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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附录4MSC.98(73)决议(2000年12月5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海安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注意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的修订(以下简称“本公约”),认识到有必要继续强制应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注意到本委员会以MSC.99(73)决议特别通过了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其使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成为强制性要求,业已审议了在其73次会议上建议的FSS规则的文本,1.通过了国...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附录4MSC.98(73) 决议 历史决议下载古田会议决议全文下载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下载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原文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pdf (2000年12月5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海安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注意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的修订(以下简称“本公约”),认识到有必要继续强制应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所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的消防安全系统,注意到本委员会以MSC.99(73)决议特别通过了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其使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成为强制性要求,业已审议了在其73次会议上建议的FSS规则的文本,1.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2.敦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生效后,FSS规则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3.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核证无误的副本及其在附件中所载的FSS规则的文本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4.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的副本及附件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国政府。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前言第1章通则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人员保护第4章灭火器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抽烟探火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本规则旨在为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特定工程技术规定的国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2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将作为强制性要求。这以后,对本规则的任何修正必须按照本公约第Ⅷ条所制定的程序通过并使之生效。第1章通则1.适用范围1.1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所提及的消防安全系统。1.2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2定义2.1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2.2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3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所确定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4就本规则而言,在公约第Ⅱ-2章中所提供的定义也适用。3等效物和现代技术的使用为了适应现代技术和消防安全系统的发展,主管机关可以批准非本规则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只要其满足公约第Ⅱ-2章F部份的要求。4有毒灭火剂的使用所采用的灭火剂,主管机关认为其本身或在预期使用条件下,将发生一定数量有毒气体足以危害人身者,不准使用。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技术要求。