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 义
编
号
三大类
名 称
编
号
名称
编
号
名 称
1
农
用
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耕
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
灌溉水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112
望天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113
水浇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114
旱 地
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15
菜 地
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12
园
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21
果 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121K
可调整果园
指由耕地改为果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2
桑 园
指种植桑树的园地。
122K
可调整果园
指由耕地改为桑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3
茶 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123K
可调整茶园
指由耕地改为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4
橡胶园
指种植橡胶的园地。
124K
可调整咖啡园
指由耕地改为橡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5
其他园地
指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花卉、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125K
可调整其他园地
指由耕地改为其他园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
林
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1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20%的天然、人工林地。
131K
可调整有林地
指由耕地改为有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2
灌木林地
指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
133
疏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10%但<20%的疏林地。
134
未成林造林 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134K
可调整未成林造林地
指由耕地改为未成林造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5
迹 地
指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136
苗 圃
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136K
可调整苗圃
指由耕地改为苗圃,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4
牧
草
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41
天然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142
改良草地
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143
人工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地。
413K
可调整人工草地
指由耕地改为人工草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5
其
他
农
用
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畜禽饲养地
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2
设施农业用 地
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153
农村道路
指农村南主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5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不含养殖水面)的坑塘常水位以下的面积。
155
养殖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司设施用地。
155K
可调整养殖水面
指由耕地改为养殖水面,但可复耕的土地。*
156
农田水利用 地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7
田 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梯田田坎。
158
晒谷场等用 地
指晒谷场及上述用地中未包含的其他农用地。
2
建
设
用
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21
商
服
用
地
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1
商业用地
指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2
金融保险用 地
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手、期贷、信用社等用地。
213
餐饮旅馆业 用 地
指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4
其他商服用 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服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22
工
矿
仓
储
用
地
指工业、采矿、仓储业用地
22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22
采矿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223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3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指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
231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指给排水、供电、供然、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
232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指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24
公
共
建
筑
用
地
指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机关、团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慈善等建筑用地。
241
机关团体用 地
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
242
教育用地
指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业余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管理学院、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直接用一教育的用地。
243
科研设计用 地
指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244
文体用地
指为公从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包括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少青老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训练基地等。
245
医疗卫生用 地
指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疗养、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246
慈善用地
指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
25
住
宅
用
地
251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指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252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生产或商业等混合用地。
253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村民居住和宅基地。
254
空闲宅基地
指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26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61
铁路用地
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262
公路用地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263
民用机场
指民用机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64
港口码头用 地
指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劳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应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65
管道运输用 地
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地面积用地。
266
街 巷
指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公共停车场等。
27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271
水库水面
指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272
水工建筑用 地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28
特
殊
用
地
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地等用地。
281
军事设施用 地
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282
使领馆用地
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用地。
283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284
监教场所用 地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
285
墓葬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3
未
利
用
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1
未
利
用
土
地
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311
荒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312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313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314
沙 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315
裸土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316
裸岩石砾地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317
其他未利用 土 地
指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32
其
他
土
地
指未列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地。
32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32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323
苇 地
指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324
滩 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湖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们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325
冰川及永久 积 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注:*指生态退耕以外,按照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被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
土地分类是根据土地的性状、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按照一定的规律,将土地归并成若干个不同的类别。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类。我国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种分类:
(1)按土地的自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进行分类;
(2)按土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水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分类;
(3)按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以 及其他因素进行的综合分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国家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科学地将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义:"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种分类的基础上,我国土地管理工作者又将土地作了更进一步的分类,其方法是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体系,根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复盖特征等因素,将我国土地分为了8大类、46小类。
8大类土地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中又分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5个二级地类。
(2)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 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复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树大于合理株树70%的土地,包括果实苗圃等用地。
(3)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地类。
(4)牧草地是指生长草木植物为主,用于蓄牧业的土地。草本植被复盖度一般在15%以上、干旱地区在5%以上 ,树木郁闭度在10%以下,用于牧业的均划为牧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牧草地又分出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3个二级地类。
(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是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中又分出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盐田和特殊用地5个二级地类 。
(6)交通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包括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
交通用地中又分出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5个二级地类 。
(7)水域是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 不包括泄洪区和垦植3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水域用地中又分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苇地、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物、冰川及永久积雪9个二级地类。
(8)未利用土地是指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未利用土地中又分出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田坎和其他8个二级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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