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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与动机(马丁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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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与动机(马丁格文)犯罪者与动机(马丁格文)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 目录 释义 词目:犯罪 拼音:fàn zuì 基本解释 [commit a ...

犯罪者与动机(马丁格文)
犯罪者与动机(马丁格文)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 目录 释义 词目:犯罪 拼音:fàn zuì 基本解释 [commit a crime] 做出犯法的应受刑法处罚的事 详细解释 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汉书?宣帝纪》:“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 宋 司马光 《论不得言赦前事札子》:“臣伏覩今月二十三日手诏,应官吏黎庶犯罪在赦前者,并依前后勑条施行。”《水浒传》第三七回:“小人是个犯罪配送 江州 的人,今日错过了宿头,无处安歇。” 洪深 《五奎桥》第一幕:“你们今天所做的事,几乎没有一件不是犯罪的。” 概念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 例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这就是犯罪的形式概念的立法例。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但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法定化。在犯罪问题上,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 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这就是犯罪的实质概念的立法例。犯罪的实质概念不满足于对犯罪的法律界定,而力图揭示隐藏在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内容。犯罪的实质概念不是把犯罪当作一种单纯的法律现象,而是首先把它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与社会的关联上揭示犯罪的性质。由于犯罪的实质概念突破法律形式理解犯罪,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这一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犯罪的实质概念的确立,将犯罪置于社会的视野中进行考察,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了犯罪与社会结构的关联性,揭示了犯罪之所以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根据,对于加深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的理解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 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被认为是犯罪混合概念的典型立法例:“凡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政治和经济体系,侵害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和自由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危害行为,都认为是犯罪”。在这个概念中,既指出了犯罪的形式特征,犯罪限于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从而明确了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个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实质内容,尤其是揭示 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混合概念既不同于犯罪的形式概念,又不同于犯罪的实质概念。当然,犯罪的混合概念中,当形式与实质相一致的情况下,犯罪的认定问题是容易得到解决的。但是,当形式与实质相冲突,例如行为有刑事违法性而无社会危害性或者有社会危害性而无刑事违法性的情况下,是形式特征从实质内容还是实质内容非从形式特征,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混合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特征 一、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具有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此外还存在诉讼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规定是各种各样的刑法行为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其规范主要由假定与处理两部分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是罪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状就是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当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这一假定性条件时,就应当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论上,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因此,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并非是指对刑法规范中的假定性条件的违反,而恰恰是符合。显然,刑事违法性之违法是指违反行为刑法规范前提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表明刑法禁止杀人。当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就是违反了刑法禁止杀人的规定。