2技术要求2.1标准尺寸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要求: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表2.1名称尺寸外径178mm内径64mm螺栓节圆直径132mm法兰槽口直径为19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螺栓节圆直径上,开槽口至法兰盘外缘法兰厚度至少为14.5mm螺栓及螺母4副,每只直径16mm,长度50mm2.2材料和附件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成能承受1.0N/mm2工作压力。其一端应为平面法兰,另一端则有永久附连的配合船上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的接口。国际通岸接头应与1只承受1.0N/mm2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及4只长度为50mm、直径为16mm的螺栓4只、直径为16mm的螺帽和8只垫圈一起保存在船上。第3章人员保护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人员保护的技术要求。2技术要求2.1消防员的装备消防员的装备应包括一套个人配备和一具呼吸器。2.1.1个人配备个人配备应包括:.1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2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的消防靴;.31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41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油船配置的电安全灯及拟用于危险区域的电安全灯应为防爆型;和.5太平斧的手柄应具有高电压绝缘。2.1.2呼吸器呼吸器应为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筒内储气量应至少为,或1具其他型式的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min。呼吸器所用的空气瓶应能互换。l12002.1.3救生绳每一呼吸器应配备长度至少为30m的耐火救生绳1根,此绳应一次性通过静载荷为3.5kN时间为5min的认可试验。此绳应能用弹条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能防止呼吸器脱开。2.2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2.2.1一般要求2.2.1.1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是提供空气或氧气的装置,仅用于从有危险气体的舱室逃生的目的,并且应为认可型的装置。2.2.1.2紧急逃生呼吸装置不得用于救火、进入缺氧空舱或液货舱,也不得供消防员穿着使用。在这些场合,应采用特别适合这种应用目的的自给式呼吸器。2.2.2定义2.2.2.1面罩系指设计成通过适当方式使之固定就位并把眼睛、鼻和嘴全部罩住的面套。2.2.2.2头罩系指其能全部覆盖头部、颈部并且能覆盖肩膀部位的头套。2.2.2.3危险气体系指能直接对人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任何气体。2.2.3细则2.2.3.1EEBD应至少能提供10min的持续使用时间。2.2.3.2EEBD应包括1具合适的头罩或全面罩用于在逃生期间为眼睛、鼻子和嘴提供保护。头罩和面罩应用防火焰材料制成并应包括一扇清洁明亮观察窗。2.2.3.3暂时不使用的EEBD应能佩戴在身上而使双手保持自由。2.2.3.4在存放EEBD时应对其作适当的保护从而免受环境影响。2.2.3.5简要的使用说明和示意图应清晰地打印在EEBD上。佩戴的程序应既快又简单以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危险气体环境中获得安全保护。2.2.4标记维护保养要求、生产厂商标和流水编号、使用期限和生产日期以及认可机构名称应打印在每具EEBD上,并且所有用于培训的EEBD应清楚地标出。第4章灭火器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灭火器的技术要求。1.2型式认可所有灭火器应为认可型且其设计应以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要求①为依据。2技术要求2.1灭火器2.1.1剂量2.1.1.1每具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应至少具有5kg的容量,而每具泡沫灭火器应至少具有9l的容量。所有手提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23kg且他们的灭火性能应至少与9液体灭火器等效。l2.1.1.2灭火器的等效物应由主管机关确认。2.1.2重新充装只能用经认可的用于上述灭火器的灭火剂进行重新充装。2.2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应包括1具能以消防水带连接消防总管的吸入式泡沫枪,连同1只至少能盛20l发泡液的可携式容器和1只备用发泡液容器。泡沫枪应能至少产生1.5m3/min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灾的有效泡沫。①参见本组织通过的A.602(15)决议《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指南》。Admin曲线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技术要求。2技术要求2.1通则2.1.1灭火剂2.1.1.1若要求灭火剂数量能保护一个以上处所时,则可供使用的灭火剂量不必大于被保护的任一处所中所需的最大数量。