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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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
施 工 总 承 包
合同编号:C/B/04/0034
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2004年5月18日
目 录
目 录
合 同 协 议 书 ................................................................................................................................ 1 合同专用条件 .................................................................................................................................... 4 一 词语定议及合同文件 ............................................................................................................... 5 2. ............................................................................................................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 5 4. 图纸 ...................................................................................................................................... 5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 6 5. 工程师 .................................................................................................................................. 6 7. 项目经理 ............................................................................................................................... 7 8. 发包人工作 ........................................................................................................................... 7 9. 承包人工作 ........................................................................................................................... 8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 10 10. 进度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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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3. 工期延误 ........................................................................................................................... 10 四 质量与验收 ............................................................................................................................ 11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11 19. 工程试车 ........................................................................................................................... 11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 11 23. ............................................................................................................... 11 合同价款及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 12 25. 工程量确认 ....................................................................................................................... 12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 12 七 材料设备供应......................................................................................................................... 14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14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 14 八 工程变更 ................................................................................................................................ 14 九 验收与结算 ............................................................................................................................ 14 32. 竣工验收 ........................................................................................................................... 14 33. 竣工结算 ........................................................................................................................... 15 十 索赔和争议 ............................................................................................................................ 15 35. .................................................................................................................................. 15 违约
37. 争议 .................................................................................................................................. 17 十一 其他 .................................................................................................................................... 17 38. 工程分包 ........................................................................................................................... 17 39. 不可抗力 ........................................................................................................................... 18 40. 保险 .................................................................................................................................. 18 41. 担保 .................................................................................................................................. 18 46. ........................................................................................................................... 19 合同份数
47. 补充条款 ........................................................................................................................... 19 合同通用条件 .................................................................................................................................. 20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 21 1. 词语定义 ............................................................................................................................. 21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 22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 23 4. 图纸 .................................................................................................................................... 24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 24 5. 工程师 ................................................................................................................................ 24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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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7. 项目经理 ............................................................................................................................. 26 8. 发包人工作 ......................................................................................................................... 26 9. 承包人工作 ......................................................................................................................... 27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 28 10. 进度计划 ........................................................................................................................... 28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 28 12. 暂停施工 ........................................................................................................................... 28 13. ........................................................................................................................... 29 工期延误