由此可见,刑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内在于刑法规范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根据。 二、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法益侵害行为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因此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应以刑法规定为根据。在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违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认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法益侵害性虽然是对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的阐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说,法益侵害性是刑事违法范围内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实害,二是危险。实害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例如故意杀人,已经将人杀死,造成对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险是指行为对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损害并未发生,但法益处于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因而同样被认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并具有刑事可罚性。在我国刑法中,大多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实害性而 被规定为犯罪,例如以发生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就是如此。也有少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而被规定为犯罪,这种危险包括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其中抽象危险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险,在司法活动中毋须认定,只要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可构成犯罪。具体危险是指司法认定的危险,如果不具有这种危险,即使存在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和中止行为,也都是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实害结果,也是因其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而被处罚。 三、应受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应受惩罚性并不是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极的法律后果,它对于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立法机关将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制约作用。某种行为,只有当立法机关认为需要动用刑罚加以制裁的时候,才会在刑法上将其规定为犯罪,给予这种行为否定的法律评价。在司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司法机关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导意义。根据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某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些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是没有必要予以刑罚惩罚的行为。因此,是否具有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重要特征。 这里应当指出,应受刑罚惩罚与是否实际受到刑罚惩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某一行为如果缺乏应受刑罚惩罚性,就不构成犯罪。但犯罪不一定都实际受到刑罚惩罚。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免予刑事处罚是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前提的。这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虽然具有应受惩罚性,但因其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 分类 一、重罪与轻罪 在所有犯罪分类中,重罪与轻罪是最经典的一种分类法。这种分类法不仅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而且也为英美法系国家所认可。在大陆法系国家,重罪与轻罪的区分来自于1810年《法国刑法典》。除重罪与轻罪外,还有违警罪。在英美法系国家,重罪(felony)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具有特定的含义,指某种残酷、凶暴、邪恶或卑鄙的东西。因此,同是重罪与轻罪的分类,在两大法系具有不同的蕴涵。 重罪与轻罪,主要是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的,其划分的意义在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从实体上来说,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在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例如,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就与重罪和轻罪有关,重罪的未遂一般都要处罚,而轻罪的未遂只是在法律有规定的场合才予以处罚。刑罚的适用与重罪和轻罪的划分更具有直接关联。例如缓刑,一般来说只能适用于轻罪。从程序上来说,重罪与犯罪的划分在诉讼程序的选择和管辖级别的确定上都具有一定的意义。例如,在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情况下,对于轻罪一般只能适用简易程序。