2.1.1.2当计算灭火剂必需的剂量时,换成自由空气容积的启动空气瓶容积应被加到机器处所的总容积中。作为替代,可以在启动空气瓶安全阀上安装一个直接通向室外大气的排放管。2.1.1.3应备有设施,以便船员能安全地检查容器内的灭火剂数量。2.1.1.4存放灭火剂的容器及受压部件,考虑到其位置和营运中可能遇到的最大环境温度,按实用压力规则来设计,并使主管机关满意。2.1.2设置要求2.1.2.1灭火剂的分配管路的布置以及喷嘴的设置应能获得均匀的灭火剂分布。2.1.2.2除主管机关另有准许外,储存蒸气以外的灭火剂所需受压容器,应按公约第Ⅱ-2/10.4.3条的要求置于被保护处所的外面。2.1.2.3船上应存有该系统的备件并使主管机关满意。2.1.3系统控制要求2.1.3.1输送灭火剂至被保护处所的管子应设有控制阀,并应清楚地标明这些管子通往的处所。应有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灭火剂因疏忽而注入任何处所。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货舱如用作乘客处所时,在运客期间,气体的管子接头应予盲断。管路可以通过起居处所,条件是这些管子具有足够的厚度,且它们的密性是在安装好后,通过以不小于5N/mm2压头的压力试验得以验证。此外,通过起居处所的管子只能用焊接连接,且在这些处所内不应安装有排水口和其他开口。管路不应通过冷藏处所。2.1.3.2对经常有人员在内部工作或出入的滚装处所和其它处所,应设有释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警报装置。释放预报警应自动开启,比如通过开启释放舱室的门来启动。报警所需的时间长短应为撤离该处所所需的时间,但是无论如何在灭火剂被释放前应不少于20s。普通货物处所及仅配有局部释放装置的小型处所(比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不必配备这种报警。2.1.3.3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设施,应能易于接近和操作简便,且应成组地安装于尽可能少的处所,其所在位置应不致为被保护处所的火灾所切断。考虑到人员安全,在每一处所应备有指导该系统操作的说明书。2.1.3.4除主管机关准许外,不允许采用自动释放灭火剂的装置。2.2二氧化碳系统2.2.1灭火剂的数量2.2.1.1货物处所所备二氧化碳的数量,除另有规定外,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受保护的最大货物处所总容积30%的自由气体。2.2.1.2机器处所应备有足够的二氧化碳量,所释放出的自由气体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的KingLion高亮较大值:.1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40%,此容积算至机舱棚的一个水平面为止,在这个水平面上,机舱棚的水平面积等于或小于从双层底顶至机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水平面积的40%;.2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机舱棚在内的全部容积的35%。2.2.1.3对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如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者而被视作一个处所时,上述2.2.1.1条规定的百分数可分别减小到35%与30%。2.2.1.4这里所指的二氧化碳自由气体的容积应以0.56m3/kg计算。2.2.1.5机器处所的固定管系应能使85%的气体在2min内注入该处所。2.2.2控制装置二氧化碳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警报装置的动作。其中,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2两套控制装置应布置在一个释放箱内。在该箱的特定部位应设醒目标记。如果装有控制装置的释放箱平时被锁锁住的话,用于开启释放箱的钥匙应置于设有玻璃面板的盒子里,该盒子应置放在释放箱附近的明显位置处。2.3蒸汽系统的要求供给蒸汽的一个或多个锅炉的蒸发量,应能每小时对最大受保护处所的总容积按每0.75m3至少供给1.0kg的蒸汽。除了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该系统在其他各方面应由主管机关确定并使其满意。2.4利用燃料燃烧生成的气体产物的灭火系统2.4.1一般要求除了二氧化碳或2.3许可的蒸气外,如船上生产的气体用作灭火剂时,该系统应满足2.4.2的要求。2.4.2系统的要求2.4.2.1气态产物气体应是燃料燃烧产生的一种气态产物,此气态产物中氧气量、一氧化碳量、腐蚀元素以及在气态产物中的任何固体可燃元素均应降至容许的最低量。2.4.2.2灭火系统的容量2.4.2.2.1如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这种气体作为灭火剂来保护机器处所时,它应与使用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具有等效的保护作用。2.4.2.2.2如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这种气体作为灭火剂来保护货物处所时,应备有足够的数量,能使每小时供给自由气体的容积至少等于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总容积的25%,并应连续供给72h。2.5机器处所和货油泵舱的等效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等效于在2.2至2.4规定那些固定式灭火系统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由主管机关批准①。