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XX 肥 料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XX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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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经营秩序,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第三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XX肥料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XX。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为本公司股东。
第十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3人,均为自然人股东。
编号 姓名 住 所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1 货币及非货币 % 2
货币及非货币 % 3 货币及非货币 %
合 计 --------- 100.00% 1,947,700 -------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认缴时间
第十二条 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
第十三条 出资人按规定期限于7>2012年11月30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未缴足出资部分10%的违约金,并按规定期限缴足出资,否则不具有股东资格。
第十四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
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凡持有本公司股本并按期认缴足个人出资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的股本为有限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l、出席或委托代理人 必须是本公司股东 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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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表;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或质询;
4、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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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服从并执行股东会的各项决定;
6、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7、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八、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不印制股票,股本全部为记名式普通股,股东的股本以认缴出资形式确认,只分红,不计息,不上市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受让人必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成为本公司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
表决。
第二十七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录,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可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公司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在册股东组成。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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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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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不得
决议通知未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