此外,在确定管辖级别的时候,重罪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轻罪由较低级别的法院管辖,这也是一般的原则。 我国刑法没有重罪与轻罪的明文规定,但在刑法中存在“犯罪较轻的”和“处刑较轻的”规定,相对于“犯罪较轻的”和“处刑较轻的”情形,当然就有“犯罪较重的”和“处刑较重的”情形。这里的犯罪较轻与犯罪较重,并非指不同种犯罪之间的轻重之分,而是指同一种犯罪中的轻重之别。例如,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基本构成,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减轻构成,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就是故意杀人罪中的轻罪。 二、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与法定犯,是学理上的一种犯罪分类,这种分类涉及对犯罪性质的基本认识,因而十分重要。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古罗马法将古希腊伦理学中的恶性理论适用于对犯罪的理解,确立了自体恶(mala in se)与禁止恶(mala prohibita)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及至近代,加罗法洛在其自然犯罪的概念中,明显包含古罗马法中自体恶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形成自然犯与法定犯的两分法。在现代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被广泛承认,但在两类犯罪区分的标准上则莫衷一 是。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同样存在类似自然犯与法定狎的分类,但由于分类标准的模糊性,理论上不乏对此否认的观点。我认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涉及伦理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伦理与法律是统一的,凡是违反法律的,均是违反伦理的,反之则不然。但在违反伦理的程度上,有些重一些,有些轻一些,这也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尤其是在附属刑法日益发达的情况下,某些单纯由于违反法律规则而与伦理无涉的犯罪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一定意义。当然,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是相对的,互相之间是可以转化的。在社会伦理道德演变过程中,环境犯罪等法定犯越来越具有自然犯的色彩,这就是所谓法定犯的自然犯罪化。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在刑法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例如,在违法性意识问题上,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否要求具有违法性意识,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其中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论,就是着眼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在犯罪性质上的区分,主张自然犯故意不需要违法性意识,法定犯的故意则要求具有违法性意识。尽管这种见解未必完全正确,但还是说明由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在性质上的差别,可能影响其构成要件的内容。 三、侵害私法益的犯罪与侵害公法益的犯罪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根据犯罪侵害法益的性质,可以把犯罪分为侵害私法益的犯罪与侵害公法益的犯罪。由于公法益又可以分为社会法益与国家法益,又可以把犯罪分为以下三类: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这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最为通行的犯罪分类法。 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三分法,最初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中,犯罪被分为公罪和私罪或称公犯和私犯两大类。公罪是指侵害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的犯罪,其法律后果是刑罚;私罪是指侵害个人法益的行为,最初被看成是个人之间的纠纷,只发生债的关系,被害人只能依据普通程序要求损害赔偿。后来被害人才可以对私罪提起刑事自诉,不过因此而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及至中世纪,公罪与私罪的分类被世俗犯罪与宗教犯罪所取代。世俗犯罪是指世俗当局管辖的犯罪,包括叛逆罪、犯上罪等。宗教犯罪是指由教会审判处理的犯罪,包括亵渎神灵罪、异端罪等。贝卡里亚将犯罪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的犯罪,即危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第二类的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即危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第三类犯罪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即危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在上述三类犯罪中,第一类和第三类实质上是侵害公法益的犯罪,类似于罗马法中的公罪,而第三类实质上是侵害私法益的犯罪,类似于罗马法中的私罪。这一犯罪分类经过刑事古典学派其他刑法学家的发扬光大,成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分类的通说,并且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分则体系的建构奠定了基础。例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就是以侵害公法益的犯罪与侵害私法益的犯罪作为其刑法分则的基本框架的。它将犯罪分为两大类,即妨害公法益之重罪及轻罪和妨害私法益之重罪及轻罪,以妨害公法益之重罪及轻罪为刑法分则第一编,以妨害私法益之重罪及轻罪为刑法分则第二编,由此形成刑法分则体系。