①参见MSC/Circ.848通函《经修正的1974SOLAS公约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油泵舱的等效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认可指南》。Admin曲线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1适用范围本章根据公约第Ⅱ-2章的要求对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作了详细的技术规定。2技术要求2.1通则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能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灾的泡沫。2.2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2.2.1泡沫液的数量和性能2.2.1.1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由主管机关批准①。2.2.1.2机器处所所需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系统应能通过固定喷射口迅速喷出的泡沫量足以使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每分钟至少铺盖1m厚度。泡沫液的储备量,应足够产生泡沫量等于5倍于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的容积。泡沫膨胀率应不超过1000:1。2.2.1.3主管机关可以允许采用替代的设施及喷出速度,但确信获得等效的保护效果。2.2.2安装要求2.2.2.1输送泡沫的供给管道、泡沫发生器的空气进口及泡沫生产装置的数量,应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使之泡沫能有效地产生和分配。2.2.2.2泡沫发生器的输送管道的布置,应在被保护处所发生火灾时,使泡沫发生设备不受影响。如果泡沫发生器位于邻近的被保护处所,泡沫输送管道的安装应使发生器和被保护处所有450mm的间距。泡沫输送管道应由厚度不少于5mm的钢管制成。此外,厚度不少于3mm的不锈钢挡板(单叶或多叶)应安装在泡沫发生器和受保护处所之间的限界舱壁或甲板的开口处。该挡板应通过与其有关的泡沫发生器的遥控方式进行自动(电动、气动或液压)操作。2.2.2.3泡沫发生器、其动力源、泡沫液以及系统的控制设施,应易于到达和便于操作,且应尽可能分组在较少的处所,其所在位置应不会因被保护处所内的火灾而切断。2.3固定式低倍泡沫灭火系统2.3.1泡沫量和浓度2.3.1.1低倍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浓度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由主管机关批准②。2.3.1.2该系统应能在不超过5min的时间内通过固定的喷射口喷出泡沫量,足以覆盖燃油所能散布的最大单个面积达150mm厚度。泡沫膨胀率不超过12:1。2.3.2安装要求2.3.2.1应设有通过固定管系和控制阀或旋塞有效分配泡沫至适当喷射口的设施,并由固定喷射器直接将泡沫有效地射到被保护处所内其他主要失火危险处。有效分配泡沫的设施应通过计算或试验证明为主管机关所接受。2.3.2.2任何这种系统的控制设施应易于到达和操作简便,且应成组分装于尽可能少的处所,其位置应不致为被保护处所的火灾切断。①参见MSC/Circ.670通函《固定式灭火系统用高倍泡沫液性能试验标准和检验指南》。②参见MSC/Circ.582通函和Corr.1勘误《固定式灭火系统用低倍泡沫液性能试验标准和检验指南》。Admin曲线Admin曲线Admin曲线Admin曲线Admin曲线Admin附注不能单图使用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技术要求。2技术要求2.1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2.1.1喷嘴和泵2.1.1.1机器处所所需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认可的水雾喷嘴。2.1.1.2喷嘴的数目和布置应取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应保证使水按每分钟至少5l/m2的水量,在其所保护的处所作有效而均匀的分布。如认为需要增加出水率,应使主管机关满意。2.1.1.3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喷嘴放水中杂质或管系、喷嘴、阀和水泵的锈蚀所阻塞。2.1.1.4水泵应能同时向任一被保护舱室内该系统的所有区域以所需的压力供水。2.1.1.5水泵可由独立的内燃机驱动,但如需要由符合公约第Ⅱ-1/42或第Ⅱ-1/43条规定的应急发电机供给动力,则该发电机的布置应在主动力损坏时能自动起动,以使本条2.1.1.4所要求的水泵立刻获得动力。如水泵由独立内燃机驱动,其所在位置应在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会影响对该机器的空气供应。2.1.2安装要求2.1.2.1在污水沟、舱柜顶部和燃油易于流散到的其他处所的,以及在机器处所内其他具有特殊失火危险处的上方,都应设置喷嘴。2.1.2.2该系统可以分成若干区域,其分配阀应能从被保护处所以外易于到达的部位进行操作,且不致因保护处所失火而被立即切断。2.1.2.3水泵及其控制设备应装于被保护处所以外,且不致因水雾系统所保护的处所失火而使该系统失去作用。2.1.3系统控制要求该系统应以必要的压力保持充压,当系统内压力降低时供水泵应立即自动向系统供水。2.2等效细水雾灭火系统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由主管机关批准①。①参见MSC/Circ.668通函《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Halon灭火系统的替代装置》和MSC/Circ.728通函《经修正的等效于A类机器处所和货泵舱水基灭火系统的试验方法》。