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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申报条件鲁班奖申报条件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中国建筑业协会(2000)建协字第17 号文件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的提高,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创建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 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称鲁班奖)。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鲁班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

鲁班奖申报条件
鲁班奖申报条件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中国建筑业协会(2000)建协字第17 号文件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的提高,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创建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 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称鲁班奖)。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鲁班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鲁班奖工程由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 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 第四条 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 80 个。获奖工程的类别(见附 件 1)原则上按下述比例掌握:公共建筑工程占获奖总数的 45%;工业、交通、水利工 程占35%;住宅工程占12%;市政、园林工程占8%。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评选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 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 建和设备安装)。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2 的规定。 (二)交通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3 的规定。 (三)水利工程.工程规模为库容量在1 亿立方米以上(含)水库的主体工程。 (四)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4 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和高层住宅)。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非住宅小区内的建筑面积为2 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高层住宅。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2 (一)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四)保密工程。 (五)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已经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 公司)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 部门(总公司)鲁班奖的参评工程数量。 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达到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 (四)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五)工业、交通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条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 应达到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 (六)住宅小区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 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七)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条 申报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 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 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十条 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 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十一条 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 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 成工作量最多的企业申报。如果多家企业完成的工作量相同,可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只可申报一项鲁班奖工程。 第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资质降级处 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允许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鲁班奖的申报程序: (一)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国务院各有 关部门(总公司) 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建设协会申报;未成立协会的,可向该主管部门的有关司(局)申报。 (二)申报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专业性工程(包括市 政工程),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专业协会的意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协会依据本办法 对企业申报鲁班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主要参建单位),并在《鲁班奖申报 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并盖公章,正式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二项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有关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五)对于被征求意见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总 公司)建设协会,应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没 有通过初审的工程告知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内容: 1.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鲁班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4 3.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1 份; 4.工程设计水平合理、先进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1 份; 5.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 6.评选为省、部级优质工程或省、部门范围内质量最优工程的证件复印件1 份; 7.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1 份; 8.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书复印件1 份; 9.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资料复印件各1 份; 10.能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和反转片各20 张。 11.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一盒(或多媒体光盘)。 (二)要求: 1.必须使 用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的《鲁班奖申报表》,复印的《鲁班奖申报 表》无效。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 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 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 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手续和文件说明。 4.工程录像带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 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 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的措施等。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七条 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根据工程类别和数量,组织 若干个复查小组。复查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共 4-5 人组成,被查工程所属地区建筑业 协会或部门建设协会选派1 人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 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 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 5 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上述资料应是原件); 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 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 供原件。 (五)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 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 鲁班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 评审委员会由 21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 2 人,委员 18 人。评审 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由地区建筑业协会和部门建设协会根据评委条件,向中国建筑 业协会推荐,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确认。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审会议必须 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 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 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奖牌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 获奖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主要承建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制作说明和图样参见附件5)。 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 和本企业的实际情 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和奖牌。违者,将追究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编辑出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 质工程)获奖工程专辑》,将获奖工程和获奖企业载入我国建筑业发展史册。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鲁班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 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 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获得鲁班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 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决 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99)建协字第9 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1 鲁班奖工程类别划分 1.公共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实验楼、影剧院、体育馆、体 育场、游泳馆、训练馆、娱乐场、宾馆、饭店、商业楼、医院、邮电通讯楼、电力调 度楼、火车站、汽车站、铁路站房、机场候机楼、会堂、仓库等。 2.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附件2 所列各类工业。 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大桥、机场、码头、港口、隧道、船闸等。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农田灌溉工程和生活、生产引水工程等。 3.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地铁、轻轨、独立水厂、公 园、动物园、植物园等。 4.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公寓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 8 附件2 工业建设项目申请鲁班奖应具备的规模 部门、项目 计算单位 规模 钢铁工业 钢铁联合企业 年产钢 万吨 30 以上 特殊钢厂 年产钢 万吨 10 以上 独立铁矿山 年产铁矿 万吨 60 以上 其它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 万元 5000 以上 有色金属工业 镍联合企业 年产金属镍万吨 1 以上 其它重金属联合企业 年产金属 万吨 2 以上 采选厂 年采选矿石万吨 200 以上 氧化铝厂 年产氧化铝万吨 20 以上 电解铝厂 年产电解铝万吨 5 以上 常用金属冶炼厂 年产金属 万吨 3 以上 重金属加工厂 年产加工材万吨 2 以上 轻金属加工厂 年产加工材万吨 5 以上 其它有色金属工业 总投资 万元 15000 以上 煤炭工业 煤炭矿区 年产原煤 万吨 200 以上 矿井 年产量 万吨 45 以上 选煤厂 年入选能力万吨 45 以上 其它 煤炭工业 总投资 万元 1000 以上 石油工业 油气田产能建设工程 年产原油 万吨 30 以上 年产天然气亿立米 6 以上 天然气深冷装置 天然气浅冷装置 日产量 万立米 50 以上 炼油厂 年加工原油万吨 250 以上 9 部门、项目 计算单位 规模 石油化工工业 催化裂化装置 年产量 万吨 80 以上 延迟焦化装置 年产量 万吨 60 以上 加氢裂化装置 年产量 万吨 60 以上 重整装置 年产量 万吨 40 以上 乙烯装置 年产量 万吨 15 以上 聚乙烯装置 年产量 万吨 6 以上 低压聚乙烯装置 年产量 万吨 10 以上 聚丙烯装置 年产量 万吨 7 以上 聚氯乙烯装置 年产量 万吨 20 以上 合成氨装置 年产量 万吨 30 以上 尿素装置 年产量 万吨 48 以上 重油加氢装置 年产量 万吨 100 以上 聚脂(PET)装置 年产量 吨 20 以上 精对苯二甲酸(PAT) 年产量 万吨 22.5 以上 其它石油化工工业 总投资 万元 5000 以上 化学工业 硫酸厂 年产硫酸 万吨 8 以上 烧碱厂 年产烧碱 万吨 0.75 以上 纯碱厂 年产纯碱 万吨 4 以上 磷肥厂 年产磷肥 万吨 20 以上 化学纤维单体 年产单体 万吨 1 以上 塑料厂 年产量 万吨 1 以上 橡胶轮胎加工厂 年产量 万套 20 以上 农药厂 年产量 万吨 0.3 以上 磷矿 年产磷矿 万吨 30 以上 硫铁矿 年产硫铁矿万吨 20 以上 其它化学工业 总投资 万元 5000 以上 10 部门、项目 计算单位 规模 电力工业 发电厂(站) 装机容量 兆瓦 300 以上 核工业 核电站 装机容量 兆瓦 300 以上 机械工业 冶金矿山设备 年产量 万吨 0.5 以上 石油化工设备 年产量 万吨 0.5 以上 工程机械 年产量 万吨 0.5 以上 发电设备、大电机厂 年产量 兆瓦 300 以上 通用设备厂 总投资 万元 3000 以上 汽车厂 年产量 万辆 5 以上(一般汽车) 0.1 以上(重型汽车) 拖拉机厂 年产量 万台 0.5 以上(轮胎式) 0.1 以上(履带式) 柴油机厂 年产量 万马力 30 以上 其它机械工业 总投资 万元 1000 以上 森林工业 独立森工局 年产木材万立米 15 以上 其它森林工业 总投资 万元 1000 以上 建材工业 水泥厂 年产量 万吨 20 以上(特种水泥以上) 日产量 吨 2000 以上 平板玻璃厂 年产量 万箱 50 以上 玻璃纤维厂 年产量 吨 1000 以上 石灰石矿 年产量 万吨 50 以上 石棉矿 年产量 万吨 0.1 以上 石膏矿 年产量 万吨 10 以上 石墨矿 年产量 万吨 0.3 以上 其它建材工业 总投资 万元 2000 以上 11 部门、项目 计算单位 规模 轻工业 化学纤维厂 年产量 万吨 单体0.5 以上 长丝0.3 以上 短丝0.6 以上 棉纺织厂 棉纺锭 万枚 5 以上 印染厂 年产量 亿米 0.5 以上 造纸厂 年产量 万吨 1 以上 制糖厂 日处理原料 吨 500 以上 盐厂 年产量 万吨 海盐20 以上 井、矿盐10 以上 毛纺、麻纺、绢纺 纺锭 万枚 0.5 以上 合成脂肪酸 年产量 万吨 0.5 以上 合成洗涤剂 年产量 万吨 1 以上 手表(新建) 年产量 万只 40 以上 缝纫机(新建) 年产量 万架 15 以上 自行车(新建) 年产量 万辆 30 以上 塑料制品 年产量 万吨 0.5 以上 其它轻工业(包括医疗机械) 总投资 万元 1000 以上 注:在以上列出的工业建设项目规模中,只评选工业建设项目中的主体工程。 12 附件3 交通工程申请鲁班奖应具备的规模 一、水运: 1. 年吞吐量在100 万吨以上及集装箱15 万标箱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 2. 年吞吐量在200 万吨以上及集装箱5 万标箱以上的新建、扩建内河港口; 3. 总投资在5000 万元以上的其它水运工程和修造船厂工程。 二、公路: 1. 长度在4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2. 200 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且投资超过5000 万元以上。 3. 独立大桥、特大桥、1000 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4. 投资在5000 万元以上大型互通立交及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三、铁路: 1. 编组站及50 公里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 长 度在2 公里及以上的隧道; 3. 长度在1.5 公里或不足1.5 公里但科技含量高,技术工艺复杂且投资在5000 万 元以上的桥梁工程。 四、民航: 年旅客吞吐量300 万人以上,飞行区等级4E 和4D 的机场工程。 13 附件 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申请鲁班奖应具备的规模 一、3 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5000 座以上的体育馆; 三、3000 座以上的游泳馆; 四、1500 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五、300 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六、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搂、候机楼、铁 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地铁车站等; 七、高度350 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八、桥面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及20 万平方米的城市道路; 九、建筑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十、用地面积5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十一、日供水10 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十二、日污水处理能力10 万吨以上的独立污水处理厂; 十三、长度在800 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十四、投资额超过1 亿元的其它市政工程。 14 附件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统一荣誉标志制作说明 荣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可由获奖企业在工程上镶嵌统一 的荣誉标志(奖牌)。统一标志(附后)的制作要求如下: 1. 奖牌为长方形,长和宽的尺寸为900×600(毫米); 2. 奖牌版面设计及字体必须按照所发图样制作; 3. 奖牌材料应当选用白色、黑色大理石或铜材(可根据建筑物情况选用),宜采用 红字或金字,字体 里凹; 4. 