又如,1871年《德国刑法典》,虽然未将犯罪分为侵害公法益的犯罪与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而是根据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这样一种概括,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由此可见,侵害公法益的犯罪与侵害私法益的犯罪的分类对于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没有采用关于没有侵害私法益的犯罪与侵害公法益的犯罪的划分法,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主要是根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而建构的。但社会关系的性质,其内容同样也可以从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侵犯社会利益的犯罪与侵犯个人利益的犯罪的角度进行划分。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具有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的性质。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的性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具有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的性质。由此可见,侵害私法益的犯罪与侵害公法益的犯罪之区分,对于正确地理解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具有一定的意义。 四、国内犯罪与国际犯罪 从刑法的一般意义 上说,犯罪指的就是国内犯罪。当涉及国际刑法的时候,才产生国际犯罪的问题,国内犯罪与国际犯罪的区分才具有理论意义。 国内犯罪是指违反国内刑法的行为,因而,根据各国刑法可以确定其犯罪行为。国际犯罪是指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由于对国际刑法理解上的差别,国际刑法的范围与种类并不像国内刑法那样具有确定性。通常认为,犯罪最初都是国内刑法上的犯罪,国际犯罪是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中发展起来的,因而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有着密切联系。涉外犯罪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犯罪,包括主体涉外,例如犯罪主体是外国人;客体涉外,例如被害人是外国人或者危害的是外国财物;犯罪地涉外,例如域外犯罪,等等。涉外犯罪虽然具有涉外因素,由于这种犯罪认定的标准是国内刑法,因而它与国际犯罪仍然是有所不同的,两者不可混淆。至于跨国犯罪是指犯罪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度的犯罪。与此相类似的,还有跨境犯罪,指犯罪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犯罪。跨国犯罪的跨国性,使之具有涉外犯罪的性质,但跨国犯罪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涉外犯罪的特点,即犯罪行为跨越不同的国度。这种跨国犯的最狭义的表现是隔地犯,即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分别在两个不同国度,其中一项在本国领域内而形成的跨国犯罪。从广义上说,犯罪行为本身在不同国家实施,例如跨国贩运毒品,或者同一犯罪分别在不同国家实施等。 上述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现象的存在表明:犯罪不可能局限在一个国家的域内,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增加,必然会出现与各国相关的犯罪。正是为了维护国际公共秩序,有必要把某些对国际社会的犯罪视为国际犯罪。国际犯罪是从涉外犯罪、跨国犯罪中发展起来的。相对于国内犯罪而言,国际犯罪具有独立性与依从性。国际犯罪的独立性,是指国际犯罪作为一种危害国际社会的犯罪,其所违反的不仅是有关国家的国内刑法,而且违反国际社会通过缔结国际公约的形式而制定的国际刑法规范,国际犯罪也需要在国内刑法中得以确认,这就是所谓国际犯罪国内化。因此,国际犯罪又具有对国内犯罪的依从性。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国家刑法中确认的国际犯罪,同时必然是其国内犯罪,由此可见,国内犯罪与国际犯罪的区分是相对的,应当看到两者的密切联系。 新时期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率持续“爬高”; 第二,传统的普通犯罪类型继续恶性发展; 第三,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罪现象死灰复燃,恶性发展; 第四,新型犯罪,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走私、金融、税收、知识产权、公司管理秩序、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恐怖犯罪等频繁出现,尤其是经济犯罪,几乎成了经济领域普遍性的“常态”行为; 第五,变态心理犯罪数量的增多; 第六,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日益增加; 第七,犯罪人构成呈现多元化格局; 第八,犯罪区域扩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时,广大农村的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 第九,犯罪形式趋向国际化,同步性越来越强。 犯罪后果 在英国法律中,如一个行为构成犯罪,这就意味着这种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并规定出它的实施将引起的一定后果。这些后果大致是双重的。 首先,刑事犯罪是有关国家的事情,而民事违法,诸如违约和其它民事侵权行为,则只关系到受害的个人。这就是说,对犯罪处置的主动权属于国家,而在民事违法的案件中,是不是要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则要由受害人自己决定。例如,如果琼斯拒不向史密斯支付债款,对琼斯是不是提起诉讼,那完全是史密斯个人的事情。然而,如果琼斯是破门而入史密斯的家,并偷了他的东西,这就成了国家应当管的事情;是不是对琼斯提起控诉,就不关史密斯个人的事了。 在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之间的这个简单区别,由于英国法律的两个特殊因素,被弄得模糊不清了。