14. 工程竣工 ........................................................................................................................... 29 四 质量与检验 ........................................................................................................................... 30 15. 工程质量 ........................................................................................................................... 30 16. 检查和返工 ....................................................................................................................... 30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30 18. 重新检验 ........................................................................................................................... 31 19. 工程试车 ........................................................................................................................... 31 五 安全施工............................................................................................................................... 32 20. ............................................................................................................... 32 安全施工与检查
21. 安全防护 ........................................................................................................................... 32 22. ........................................................................................................................... 32 事故处理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 33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 33 24. 工程预付款 ....................................................................................................................... 33 25. 工程量的确认 ................................................................................................................... 34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 34 七 材料设备供应 ....................................................................................................................... 35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35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 36 八 工程变更............................................................................................................................... 36 29. 工程设计变更 ................................................................................................................... 36 30. 其他变更 ........................................................................................................................... 37 31. 确定变更价款 ................................................................................................................... 37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 38 32. 竣工验收 ........................................................................................................................... 38 33. 竣工结算 ........................................................................................................................... 38 34. ........................................................................................................................... 39 质量保修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 39 35. 违约 .................................................................................................................................. 39 36. 索赔 .................................................................................................................................. 40 37. 争议 .................................................................................................................................. 41 十一 其他 .................................................................................................................................. 41 38. 工程分包 ........................................................................................................................... 41 39. ........................................................................................................................... 42 不可抗力
40. 保险 .................................................................................................................................. 42 41、担保 ................................................................................................................................. 43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 43 44. 合同解除 ........................................................................................................................... 44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 44 46. 合同份数 ........................................................................................................................... 45 47. 补充条款 ........................................................................................................................... 45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 46 一 投标报价规则......................................................................................................................... 47 1.《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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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 47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47 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 48 二 合同价款与竣工结算 ............................................................................................................ 55 1.工程量计算依据 ................................................................................................................... 55 2.工程量的确定 ....................................................................................................................... 55 3.竣工结算............................................................................................................................... 56 4. ................................................................................................................... 56 材料设备暂定价
三 工程内容............................................................................................................................... 57 A.建筑工程 .............................................................................................................................. 57 B. 装修装饰工程 ..................................................................................................................... 58 C.2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 59 C.8 给排水系统 ...................................................................................................................... 60 C.9 通风系统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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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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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工程
工程地点:广州市中山大道与天府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工程承包范围: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施工总承包
工程承包内容及合同方式:工程承包内容为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合同方式为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具体内见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4年5月12日(具体日期以项目指令为准)。
竣工日期:2005年7月3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45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优良。
四、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伍仟叁佰万元人民币(53000000元人民币)。其中
a. 固定单价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分包工程协调服务费):
