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Q/GDW248-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4部分 电气工程设计

Q/GDW248-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4部分 电气工程设计

举报
开通vip

Q/GDW248-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4部分 电气工程设计Q / GDW 248.3 — 2008 Q / GDW 248.3 — 2008 ISC 29.240 备案号:CEC 1302009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Q / GDW 248.4 — 2008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4部分:电气工程设计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s of 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

Q/GDW248-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4部分 电气工程设计
Q / GDW 248.3 — 2008 Q / GDW 248.3 — 2008 ISC 29.240 备案号:CEC 1302009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Q / GDW 248.4 — 2008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4部分:电气工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s of 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4: Electrical design of the substation 2009-06-30发布 2009-06-30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 目  次 前言 280 1 范围 281 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件 281 3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281 4 公用部分设计 282 4.1 变电站抗震设计 282 4.2 变电站防火设计 282 4.3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 282 4.4 典型消防设计 286 4.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计 287 4.6 35kV~110kV变电所设计 289 4.7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 289 4.8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 289 4.9 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 290 5 电气一次部分设计 290 5.1 电气装置接地设计 290 5.2 供配电设计 291 5.3 低压配电设计 292 5.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293 5.5 电缆设计 294 6 电气二次部分设计 295 6.1 直流设计 295 6.2 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 29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公用部分设计质量强制性条文引用表 29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电气一次部分设计质量强制性条文引用表 302 前  言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科[2008]928号《关于下达国家电网公司2008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是一套系列标准,用于输变电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及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该规程由如下8部分组成: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3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 ——第4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 ——第5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 ——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 ——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本部分是该规程中的第4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对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质量强制性条文参建各责任主体单位的执行、检查及记录做了统一规定,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有利于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水平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提高。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本部分主编单位: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本部分参编单位: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巳英、毛志文、李源、浮习新、石志伟、李灵川、杨小光。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4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 1 范围 1.0.1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等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0.3 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19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9—1992   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29—1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60—200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DL/T 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 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056—1996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03—1999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 DL/T 5149—2001  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 5218—2005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3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3.0.1 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前,设计单位应编制《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3.0.2 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见表3.0.2。 表3.0.2 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序号 图纸卷册分类 责任单位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设计 单位 设计监理 建设单位 1 公用部分 ● ○ ○ 表4.1.2~表4.9.2 表3.0.2(续) 序号 图纸卷册分类 责任单位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设计 单位 设计监理 建设单位 2 电气一次 ● ○ ○ 表5.1.2~表5.5.2 3 电气二次 ● ○ ○ 表6.1.2~表6.2.2 4 公用部分设计 4.1 变电站抗震设计 4.1.1 本条适用于变电站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4.1.2 变电站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4.1.2。 表4.1.2 变电站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2006) 1 1.0.5 电力设施应根据其抗震的重要性和特点分为重要电力设施和一般电力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为重要电力设施:  4 330kV、500kV变电所,500kV线路大跨越塔;  5 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的通信设施;  6 经主管部(委)批准的,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二、除重要电力设施以外的其他电力设施为一般电力设施。 图纸卷册号: 2 1.0.6 电力设施中的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可分为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以及国家生命线工程中的供电建筑物为一类建筑物。  2 一般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和有连续生产运行设备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为二类建筑物。  3 其他次要建筑物等为三类建筑物。 图纸卷册号: 4.2 变电站防火设计 4.2.1 本条适用于变电站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4.2.2 变电站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4.2.2。 表4.2.2 变电站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1996) 1 9.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附表9.1.1(见本部分表A.1)规定。 图纸卷册号: 2 9.1.4 变电所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附表9.1.4(见本部分表A.2)规定值。 图纸卷册号: 4.3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 4.3.1 本条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4.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4.3.2。 表4.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1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充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图纸卷册号: 2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附表5.0.1(见本部分表A.3)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3 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图纸卷册号: 4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附表5.0.1(见本部分表A.3)规定值的1.3倍确定。 图纸卷册号: 5 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附表5.0.5(见本部分表A.4)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6 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附表5.0.10 (见本部分表A.5)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7 5.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连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图纸卷册号: 8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附表6.1.1(见本部分表A.6)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屋架等建构物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的限制。 