第一个因素是,从前有个时期,议会为寻求防止某些行为的办法,依照规定如果有人作了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并能收取一笔罚金;今天这一点却没有什么重要意义了。这些刑事行为,则要靠原告作为一个普通检举人诉请惩罚,现在大都已被废除了。第二 个因素是,在理论上英国起诉几乎都是私人起诉,不仅任何人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对他人提起诉讼,而且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通常身为警官的起诉人,也是以一个公民的身份根据他私人的权利进行诉讼。这种实际情况常被刑事案件起诉书上用国王或女王开始命名的事实给掩盖了。比如罗杰。凯斯门特被判叛国罪的案件名称,便是“国王诉凯斯门特”。然而,在地方法院审判的案件中,个人起诉者的名字就出现在案件的称号中,例如“莱斯特诉皮尔逊”。不过,英国法律的这个独特性,不应给我们以忽视真正严密控制刑事控诉仍然归属于王国政府的错误印象。 其次,犯罪行为的又一后果是:一个人如被判定有罪,就应受到刑事惩罚;就象一个人如被证明有民事侵权行为,就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一样。例如,某甲由于粗心大意开车伤害了某乙,那末,某乙就可以对某甲提起诉讼,要他赔偿损失。然而,如果某甲是使用暴力对某乙进行人身殴打,那末,某甲就会被告发和判罪,受到刑事惩罚。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后果之间的这个区别,由于在某些案件中,刑事法庭可以拒绝惩罚罪犯的事实,比如法官可能基于更多的宽大理由而宁可释放被告,被弄得模糊不清了。其次,在某些案件中,民事法庭又可能惩处被告,判令他付给原告以惩戒性损害赔偿金。这样的事在诽谤行为中就时常发生。不过,事实仍然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是惩罚被告和预防犯罪,而民事诉讼的本质,则是强制被告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害。 动机,在心理学上一般被认为涉及行为的发端、方向、强度和持续性。动机为名词,在作为动词时则多称作“激励”。在组织行为学中,激励主要是指激发人的动机的心里过程。通过激发和鼓励,是人们产生一种内在驱动力,使之朝着所期望的目标前进的过程。 目录 【基本信息】 翻译 释义 示例 动机的心理学概述 动机的类型 动机的形成条件 【马斯洛的需求理论】 【耶基斯,多德森定律】 【影响动机的价值观】 【动机的理论】 【影响成就动机的因素】 【动机的种类】 【动机的功能】 【音乐术语】 活动动机【基本信息】 读音 翻译 释义 示例 动机的心理学概述 动机的类型 动机的形成条件 【马斯洛的需求理论】 【耶基斯,多德森定律】 【影响动机的价值观】【动机的理论】【影响成就动机的因素】【动机的种类】【动机的功能】【音乐术语】活动动机 【基本信息】 读音 动机 dòng jī 翻译 1. motive 2. motivation 3. intention [编辑本段]释义 版本一: 基本解释 [motive;intention] 促使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 动机是指由特定需要引起的,欲满足改种需要的特殊心理状态和意愿。 详细解释 [名词] 1. 推动人从事某种事情的念头或愿望。 毛泽东 《纪念白求恩》:“一个外国人,毫无利己的动机,把 中国 人民的解放事业当作他自己的事业。” 茅盾 《一个女性》:“正象她自己在花丛中追逐一只彩蝶,动机只是爱美而好玩罢了。” 2. 契机。 孙中山 《北上宣言》:“农工业之发达,使人民购买力增加,商业始有繁盛之动机。” 版本二: 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种活动,并朝一个方向前进的内部动力。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动机是个体的内在过程,行为是这种内在过程的表现。 引起动机的内在条件是需要,引起动机的外在条件是诱因。驱使有机体产生一定行为的外部因素称为诱因。凡是个体趋向诱因而得到满足时,这种诱因称为正诱因;凡是个体因逃离或躲避 诱因而得到满足时,这种诱因称为负诱因。 [编辑本段]示例 动机好,方法不对头,也会把事情办坏。 [编辑本段]动机的心理学概述 动机是激励和维持人的行动,并将使行动导向某一目标,以满足个体某种需要的内部动因。 动机是指激发和维持个体活动,使活动朝向一定目标的内部动力。 学习动机是学习的主要条件和直接推动学生进行学习的内部动力。 动机本身不属于行为活动,它是行为的原因,不是行为的结果。 [编辑本段]动机的类型 (一)生理性动机和社会性动机(按照动机的起源分) (二)近景性动机和远景性动机(按照动机影响范围、持续作用时间分) (三)高尚动机和低级动机(按照动机的正确性和社会价值分) (四)主导动机和辅助动机(按照动机在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大小不同分) (五)意识动机和潜意识动机(按照对动机内容的意识程度不同分) (六)外在动机和内在动机(按照动机的起因不同分) (七)物质性动机和精神性动机(按照动机对象的性质分) 【动机功能】 1、动机是在目标或对象的引导下,激发和维持个体活动的内在心理过程或内部动力。动机是一种内部心理过程,不能直接观察,但是可以通过任务选择、努力程度、活动的坚持性和言语表示等行为进行推断。动机必须有目标,目标引导个体行为的方向,并且提供原动力。动机要求活动,活动促使个体达到他们的目标。 2、动机具有激活、指向、维持和调整功能。动机是个体能动性的一个主要方面,它具有发动行为的作用,能推动个体产生某种活动,使个体从静止状态转向活动状态。同时它还能将行为指向一定的对象或目标。当个体活动由于动机激发而产生后,能否坚持活动同样受到动机的调节和支配。 动机的形成条件 1(内在条件:需要 含义:有机体内部的不平衡状态,表现为有机体对内外环境的一种稳定的要求并成为有机体活动的源泉。 内驱力:在有机体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内部推动力,是一种内部刺激。是需求状态存在的结果。 体内失衡而生匮乏状态? 需求? 驱力? 行为 。 2.外在条件:诱因 诱因:能够激起有机体的定向行为,并能满足某种需要的外部条件或刺激物。 正诱因:凡是个体趋向或接受它而得到满足时,这种诱因称为正诱因; 负诱因:凡是个体因逃离或躲避它而得到满足时,这种诱因称为负诱因。 动机是由需要与诱因共同组成的。因此,动机的强度或力量既取决于需要的性质,也取决于诱因力量的大小。 实验表明,诱因引起的动机的力量依赖于个体达到目标的距离。距离太大,动机对活动的激发作用就很小了。人有理想、有抱负,他的动机不仅支配行为指向近期的目标,而且能指向远期的目标。因此,空间上邻近的目标,不一定具有最大的激发作用。动机的社会意义与动机的力量也有直接的关系。成就理论告诉我们,除了目标的价值以外,个体对实现目标的概率的估计或期待也有重要的意义。 【马斯洛的需求理论】 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有以下七个等级构成: 1. 生理的需要。 2. 安全的需要。 3. 归属和爱的需要。 4. 尊重的需要。 5. 认知的需要。 6. 审美的需要。 7.自我实现的需要。 马斯洛认为这五种需要都是人的最基本的需要。