金额(大写):肆仟柒佰贰拾伍万柒仟肆佰柒拾贰元贰角陆分(建筑工程41068300.60元、装修工程5902572.66元、指定分包协调服务费2865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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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金额(小写):47257472.26
b. 固定总价工程(包括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
金额(大写):伍佰柒拾肆万贰仟伍佰贰柒元柒角肆分(电气设备安装工程2308735.23元、给排水工程2819369.05元、通风工程614423.46元)。
金额(小写):5742527.74元人民币。
五、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件;
5、本合同通用条件;
6、招标文件;
7、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8、技术规范;
9、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出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4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府路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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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号叠翠台C座四楼)
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署和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20) 61301043 电话: 传真:(020) 61301047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510655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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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件
合同专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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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议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执行。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以双方指定代表相互确认后才有效。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标准、规范。本工程所需标准、规范除发包人在本招标文件中明示提供外,其余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范》中的内容,即是发包方提供给本工程施工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须经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供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用的图纸,在招标件文件第十章《图纸》中提供1套。施工用图纸,发包人将依据施工需要和设计进度分期分批提供8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没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能复制、出借、转让等。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需要使用国外图纸的,应经发包人及工程师批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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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设计人应当在当地注册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条件。施工图应满足招标文件和施工的要求,同时要满足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的设计费用、政府部门审查费、报建费及与之有关的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设计所需的时间包含在本合同的约定工期内。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除了用于本工程施工、报建外,还应在开工前送5套给发包人。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开工时书面通知 职务:开工时书面通知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质量、工期、造价)施工过程、签发中间验收报告、审核竣工工程量和进度款、签发建筑材料设备进场检验报告、向发包方提交工程变更建议、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报告向发包人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安装设备调试、参与竣工验收、监督承包商质量缺陷期、保修期的工作。工程师在执行上述工作时,应按发包人规定的书面格式及审批流程进行,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确认。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令、批准施工索赔事项、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令、停工令。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开工时书面通知 职务:开工时书面通知
职责:签发工程变更指令、批准施工索赔事项、签发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支付令。
必要时发包方有权直接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如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对工程进度的调整、对不称职人员提出更换要求等。
工程师在行使上述工作权力时,应以发包方发给承包方的指令格式和审批程序为准,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确认。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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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7.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出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应与投标书中提供的项目经理人选相一致。发包方认为项目经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称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中标通知发出后14天内,发包人将提供与招标勘察现场相一致的施工场地。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中标通知发出后14天内提供施工用水、电接驳点至施工现场范围内。电讯线路设备由电讯部门接驳。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中标通知发出后7天内开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的所有资料以招标文件中所提供为限。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发包人无法保证或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应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发包人按规定进行办理。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进场后3天内,双方共同查看发包方提供的水准点、座标控制点的地理位置及相关的资料。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师将收到施工图后3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处理地下管线、保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双方约定,发包方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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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9.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提交时间:凡明确由承包人承担的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完成设计,设计报建审批等工作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完,由此发生的工期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a. 月进度计划(每月1日至月底):当月26日前向工程师递交下月的月进度计划。
b.月报:月报(每月1日至月底)应在当月的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上月的施工报告,主要包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分析、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质量情况、人员、机械使用情况等。
c. 周报:周报应在每周星期一下午四点前向工程师递交上一星期的施工报告。周报应包括工程进度、施工人员动态、机械设备使用动态、存在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问题等。
d.日志:施工日志应每天记录,完整地反映施工过程,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施工日志应包括天气、施工内容、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材料设备等情况。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安排足够的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对进出人员、外来人员及一些可能危及安全因素(如燃气、用电设备、油料存放等)进行检查,防止意外。负责非夜间施工照明设备的安装及管理。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a. 会议室(共用):能同时容纳25人开会;装修标准,地面铺贴地砖,天花吊顶,墙面乳胶漆,铝合金窗,木门;配套设施,照明良好,通风空调舒适,会议桌、椅完好无损并能满员25人开会时的正常使用。
b.办公室(发包人使用):一间,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装修标准,地面铺贴地砖,天花吊顶,墙面乳胶漆,铝合金窗,木门;配套设施,照明良好,通风空调舒适,办公桌、椅完好无损共三套。
c.资料室(发包人使用):一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装修标准,普通标准;配套设施,照明良好。
d. 办公室(监理工程师使用):一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装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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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地面铺贴地砖,天花吊顶,墙面乳胶漆,铝合金窗,木门;配套设施,照明良好,通风空调舒适,办公桌、椅完好无损共四套。
e. 宿舍(监理工程师使用):二间,四人使用,位于现场;装修标准,地面铺贴地砖,天花吊顶,墙面乳胶漆,铝合金窗,木门;配套设施,照明良好;床(不包括卧具)。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手续:应在规定的场地范围内组织施工,施工期间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环卫和施工噪音的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没有做好施工场地、环卫和施工噪音的管理工作,被有关部门处罚(包括罚款、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和费用承担:工程竣工后移交前的工程、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因施工原因或因保护不当造成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现场及与施工有关的道路、人行道等清洁、卫生,对车辆、行人构成影响的,应立即给予清除,对车辆、行人影响不大的,应在每天收工前清理完毕。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应达的具体标准,应符合广州市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因施工现场清洁、卫生达不到规定要求,被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包括罚款、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竣工验收资料收集、整理。
