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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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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权 浙江张先生:我们是一家高科技企业,这段时间以来一直在和风险投资商接触,希望找到合适的投资人支持我们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可能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们接触的大部分投资者态度都很谨慎和保守。令人高兴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终于有两家机构表示愿意投资。但是,我们在投资意向书里发现,对方要求以后在公司一些事项的决策上,例如,投资资金用途的改变和对外投资等方面,有一票否决权。我们感到很疑惑,投资方只是一个小股东,要求一票否决权是否合理合法?这种要求是不是风险投资中通行的做法?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程厚博:去年...

一票否决权
浙江张先生:我们是一家高科技企业,这段时间以来一直在和风险投资商接触,希望找到合适的投资人支持我们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可能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们接触的大部分投资者态度都很谨慎和保守。令人高兴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终于有两家机构表示愿意投资。但是,我们在投资意向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里发现,对方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以后在公司一些事项的决策上,例如,投资资金用途的改变和对外投资等方面,有一票否决权。我们感到很疑惑,投资方只是一个小股东,要求一票否决权是否合理合法?这种要求是不是风险投资中通行的做法?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程厚博:去年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一篇文章,叫做《私募基金来了,中小企业笑了》。还没看内容,光是看文章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目,我就笑了。风险投资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种,很多人可能还不够了解。作为风险投资的从业人员,我们的理想是:风险投资来了,不仅中小企业笑了,投资机构最后也笑了。先介绍一个案例,说明风险投资的“一票否决权”等保护条款从何而来、投资机构为何要坚持一些保护条款。我们曾投资过一家企业,其业务方向及业绩成长都不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大股东)是高学历、有地位的社会名流,管理团队在技术开发、市场开拓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也有较强的能力,符合投资的要求。但在投资时我们疏忽了利用“一票否决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当该公司发展到相当规模后,遇到一个并购上市的重大机会,这时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出现了,在实施并购上市时,他们仅把自己的股权并入上市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高价套现,而我们投资的股权既得不到分红,也无法增值变现,权益受到损害,由于没有保护条款,我们对此也无可奈何。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就是大股东利用投资机构的钱办了自己的事,并且把投资机构给甩了。风险投资机构通常在所投企业中只是小股东,对企业的经营参与有限,因此,从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投资机构往往会在投资条款中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一票否决权”就是其中的一条。“一票否决权”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其本质上相当于“全票通过”,可以在公司章程里事先作好约定。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聘请和员工的激励机制、对外投资和担保、重大资产购置、增资扩股、股权出售限制、董事席位变化等。由于每家投资机构的要求不同,每个创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条款清单也会千差万别。就我们自身的经验而言,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占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会超过30%,但是需要在企业的董事会里占有至少一个席位,在“改变被投企业的经营方向、对外投资和担保、重大资产的购置、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的制定、股份出售及再融资和上市”这五个方面,投资机构一般会要求有明确的决策参与权,这是风险投资行业的普遍做法。这也意味着投资机构虽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但是,在企业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发展、重大事件的决策上要求有一定的话语权。从这个角度讲,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公司治理及管理的渗透程度要高于股市融资和银行贷款。“一票否决权”的存在不仅在于保护投资机构的权益,也旨在保护被投企业的整体利益不被侵犯。涉及“一票否决权”的大多是企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事件,相关决策往往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审慎决策和规范发展对企业也很有利。投资机构往往也会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审慎行使手中的投票权,没有一个投资者会对有利企业发展的决策行使“一票否决权”。如果您有任何有关创业、投资方面的问题,请发邮件至xincaifu@p5w.net,本刊将邀请权威为您作答。 声明:本刊电子版已经独家授权给全景网,未经全景网书面授权,禁止任何方式翻印或转载。侵权必究。转载联系电话:0755-********,邮件:xxsq@p5w.net   请教陈老师一个问题,如下: a公司为内资有限公司,原股东为甲(自然人)持股75%、乙(自然人)持股15%、丙方(员工持股公司)10%,甲乙为一对夫妻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未设董事会,甲为执行董事。现甲、乙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丁公司(非关联方外资投资基金),转让后a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持有45%、乙持有10%、丙持有10%、丁持有35%;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5名,甲乙丙签署了一致行动人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委派3名董事,丁方委派二名董事,董事长由甲担任。董事会聘用了原经理层,并加聘一名丁方委派人员担任财务副总。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后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丁方委派的董事对董事会议案具有“一票否决权”。 请教陈老师,“甲乙丙”作为一致行动人占65%股权、丁方占35%股权,丁方肯定是公司少数表决权股东而非控制方。但丁的“一票否决权”是否导致成为共同控制方?如果形成共同控制,转让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被认为发生了变化? 致谢! 回复 xiaoxue09 的帖子 不属于共同控制,理由为:丁委派的董事否决权主要是从保护丁的投资利益,而经营和财务均由甲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根据“控制”定义,甲是控制人,详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控制的解释 回复 ceilinyu 的帖子 确实,一票否决是为了保护丁的利益。但简单的说“公司经营和财务均由甲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这句话是否成立不敢苟同,我感觉确切的说是“经营和财务均由甲及其一致行动人主导”,因为也只有在丁同意或没有行使否决权的前提下才能合法实施,那如何就能简单说由甲控制呢? 能否烦请您将相关的解释,详细列示一下。 致谢! 回复 ceilinyu 的帖子 不能简单认为一定是控制或者一定是共同控制。要看丁在董事会上拥有的一票否决权适用于就哪些事项作出的决议、甲乙丙对丁方是否提供保本承诺和保底收益保障等因素。如果丁的一票否决权适用于就财务、经营政策事项作出的决议,并且丁方没有特殊的本金安全或者保底收益保障条款的,则很可能是共同控制,并由此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另外,本案例中转让的股权比例达到35%,也已属于比较高比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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