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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居次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差异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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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居次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差异探析衡平居次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差异探析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学一班 江川201100640032 目次 引子 衡平居次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与法理基础 衡平居次原则的定义与法理基础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与法理基础 衡平居次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差异分析 (一)侧重点的差异:企业法人人格与有控制力的企业的不正当行为 (二)适用对象的范围差异:企业股东与有控制力的企业 (三)衡平法则与法人独立人格制度 (四)制度的具体适用方式差异 四、结语 摘 要:当今经济形势下,企业...

衡平居次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差异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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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trine)与“刺破公司的面纱”,即衡平居次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不同的方面提供了解决方案。下文将就这两个原则制度做出对比分析,并引申至我国引入衡平居次原则与法人人格制度相配合的必要性探讨。 衡平居次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与法理基础 衡平居次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均发源自自崇尚实用主义的美国法例,是现代商法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制度体系,蕴含着浓厚的现代底色。 (一)衡平居次原则的定义与法理基础 衡平居次原则,滥觞于于美国司法实践,又称“深石原则”(Deep—Rock Doctrine)。衡平居次原则是指“控制公司在某些情形下,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或者分配顺序次于其他债权人。” 衡平居次原则确立自1939年衡平居次原则是193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泰勒诉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电气石油公司(Taylor v.Standard Gas&Electric Co.)一案中确立的。该案中,深石公司是标准电气石油公司(Standard Gas&Electric Corp)的子公司。在深石公司申请重整时,由于其母公司兼具控制公司和债权人的双重身份,且法院在调查深石公司的重整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时发现,被告母公司标准电气石油公司系深石公司的巨额债权人,这些债权皆因与深石公司往来而产生,同时深石公司重整计划对深石公司的优先股股东极为不利。最高法院认为,深石公司在成立之初即资本不足,且经营完全受被告公司控制,并完全为被告母公司利益而经营,于是将该重整计划撤销,并判决被告母公司对深石公司的债权,应劣后于深石公司的优先股股东。 从公平理念出发确定的衡平居次原则突破了破产法破产分配顺序的规定,也突破了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法律关系。 衡平居次原则的法理基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重分析: 公平原则。就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条件即可窥一斑。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区别于自动居次原则,是根据控制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该劣后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股东受偿的原则。 其适用的前提即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当的运作导致控股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债权分配不公,有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债权的情形。可以说判定控股公司的从属求偿的标准即是其是否违背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即是拥有多数股权的控股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应当负有相互诚信守义的义务,该原则是维系拥有多数股权的母公司股东与其他拥少数股权的其他股东的合作基础,当拥有多数股权的母公司运用其控制权力对子公司的决策产生作用之时,应当考虑到与其余股东之间的信义义务,否则股东间的利益将产生不合理的失衡,危及公司的成立基础。 3.有限责任原则的内在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是建立在公司的法人人格基础上的,公司拥有自身独立的财产与管理经营人员,有法律拟制的有独立人格的存在。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带来的预期利益也建立在他人投资失败的风险上,子公司虽然拥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然而实际操作上处处受母公司掣肘。衡平居次原则着眼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与法理基础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意思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源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院的法理创设,现已成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商法领域共同认可的一项基本制度。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情形。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案件事实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必要的。同时,这一制度只对特定案件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的法人人格合法地继续存在。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可以出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贯穿整个民商法体系,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公司的法人制度的目的在于分散股东的投资风险,吸引公众参与企业投资活动,便于企业吸收社会资本,扩大自身规模。然而股东的投资风险并未消失,而是转移到企业的债权人手中,若股东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对于债权人无疑是雪上加霜,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衡平法则。 2.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司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也必须遵循民商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一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规则”其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则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的代表(如人民检察院)即可要求刺破公司面纱,由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负责,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所负的社会责任。随着市场经济及公司自身的快速发展,许多社会利益主体都与公司产生了密切联系,公司不再仅仅是一个为股东谋取利益而存在的工具,公司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更要关切其他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正是为了使公司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 衡平居次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差异分析 衡平居次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皆诞生于富有现代商法意识与善于变通讲求实用美国法院判例法理,在现代市场经济高速运转的今天,企业控股股东滥用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两项极具现代商法精神的原则制度无疑是稳定经济运行秩序的两把大锁,锁死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大门。 