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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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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单位】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文号】深水务〔2009〕358号 【发布日期】2009-09-29 【生效日期】2009-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深圳市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水务〔2009〕3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单位】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文号】深水务〔2009〕358号 【发布日期】2009-09-29 【生效日期】2009-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深圳市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水务〔2009〕3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一)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箱涵、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构筑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本市海堤上的新、改、扩建的跨、穿、沿堤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执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整治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水质和景观效果,不影响已建其他水务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设施及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三)符合防洪(潮)规划的原则。跨、穿、沿河构筑物,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其布置应充分考虑河道现状和今后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包括治河截污系统、生态景观建设等)的实施。原则上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中设置碍洪构筑物,若确因结构需要在行洪断面中设置构筑物并引起洪水位壅高,则应采取断面补偿的方法拓宽行洪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得降低河道现有防洪(潮)标准。    除因市政交通需要在河道中设置桥梁等跨河构筑物外,其他构筑物需通过河道,原则上应采用下埋穿河方式通过河道。    跨河构筑物下部净空须满足机械清淤、河道保洁管理的需要。    二、涉河建设项目具体要求    (一)跨河构筑物。    1.桥梁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2.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须保障防汛通道畅通。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也应采取其他措施保证防汛通道的畅通和使用的便利。    3.规划河道上口宽度小于等于22米的河道,桥梁原则上应一跨过河;规划河道宽度大于22米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米。    4.跨河桥梁梁底高程除满足本款第2点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2)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浪墙)顶高程;    (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5.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跨河构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不宜超过5度。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6.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米河道两岸堤防由桥梁建设单位同步按规划要求建设。    7.建桥确有困难时,经专家论证后,可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并留有一定余地,一般按河道规划过流能力1.2倍以上进行配置。    (二)穿河构筑物。    1.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米。    2.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布置不应影响堤防安全及河岸美观,并应满足河道整治及维护管理的需要,距离规划河道上口线不宜小于10米。    3.穿河构筑物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性 标志 禁止坐卧标志下载饮用水保护区标志下载桥隧标志图下载上坡路安全标志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 。    (三)沿河构筑物。    1.沿河构筑物的布置不应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及河岸美观。    2.沿河码头应采用港湾式布置。    3.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30厘米以上。    4.沿河布置的管线,应设置明显的标示,注明类别和埋深等信息。    本意见有效期5年。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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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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