这些需要都是天生的、与生俱来的,它们构成不同的等级或水平,并成为激励和指引个体行为的力量。并且需要的层次越低,它的力量越强,潜力越大。随着需要层次的上升,需要的力量相应减弱。在高级需要出现之前,必须先满足低级需要。 [编辑本段]【耶基斯,多德森定律】 是表示动机与工作效率的关系。动机强度与工作效率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线性关系,而是倒U形曲线。中等强度的动机最有利于任务的完成。 1、各种活动都存在一个最佳的动机水平。 2、动机的最佳水平随任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3、在难度较大的任务中,较低的动机水平有利于任务的完成。 [编辑本段]【影响动机的价值观】 价值观是个体在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旦形成,就相当稳定。 根据社会文化生活方式把人的价值观区分为:经济价值观、理论价值观、审美价值观、社会价值观、政治价值观和宗教价值观。 罗克奇根据工具,目标纬度把价值观分为工具性价值观和终极性价值观。 价值观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兴趣、信念、理想。 [编辑本段]【动机的理论】 动机的理论主要有:本能论、驱力论、唤醒论、诱因论、认知论。 1、【动机的本能理论】一度在动机心理学领域占据统治地位,认为:人类的行为是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由遗传固定下来,不学而会的。固定的行为模式。 2、【动机的驱力理论】认为:个体由于生理需要而产生一种紧张状态,激发或驱动个体的行为以满足需要,消除紧张,从而恢复机体平衡状态。 3、【动机的唤醒理论】认为:人们总是被唤醒,并维持着生理激活的一种最佳水平,不是太高也不是太低。它提出了三个原理:1,人们偏好最佳的唤醒水平;2,简化原理;3,个人经验对于偏好的影响。 4、【动机的诱因理论】认为:针对驱力理论的缺陷(驱力理论仅仅强调个体的活动来自内在的动力,它忽略了外在环境在引发行为上的作用),提出了诱因理论。诱因是个体行为的一种能源,他促使个体去追求目标。诱因与驱力是不可分开的,诱因是由外在目标所激发,只有当它变成个体内在的需要时,才能推动个体的行为,并有持久的推动力。 5、动机的认知理论。现代认知理论认为:认知具有动机功能。动机的认知理论主要有:期待价值理论、动机的归因理论、自我功效论、成就目标论。 (1)【期待价值理论】把达到目标的期待作为行为的决定因素。期待帮助个体获得目标。 (2)【动机归因理论】动机是思维的功能,采取因果关系推论的方法从人们行为中寻求行为内在的动力因素。 (积极的归因是把成功归因于能力,把失败归因于努力不够。) (3)【自我功效论】认为人对行为的决策是主动的。人的认知变量如期待、注意和评价在行为决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期待分为结果期待和效果期待。结果期待是指个体对自己行为结果的估计;效果期待是指个体对自己是否有能力来完成某种行为的推测和判断,这种推测和判断就是个体的自我效能感。 (4)【成就目标理论】不同个体对自己的能力有不同的看法。这种对能力的潜在认识会直接影响到个体对成就目标的选择。 [编辑本段]【影响成就动机的因素】 (1)童年所接受的家庭教育 (2)教师的言行 (3)竞争和竞赛活动 (4)学生的学习成绩 (5)个人对工作难度的看法 (6)个性因素 (7)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条件 【动机的种类】 1、根据动机的性质:生理性动机和社会性动机。生理性动机有:饥饿、渴、性、睡眠。社会性动机有:兴趣、成就动机、权力动机、交往动机。 2、根据学习在动机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分:原始动机和习得动机 3、根据动机的意识水平分:有意识动机和无意识动机。 4、根据动机的来源分:外在动机和内在动机。 动机的其它分类 (一) 生理性动机和社会性动机 根据动机的起源,可以把动机分为生理性动机和社会性动机。 生理性动机源于生理需要,如饥、渴、性、睡眠、母性等动机。社会性动机又称心理性动机,它源于社会性需要。 成就动机和交往动机被认为是两种主要的社会性动机。 (1)、 成就动机 成就动机指个体在完成某种任务时力图取得成功的动机。麦克莱伦认为,各人的成就动机都是不相同的,每一个人都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成就动机水平。阿特金森认为,人在竞争时会产生两种心理倾向:追求成就的动机和回避失败的动机。 影响成就动机的因素有:?成就动机的高低与童年所接受的家庭教育关系密切。?教师的言行影响学生成就动机的强弱。?经常参加竞争和竞赛活动的人比一般人的成就动机强。?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其成绩动机呈正相关。?个人对工作难度的看法影响成绩动机。?个性因素影响成绩动机。?群体的成绩动机的强弱与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条件有关。 (2)、 交往动机 交往动机指个体愿意与他人接近、合作、互惠,并发展友谊的动机。 (二) 长远的、概括的动机和暂时的、具体的动机 (三) 高尚动机和低级动机 (四) 主导动机和辅助动机 (五) 意识动机和潜意识动机 【动机的功能】 人类动机对活动具有引发、指引和激励的功能。 (1) 引发功能 (2) 指引功能 (3) 激励功能 在心理学方面称为这样3类: 1(激发功能 2(指向功能 3(维持和调节功能 [编辑本段]【音乐术语】 【动机】Motive(英)音乐术语。通常指一个曲调或旋律的片段,是音乐结构中最小的单位。它必须包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重(zhong四声)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乐音。动机具有独立的表情意义,是音乐主题的代表,是主题或乐曲发展的胚芽。 动机相互作用 1、动机的联合 当个体同时出现的几种动机在最终目标上基本一致时,它们将联合起来推动个体的行为。强度最大的是主导动机。它对其他动机具有调节作用。这种调节作用主要表现为: 1)主导动机有凝聚作用,将相关动机联合起来,指向最终目标;同时主导动机还决定个体实现具体目标的先后顺序。 2)主导动机具有维持作用,将相关动机的行为目标维持在一定的目标上,阻止个体行为指向其他目标。非主导动机的影响力较小,但其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非主导动机可以增强或削弱这种动机联合的强度。 2、动机的冲突 当个体同时出现的几种动机在最终目标上相互矛盾或相互对立时,这些动机就会产生 冲突。 1)双趋冲突:当个体的两种动机分别指向不同的目标,只能在其中选择一个目标而产生的冲突。 2)双避冲突:当个体的两种动机要求个体分别回避两个不同目标,但只能回避其中一个目标,同时接受另一个目标而产生冲突。 3)趋避冲突是指,当个体对同一个目标同时产生接近和回避两种动机,又必须作出选择而产生的冲突。 [编辑本段]活动动机 一、什么是动机 人从事任何活动,总是由于他有从事这一活动的愿望。愿望是人对他的需要的一种体验形式,它总是指向未来的能够满足他的需要的某种事物或行动。