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在处理具体案件中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 法人人格否认对通过控股形成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是合适的,但实践中是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可能并不只限于控股股东,还可能包括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的控制者。如果简单地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只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就可能会放纵幕后操纵的真实违法者,而且在控制企业的股东为多人的情况下,追究控制企业的责任会使控制企业小股东的利益受到牵连。 其次,由于该理论突破了公司法核心的有限责任原则,因此,它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非常严格。当破产清算人试图以法人人格否认为依据要求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负责时,法院往往在是否适用该制度上举棋不定,实践中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再次,这一理论没有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提供明确的标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宽广,基于各地区甚至是各法官的差异,判决千差万别甚至相互矛盾。 最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属于事后救济措施,只有在已经造成损害、追究最终法律责任时才能发挥作用,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关联企业破产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侧重点的差异:企业法人人格与有控制力的企业的不正当行为 在侧重点方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是从一个较为笼统的方面,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将企业的法人人格“刺穿”,直索企业背后的股东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关注控制企业和从属公司之间的人格主体形式上的问题,对于控股企业对受控公司具体经营的干涉从而非法牟利无能为力,没有考虑到实际中大量存在的控制企业尽量以压低从属公司资本、增加负债等不正当的方式,对从属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及大众投资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而衡平居次原则正是对控制企业的所有不正当行为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基于控制股东的一切不公平行为作出选择,决定债权的清偿顺位,所针对的并非法人的人格,而是可能损害普通债权人与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行为。 (二)适用对象的范围差异:企业股东与控制力企业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公司股东,而衡平居次原则适用对象更加广泛。企业背后的股东与对企业有控制力的“幕后主谋”很可能并非同一人。一定意义上而言,只要是对破产的公司具有控制力或者有重大影响关系的公司都有可能成为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对象。而在关联企业中,维系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本质上是控制权关系,所以该原则对处理关联企业的控制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衡平法则与法人独立人格制度 据一般商事理论,在关联公司中控股公司和从属公司各自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它们按照公司法人制度的原理,只能视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从法理上若要拒绝有不公平行为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求偿权,必须要跨过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和债权平等原则这两大障碍。衡平居次原则以衡平价值与实用效果考虑,出于公平信义等更高的价值追求避开了公司独立法人格是否存在的问题,超越债权形式平等原则,追求债权的实质平等,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到契合点。因此它是新的经济形势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延伸与发展,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制度的具体适用方式差异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理论是否认受控公司的独立人格并在此基础上让控股公司对破产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而衡平居次原则解决的是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受偿的顺序问题,并没有根本否认控制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是从根本上否定从属公司的独立人格,从属公司与控制企业为同一主体,揭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涉及债权清偿的顺序问题。在保证债权人债务清偿与保护其他少数股东的问题上,衡平居次原则更能解决实际问题。 四、结语 现代商事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越来越受到了衡平价值限制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狂飙时代,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有效地控制了股东的投资风险,极大地释放了人们的投资热情。甚至可以说公司制度缔造了一个辉煌的时代。然而,在当今经济形势下,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扩大资本规模、抵御潜在风险等原因,企业间集团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关联企业、公司集团已经成为了经济舞台上日益重要的角色。这种新的企业形式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市场的公平竞争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同时也给公司法和破产法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我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在规制关联企业方面显得薄弱和苍白。2005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上引入了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由于制度过于抽象、举证责任要求高、操作性较差等原因,处理关联企业问题依然面临很多困境。社会现实的复杂和发展要求我们加快脚步创造或借鉴更多更好的制度。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破产法中很有必要确立衡平居次原则。 衡平居次原则为解决公司集团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形提供了一道有效的保护屏障,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所不能替代的,它从产生开始,就成为美国衡平法上的一个重要规则。衡平居次原则在破产制度中对保护债权人清偿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相互补充。我国法学界已经对衡平居次原则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借鉴这一原则,对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是大有裨益的。 � 参见王亮:《衡平居次与从属公司利益回归》,申请清华大学2010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第2页。 � 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77页。 � 赵吟:《破产分配中的衡平居次问题》,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3期,第5页。 �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77页。 � 叶敏.《深石原则—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四川大学2005年硕士毕业论文,第13页。 � 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180页。 � 施天涛:《关联企业的公司法调整》,《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第3页。 �参见黎明:《浅析衡平居次原则对我国法律完善的意义》,载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3页。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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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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