,说的话算数,干部才会自觉地“对下负责”,这样才能逐渐解决我国干部体制中长期以来“对上不对下”的问题。 第五,创造、培养健康的“官场文化”。实行引咎辞职,就要求占有官位的人要承担起最大限度的责任,行使权力的人要承担起最大限度的利益风险,就要求官员逐渐形成对官位、权力和责任相互关系的新认识,国家要在此基础上把它上升为一种新的政治文化,从而创造和培养新的“官场文化”。 参考文献: 1(盛涛:《引咎辞职现象分析》 2.张西京:《建立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的五个关键问题》,《甘肃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3.黄娟:《论我国引咎辞职制》,《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3卷第6期 引咎辞职现象解析 盛涛 引咎辞职就它的本义而言,是一种官员主动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官员因自己或他人的过错而受到了舆论和公众的压力,以致产生道义上的愧疚感,进而辞去重要职务的行为。 在西方国家,官员引咎辞职往往是因为一些很小但在公众中又有强烈反响的问题,“咎”一般是指工作中因疏忽或不负责任而出现的过失,并非受贿、渎职、以权谋私之类的违法行为。而我国目前推出的引咎辞职制度大都着眼于重大事故或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安全事故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以及日常工作的业绩平平尚未纳入引咎辞职的范畴。 在国外,引咎辞职者通常不是直接责任人。高级官员经常是因为偶发的重大事故或下属卷入重大丑闻而引咎辞职,其实他往往不是直接责任人,只是因为在任而觉得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才会这么做。而我国长期以来,对事故处理的模式一般是惩处直接责任人,而相关的高层领导则凌驾于事故之上,组织抢救、调查和整顿,其中即使存在行为过失或不当,也常常是不了了之。 对此有专家分析道,一个官员的行为有过失或不当,但是没有触犯刑律,也没有违反党纪政纪,往往难以追究其责任。引咎辞职是对“现有的行政监控机制的一个补缺”,它使得官员的行为被完整地置于监控之下。 我们知道,违反法律、政纪当然可以引咎辞职,关键是还有没有其他行为必须引咎辞职的呢,当然有,引咎辞职的本质就在于它在事由上应同时加进不属法律、纪律问题,而属道德义务追究的内容,如工作能力低、决策水平差导致工作业绩 平平,道德品质有缺陷损害政府形象,用人不当致使下属工作产生严重失误,管理不力引起重大事故频频发生等,都是引咎辞职的原因,而且这些内容恰恰是引咎辞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引咎辞职对官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类似于一种官员职业伦理戒律,是一种道义性的责任。而道义责任是社会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综合,在包容量上比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更广泛。引咎辞职弥补了要么承担法律责任、要么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引咎辞职制度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是对官员的日常业绩进行监控,让庸者下,能者上。 了解引咎辞职的特征,是为了真正实施引咎辞职。特别是有“咎”的官员不辞职怎么办,一些官员以此来逃避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大事化小、避重就轻怎么办, 有专家指出,“引咎辞职”实际上是一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控机制。道德水准高的人会主动承担责任,而道德水准低的人则需要外界的压力。推行这项制度,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加强相应制度平台的建设。 其实,即使是引咎辞职机制比较完善、成熟的西方国家,其官员的辞职也并非完全出于官员自觉,更多的是迫于巨大的压力。在西方,目前还没有引咎辞职标准的法律条文。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更像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定。这个不成文规定作为政治惯例在这样两个配套因素作用下发挥着有效作用:一是政治透明度高,权力制约机制比较健全。若官员出现过失却不引咎辞职,立法机关可以通过质询、听证、弹劾或不信任案的方式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大众传媒发达,舆论监督有力。当公众对某一位官员有强烈的否定意愿时,能够充分、自由地表现出来,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官员引咎辞职。 显然,中国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第一,在官员没有主动引咎辞职之时,及时启动责令辞职或撤职等程序。 在今天的社会政治生活中,让一个官员引咎辞职并非是轻而易举的事,偶尔出现的引咎辞职者多数是在保职无望的状态下做出的无奈选择。我们知道引咎辞职强调的是自查、自责,重点在自律,而责令辞职等强调的则是责任追究,重点在他律。很显然,如果没有他律的责任追究,就很难有自律的引咎辞职。所以,在必要的时候,就要及时启动责令辞职等程序。我们还要警惕一些人在千方百计地利用引咎辞职,使引咎辞职成为官员逃避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护身符”。 第二,发挥各级人大监督作用。人大代表人民选举官员,就必须代表人民监督官员,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启动质询等形式。例如失职事件发生,应由人大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来进行独立调查,举行听证会,开设代表与公众之间的电话热线等。 第三,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我们应当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能够充分反映民意的舆论监督环境。这就需要做到一是政务公开,让公众都知道官员在做些什么、是怎样做的;二是要做到言路畅通,让公众对不称职官员的批评能够充分表达出来。这样才能使官员的行为得到有效监督制约,令官员有所忌惮,使上司也无法庇护失职的下属,使该“引咎辞职”的人辞职。 第四,改革干部任用制度。“引咎辞职”制度中促使官员辞职的因素主要不是由于上级好恶,而是由于失察、业绩不佳等引发了公众的不满。这就要求各级官员更注重对工作负责、对公众负责。只有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继续扩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认真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真正让群众对干部的升降去留有发言权,说的话算数,干部才会自觉地“对下负责”,这样才能逐渐解决我国干部体制中长期以来“对上不对下”的问题。 第五,创造、培养健康的“官场文化”。实行引咎辞职,就要求占有官位的人要承担起最大限度的责任,行使权力的人要承担起最大限度的利益风险,就要求官员逐渐形成对官位、权力和责任相互关系的新认识,国家要在此基础上把它上升为一种新的政治文化,从而创造和培养新的“官场文化”。 (作者单位:沈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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