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工地考核评价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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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制度
一、为了更好地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工区实际情况,建立本工区《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制度》。
二、考核评价依据。本工区创建“平安工地”的考核评价,依据交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卡和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精神执行。
三、考核评价内容。“平安工地”的考核评价的内容,按照交质监发[2012]679号文件附件《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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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所列内容执行。
四、考核程序。
1、工区成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小组,由工区主任、副主任、总工、副总工和工程科、质检科、安全科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对各施工队进行考核。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工程完工考核。平时考核一月一次,主要有工程科、质检科、安全科负责进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和工程完工考核,由“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小组组织进行。
3、年终考核和工程完工考核,将参照地方安监部门、业主、监理、公司项目部的检查考核结果和工区平时考核情况,综合得出评价结果。
五、评价结果运用。“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作为
对所检查施工队所负责工程完工验收的总体评价依据之一,
纳入工程完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