图纸卷册号: 9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级危险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图纸卷册号: 10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构物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图纸卷册号: 11 6.2.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图纸卷册号: 12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图纸卷册号: 13 6.3.1 除报警阀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图纸卷册号: 表4.3.2(续)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14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图纸卷册号: 15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图纸卷册号: 16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图纸卷册号: 17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图纸卷册号: 18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位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附表7.1.2(见本部分表A.7)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19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大于150mm。 图纸卷册号: 20 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7.1.4(见本部分表A.8)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21 7.1.8 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图纸卷册号: 22 7.1.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图纸卷册号: 23 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图纸卷册号: 24 7.1.15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小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小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图纸卷册号: 25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图纸卷册号: 26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图纸卷册号: 27 8.0.3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图纸卷册号: 28 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图纸卷册号: 29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附表8.0.7(见本部分表A.9)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表4.3.2(续)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30 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图纸卷册号: 31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图纸卷册号: 32 9.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Qs ——系统设计流量(L/S);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接点的流量(L/min) n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喷头数 图纸卷册号: 33 9.1.4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5.0.1(见本部分表A.3)和表5.0.5(见本部分表A.4)的规定值。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不低于本规范表5.0.1(见本部分表A.3)规定值的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见本部分表A.3)和表5.0.5(见本部分表A.4)的规定值。 图纸卷册号: 34 9.1.6 建筑物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图纸卷册号: 35 9.1.7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和水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图纸卷册号: 36 9.1.8 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最大值确定。 图纸卷册号: 37 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图纸卷册号: 38 10.1.2 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图纸卷册号: 39 10.1.3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图纸卷册号: 40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图纸卷册号: 41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图纸卷册号: 表4.3.2(续)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42 11.0.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图纸卷册号: 43 11.0.3 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当雨淋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 图纸卷册号: 44 11.0.4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供水泵的同时开启。 图纸卷册号: 45 11.0.5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箱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图纸卷册号: 4.4 典型消防设计 4.4.1 本条适用于电力设备的典型消防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4.4.2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4.4.2。 表4.4.2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 1 7.3.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变压器之间,如无防火墙,则防火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   5m  63kV      6m  110kV     8m  220kV~500kV  10m  油量在2500kg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图纸卷册号: 2 7.3.4 室外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坑及排油设施;室内单台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在距散热器或外壳1m周围砌防火堤(堰),以防止油品外溢。  储油坑容积应按容纳100%设备油量或20%设备油量确定。当按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坑底应设有排油管,将事故油排入事故储油坑内。排油管内径不应小于100mm,事故时应能将油迅速排出,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储油坑内应设有净距不大于40mm的栅格,栅格上部铺设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50mm,卵石粒径应为50mm~80mm。  当设置总事故油坑时,其容积应按最大一台充油电气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当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总事故油坑的容积还应考虑水喷雾水量而留有一定裕度。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储油坑卵石层,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 图纸卷册号: 表4.4.2(续)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 3 7.3.7 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消弧线圈等设备,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开门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0.5m。 图纸卷册号: 4 7.4.3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阻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图纸卷册号: 4.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计 4.5.1 本条适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4.5.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4.5.2。 表4.5.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 1 2.5.10 除本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表2.5.10(见本部分表A.10)的规定。  明敷塑料护套电缆,当其敷设方式采用能防止机械损伤的电缆槽板,托盘或桥架方式时,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在易燃物质比空气轻且不存在受鼠、虫等损害情形时,在2区电缆沟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焊或钎焊,当与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除外)连接时,应采用适当的过渡接头。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图纸卷册号: 2 2.5.1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做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下列各处须做好隔离密封:  1 当电气设备本身的接头部件中无隔离密封时导体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的管段处。  2 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以及直径50mm以上钢管每距15mm处。  3 相邻的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之间;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与相邻的其他危险环境或正常环境之间。  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必须大于钢管的内径。  二、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图纸卷册号: 3 2.5.14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图纸卷册号: 表4.5.2(续)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 4 2.5.15 爆炸性气体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 在不良导电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 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二、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三、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图纸卷册号: 5 3.4.5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当采用钢管配线时,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表3.4.5(见本部分表A.11)规定。