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技术要求。2技术要求2.1通则2.1.1喷水器系统的型式自动喷水器应为湿管型,但小的暴露段可采用干管型,如果主管机关认为这是一项必要的预防措施的话。桑拿室应安装干管系统,喷头的动作温度可以到达140℃。2.1.2等效于本条2.2至2.4所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等效于本条2.2至2.4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①由主管机关批准。2.2动力源2.2.1客船在客船上,海水泵及自动失火报警和探火系统应有不少于两套动力源。若泵的动力源为电力时,则其一应为主发电机,另一为应急电源。泵的供电,应通过专设的单独馈电线,一路来自主配电板,另一路来自应急配电板。馈电线应避免通过厨房、机器处所和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其他围闭处所,但为了通达相应的配电板而必需者除外,该线路应接通至设在喷水器泵附近的1只自动转换开关。在正常供电情况下,此开关应一直由主配电板供电,并设计成当此路供电发生故障时,即能自动转换至由应急配电板供电。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的开关均应有清楚的标志,并在正常情况下保持闭合状态。上述馈电线上不允许设有其他开关。报警和探火系统动力源中的一路应是应急电源。如果泵的动力源之一是内燃机时,则除应符合本条2.4.3的规定外,该机安装的位置应于任何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致影响机器的空气供给。2.2.2货船在货船上,海水泵及自动失火报警和探火系统应不少于两套动力源。若泵为电力驱动时,则应与主电源连接,该电源至少应有两台发电机供电。馈电线应避免通过厨房、机器处所和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其他围闭处所,但为了通达相应的配电板而必需者除外。探火和报警系统动力源中的一路应是应急电源。如果泵的动力源之一是内燃机时,则除应符合本条2.4.3规定外,该机安装的位置应在任何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致影响机器的空气供给。2.3部件要求2.3.1喷水器2.3.1.1喷水器应能耐海上大气腐蚀。在起居和服务处所中,喷水器应在68℃至79℃温度范围内动作,但在象干燥室等可能发生较高环境温度的处所除外,在这些处所内,喷水器的动作温度可以增加至不大于舱室顶部温度加30℃。2.3.1.2备用喷水器喷头应包括船上安装的所有型式和规格,其配备数量如下:①参见本组织以A.800(19)决议案通过的《对等效于SOLAS第Ⅱ-2/12条要求的喷水器系统进行认可的经修正的指南》。喷头总数(只)所要求的备份数(只)<3006300~100012>100024任何型式备用喷水器喷头的数量不必超过安装在船上的这类型式的喷水器喷头数量。2.3.2压力柜2.3.2.1应设有压力柜,其容积至少等于下述充注水量的两倍,压力柜储存的常备充注淡水量应相当于本条2.3.3.2所述水泵1min的排量。此外,其布置应使柜内能保持一定空气压力,以确保当柜内常备充注淡水量被使用时,柜内压力不低于喷水器的工作压力加上柜底至系统中最高位置喷水器的水头压力。应有在压力下补充空气和补充柜内淡水的适当设施。压力柜应设有显示柜内正确水位的玻璃水位表。2.3.2.2应有防止海水进入柜内的设施。2.3.3喷水泵2.3.3.1应设有1台专供喷水器自动连续喷水的独立动力泵。此泵应在压力柜内常备淡水完全排干之前,由于系统中压力降低而能自动进入工作。2.3.3.2泵和管系应能对最高位置的喷水器保持必需的压力,以保证按本条2.5.2.3规定的出水量连续喷水,并足以同时覆盖至少280m2的面积。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则该系统的水力性能应通过审核水力计算进行确认,而后由试验来验证。2.3.3.3泵的输出端应装有1只试验阀连同1根开口的排水短管。该阀和管子的有效截面积,应在系统保持本条2.3.2.1所规定压力下足以放出对该泵所要求的出水量。2.4安装要求2.4.1一般要求该系统任何部位,如在使用中可能遭受冰冻温度时,应有适宜的防冻措施。2.4.2管路布置2.4.2.1喷水器应分组成若干分区,每一分区的喷水器不应多于200只。在客船上,任一喷水器分区所服务的处所不得多于两层甲板,且只能布置在一个主竖区范围内。但如主管机关确认不致因此而降低船舶的防火性能者,可以允许1个喷水器分区所服务的处所多于两层甲板或其布置范围超过一个主竖区。2.4.2.2每一喷水器分区只能用1个截止阀加以分隔,每一喷水器分区的这种截止阀应位于其服务分区外面或梯道环围内小间易于到达的位置处,阀的位置处应有清楚的固定标志,并应有防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操作此截止阀的措施。2.4.2.3每一喷水器分区应设有1只试验阀,用以放出相当于1只喷水器工作时的水量来进行自动报警的试验,每一分区的试验阀应装在该分区的截止阀附近。2.4.2.4喷水器系统应设有一个来自船上消防总管的接头经由1只可锁闭的截止止回阀,其在该接头处将防止从喷水器系统到消防总管的水回流。2.4.2.5在每一分区的截止阀处和中心站内,均应设有指示该系统中压力的仪表。2.4.2.6泵的海水进口,应尽可能位于该泵所在处所,其布置应在船舶漂浮时,除检查或修理水泵外,不需要因任何目的而切断水泵的海水供给。2.4.3系统的位置喷水器泵和压力柜应位于远离A类机器处所适当的位置,且不应位于需要由这种喷水器系统保护的任何处所内。2.5系统控制要求2.5.1随时可用性2.5.1.1任何要求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立即进入工作,而不需依靠船员的操作。2.5.1.2该自动喷水器系统应以必要的压力保持充水,且应按本章要求具有连续供水的设施。2.5.2报警和显示2.5.2.1每一喷水器分区应有声光信号报警设施,当任一喷水器动作时,能在1个或数个指示装置上自动发出信号。