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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对VIE的规定 1 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 HKEx-LD43-3 (2005 第一季,2011 年 11 月更新) 實況摘要 1. 甲公司是於香港境外註冊成立。集團在中國經營業務,但中國規例限制外資 參與其所屬行業。 2. 因此,集團並不擁有在中國經營有關業務所需的牌照。不過,集團採取「合 約安排」,有關安排旨在取得第 4 段所列的各種權利。合約安排對甲公司、 中國附屬公司、OPCO 公司及註冊所有人均有約束力。 摘要 涉及...

香港联交所对VIE的规定
1 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 HKEx-LD43-3 (2005 第一季,2011 年 11 月更新) 實況摘要 1. 甲公司是於香港境外註冊成立。集團在中國經營業務,但中國規例限制外資 參與其所屬行業。 2. 因此,集團並不擁有在中國經營有關業務所需的牌照。不過,集團採取「合 約安排」,有關安排旨在取得第 4 段所列的各種權利。合約安排對甲公司、 中國附屬公司、OPCO 公司及註冊所有人均有約束力。 摘要 涉及人士 甲公司– 主板上市申請人 集團 - 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中國附屬公司 - 甲公司的附屬公司,其絕大部分業務在中國境內 OPCO 公司– 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由註冊所有人擁有 註冊所有人 – OPCO 公司股東,屬中國國民,也是甲公司的控股股 東 事宜 甲公司、其中國附屬公司、OPCO 公司及註冊所有人之間有多項以 合約為本的結構安排(「合約安排」)。由於甲公司在中國營業時是 有關安排的其中一方,那究竟甲公司會否因為合約安排的相關法律 問題而被視作不適宜上市? 上市規則 第 1.01 條、第 8.04 條 議決 聯交所確定合約安排不會導致甲公司不適宜上市 2 3. 下圖所示概括有關合約安排: 中國境外 100% 中國境內 100% 註:註冊所有人為甲公司的控股股東 4. 保薦人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合約安排之設是專為賦予集團下列各項: a. 享有 OPCO 公司所有經濟利益、可管控 OPCO 公司的營運,及可防 止資產價值流失予 OPCO 公司的股東的權利; b. 透過 OPCO 公司的轉讓獲得所有知識產權; c. 有權按現行會計原則把 OPCO 公司的財務業績綜合計算,一如集團 的全資附屬公司一樣; d. 在中國法律批准下,有權以名義價格或預付金額購入 OPCO 公司的 股權及/或資產;以及 e. 透過註冊所有人擁有的 OPCO 公司股份,取得 OPCO 公司股份作為 抵押品的優先權利,以此作為合約安排妥善運作的保證。 甲公司 中國附屬公司 結構合約 擁有集團業務的所有經營牌照 註冊所有人(註) 結構合約 擁有全部知識產權 OPCO 公司 3 5. 保薦人確認甲公司已符合《上市規則》下所有上市條件(已取得的豁免除 外),並毋須因合約安排而更改有關確認。保薦人擬在招股章程內全面披露 合約安排的詳情。 6. 甲公司的中國法律顧問發表意見表示:合約安排符合中國法例、規則及規 定,包括那些適用於甲公司、中國附屬公司及 OPCO 公司業務的法例、規 則及規定;同時亦符合中國附屬公司組織章程的規定。 7. 甲公司的申報會計師確認其有權按現行會計原則把 OPCO 公司的財務業績 綜合計算,一如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一樣。 考慮事宜 8. 由於甲公司在中國營業時,為甲公司、中國附屬公司、OPCO 公司及註冊所 有人之間所訂合約安排的其中一方,那甲公司會否因為合約安排的相關法律 問題而被視作不適宜上市? 適用的《上市規則》或 原則 9. 《上市規則》第 1.01 條訂明「附屬公司」包括「任何根據適用的《香港財務 匯報準則》或《國際財務匯報準則》,以附屬公司身份在另一實體的經審計 綜合賬目中獲計及並被綜合計算的任何實體。」 