a. 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指定分包、独立分包及分段施工,为了保证工程能按时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在进场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工程竣工验收时资料完整、齐全、准确,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时,出现竣工验收资料不符合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正,直至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及相应的经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b. 已完工程,分段施工的已完工程,承包人接管后负责看护及竣工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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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收集、整理,工程师将给予协助。
c. 独立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参加独立分包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收集与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资料,工程师将给予协助。独立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看护至工程竣工验收。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d. 指定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整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 涉及竣工验收的所有资料,必须收集并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应接受发包方或工程师的随时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改正,对缺少的资料应及时补充。
(10) 施工现场管理,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工作,其费用由承包人担。指定分包工程所有的定位放线、灌缝(指定分包有要求的除外),垃圾、废物统一外运,由承包人负责。
(11) 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外的临时用地、停水、停电、道路交通中断等情况的出现,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没有及时办好,承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提出增加工期、增加费用的要求。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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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工期、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应满足合同的要求。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在收到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处理意见或批准。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供。
13. 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的原因。当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程序办理,以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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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四 质量与验收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土(石)方工程、桩及地基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基层、装修工程基层、隐蔽管线等。中间验收部位应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9. 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项目、固定总价工程项目的合同:
固定单价工程项目、固定总价工程项目
a. 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项目合同,工程单价不能变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市场价格引起的单价变动、投标报价时单价计算不当等。风险范围内不能调整价格。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量按实际竣工工程量计算。
b. 固定总价工程项目合同,工程量、工程单价、合同总价不能变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工程量计算误差或错误,市场价格引起的单价变动、投标报价时单价计算不当,合同总价误差或错误等。风险范围内不能调整价格。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变更成立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钢筋、型钢、混凝土价格调整方法:
H=(K,J)×Q
H:施工期间每个季度混凝土、钢材的价差。混凝土包含商品混凝土、普通混凝土;钢材包括钢筋、型钢等。
K:施工期间混凝土、钢材价格。施工期间混凝土、钢材价格采用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与施工季度相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上的材料规格型号没有包含施工所用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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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规格型号,其价格按同类材料执行。
J:投标报价期间混凝土、钢材价格。其价格采用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2004年第一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Q:施工期间季度内完成的工程所需的混凝土、钢材数量。
合同价款(季度工程结算价款)调整方法
N=M,H
N: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季度工程结算价款)
M:按合同条件计算的季度工程结算价款
H:季度内的材料价差,当本期H不超过本期M的?2%时,本季度材料价差不作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不适用。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不适用。
25. 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当工程达到形象进度后14天内,承包方提交工程量报告和进度款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量报告和进度款申请表后28天内进行计量。工程师计量时将通知承包人参加。
指定分包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确认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付款时间及工程价款包含的内容见下表。
期数 付款时间 工程价款内容
主体结构十六层(67.500)一层(6.000)以下经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第一期
完成后21天内 结构价款的90%
第二期 主体结构封顶后21天内 二层(6.000)以上十六层(67.500)以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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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结构价款的90% 第三期 外墙装修(从上而下)至十十六层(67.500)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主体
八层 (81.000) 并拆除外工程结构价款的90%
脚手架后21天内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的20%
给排水工程合同价款的20% 第四期 外墙装修(从上而下)至三十八层(81.000)以上装修工程价款的
90% 层(13.500)并拆除脚手架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后21天内
给排水工程合同价款的30% 第五期 外墙装修(从上而下)至首三层(13.500)至十八层(81.000)装修工程
层(?0.000)并拆除脚手架价款的90%
后21天内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的20%
给排水工程合同价款的20% 第六期 工程竣工后21天内 所有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款付90% 第七期 竣工验收结算后21天内 工程结算后工程款付至95%
指定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按分包合同约定的方法,由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承包人接到分包人付款申请后7天内复核完毕,并按复核的结果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款(进度款)申请,或授权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款(进度款)申请。
承包人或承包人授权分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应明确承包人、分包人收款比例。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批准付款通知后,承包人按发包人批准的款额开具建筑安装工程款发票一张,会同分包人到发包人处办理付款手续。发包人将开具以承包人为收款人的二张支票,一张是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进度款),由总承包签收;另一张是以承包人为收款人的分包人应得工程款(进度款),由承包人签收的同时背书给分包人。
承包人无故拖延分包人申请工程款(进度款)的复核时间,不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工程款(进度款)申请,或不授权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款(进度款)申请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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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承包人的行为影响到分包人的工程施工时,分包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款(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审核后有权直接将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分包人,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指定分包工程协调服务费”。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发包人不供应本工程的材料设备。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项目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该是全新的、优等的材料设备,主要材料设备应在投标时说明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价格、数量、供应商等情况。承包人应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承担质量等方面的责任。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投标时说明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供应商等情况不相符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
发包人根据工程的需要,对投标报价文件、招标文件、设计文件等确定了的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品牌,有权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决定,由此发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有关差价的计算方法,按照工程量清单上的规定。