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为防止腐蚀,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涂以铅油或磷化膏。在可能凝结冷凝水地方,管线上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 图纸卷册号: 6 3.4.6 在10区内敷设绝缘导线时,必须在导线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以及与相邻的其他区域之间作密封,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图纸卷册号: 7 4.3.8 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明敷设。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3区内,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 23区内,当远离可燃物质时,可采用绝缘导线在针式或鼓形瓷绝缘子上敷设。    沿未抹灰的木质吊顶和木质墙壁敷设的以及木质闷顶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明设。  二、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低于500V。  三、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四、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2区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五、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六、在火灾危险环境中内,当采用裸铝、裸铜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处,应采用熔焊或钎焊。  2 母线与电气设备的螺栓连接应可靠,应防止自动松脱。  3 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和23区内,母线宜装设保护罩,当采用金属网保护时,应采用IP2X结构:在危险环境22区内母线应有IP5X结构的外罩。  4 当露天安装时,应有防雨、雪措施。  七、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 图纸卷册号: 4.6 35kV~110kV变电所设计 4.6.1 本条适用于35kV~110kV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4.6.2 35kV~110kV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4.6.2。 表4.6.2 35kV~110kV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1992) 1 4.1.3 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均应采用二级,相应的结构重要性系数为1.0。 图纸卷册号: 2 4.2.4 房屋建筑的活荷载应根据实际的工艺及设备情况定。其标准值及有关系数不应低于本规范附表4(见本部分表A.12)所列的数值。 图纸卷册号: 4.7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 4.7.1 本条适用于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4.7.2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4.7.2。 表4.7.2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8—2005) 1 8.2.4 房屋建筑的均布活荷载及有关系数不应低于表8.2.4(见本部分表A.13)所列的值。如果设备的实际荷载超过该表的数值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荷载进行设计。 图纸卷册号: 2 8.2.6 设备支架及其基础应以下列三种荷载情况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其中最大风荷载情况及操作荷载情况还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条件对变形裂缝进行检验。  1 最大风情况:取50年一遇的设计最大风荷载及相应的引线张力、自重等;  2 操作荷载情况:取最大操作荷载及相应的风荷载相应的引线张力及自重等;  3 地震情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的风荷载、引线张力、自重等。  地震情况下的结构抗力(抗拔、抗倾覆等)或承载力调整系数按GB 50191采用。 图纸卷册号: 4.8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 4.8.1 本条适用于变电所总布置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4.8.2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4.8.2。 表4.8.2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056—1996) 1 4.1.1 变电所的所址设计标高应根据变电所的电压等级确定:  110kV变电所所址标高宜在频率为2%的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措施相一致,但仍应高于最高内涝水位。 图纸卷册号: 表4.8.2(续)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056—1996) 1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所址标高宜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或最高内涝水位。  当所址标高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防洪设施标高应高于上述高水位标高0.5m;位于内涝地区的变电所,防洪设施标高应高于历史最高内涝水位标高0.5m,也可以采取措施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不低于上述高水位。  沿江、河、湖、海受风浪影响的变电所,堤顶标高还应考虑频率为2%的风浪高和0.5m的安全超高。 图纸卷册号: 4.9 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 4.9.1 本条适用于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4.9.2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4.9.2。 表4.9.2 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DL/T 5103—1999 1 7.1.6 全户内及地下变电所建筑  2 建筑物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两个,其中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如地下变电所用防火墙分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应符合国家标准GBJ 16的有关规定。  4 应考虑建筑物内外噪音对相邻环境的影响,采用有效的隔声、消声及吸声设计,变电所边界处的噪声应满足GB 12348的有关规定,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见附录B(见本部分表A.14)。  5 变电所应有可靠的防止由外部电缆隧道进水的设施。地下变电所的地下建筑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图纸卷册号: 2 7.2.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排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和上部。通风设备应满足事故时的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4次。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的通风及报警设置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DL/T 5035及DL 5053中的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部分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5 电气一次部分设计 5.1 电气装置接地设计 5.1.1 本条适用于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5.1.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5.1.2。 表5.1.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 1 4.1 电气装置和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a)电机、变压器和高压电器等的底座和外壳;  b)电气设备传动装置; 图纸卷册号: 表5.1.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 1  c)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d)发电机中性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和封闭母线的外壳等;  e)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接地端子;  f)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  g)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  h)屋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i)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和电缆桥架等;  j)装有避雷线的架空线路杆塔;  k)除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外,其他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1)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设备;  m)箱式变电站的金属壳体。 图纸卷册号: 2 5.1.3 发电厂和变电所有爆炸危险且爆炸后可能波及发电厂和变电所内主设备或严重影响发供电的建(构)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图纸卷册号: 3 5.1.4 发电厂的易燃油和天然气设施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图纸卷册号: 4 6.2.4 发电厂、变电所的接地装置应与线路的避雷线相连,且有便于分开连接点。当不允许避雷线直接和发电厂、变电所配电装置架构相连时,发电厂、变电所接地网应在地下与避雷线的接地装置相连,连接线埋在地中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图纸卷册号: 5 6.2.5 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中下列部位应专门敷设接地线接地:  a)发电机机座或外壳,出线柜、中性点柜的金属底座和外壳,封闭母线的外壳;  b)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件支座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  c)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d)直接接地的变压器中性点;  e)变压器、发电机、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所接消弧线圈、接地电抗器、电阻或变压器等的接地端子;  f)GIS的接地端子;  g)避雷器、避雷针、线等的接地端子。 图纸卷册号: 5.2 供配电设计 5.2.1 本条适用于供配电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5.2.2 供配电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5.2.2。 表5.2.2 供配电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1995) 1 2.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 中断供电造成人身伤亡时。  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 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大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图纸卷册号: 2 2.0.2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图纸卷册号: 3 3.