10. 第8.04條訂明發行人及其業務必須是本交易所認為適合上市的業務。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11. 聯交所按《上市規則》第 8.04 條的規定考慮甲公司是否適宜上市時,已審核 集團的業務(包括合約安排的採用)是否符合所有適用的法例及規定。 12. 在審核過程中,聯交所繼續採用主要以披露為本的現有做法。據此,甲公司 的保薦人及董事均須提出有力的資料證據,清楚證明甲公司實際上已真誠符 合所有相關中國法例及規定。如甲公司能夠履行此責任,甲公司不會因為合 約安排的理由而被視作不適宜上市。 13. 就這宗個案而言,聯交所採用下列的審核標準: a. 嚴格詮釋《上市規則》及上市科政策; 4 b. 合約安排的設計應嚴限於達致申請人的業務目標,以及把與相關中國 法規出現衝突的可能性減至最低。上市申請人須盡可能證明已確實盡 力遵守相關法規。如證據顯示相反情況,則合約安排被視作不符合相 關法規的風險當會較高; c. 聯交所將普遍審查與上市申請人有關的所有相關事實及情況,包括審 查申請人的合法及守規紀錄(如有)、管理機制及企業管治常規、其在 維護股東權益方面的紀錄以及為確保申請人符合所有適用法規的財政 資源。如發現申請人的業務中有重大不明朗因素,聯交所將需要就有 關安排尋求更 大的保證;及 d. 如可以提供而又實際可行,申請人須向有關監管機構索取適當的監管 確認。如沒有此等監管確認,申請人的法律顧問須作出聲明,表明根 據其法律意見,其已採取所有能夠採取的行動或步驟以達到其當時的 法律意見。聯交所諮詢申請人及保薦人後,亦可考慮接受其他相關形 式的保證。 14. 根據保薦人所提交的意見(符合中國法律顧問及有關申報會計師的專業意 見),甲公司已證明其已符合上述規定。因此,聯交所認為合約安排是合法 及有約束力的,而且甲公司有能力確保合約安排的妥善運作。考慮到合約安 排會在招股章程中作出詳細披露,聯交所裁定甲公司或其業務不會因為採用 合約安排而被視作不適宜上市。 議決 15. 聯交所考慮甲公司的上市申請時,仍繼續採取以披露為本的監管方針。根據 主要事實及所提出的中國法律意見,聯交所裁定甲公司已證明合約安排的合 法性及甲公司能夠確保合約安排的妥善運作。只要甲公司在招股章程中適當 披露合約安排及相關風險,聯交所認為甲公司及其業務是適宜上市的業務。 其後事態發展(第 16 至 18 段為 2011 年 11 月新增內容) 16. 上市委員會在 2011 年檢討時確定可在全面考慮採納合約安排(普遍亦稱結 構性合約)的原因後,以及在本上市決策的條件規限下,按個別情況接納合 約安排的做法。 17. 若涉及非限制業務,上市科一般會將個案轉介上市委員會處理。 5 18. 除第 13 段所述事宜外,聯交所並要求採用結構性合約的申請人及其保薦 人: a. 提供其在業務營運中採用結構性合約的原因; b. 當法律允許申請人無須採用結構性合約方式經營業務時,取銷結構性 合約安排; c. 確保結構性合約: (i) 包括一項授權文件,即 OPCO 公司股東授予申請人董事及其繼 任人(包括取代申請人董事的清盤人)行使 OPCO 公司股東所 有權力(包括在股東大會上表決、簽署會議紀錄、將文件送交 有關公司註冊處存檔等); (ii) 載有解決爭議的條款:  訂定仲裁條款,以及給予仲裁員權力作出以 OPCO 公 司的股份或土地資產作為補償的頒令、禁制令(如為 進行業務或為強制轉讓資產需要)或 OPCO 公司的清 盤令;  在等待組成仲裁庭期間或在適當情況下,給予所屬司 法權區的法院權力,使其有權頒布臨時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以支持仲 裁的進行,並應為此列明香港法院、申請人註冊成立 地、OPCO 公司註冊成立地以及申請人或 OPCO 公司 主要資產所在地為具司法管轄權;及 (iii) 涵蓋處理 OPCO 公司資產的權力,即不單單涵蓋管理其業務的 權利及取用收入的權利。此旨在確保清盤人在按結構性合約行 事時,能為申請人的股東或債權人取得 OPCO 公司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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