奖牌上的日期,一律为获奖年度的十二月。 工程名称 承建单位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更加科学、规范地组织和管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建筑业发展现状,结合近几年鲁班奖评选工作的实际,我会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及《关于修订<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说明》印发,本办法自2014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08〕17号)同时废止。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3年6月20日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00项。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 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自2014年起,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 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工作量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向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单位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向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其他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立项批复、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工程DVD录像。 (二)要求 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传送电子版,并提供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 2.鲁班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5.工程DVD录像的内容主要是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当年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 鲁班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 评审委员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库,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鲁班奖工程,报会长会议审定后,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地方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鲁班金像作为纪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奖牌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鲁班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出版创鲁班奖工程经验汇编、专辑等。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九条 鲁班奖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鲁班奖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十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对获奖工程实行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工程在使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鲁班奖评选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0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工程类别划分 2、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申报工程规模要求 关于修订《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说明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08〕1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6月发布实施以来,对鲁班奖评选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情况的发展变化,《办法》中部分内容已不适应鲁班奖评选工作实际。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建筑业发展现状,结合近几年鲁班奖评选工作的实际, 中国建筑业协会经研究,决定对《办法》部分内容作出修订。现将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根据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0年1月8日《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的要求,鲁班奖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据此对《办法》第五条作了相应修改。将“每年评选一次”修改为“每两年评选一次”,将“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100项”修改为“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00项”。 二、为保证鲁班奖评选工程的时效性,避免评选年度申报工程过于集中,复查评选时间紧迫而影响评选工作质量,鲁班奖评选工作分年度组织实施,两年一并表彰。据此对《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作了修改。第十条中,将“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修改为“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第十九条中,将“进行初审”修改为“对当年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第二十五条中,将“每年召开颁奖大会”修改为“每两年召开颁奖大会”。 三、为充分发挥鲁班奖在绿色施工、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广大建筑业企业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中“自2011年起”修改为“自2014年起”,在同款中增加“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四、为控制参评工程的参建单位数量,对参建单位应满足的条件作了修改。将《办法》第十四条“10%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修改为“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五、目前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大型、超大型工程数量越来越多,为适应这一形势的变化,对承建单位完成的工作量也需作出相应调整。在实际情况中,确有少数建筑业企业, 其完成的工作量虽然不能满足申报承建单位的条件,但其承包的标段却是整个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对承建单位需完成的工作量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另外,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工作量不能满足新修订《办法》规定的共同申报承建单位的条件,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据此将《办法》第十五条“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3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修改为“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在同条中增加“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工作量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六、为充分发挥不同投票方式的长处,对确定鲁班奖入选工程的投票方式不作具体限定,为此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修改为“以投票方式”。 七、为体现鲁班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鲁班奖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了评审结果报会长会议审定的规定。 八、为对获奖工程实施动态管理,在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对获奖工程 实行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工程在使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 九、为适应当前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对《办法》附件2中参评单体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小区单体高层住宅的最小建设规模要求作出适当调整。将“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高层住宅”修改为“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高层住宅”;将“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体公共建筑工程”修改为“3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体公共建筑工程”。 十、为适应环保工程的参评需要,在《办法》附件2参评市政、园林工程的建设规模要求中,增加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和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要求。据此在《办法》附件2第四节“市政园林工程”第(五)款后增加二款,其后款编号顺延。增加内容为“(六)日处理12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七)日处理12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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