八 工程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九 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约定:工程竣工后验收前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3套竣工图及有关资料,作为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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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报告批准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日期。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移交已完工程及竣工资料。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根据工程开发的需要有权要求使用已完工的工程。发包人所使用的工程,由于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的折旧与损耗,由发包人承担。
33. 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或承包人按发包人的通知要求将已完工程移交后56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承包人前来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承包人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的程序及要求按9.1(9)规定执行。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从第57天应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84天内仍不支付的,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 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适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逾期支付进度款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逾期支付的进度款超过28日历天,从第29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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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款逾期支付时,逾期支付的工程款超过28日历天,从第29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双方约定的其他发包人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后的工期竣工的,竣工时间逾期每1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项目结算总价款的0.5%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5%;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施工,工程师将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后10天内,仍然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后,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终止合同的通知后2小时内将人员撤离施工现场,所有材料设备不能撤离施工现场,留给后续的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对终止合同有不同的看法出现争议时,可以依据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条款进行解决,但不影响人员的撤离和工程的移交。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优良标准,但达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作为质量补偿金。当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地返工,直到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为止,为此所需的工期不能顺延、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问题返工造成工期延误在28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承包人须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废弃工程拆除及重建的费用,同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后,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终止合同的通知后2小时内将人员撤离施工现场,所有材料设备不能撤离施工现场,留给后续的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对终止合同有不同的看法出现争议时,应通过本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条款进行解决,但不影响人员的撤离和工程的移交。
双方约定的其他承包人违约责任:当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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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移交已完工程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拖延移交工程每1天,按该工程合同价的1%计算违约金。承包人认为有争议时,应通过本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条款进行解决,但不能影响工程的移交。
指定分包工程项目,由于分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形成工期延期、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37. 争议
37.1双方约定,解决争议按
第一种解决方式:/。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B.1精装修工程,主要包括大堂、商场、公共走廊、电梯间、住宅户内等。
B.2 铝合金门窗及阳台栏杆工程。
B.3 电梯工程。
B.4 消防工程。
B.5 楼宇安全防范工程。
B.6 防火门、防火卷帘。
对以上分包工程项目,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作出分解或综合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所有分包人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或承包人授权分包人与发包人结算。
分包工程结算款支付,承包人按发包人批准的结算工程款额开具建筑安装工程款发票一张,会同分包人到发包人处办理付款手续。发包人将开具以承包人为收款人的二张支票,一张是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进度款),由总承包签收;另一张是以承包人为收款人的分包人应得工程款(进度款),由承包人签收的同时背书给分包人。如承包人的行为有可能损害分包人的权益或影响工程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分包工程结算款。经发包人或工程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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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实后,发包人有权向分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由此造成费用增加或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9. 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
40. 保险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
a. 建设工程一切险;
b. 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施工人员、建筑材料设备等保险由承包人负责购买。承包人的人员无论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承担责任或补偿费用。
41. 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签订时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的,发包人将在首期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首期进度款扣留不足额时,将在下期续扣,直到扣留额等于合同价10%时止扣。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3.2 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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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46. 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1份。
46.1本合同副本4数:发包人保存3份,承包人保存1份。
47. 补充条款
47.1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指整个工程竣工后按约定质量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日期。
47.2保质金:本合同工程结算价款的5%。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留取的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保质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0天内将余款(扣除工程保修期间因工程质量保修发生的费用)付清给承包人;当余款出现负值时,承包人应给予补充保修金至零值,也就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超支的保修费用。
47.3竣工结算:是竣工验收移交后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后的工程款应扣除预付工程款、进度款、保修金,余款按规定时间付给承包人。
47.4工程保质期:整体工程保修1年(此期限为退还保质金余额的期限),具体保修内容及期限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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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合同通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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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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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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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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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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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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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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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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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案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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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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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四 