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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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037录入时间:2009-11-17 11:42:21
连劳社发〔2009〕101号连 财 社〔2009〕 52号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县区财政局:
为促进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09]62号)精神,现将《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困难人员 认定 通知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各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处
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连政发[2009]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指持有连云港市民政部门核发的《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人员。
2、“4050”人员:指本人提出申请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持有连云港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工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户家庭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的家庭。
6、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
7、城市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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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因土地征用后失去承包土地、依法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人员。
8、夫妻双方均失业的:指夫妻二人同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9、单亲家庭的:指离婚或丧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0、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指上述家庭中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申请登记,经社区公示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辖区就业管理机构复核后上报市就业管理处确认。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所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分别享受相关的就业扶持政策。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
1、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街道、社区要为辖区内所有的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基础台账和资源数据库,详细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技能、接受就业服务、就业愿望、实现就业情况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基本信息。对辖区内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受理其认定申请并予以认定。对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已经就业的,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台账和数据库。同时,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况的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或失业状况,为实施援助提供依据。同时要将认定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便其能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2、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随访,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入户调查,若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再认定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原因需在数据库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
(1)从认定之日起应按要求每月到所属劳动保障事务站接受一次就业指导,连续三次未接受就业指导的。
(2)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标准。
(4)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5)《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6)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其他事项
1、2009年1月31日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限未满的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2、2009年2月1日开始,持《再就业优惠证》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到所属社区换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3、政策享受期满的人员,凭《就业登记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到所属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应将其已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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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3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并加盖“换证”戳记。
五、具体要求
1、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将严肃处理。
2、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务必要入户调查,切实了解掌握申请人的就业状况,对已经实现就业的,坚决不予受理,如违反规定受理,要追究社区经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