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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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篇
二手房交易的现状分析与未来展望
从案例说起
王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契约。在契约中双方约定:王先生买下张先生位于城区的房改房,并在本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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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后一次性付给张先生人民币28万元
整。但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时被告知此房产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及产权转移。王先生要求退款并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张先生不同意,于是王先生将张先
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利息损
失。法庭经审理查明:张先生所有的房改房是于1997年3月份以标准价从本企业购买的,原售房单位
拥有6%的产权,张先生的售房行为没有得到原单位同意,也没有与原单位一起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因此,法院判定该契约是一份无效合同,
张先生应返还王先生购房款28万元整,利息不予支持。
那么,二手房交易与一手商品房交易相比较有哪些不同呢?二手房交易有哪些发展方向?
二手房交易现状与利弊分析
在京城风起云涌的房地产市场中,
二手房有着它独特的魅力,如地处成熟社区,离市区近,交通方便,价格相对低廉,容易出租产生回报,所以很多消费者和投资者都选择了二手房。但是,二手房一
般都是个人之间的交易,相对于个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一手房交易,二手房交易具有程序更复杂,交易难度更大等缺陷。房改后出现的已购公有住房,产权状况非常复
杂,作为二手房上市交易时极易产生纠纷,
这已经成为二手房交易中的瓶颈问题。
在二手房市场中,无论作为消费者还是投资者,尽最大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大家的共同愿望。本手册律师忠告篇中,我们详细地介绍了一些有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
希望引起您的注意。
未来展望
2003年3月1日,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针对此实施办法,5月8日北京市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又进一步出台了《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同时,1999年10月7日发布施行的《北京市已购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被废止。
以上两个新发布实施的文件为二手房市场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我们相信,在新政策的指引下,二手房市场将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
本手册立足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和北京市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全面地介绍了二手房买卖中需注意的各种法律问题。在本手册的解读新规篇
中,将对《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行充分剖析,同时在二手房法规汇总篇中,给出了上述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原
文,供读者参阅。
希望我们精心制作的本手册,能够对大家有所裨益。
解读新规篇
二手房法规解读:
1. 解读《〈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补充通知》:
2. 解读二手房交易税费法规
※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
※二手房交易须缴5种税
※二手房交易缴纳税费详解
※出售二手房两种情况免个人所得税
※六类二手房交易享受税收优惠
※二手经济适用房交易详解
※二手房交易“避税高招”有风险
1.解读《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
《补充通知》
1999年10月7日发布施行的《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3月1日起被废止,《北
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始正式实施。针对《实施办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3年5月8日又印发了关
于本市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补充通知》。以上两个新发布实施的文件,表明了国家对二手房交易政策的放宽,将更有利于二手房交易过程的清晰,促进已购公房的
大量上市交易。
我们认为,对《补充通知》应作如下理解:
上市证明提供渠道增加
《补充通知》就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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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加了另外两条变通渠道:一是可以用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充抵;二是用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即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等同于出售人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