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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区别。什么时候构成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效力如何?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区别。什么时候构成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效力如何? 情势变更,是指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其实质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情势变更在英美法系称为“合同落空”或“合同挫折”,是指在合同成立后,非因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处理方法是免除后续义务,实际是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突出表现为法律对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干预,故因加以限制以防滥用。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况通常有:(一)履行不能,如法律、法令、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发布、修改和取消;战争爆发、自然灾害;经济巨变;国际市场的异常变化,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等。(二)合同目的不难实现的情况,要具体认定。应注意,在这种情况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对合同目的达成共识。(三)履行确实困难的情况,如物价的暴涨暴跌;币值或汇率的异常变化;标的物意外灭失;政府的行政干预等。(四)履行不切实际的情况。 适用条件 ①有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 ②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 ④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⑤其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情势变更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于: 1、客观表现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如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由于情势变更的情况较为复杂,须凭借法定的公平裁量权认定;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等。对于不可抗力,只要具有一般大众知识便可感知。 2、造成影响不同。发生情势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仍然能履行,只是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即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既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也可能造成合同的全部义务都无法履行。 3、适用范围不同。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4、免责情况不同。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情势变更原则只是赋予了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并免责的权利,而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可免予承担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 5.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会给商业主体带来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种经济现象。商业风险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比如市场价格的波动、工资的变动、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消费者观念的变化等都能够导致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风险。而物价、汇率、币值的变动、企业的兴亡、市场的兴衰都可能成为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的原因,但二者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商业风险,风险自负。情势变更则可以通过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使风险由对方负担或分担风险。 二者区别:1.性质不同情势变更是作为合同成立的环境和基础发生了异常变动,其风险属于意料之外的。商业风险则是商业活动本身所固有的,变化因素未达到异常的程度。 2.预见程度不同情势变更以“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为构成要件。即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根据实际能力和当时条件也不能预见。商业风险则是行为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 3.有无过错不同由于情势变更的原因不可预见,所以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没有过错,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而商业风险存在可预见性,发生风险是当事人甘愿冒险或存在侥幸心理,故可以说当事人对此存在过失。 4.法律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存在不可能,不能达到合同预期的目的,如继续履行该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而另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违背。而商业风险中,合同的基础没有根本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只是造成一定条件下的履行困难或履行费用的增加、利润的减少等一般性亏损。 简单以“广州恒创公司与业主的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案”为例加以区别:恒创公司延误交房期限,在诉讼中以市政道路、地下雨水、污水网管建设的延误抗辩对合同的违反,认为应免除其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理由是该公司认为上述情形属于情势变更。而法院认为,首先,合同约定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还包括其他政府行为”并没有明确载明“其他政府行为”的具体内容,无法证实市政道路、地下雨水、污水网管的建设属于合同约定的政府行为范畴,孙振胜、张金枝对恒创公司的陈述也不予确认,故恒创公司认为市政道路、地下雨水、污水网管的建设属于“其他政府行为”依据不足;其次,恒创公司作为涉案楼盘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对于房地产的开发程序是清楚的,对建设风险也是可以预见的,其据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恒创公司将市政道路、地下雨水、污水网管建设的延误认为属于情势变更没有法律依据,恒创公司主张涉案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竣工验收延误是因情势变更引起本院也不予认定。 从判决来看,法院对于上述情况,根据双方证据,认定该公司情势变更的抗辩理应不成立,将其情况归为商业风险。 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上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一经适用即产生法律效力,也就会产生影响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具体而言,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的事实出现后,如果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仍不足以排除情事变更给自身造成的不公平状态,则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释权,从根本上消灭失去平衡的合同关系。一般而言,因情事变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丧失意义的场合,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如雇佣、租赁、借贷等继续性合同,因情事变更即得终止合同。又如当事人一方的给付为长期的分次给付,而对方的给付为不可分者,则得解除合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情事变更情形下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此项损失是否应当由主张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赔偿,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均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对此,一般是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予以解决。我国学术界认为,情事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权仅系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务中才确认。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对于当事人因行使此项权力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即便在情事变更情形下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其对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是指维持原合同关系,仅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之上依约履行。具体说,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变更标的物。依据合同法原理种类物之债一经确定就要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原则上不能变更。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但是,如果造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的,由于特定物不能以其它物替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 第二,增减标的的数额。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存在着对价关系,而且其中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如果因情事变更导致比例关系极大失调,应当增加或减少履行标的的数额,使双方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使双方利益平衡。在运用这一方法时必须要注意增减的限度问题,要确定出一个合理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来准确评估双方的价值比例关系,以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在确定合理标准时,应当考虑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交易风险,如货币贬值承担的风险。 第三,延期或分期履行。此种情况实际上是指履行期限的变更,其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了情事变更而阻碍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是通过变更履行期限达到合同的目的,以避免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延期或分期履行。 第四,拒绝先为履行。这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在履行期到来时,他方当事人因情事变更导致财产明显减少、信用发生危机或其它情况,难以做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能够按期做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以拒绝先履行合同。但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对方因情事变更发生难以对待履行情况的确切证据,否则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探讨因情事变更引起的变更合同问题时,不能不探讨当事人行使变更权的对象问题。应当说情事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的行使对象是合同条款。关于合同条款的范围,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如匈牙利、前南斯拉夫等国家的民法典规定,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的条款,可以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 第五,变更标的物。依据合同法原理种类物之债一经确定就要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原则上不能变更。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但是,如果造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的,由于特定物不能以其它物替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而希腊等国家的民法典规定,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的条款,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327-328。 第三,变更标的物。依据合同法原理种类物之债一经确定就要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原则上不能变更。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但是,如果造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的,由于特定物不能以其它物替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对此,笔者认为,从情事变更原则的精神来看,当事人所变更的条款,应当是存在于合同中的那些因情事变更的作用,若继续履行会对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但经过变更后又能使其避免的条款。因此,从事实状态看,属于这类条款范围内的并不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但却只能是其中的某些条款,而决不是任何条款。如前所述,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上述四个方面,而这些变更合同的方式已经充分地说明在情事变更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所能够变更的条款,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期限、履行方式以及标的等条款,并且对标的的变更还仅限于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由同种类物替代。因为对这些条款的变更,能够有效地使遭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因情事变更的作用变更显失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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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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