它既表现为想要追求某一事物或开始某一活动的意念,也表现为想要避开某一事物或停止某一活动的意念。恩格斯说:“决不能避免这种情况:推动人去从事活动的一切,都要通过人的头脑,甚至吃喝也是由于通过头脑感觉到的饥渴引起的,并且是由于同样通过头脑感觉到的饱足而停止。” 这里,“饥渴”感觉的产生意味着人有了充饥解渴的需要,这种需要被人以想要吃喝的愿望所体验,吃喝的愿望则导致吃喝的行动;反之,“饱足”感觉的产生意味着饮食需要的满足,于是想要吃喝的愿望不复存在,从而又导致停止吃喝。 愿望可以由激情或思虑所引起。单纯由激情所推动的行动,是冲动的行动;人在进行这种行动时,一般对行动目的和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缺乏理智的控制,并且往往不能持久。相反,由思虑引起的愿望所推动的行动,是意志的行动,对于为什么要行动,行动要达到什么以及如何行动,有比较明白的认识,并且为达到目的而能作坚持不懈的努力。有时激情所推动的行动客观上对人是有襛e的,或者甚至是与理智的要求一致的,这种激情也就具有积极的意义。 愿望总是指向于一定的对象,指向引起这种愿望并满足这种愿望的事物。当愿望所指向的对象激起人的活动时,反映这种对象的形象或观念就构成活动的动机。因此,凡是引起人去从事某种活动、指引活动去满足一定需要的愿望或意念,就是这种活动的动机。 动机是人的活动的推动者。它体现着所需要的客观事物对人的活动的激励作用,把人的活动引向一定的、满足他需要的具体目标。 动机可以由当前的具体事物所引起。如感到寒冷的人,有取暖的需要;附近的木柴、引火物等,能引起他产生烤火的动机。可是引起动机的,远不限于当前的事物,也可以是事物的表象和概念,甚至是人的信念和道德理想等等。例如对真理和正义的坚信和热爱,个人的责任感或事业心,在一定条件下都能成为推动人去从事活动的动机。 二、动机与目的 活动动机和活动的目的,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 活动动机和活动的目的有时是一致的。对某一事物的反映,就其对人的推动作用来说,是活动的动机;就其作为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而言,又可以是活动的目的。在人的简单行动中,动机和目的常表现出直接的相符。如上述烤火取暖的例子里,燃柴烤火既是活动动机,又是活动目的。 在许多情形下,特别在比较复杂的活动中,动机在目的也表现出区别。作为活动目的的东西并不同时是活动的动机。 例如,一个病孩由于气管被浓痰阻塞而处于危急的险境,医护人员为了抢救病孩,果断地用自己的嘴去吸出痰液。这里,吸出气管中的浓痰是行动的直接目的,但这一目的本身一般并不具有推动作用;相反,病人口腔和痰液的肮脏腻人会使人“望而却步”。推动人去行动的动机是医护人员应该救死扶伤的高度责任感,是一种舍己为人的道德信念。不难看出,在这一类情形下,行动目的是行动所要达到的结果,而行动动机则反映着人为什么要去达到这一结果的主观原因。正因为动机和目的之间存在着这种差别,所以人的同一种行动,尽管其目的是一样的,却可因其不同动机而具有不同的心理内容,也可因其不同动机而获得不同的社会评价。 动机和目的的这一区别不是绝对的。一个农业生产队长在致力于农业增产时,获得增产是行动的目的;其动机可以是为了对“四化”作贡献。但是当生产队长为了达到增产的目的而在筹划水利建设等方面采取行动时,建成水利设施等又是行动的目的,而争取来年的增产丰收则成了行动的动机了。一般说来,动机是比目的更为内在,更为隐蔽,更为直接推动人去行动的因素。 动机和目的的区别也表现在,有些行动的动机只有一个,而目的则不然,可以有若干个局部的或阶段性的具体目 的。例如学生修完大学课程有一个总的动机,但为了实现这个动机,他必须分别达到一系列具体的活动目的,如完成作业,通过考试、撰写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等等。 动机和目的不同还表现在,同样的动机可以体现在目的不同的行动中。例如,工人加紧生产,教师认真备课,学生努力学习,其动机都可能是为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另一方面,在同一活动目的之下,也可以包含着不同的动机。比如学好功课,有人是为献身“四化”的崇高动机所推动,有人则是为谋求今后个人优裕生活的动机所驱使。 复杂的活动通常不只与一种需要,而是同时与多种需要相联系。与此相应,一种活动可以同时为多种动机所推动。例如学生的学习动机,常常就不是单纯的。一类是比较广义的、概括的动机,如一个人对祖国对人民的责任感、义务感;另一类是比较局部的、狭隘的动机,如单纯地求得好成绩。受世界观和理想支配的动机比较稳定而持久,使人的行动长久地坚持一贯的方向;局部的动机则往往起着更直接的推动作用。对年幼的学生,在培养其广义的动机的同时,注意引起和维持他们的局部动机,对他们的良好学习态度的培养有着实际的意义。 三、动机的性质与力量 人的动机的性质是各种各样的。不同性质的动机,可以对人具有不同的意义,具有强度不同的推动力量。行动的方式、行动的坚持性和行动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动机性质的制约。 有一个实验研究了不同动机对儿童行为的影响。学前儿童活泼好动,要他们长时间地站着不动是很困难的。但实验者安排了一种游戏的情景,儿童所扮演的角色要求他长时间地保持不动的站立姿势。这时情形就明显不同。比之成人单纯地提出要求,游戏情境中保持站立的时间要长,—,倍。这里,除了游戏带来的情绪方面的有利因素以外,儿童的活动动机显然起着重要的作用。(马努依连柯的实验) 在活动动机中,社会性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社会性动机所产生的力量可能如此之大,以致会超过和压制人的生物学本能。比如一些社会活动家,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可以抑制进食的自然需要,长期绝食达十几天之久。 在实验室里,也见到类似结果。有人报导,要求三组成人被试(大学生)用右手食指拉起久布氏测力计上悬挂的重达3.4公斤的砝码。对第一组被试不说明任何理由;对第二组被试,要求他们表现自己的最高能力;对第三组被试,则告之这种活动与一种社会性的重要任务有直接关系(拉砝码的动作同电力输送到工厂、住宅的效果有关)。结果显示,在三种不同的活动动机之下,社会性最丰富的动机能表现出最大的力量。(费约的实验) 战争是一种要求高度意志力的社会现象。在战争行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动机的性质同它对行动的推动力量之间的关系。古往今来,投身正义战争的士兵,为崇高的动机所推动,具有一往无前、艰苦卓绝的精神,善于克服千难万险,表现出坚强的意志。在从事非正义战争的军队里,士兵为打仗而打仗,或仅为金钱或其它个人动机而战,他们在艰险和危难面前,容易胆怯、动摇,表现出意志薄弱。革命战争的领导者之所以高度重视战前动员的作用,不义战争的策动者之所以常常对自己的士兵作欺骗宣传,力图把他们的战争意图说得冠冕堂皇,其心理学依据就是人的不同性质的动机对行动具有不同的激励作用。 四、动机体系 一个人的复杂而多样的动机,以其一定的相互关系构成动机的体系。 动机是在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与人的需要相对应,动机可分为天然的动机和社会性动机,或称“物质性”动机和“精神性”动机。社会性动机按其内容的不同,可以有物质生产活动的动机、科学活动的动机、文化艺术活动的动机、社会政治活动的动机。