这种报警系统应能显示该系统本身发生的任何故障。这种装置应能显示出该系统服务的分区内业已发生火灾,并应集中于驾驶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而且,该装置的声光报警设施还应位于上述处所以外的位置,以保证火灾信号可立即被船员收到。2.5.2.2在本条2.5.2.1所述的指示装置位置之一,应设有试验每一喷水器分区的报警和指示器的开关。2.5.2.3喷水器应设于被保护处所的顶部位置,并保持适当间隔,使喷水器所保护的额定面积,保持不少于5/ml2/min的平均出水量。但是,主管机关也可以准许使用分布适当而出水量不同的喷水器,只要表明其效能并不低于上述要求,并使主管机关满意。2.5.2.4在每一指示装置处应有图或表,表示该装置所涉及的处所和有关每一分区的区段位置,并应有试验保养的适当说明。2.5.3试验应设有降低系统压力来试验水泵自动工作的设施。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系统的技术要求。2技术要求2.1一般要求2.1.1任何具有手动报警按钮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立即动作。2.1.2除了可以允许在控制板上关闭防火门和类似功能外,自动探火系统不应用于其他任何目的。2.1.3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应适当以能承受一般在船上出现的电压变化和瞬时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2.1.4区域编址识别功能具有区域编址识别功能的探火系统,应按如下要求布置:.1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发生在回路中任何故障(如动力被切断、短路、接地)将不会导致整个回路失效;.2整个布置应能使系统在发生故障(电子的、电气的、信息的)时恢复到最初结构状态;.3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应不防碍任何其他探测器激发另外的火灾报警信号。.4回路不应两次通过某一处所。当这不切实际时(例如:对于大的公共处所),则对第二次必需通过该处所的回路部分应尽量远离回路的另一部分安装。2.2电源供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操作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应不少于两套,其中一套应为应急电源。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电线供电。这些馈电线应接至位于或邻近于探火系统的控制板上的自动转换开关。2.3部件要求2.3.1探测器2.3.1.1探测器应通过热、烟或其他燃烧产物、火焰或任何这些组合因素而动作。主管机关可考虑采用通过能显示出早期火灾的其他因素而动作的探测器,但其灵敏度应不低于前述那些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只能同感烟或感温探测器一起使用。2.3.1.2所有梯道、走廊和起居处所内的脱险通道所要求的感烟探测器应经验证,在烟密度超过每米12.5%的减光率前应动作,但在超过每米2%的减光率之前不应动作。安装在其他处所的感烟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认为满意的灵敏度极限内动作,要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2.3.1.3感温探测器应经验证,当温度以每分钟不大于1℃的速率升高时,在空气温度超过78℃前动作,但在超过54℃之前不应动作。温升率更大时,感温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认为满意的温度极限内动作,要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2.3.1.4在干燥室和通常处于高温环境的类似处所的感温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可以是130℃,桑拿室内可到140℃。kinglion高亮2.3.1.5所有探测器应是这样一种类型,其能进行正确动作试验,并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而不更换任何部件。2.4安装要求2.4.1分区2.4.1.1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应被分成若干分区。2.4.1.2服务于控制站、服务处所或起居处所的一个分区探测器,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对于配有能远距离地和逐一识别的探火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其覆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分区探测器回路应不包括A类机器处所分区的探测器回路。2.4.1.3如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不具备远距离地和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的功能的话,一般不允许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一个分区超过一层甲板,但包含量围闭梯道这一情况除外。为了避免延误识别火源,每一分区内包括的围闭处所的数量限额应由主管机关决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一个分区内多于50个围闭处所。如果探火系统配有能远距离地和逐一识别的探测器,则探测分区可覆盖几层甲板,且所服务的围闭处所数目不受限制。