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德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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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宁政文〔2012〕89号]
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宁德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城市土地类别划分进行调整。现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116号)规定的标准上限征收。
二、 城市土地类别划分:
一类区为东至福温铁路沿线,西至市区西边面城一丛山接104国道,宝洋围垦区域,南至金马南路,北至金漳路接104国道围合区域;二类区为一类区范围以外的金涵乡、市级工业园区、大学城区域,三类区为市规划区范围一、二类区以外区域。
三、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2003年4月25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03〕文78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本意见未涉及事项,仍按宁政〔2003〕文7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宁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宁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工业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60
40
20
80
60
40
35
25
15
注: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