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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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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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 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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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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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 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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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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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 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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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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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 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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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 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略)。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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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 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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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 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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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 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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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合同通用条件
43.2 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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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件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 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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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一、投标报价规则
二、工程量的确定
三、工程单价的确定
四、合同价款的确定
五、投标报价表的填写要求 表7.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表7.2 投标总价
表7.3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表7.4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表7.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表7.6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表7.7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表7.8 主要材料价格表
表7.9 指定分包工程协调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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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规定
一 投标报价规则
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指定分包工程协调服务费》的内容说明。
1.《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本表是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指定分包工程协调服务费》的费用汇总表。
2.《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本表是本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费用汇总表。
单位工程有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3.1 “项目编码”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方法编制;号码前面有“补”字的,是补充的编码,其对应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工程内容”也是补充的。
3.2 “项目名称”
是指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其包含了项目特征内所有的项目内容及要求。工程内容有说明的,按说明的内容执行;没有说明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的工程内容执行。
3.3 “计量单位”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以 “立方米”、“平方米”、“米”、“公斤”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以“个”、“项”、“套”、“樘”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4 “工程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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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规定
“工程量计算规则”,有说明的,按说明的方法计算工程量;没有说明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工程量。
3.5 “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损耗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即除了合同约定外,综合单价为不变价格。
3.6 “合价”
合价是工程数量与综合单价的乘积。
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本工程项目,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费用。投标报价时无论是否分项,均认为其报价包含了完成本工程所需“措施项目”中所有的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以少算或漏算为由提出任何增加“措施项目”费用的要求。“措施项目”费用为固定费用,即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不能调整。措施项目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环境保护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泥、污水、噪声等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应按照当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保护环境。
a) 施工中产生的余泥运输、排放时应按广州市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合适的措施,确保不污染道路及周边环境。
b) 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生活污水及施废水),应按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理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c) 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尘土、废气等,应按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d) 广州市政府要求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应予落实。
4.2文明施工
本工程位于中山大道边上,应按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a) 施工现场的四周环境应按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施工标识、标志明确,达到“文明施工”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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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规定
b)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卫生排污设施,有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工作,保证施工现场内的道路、绿化空地、办公室、休息室等整洁卫生,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设备使用后及时进行清洁卫生处理,放置整齐。
施工现场的场地上或绿化空地上等,任何员工不能大小便、乱丢垃圾。违者应予以解雇。
c) 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文明施工”要求应落实。
d) 施工单位没有按广州市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落实“文明施工”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罚款、停工损失、延误工期等责任。
4.3 安全施工
施工期间,承包单位须负责参与施工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工程的安全。
a) 应安排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工作,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及工程的安全。
b)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运输道路的安全防范措施,土石方开挖及道路运输的安全措施,施工对周边建筑、车辆、行人的安全防范措施,基础施工空气流通、边坡稳定、地下水排放的安全措施等。
c) 安全管理措施,车辆、行人进出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等安全装备,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
d) 安全应急措施,应根据基坑、基础施工的特点、施工现场的场地环境条件,制定安全应急防范处理措施,如地下水的变化、地质条件的变化、外部运输道路的变化等相应的应对措施。
4.4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是指承包方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等。
a) 施工道路,包括施工现场内的运输道路以及施工现场与外部道路相连接的连接道路。
b) 施工供水、供电,施工现场根据施工的需要,从发包方提供的水、电接驳点安装供水、供电管网管线的设施。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及管网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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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规定
维护等。
c) 通讯,施工为了工作联系的需要,安装的电话、传真、网络、邮箱等设施的费用及其使用费用。