2.4.1.4对于客船,如果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不能远距离地和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则一个分区的探测器所服务的处所不得同时包括船舶的左右舷,不得多于一层甲板,也不得超过一个主竖区,但是同一分区的探测器可以用于多于一层甲板的几个处所,条件是这些处所位于船舶的首端或尾端,或者它们用来保护在不同甲板上的公用处所(例如风机房、厨房、公共处所等)。宽度小于20m的船上,同一分区的探测器可用于船舶两舷的几个处所。对于装有能逐一识别探测器的客船,一个分区的探测器所服务的处所可同时包括船舶的左右两舷和几层甲板,但不得超过一个主竖区。2.4.2探测器的位置2.4.2.1探测器应安装在最佳功能的位置。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的位置,或气流会影响探测器性能的其他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坏的位置都应予避开。一般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应至少为0.5m,但是,布置在走廊、小室和梯道内的除外。2.4.2.2探测器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探测器的间距表9.1探测器类型每一探测器的最大地板面积两个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最大距离离开舱壁的最大距离感温式37m29m4.5m感烟式74m211m5.5m根据证实探测器特性的试验资料,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或允许不同于上述表内规定的间距。2.4.3电线布置2.4.3.1系统的电线应避免布置在厨房、A类机器处所以及具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其他围闭处所,但有必要在此类处所配置探火和火灾报警或接通至相应的电源者除外。2.4.3.2具有区域编址识别功能的探火系统的回路,失火时,其损坏部位不得超过1个。2.5系统控制要求2.5.1声光火警信号①①参见本组织以A830(19)决议案通过的《报警和显示器规则》。kinglion高亮2.5.1.1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动作时,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警信号。如果2min内信号未引起注意,则应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A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声响报警。这一声响报警系统不必作为探测系统的组成部分。2.5.1.2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2.5.1.3指示装置应能至少表明已经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所在的区域。至少有一套指示装置应位于负责船员在任何时候都能容易到达的地点。如果控制板位于主防火控制站内,则应有一套指示装置在驾驶室内。2.5.1.4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应清楚地表示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和分区的位置。2.5.1.5应对系统操作所必需的电源和电路在断电或故障时作监控(如合适时)。故障发生时应在控制板上发出声、光故障信号,这一信号应与失火信号有区别。2.5.2试验应备有适当的说明书及试验和维修用的备件。第10章抽烟探火系统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所要求的抽烟探火系统的技术要求。2技术要求2.1一般要求2.1.1本章中的“系统”系指“抽烟探火系统”。2.1.2任何所需的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连续工作,但按程序扫描原理工作的系统可被接受,条件是扫描同一位置两次之间的间隔所给出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2.1.3该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防止任何有毒或可燃物质或灭火介质渗漏入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或机器处所。2.1.4该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一般在船上出现的电压变化和瞬时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冲击、碰撞和腐蚀,并避免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着火的可能性。2.1.5该系统应是这样的一种类型,其能进行正确动作试验,并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而不更换任何部件。2.1.6应为该系统工作中所用的电气设备提供一套替代电源。2.2部件要求2.2.1传感器应经验证,在传感室内的烟密度超过每米6.65%的减光率之前应动作。2.2.2应装有双套抽样风机。风机应具有足够的容量以能在保护区域正常通风条件下工作,且给出的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2.2.3控制板应允许在每一取样管上都可观察烟雾。2.2.4应提供监控通过取样管气流的装置,且设计成确保从每一个相连的聚烟器中抽得的量尽可能相等。2.2.5取样管的内径至少为12mm,但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连接的取样管除外,这时管路的最小尺度应足以允许灭火气体能在适当的时间内被排放出来。