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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椒江区教育系统内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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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椒江区教育系统内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关于成立椒江区教育系统内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椒司发[2010] 44号 区司法局各部门、区教育局各部门,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为了及时调解我区教育系统内部矛盾纠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广大师生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增进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我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椒区委办发[2009]129号《关于建立完善我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通知》精神,经区司法局和区教育局研究决定,成立椒江区教育系统内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调会”),现就...

关于成立椒江区教育系统内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椒江区教育系统内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椒司发[2010] 44号 区司法局各部门、区教育局各部门,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为了及时调解我区教育系统内部矛盾纠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广大师生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增进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我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椒区委办发[2009]129号《关于建立完善我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通知》精神,经区司法局和区教育局研究决定,成立椒江区教育系统内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调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调会”成员组成 主任:金继顺 副主任:叶祥州黄贤瑞李承龙林小君 委员:周宏富(区教育局纪委副书记兼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彩春(区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潘友方(区教育局普教科科长) 朱银富(区教育局安保科科长) 周定芳(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员) 朱晓威(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员) 王振国(区教育工会经审委主任) 洪敏(区教育工会干部) “教调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工会,林小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教调会”接受区教育局领导,在区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日常业务指导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 各中小学(民办学校)要相应成立学校内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小组,调解小组成员建议由工会主席、部分工会委员、各街道(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及有威望教师代表组成(3—5人),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各学校调解小组接受学校党政领导,在街道(镇)司法所和区“教调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教调会”工作基本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不收费的调解原则。 三、“教调会”工作职责 1.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教职工及家属、学生及家长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 2.调解本系统教职工之间、教职工与家属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内部纠纷,防止内部纠纷激化。同时,排查特定内部纠纷,开展纠纷预防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联合调解本系统教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邻里之间的纠纷,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4.协助调解本系统师生之间、教师与家长之间在教育教学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5.定期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区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内部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 6.指导各基层学校调解小组和调解人员开展工作。 学校内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小组工作职责参照“教调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四、“教调会”工作程序 1.当事人可以向“教调会”申请调解;“教调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教调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3.根据调解纠纷工作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4.“教调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便利当事人的其它场所进行;时间一般在单位或当事人申请后,一个星期内进行调解。 5.“教调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在 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教调会”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7.调解纠纷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符合人民调解协议书规定的载明事项。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教调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教调会”留存一份。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防止矛盾激化。 8.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教调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五、保障措施 1.“教调会”聘用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应按有关条例规定实行定额补贴;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的工作,应按有关条例规定实行个案补贴和误工补贴。 2.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经费保障。区教育局对教调会的各种经费应予以保障。 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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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学
上传时间: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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