艺术活动动机还可分为艺术欣赏和艺术创作的动机,如此等等。按照动机的社会价值,又可分为集体主义动机和利己主义动机等。可见人的动机是十分丰富而多样的。心理学的任务不在于研究这些动机的内容本身,而在于探讨不同动机对人的意志行动过程的作用和意义。 在同一个个体身上,各种不同动机所占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某些动机比较强烈而稳定,另一些动机则比较微弱而不稳定。一个人的最强烈、最稳定的动机,成为他的主导动机;这种主导动机对他而言,相对地具有更大的激励作用。在其它因素相等的条件下,人采取同他的主导动机相符合的意志行动时,通常比较地容易实现。 在实际生活中,可以看到人比较容易实现与他的主导动机相一致的意志行动的例子。比如,少 年儿童的游戏动机一般比较地强固。有的少年学生在学习方面害怕困难,意志表现较差,但他却可能在同伙们的游戏活动中对于困难表现出较大的顽强性和坚韧性。一个有着强烈的创造动机和探索欲望的科学家,要他坚持日常琐事方面的某项事情(虽然他也想做)也许难以持久,但他却能长期孜孜不倦,数十年如一日地专攻他所面临的艰难的课题。 前面说到,不同性质的动机可以具有不同的力量,但是某种动机对一定个体究竟发生多大的推动力,还得最终以个体的动机体系的特点为转移。比如游戏方面的动机对于儿童和对于成人,其激励作用就不一样;求知一类动机的激励作用,对一个学者和过去的商人也不相同。当我们谈论动机体系对人的行为的作用时,是着重指明同一种动机因在个体身上占不同地位而对人的行为会发生不同的影响;当我们谈论动机性质和它具有的力量的关系时,是指二者在多数社会成员身上表现出来的一般趋向。前者说的是个别性,后者说的是普遍性。普遍性是由个别性归纳而来的,并且它又具体地表现于个别性之中。 人的动机体系在后天实践中形成,因此它是发展变化的。首先,它随着个体年龄和实践活动的发展,动机不断地丰富和复杂起来。其次,动机体系的结构也发生变化,其中主导动机可能发生转移。比如吃喝、游戏方面的动机对于儿童十分重要;但到了青年时期,可能就退居次要地位。动机体系是随完整个性的改变而改变的。人在社会中生活并接受教育,在逐渐掌握社会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形成关于义务、行为理想的观念,并根据社会需要逐渐学会作自我要求。当社会要求转化为个体的主观需要时,就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应的动机,其它的动机及整个动机体系也不断地经受着改造。由于动机体系是在个体接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形成的,它反映着一个人的思想信仰、文化教养和道德面貌。 马斯洛说:“我们时代的根本疾患是价值的沦丧„„这种危险状态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严重。” 他认为,生活的富足和社会的繁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教育的普及,民主政治的形成和真诚美好的愿望,都没有给广大人民带来真正的和平、友谊、宁静和幸福,这主要是因为物质财富的追求越来越成为社会主流,而对精神价值的渴望却一直未能获得满足。人们普遍认为:这个社会值得信仰和为之终身奉献的东西太少了,人人都为物质财富的目标而奋斗,一旦得到了,他们很快就会发现这种追求的虚幻性,进而陷入了精神崩溃的绝望。马斯洛指出许多“成功人士”患有“成功精神症”,惊呼在我们的时代,“文明已¾¬发展到了一个真正濒临灾难的阶段了”。 马斯洛在探讨人性能够达到多高境界的新问题时,他深深意识到,传统科学是否让人的价值的极其危险性和全部科学非道德技术化的严重后果。他发现传统科学具有太多的怀疑论,太冷酷、非人性。他认为传统科学一直宣称它只关注事实的认识,而不是“一种意识形态,或一种伦理或一种价值体系,它不能帮助人们在善恶之间作出选择”。当涉及人性对事实的认识时,科学常常表现出一种对潜能、对理想可能性的盲目性。马斯洛要求科学不能排斥价值,要从人性事实的研究中给人们提供生命的意义和理想。 马斯洛认为一般科学模式都是承启于事物、物体、动物以及局部过程的非人格科学,因此我们认识和理解整体与单个的人物和文化时,它是有限的、不充足的。非人格模式的科学不能解决个人、单个和整体的问题。他认为科学是一种人的事业。作为一种社会事业,它应具有目标、目的、伦理、道德、意图等因素,认为科学本身就是一部伦理学法规,一种价值系统。主张将价值如事实般得到科学的研究,将价值研究作为一种科学研究,将价值研究转向人性内部,使价值研究深深植根于人性现实的土壤。 马斯洛认为传统科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无法一般地解决个人的问题,以及价值、个性、意识、美、超越和伦理的问题。从Ô¬则上讲,科学应产生出各种规范的心理学,诸如心理治疗心理学、个人发展心理学、乌托邦社会心理学,以及宗教、工作、娱乐、闲暇、美学、¾¬济学、政治学等方面的心理学。这种科学是采取心理分析,使其潜力充分发挥。马斯洛的真正意图是在扩展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是将科学与价值结合起来进行科学研究。 马斯洛致力于有关人性的科学事 实的搜集,试图使价值论的研究立足于科学的基础之上进而成为“价值科学”,以使他的人本主义心理学根本有别于古典的人道主义。 马斯洛科学与价值的理论大多以笔记、谈话、试验、演讲等方式阐述的,整个思想显得比较分散,时间跨度较大,缺少集中归纳总结,而且引用了很多比较晦涩的内容,致使我们一般读者难以全面掌握他的深刻思想,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作者简介 马斯洛(1908—1970) 现当代全世界最有影响力的美国心理学家。他是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主要发起者和理论家,第三代心理学的开创者,智商高达194的天才。1934年马斯洛获得威斯康辛大学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51年被聘为布兰代斯大学心理学教授兼系主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马斯洛开始对健康人格或自我实现者的心理特征进行研究。并担任美国人格与社会心理学会主席和美国心理学会主席。 马斯洛在其心理学理论中指出:“人在满足了生存、安全的需求之后,就渴望被尊重,希望人格与自身价值被承认。”《纽约时报》评论说:“马斯洛心理学是人类了解自己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还有人这样评价他:“正是由于马斯洛的存在,做人才被看成是一件有希望的好事情。在这个纷乱动荡的世界里,他看到了光明与前途,他把这一切与我们一起分享。” 如果说弗洛伊德精神学派为我们展示了人类本能乃至病态的一面,华生行为主义学派展示了物理、化学的一面,那么马斯洛人本主义学派则展示了人类健康、积极与主动的一面。马斯洛的“自我实现”与“追求卓越”的理论深刻地影响了当下人们的生活与工作。从而,马斯洛心理学又被称为“第三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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