d) 办公房屋及办公设备,施工现场组织施工所需的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卫生间、厨房等临时房屋建筑。办公所需的办公桌、会议桌、电话机、复印机、传真机、文件柜、办公用品等。
e) 建筑材料仓库、加工厂等,施工过程中,保管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用品、建筑材料制作加工等临时房屋及设施。
f) 职工宿舍、文化娱乐所需的建筑物及设施。
g) 场地内地面排水沟、地面处理(如硬化、绿化等)
h) 施工结束后临时设施的拆除、外运、清理。
i) 临时支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基坑边坡发生变形或出现不稳定状态时,承包人应当采取恰当措施,如支撑等,保证基坑边坡支护的稳定。
4.5夜间施工
夜间施工是指为了确保证工程工期和工程质量,需要在夜间连续施工或在白天施工需增加设施(如地下室工程等处施工)、人工、机械等。
4.6二次搬运
二次搬运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设备二次倒运,或因外部运输道路变化而发生的二次倒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工程施工所需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如挖掘机、推土机、塔吊等,进出施工现场及进场后安装、离场时拆除所需的费用。
4.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模板是保证混凝土浇筑成型用的模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模板系统是由模板、支架和紧固件组成。模板及支架应满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施工的要求,稳定可靠,能保证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施工的模板、支架及紧固件所需的费用。
本招标项目中,建筑工程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单列计价,其措施项目中不包含此项费用。
模板单列计价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模板按混凝土的竣工接触面以面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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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规定
算。
4.9脚手架
施工时所需的外脚手架、里脚手架、砌筑脚手架、装修脚手架、安全网、安全挡板、材料设备安装脚手架等,搭设脚手架应稳定可靠,并设置安全保护装置。脚手架的外立面挂设应符合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4.10已完工程及材料设备保护、清洁
保护:工程施工或材料设备安装完工后移交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及材料设备负责看管和保护。看管和保护的工程为承包人自己完成的工程、指定分包完成的工程、独立分包完成后移交给的工程。因看管或保护不当造成已完工程或材料设备损害时,承包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清洁:工程施工或材料设备安装完工后移交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及材料设备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地面没有垃圾、建材、废料、积水、污垢、灰尘、油污等,墙面没有灰尘、油污、污垢、水迹等,门窗及装饰面上(如玻璃、镜面、装饰品等)干净、无灰尘油迹或污垢。
4.11施工排水
地下室、土(石)方、基础施工出现的地下水,雨水及其他原因(如周围道路浸水、供水管网或排水管网漏水等)流入施工场地的积水,需要及时排水,保特施工场地干燥。
4.12垂直运输
地下室、楼层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机电材料设备、人员、机械设备、垃圾废料等垂直运输所需的费用。
4.13 场地清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垃圾或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干净,保持施工现场处于清洁状态;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应拆除所有临时设施(业主要求不拆除的除外),清除施工现场内所有垃圾、废弃材料,使已完工程及设备处于清洁状态。
指定分包工程产生的垃圾及废物,总承包应以明确的方式告知分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垃圾及废物运至现场指定的地点,由承包人集中运至当地政府指定的垃圾场。如分包人没有按承包人的要求清运垃圾及废物,承包人应给予警告。警告后分包人仍不改正的,总承仍权安排其他人员清运应由分包人清运的垃圾及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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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规定
物,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14 其他费用
仪器仪表使用费。它是指通信、电子等设备安装工程所需安装、测试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持费用。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它是指施工、生产所需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和检验、试验用具等的摊销费用和维护费用,以及支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用。
检验试验费。它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花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用品等费用。专门的(如桩基检测、地质钻探等)不包含在此项费用中。
特殊工程培训费。它是指在承担某些特殊工程、新型建筑施工任务时,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对某些特殊工种的培训费。
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等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定位测量、施工放线测量、高度测量、垂直控制测量等费用。
施工过程中对承包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的沉降、位移观测。观测应有详细、完整的观测记录,并应定时向工程师报告观测结果或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
4.15 空气室内污染测试。装修工程装修后对室内空气污染情况进行测试所需费用。
4.16 机械设备安装搭设平台、支架、施工安全防护、管线保护等所需的费用。
4.17 与发包方销售楼房的配合
销售正面及出入口脚手架、安全挡板、安全通道的搭设及拆除;
售楼部、样板房装修前将已完的工程移交给发包方并将所有垃圾杂物清除干净;
在电梯安装使用前,允许客人乘座承包人的运输工具观看样板房或参观楼房,承包人应提供便利和安全保证措施。
5.《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其他项目费用,共有招标人部分和投标人部分组成。
招标人部分,由发包人填写费用金额,此项费用不计入合同总价款。发包人填写的费用,由发包人决定是否使用、或用多用少。发包人使用此项费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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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规定
承包人无权干涉。当发包人使用此项费用没有引起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发生变更时,承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当发包人使用此项费用引起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发生变更时,其发生的工程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就工程变更的规定确定变更价款。
投标人部分,由投标人填写项目名称及费用金额。投标人填写的费用,为固定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不能以该项少报或漏报为由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没有填写此项费用,此项费用被认为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竣工结算时,承包人不能以该项费用少报或漏报为由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设施:
a. 会议室(共用):能同时容纳25人开会;装修标准,地面铺贴地砖,天花吊顶,墙面乳胶漆,铝合金窗,木门;配套设施,照明良好,通风空调舒适,会议桌、椅完好无损并能满员25人开会时的正常使用。
b.办公室(发包人使用):一间,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装修标准,地面铺贴地砖,天花吊顶,墙面乳胶漆,铝合金窗,木门;配套设施,照明良好,通风空调舒适,办公桌、椅完好无损共三套。
c.资料室(发包人使用):一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装修标准,普通标准;配套设施,照明良好。
d. 办公室(监理工程师使用):一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装修标准,地面铺贴地砖,天花吊顶,墙面乳胶漆,铝合金窗,木门;配套设施,照明良好,通风空调舒适,办公桌、椅完好无损共四套。
e. 宿舍(监理工程师使用):二间,四人使用,位于现场;装修标准,地面铺贴地砖,天花吊顶,墙面乳胶漆,铝合金窗,木门;配套设施,照明良好;床(不包括卧具)。
6.《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包含材料设备原价(自制的还包含设计费、制作费、材料费、人工费及损耗、利润、税金等)、包装费、装卸费、运输费、装运损耗费、采购费、保管费、安装损耗费、安装税金等。
主要材料设备表内的材料设备发包方进行更换或调整时,其更换或调整后的价格与上述价格组成的内容相同,其价差在竣工结算时增加或减少工程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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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规定
款。
主要材料设备表内的“材料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与“品牌”,投标报价时应明确。如不明确,发包人变更或调整材料设备后的价格高于相应材料设备报价的,不给予增加;低于相应材料设备报价的,高出部分的价差在竣工结算将被减除。
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图纸”明确的材料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在《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内没有填写的,或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相应品牌的,发包人有权指定品牌,当其“材料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没变化时,价格不给予调整。
7.《指定分包工程协调服务费》
表内所列的专业程,发包人将通过招标的方式指定分包人承包,作为承包人的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人对承包人负责并履行合同的所有义务。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并连带履行分包人的所有义务义务。对发包人而言,分包人的所有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根据指定分包的内容,填写《指定分包工程协调服务费》。指定分包工程协调服务费为固定单项费用,即当该项分包工程成立并进行了实质性的履行,该项费用产生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给承包人;当该项分包工程不成立或没有进行实质性履行时,该项费用不产生,即不能支付给承包人。该项费用产生时,是固定价格,即无论该分包工程项目价款多少、合并或分解分包,其该项协调服务费都不给予增加。
《指定分包工程协调服务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没有填写,被认为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当分包工程项目成立并进行实质性履行时,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不能免除;承包人承担了承包人的责任后,其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视作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单独计价。
预埋管件铁件、开孔、预留孔洞等,除分包工程有明确要求预埋管件铁件、开孔、预留孔洞等工程内容包含在指定分包合同外,其余的预埋管件铁件、开孔、预留孔洞等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8. 独立分包工程