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图纸卷册号: 5.3 低压配电设计 5.3.1 本条适用于低压配电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5.3.2 低压配电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5.3.2。 表5.3.2 低压配电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1995) 1 3.1.4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图纸卷册号: 2 3.1.7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m。 图纸卷册号: 3 3.1.8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图纸卷册号: 表5.3.2 低压配电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1995) 4 3.1.9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9(见本部分表B.1)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5 3.2.8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人距裸带电体的伸臂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上方时,裸带电体与地面或平台的垂直净距不小于2.5m;  二、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侧面或下方时,裸带电体与平台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25m;  三、当裸带电体具有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的遮护物时,伸臂范围应从遮护物算起。 图纸卷册号: 6 3.2.10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一、屏前通道为2.5m;当低于2.5m时应加防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  二、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防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 图纸卷册号: 7 3.2.11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阻挡物内屏前、屏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附表3.1.9(见本部分表B.1)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8 3.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图纸卷册号: 5.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5.4.1 本条适用于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5.4.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5.4.2。 表5.4.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1 2.0.5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图纸卷册号: 2 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见附表4.2.1(见本部分表B.2)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表5.4.2(续)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3 4.2.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图纸卷册号: 4 4.2.5 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40㎜。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拦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图纸卷册号: 5 6.1.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图纸卷册号: 6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图纸卷册号: 7 6.1.4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时,其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m。当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一、油量大于1000㎏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  二、油量在1000㎏及以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 图纸卷册号: 8 6.1.5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图纸卷册号: 9 6.1.7 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 油量的挡油设施。 图纸卷册号: 10 6.1.8 在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图纸卷册号: 5.5 电缆设计 5.5.1 本条适用于电力工程电缆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5.5.2 电缆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5.5.2。 表5.5.2 电缆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1 5.1.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电缆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响环境温升持续超过5℃的供热管路。有重要回路电缆时,严禁含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 图纸卷册号: 表5.5.2(续)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2 5.3.5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  电缆与电缆或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附表5.3.5(见本部分表B.3)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6 电气二次部分设计 6.1 直流设计 6.1.1 本条适用于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6.1.2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6.1.2。 表6.1.2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2004 1 9.1.7 蓄电池室内照明灯具应为防爆型,且应布置在通道的上方,地面最低照度应为30Lx,事故照明最低照度应为3Lx。蓄电池室内照明线宜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应装设开关和插座。 图纸卷册号: 2 9.1.10 蓄电池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室内的通风换气量应按保证室内含氢量(按体积计算)低于0.7%,含酸量小于2mg/m3计算。通风电动机应为防爆式。 图纸卷册号: 3 9.1.11 蓄电池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门的尺寸不应小于750mm×1960mm(宽×高)。 图纸卷册号: 6.2 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 6.2.1 本条适用于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6.2.2  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6.2.2。 表6.2.2 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文件 《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149—2001 1 6.4.1 所有操作控制均应经防误闭锁,并有出错报警和判断信息输出。 图纸卷册号: 2 6.4.3 对手动操作的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应采用编码锁防误操作,也可采用电磁锁,并宜在就地控制箱设电气闭锁。各种闭锁均应设权限等级管理。 图纸卷册号: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公用部分设计质量强制性条文引用表 表A.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GB 50229—1996表9.1.1)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控制楼 戊 二级 通信楼 戊 二级 电缆夹层 丙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室) 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 丙 二级 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 丁 二级 屋外配电装置 丙 二级 油浸变压器室 丙 二级 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 丙 二级 油处理室 丙 二级 总事故储油池 丙 二级 检修间 丁 二级 调相机厂房 丁 二级 汽车库 丁 二级 材料库、工具间(有可燃物) 丙 二级 材料棚库 戊 二级 天桥 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 丙 二级 下面不设置电缆夹层时 戊 二级 锅炉房 丁 二级 水泵房、水处理室、水塔、水池 戊 二级 制氢站、储氢罐 甲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戊 二级  注:主控制楼、通信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表A.2 变电所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GB 50229—1996表9.1.4)    m                                                名  称 火灾危险性为丙、丁、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生产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屋外配电装置 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总事故 油池 火灾危险性为丙、丁、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10 10 10 10(应按电压等级区分) 5 表A.2(续) 名  称 火灾危险性为丙、丁、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生产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屋外配电装置 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总事故 油池 生产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10 6 10 15 10 屋外配电装置 10 10 — 10 5 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10 15 10 — 5 总事故油池 5 10 5 5 —  注:两建筑物相邻,其较高一边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两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表A.3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GB 50084—2001表5.1.1) 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喷头工作压力(Mpa) 轻危险级 4 160 0.10 中危险级 Ⅰ级 6 Ⅱ级 8
本文档为【Q/GDW248-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4部分 电气工程设计】,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16479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587KB
软件:Word
页数:29
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3-08-05
浏览量: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