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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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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9.15 .044.31.4 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 GB3650-83 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The general rules for inspectionpackingmarking storing rtansport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ferroalloy 本标准适用于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1 检验规则 1.1 铁合金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

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9.15 .044.31.4 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 GB3650-83 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The general rules for inspectionpackingmarking storing rtansport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ferroalloy 本标准适用于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1 检验规则 1.1 铁合金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1.2 需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对铁合金质量进行复验, 如有异议,必须在到货后 45 天内提出,否则异议无效。产品未经处理之前不准运用。 1.3 对取样有异议时,以双方共同按铁合金取样采取的试样为凭。 1.4 铁合金应作严格精整,表面及断面均不得带有非金属夹渣,但个别实在精整不掉的少量平渣及锭模涂料允许存在。 1.5 5×5mm 以下的合金,不能作为块状产品出厂(金属铬除外)。 1.6 铁合金需按批测定其主要元素的含量,各品种合金的必测元素按表 1 规定。 表1合金名称 必须测定的元素碳素、低碳、中碳铬铁 铬、硅、碳、磷微碳铬铁 铬、硅、碳、磷真空铬铁 铬、硅、碳、磷、硫金属铬 铬、铝、铁、铅、硅、硫、碳碳素锰铁 锰、硅、碳、磷低、中碳锰铁 锰、硅、碳、磷高炉锰铁 锰、硅、磷金属锰 锰、硅、碳、磷、硫电解锰 碳、硫、磷硅铁 硅、铝、钙硅铬合金 硅、铬、碳硅铬合金 硅、钙锰硅合金 锰、硅、碳、磷稀上硅铁合金 稀土、硅稀上硅铁镇合金 稀土、镁、硅、钙氧化钼块 钼、铜、硫、水钨铁 钨、锰、碳、磷、硫、硅国家标准局 1983-05-02 发布 1984-03-01 实施 GB/T 13247-91 续表 1合金名称 必须测定的元素钼铁 钼、硅、碳、硫钒铁 钒、硅、碳、硫、磷钛铁 钛、铝、硅、磷硼 铌、钼、铝、磷、硫、铜、硅 砷、锰、铁 硼、铝、硅磷铁 磷、硅、碳、硫铌铁 碳、钛、铋、铅、锑、锡 注:其他元素可以不测定,但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时,经双方协商可相应增加必测元素。 1.7 铁合金的“数字修约”按 GB 1.1-81《标准化工作导则 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进行。2 包装 2.1 铁合金按品种的不同,分堆装和包装两种方式,由供方负责发运到需方。一般按表2 规定装运,如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双方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商定。 表2 装运方式 合金品种 碳素、低碳、中碳铬铁,微碳铬铁,高炉锰铁、碳素锰铁、中 堆装发运 低碳锰铁,硅铁、磷铁、硅铬合金、锰硅合金 微碳铬铁,真空铬铁,金属铬,电解锰,金属锰,低、中碳锰 包装发运 铁,硅钙合金,稀土硅铁镁合金,稀土硅铁合金,氧化钼块, 钨铁、钼铁、钒铁、钛铁、硼铁、铌铁 2.2 包装方式分铁桶包装,木箱包装,袋包装,或集装箱包装。具体采用哪种包装,按相应标准执行。 。 2.3 包装时每件净重一般不超过 100kg,机械装卸时不超过 500kg(集装箱除外)3 储运 3.1 产品应入库分品种、分批号存放,如露天存放须用苫布盖好,严防渗水或混入杂物。 3.2 产品发运要用棚车,当用敞车装运进,必须用苫布盖好。 3.3 合金堆装发运,必须随车皮在明显处附有质量证明书。不同牌号合金装在同一车皮发运时,必须没法隔开,保证不发生混铁。4 标志 每一包件的表面须注有不掉色的标记,包件内需附有标签、标记和标签的内容如表 3 规定。 表3 表面标记内容 标签内容 a、冶炼厂名称 a、冶炼厂名称 b、冶金名称、牌号及级别 b、批号 c、批号 c、冶金名称、牌号及化学成分 d、净重 d、生产日期 GB/T 13247-91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交货的产品需附有证明铁合金符合于订货合同和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 证明书上应注明: a、冶炼厂名称: b、合金牌号及必测元素的实际化学成分(堆装发运时,注明主要元素的加权平均数和最大最小值,其他元素注明范围); c、批号件数和发运车皮号; d、净重及基准重; e、检查员代号; f、出厂或生产日期; g、标准编号。 附别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铁合金厂起草。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吕振江、曹广库、张家良。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部标准 YB 586-65《铁合金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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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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