招标须知中列明的独立分包工程,即由发包方直接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在施工期间,其专业工程之间的配套、工序之间的衔接,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其发生相应的费用,包含在合同的总价款中,竣工结算时不再单独计算“独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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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规定
工程”费用。
预埋管件铁件、开孔、预留孔洞等,除分包工程有明确要求预埋管件铁件、开孔、预留孔洞等工程内容包含在独立分包合同外,其余的预埋管件铁件、开孔、预留孔洞等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二 合同价款与竣工结算
1.工程量计算依据
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规定;招标文件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工程计价规定;设计文件;工程变更令;竣工验收文件。没有计算依据的工程项目不能计算工程量。中间完工(施工进度工程项目)、最后竣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是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能计算工程量。
2.工程量的确定
2.1 固定单价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工程量由发包方填写,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实际竣工的项目(包含变更项目),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定计算并确定工程量。
2.2 固定总价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工程量由投标人填写,竣工结算时的工程量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工程量。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表》仅供投标单位参考,投标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对招标文件技术条件及有关要求的理解,对《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表》上的工程项目进行增删。无论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表》上的工程项目是否增删,其投标报价被认为包含了该工程的所有价格。
2.3 变更工程量
2.3.1 固定单价工程项目,按发包方签发的工程变更令及相应的计算规定计算并确定变更工程。
2.3.2 固定总价工程项目,本次招标提供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的设计图纸是招标图纸,进一步深化后才能达到施工的要求,施工时承包人应按发包方提供的由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因此,投标单位在确定工程量及工程项目时,应考虑由招标图纸深化为施工图纸可能产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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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规定
程量变化因素。招标图纸转变为施工图纸,对投标报价产生调整的条件是,当施工图所要求的工程内容、工程范围、技术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与招标图纸)相比发生变更时,由此引起的工程变更。其工程变更的变更工程量为同一项目内容变更后的工程量减去变更前的工程量的差,正数时该项目工程量增加,负数时该项目工程量减少。其变更价格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处理。
3.竣工结算
3.1 固定单价工程项目
工程竣工结算价=合同综合单价×竣工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包括招标人部分填写的费用)。
3.2 固定总价工程项目
工程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款?工程变更价款。
4.材料设备暂定价
本项目有部分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型号及品牌还没有确定,但其施工安装的人工、机械、材料等已明确,为了减少投标报价的差异或风险,对没有确定详细规格型号及品牌的主要材料设备采用暂定价报价,竣工结算时按实际竣工的材料设备价格进行结算。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其竣工结算价为,每一计量单位实际发生的价格,计算方法为: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工地交货的包含在交货价内),采保费(按原价×2%计算),施工安装损耗费(施工安装损耗率按广州市现行工程计价定额对应的材料设备损耗标准计算,定额上没有损耗标准的,按实际测定的损耗率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按原价、运杂费、采保费、施工安装损耗费之和的3.41%计算),其施工安装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费及风险费等费用包含在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外的价格中。主要材料设备暂定价与其竣工价不相符时,由此形成的价差调整合同价款。暂定价的主要材料设备价差=(单位竣工价格,单位暂定价格)×工程量。
因材料设备价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其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主要材料设备价差。
采保费为承包方询价费、卸车费、保管费、场内运输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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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规定 三 工程内容
A.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桩与地基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
钢筋混凝土工程,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屋面及防
水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A.1土(石)方工程
a. 人工挖孔桩承台土方;
b. 地下室外墙面与基坑边坡支护结构面之间的回填土方;
c. 室外工程(如地沟、地坪等)土方。 d. 土(石)方工程单价包含了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收费,如余泥排放费等。
A.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a. 桩承台基础;
b. 砖基础。
A.3砌筑工程
a. 砖基础;
b. 砖外墙、砖内墙;
c. 砖隔墙;
d. 砖砌构筑物。
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a. 钢筋混凝土基础;
b. 地下室底板钢筋混凝土;
c. 地下室外墙钢筋混凝土;
d.钢筋混凝土及型钢混凝土柱; e.钢筋混凝土梁;
f.钢筋混凝土及型钢混凝土墙; g.钢筋混凝土楼板;
h.钢筋混凝土楼梯;
i.钢筋混凝土构架;
j.钢筋混凝土化粪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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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规定 k.钢筋价格包含了钢筋加工制作过程中的连接内容。除有特别规定外,钢筋
连接不单独计价。
A.5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a. 防火门;
b. 防火卷帘。
A.6 金属结构工程
a. 压型钢板楼板;
b. 钢梯、钢栏杆、零星钢构件。 A.7屋面及防水工程
a. 屋面防水;
b. 地下室外墙面防水。
A.8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a. 屋面隔热。
B. 装修装饰工程
B.1 楼地面工程
a. 地下室地面(负一~负二层), b. 裙楼地面(一~三层),
c. 住户地面(四~二十二层), d. 室外地面
e. 消防楼梯
f. 台阶。
B.2 墙、柱面工程
a. 外墙面(一~二十二层), b. 地下室内墙面(负一~负二层), c. 消防楼梯内墙面,
d. 裙楼内墙面(一~三层), B.3 天棚工程
a. 地下室天棚(负一~负二层), b. 裙楼天棚(一~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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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规定
c. 消防楼梯天棚。
B.5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a. 外墙面涂料;
b. 地下室内墙面刷三遍乳胶漆(负一~负二层),
c. 消防楼梯内墙面刷三遍乳胶漆。
C.2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a. 强电系统:
a.1塔楼四层以上所有楼层
a.1.1 户内部分:从住户层电表箱空气开关下端出线(不含空气开关)开始至户内配电箱(包含配电箱)的电线管埋设或线槽桥架安装,电线电缆的敷设,配电箱的安装;户内配电箱至照明回路及插座回路的电线管及底盒的预埋(穿线、开关插座面板、排气扇和灯具由精装修承包),保证管线畅通。
a.1.2 公共照明系统:电梯前室和公共走廊,从主、备供电的低压柜的断路器下端出线(不包括低压柜)至照明回路各配电箱(包括配电箱)的电线管埋设或线槽桥架安装,电线电缆的敷设,配电箱的安装;配电箱至照明回路及插座回路的电线管及底盒的预埋(穿线、开关插座面板、排气扇和灯具由精装修承包)。楼梯间、设备房、井道等其它公共部分,从主、备供电的低压柜的断路器下端出线(不包括低压柜)至照明回路、插座回路,包括插座、电线管埋设或线槽桥架安装,电线电缆的敷设,开关插座、灯具等安装。
a.1.3公共动力系统:从主、备供电的低压柜的断路器下端出线(不包括低压柜)至各动力(如消防水泵、通风、消防、电梯等)配电箱(包括动力配电箱)的电线管埋设或线槽桥架安装,电线电缆的敷设,配电箱的安装(但其设备的控制柜不属于此范围)
a.2 裙楼一~三层
a.2.1照明系统:电梯前室、公共走廊和户外楼梯,从主、备供电的低压柜的断路器下端出线(不包括低压柜)至照明回路各配电箱(包括配电箱)的电线管埋设或线槽桥架安装,电线电缆的敷设,配电箱的安装;配电箱至照明回路及插座回路的电线管及底盒的预埋(穿线、开关插座面板、排气扇和灯具由精装修承包)。其它公共部分,从主、备供电的低压柜的断路器下端出线(不包括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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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规定
柜)至照明回路、插座回路,包括插座、电线管埋设或线槽桥架安装,电线电缆的敷设,开关插座、灯具等安装。
a.2.2动力系统:从主、备供电的低压柜的断路器下端出线(不包括低压柜)至各动力(如消防水泵、通风、消防、电梯等)配电箱(包括动力配电箱)的电线管埋设或线槽桥架安装,电线电缆的敷设,配电箱的安装(但其设备的控制柜不属于此范围)
a.3 地下室(负一至负二层)
a.3.1照明系统:从主、备供电的低压柜的断路器下端出线(不包括低压柜)至照明回路、插座回路,包括插座、电线管埋设或线槽桥架安装,电线电缆的敷设,开关插座、灯具等安装。
a.3.2动力系统:从主、备供电的低压柜的断路器下端出线(不包括低压柜)至各动力(如消防水泵、通风、消防、电梯等)配电箱(包括动力配电箱)的电线管埋设或线槽桥架安装,电线电缆的敷设,配电箱的安装(但其设备的控制柜不属于此范围)
a.4 强电其他专业要求的管件预埋、孔洞预留(如人防电气、外电系统等)。
b. 弱电部分:(如电视、电话、网络、可视对讲、监控、消防等)弱电各专业的线管、底盒、预留管件的预埋及预留孔洞,并要保证线管、管件、孔洞的畅通,但不包括穿线、面板安装、调试的工作。
c. 防雷接地部分:E/F栋整个工程的防雷接地系统的制作与安装。
C.8 给排水系统
a. 给水系统
a.1塔楼四层以上所有楼层,从市政DN200管网水表(不包括水表)出口开始经水池至户内用水接口(用水接口用堵头封闭、不包括水龙头、卫生洁具、洗漱盆)的管道埋设、固定、防护、安装等。
a.2裙楼一~三层主,从市政DN50管网水表(不包括水表)出口开始至主管道的支管接口(支管接口用堵头封闭)的管道埋设、固定、防护、安装等。
a.3地下室(负一至负二层)生活水干管和洒水栓水龙头的的管道埋设、固定、防护、安装等。
a.3 与给水系统相连接的消防系统,给水管道施工至消防系统接口,接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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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杂物掉入管道并保证消防系统的顺利连接。
b.排水系统
b.1卫生间污水排放自卫洁具排水点(不包括卫生洁具,管道进水口封闭)经化粪池至C/D栋排污接口(已预留)的管道埋设、固定、防护、安装等。
b.2 洗漱排放自洗漱盆具或地漏(不包括卫生洁具,管道进水口封闭)经排污井至C/D栋排污接口(已预留)的管道埋设、固定、防护、安装等。
b.3 雨水排放自雨水集水口经雨水井至C/D栋排水接口(已预留)的管道埋设、固定、防护、安装等。
b.4 给水泵、污水泵的安装,包括从配电柜(不包括配电柜)接至控制柜的电缆电线的敷设。
C.9 通风系统
地下二层送排风系统、裙楼卫生间的排风、天面机房排风(不包含空调部分的管道设备的安装)的材料设备、电源等供应、安装、防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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