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知识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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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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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即可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公安部或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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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公安厅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各区公安分局或县级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各区分局、县级公安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分局,县级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不服的~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对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名称、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七、行政复议的审查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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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
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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