2.2.6取样管应配备1个用压缩空气定期清除的装置。2.3安装要求2.3.1聚烟器2.3.1.1在每一个需要探烟的围闭处所应至少设置1个聚烟器。但是,如果某一处所设计成装载要求配备烟气抽吸系统的油或冷藏货物,则应为该系统提供隔离此类处所内的聚烟器的设施。这种设施应使主管机关满意。2.3.1.2聚烟器应安装在最佳性能的位置,且它们的间距应使任何部分的顶甲板区域离聚烟器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2m。如果在可以机械通风的处所内采用这种系统,则聚烟器的位置应考虑到通风的影响。2.3.1.3聚烟器应设于不会受到碰撞或机械损伤的位置。2.3.1.4每一取样点不应连接4个以上的聚烟器。2.3.1.51个以上围闭处所的聚烟器不应连接到同一个取样点上。2.3.2取样管2.3.2.1取样管的布置应使失火的位置很容易被识别。2.3.2.2取样管路应是自泄式,且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止装卸货物时受碰撞或损坏。2.4系统控制要求2.4.1声光失火信号2.4.1.1控制板应设置在驾驶室或在持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2.4.1.2在控制板或其附近应清晰表明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2.4.1.3探测到烟火或其他燃烧物时,应在控制板和驾驶室内或持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发出声、光信号。2.4.1.4供系统工作所必需的电源应对失电故障给予监控。电源的任一失电故障应在控制板和驾驶室内发出声、光信号,这一信号应与烟火探测信号相区别。2.4.2试验应备有系统试验和维修用的须知和部件。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低位照明系统的技术要求。2技术要求2.1一般要求任何所需的低位照明系统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①或本组织接收的国际标准②由主管机关批准。①参见本组织以A752(18)决议案通过的《关于客船低位照明的评估试验和应用指南》。②参见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建议案,特别是ISO15370:2001出版物《关于客船低位照明》。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应急消防泵的技术要求。本章不适用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对此类船舶参见公约第Ⅱ-2/10.2.2.3.1.1条的要求。2技术要求2.1通则应急消防泵应为固定式独立动力驱动泵。2.2部件要求2.2.1应急消防泵2.2.1.1泵的排量应急消防泵的排量应不少于公约第Ⅱ-2/10.2.2.4.1条所要求的消防泵排量的40%,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小于下列值:.11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及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25m3/h.22000总吨以下的货船15m3/h2.2.1.2消防栓的压力当应急消防泵按2.2.1.1条要求的水量排出时,在任何消防栓处的压力应不小于公约第Ⅱ-2章中所规定的最低压力。2.2.1.3吸头泵的总吸头和正净吸头应在考虑到公约和本章关于在船舶营运中可能遇到的所有横倾、纵倾、横摇和纵摇条件下对泵的排量和消防栓的压力的要求来确定。进入或离开干坞时船舶的压载状态不必认为是一种营运状态。2.2.2柴油机和燃油柜2.2.2.1柴油机的起动作为应急消防泵驱动力的柴油机,应在温度降至0℃时的冷态下能用人工手摇曲柄随时起动。倘不能做到,或可能遇到更低温时,则应设置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加热装置,以确保随时起动。倘若人工起动不可行,主管机关可允许采用其他起动装置。这些起动装置,应能在30min内至少使柴油机驱动的动力源起动6次,并在前10min内至少起动2次。2.2.2.2燃油柜的容量日用燃油柜所盛装的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至少运行3h,此外,在A类机器处所以外可供使用的储备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再运行15h。第13章脱险通道的布置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脱险通道的技术要求。2客船2.1梯道宽度2.1.1梯道宽度的基本要求梯道净宽度应不小于900mm。如果从该梯道撤离人数超过90人时,梯道的最小净宽度应每增加1个撤离人员而增加10mm。通过该梯道撤离的人员的总数应假设为该梯道服务区域的三分之二的船员及乘客的总人数。梯道的宽度应不低于2.1.2条所确定的值。2.1.2梯道宽度的计算方法2.1.2.1计算的基本原则2.1.2.1.1本计算方法给出了每层甲板的最小梯道宽度,计及了通向要考虑梯道的上下梯道。2.1.2.1.2本计算方法应逐一考虑到从每一主竖区内的围闭处所的撤离,并且要计及使用每一主竖区内梯道环围的所有人员,即使他们从另一主竖区进入该梯道。2.1.2.1.3对每一主竖区,该计算应包括夜间(情况1)和日间(情况2),并利用2种情况之一确定每层甲板的梯道宽度的最大尺度。2.1.2.1.4应根据每层甲板的船员和乘客的承载人数来计算梯道的宽度。乘员的承载人数应由设计者依据乘客和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室和机器处所来额定。就计算而言,公共处所的最大容量应由下列2个数值之一来确定:座位或类似装置的数量,或按每人总甲板表面面积2m2计算而获得的数量。2.1.2.2最小值的计算方法2.1.2.2.1基本公式在考虑人员流量能在各种情况下及时地从上下邻近甲板撤离到集合站的梯道宽度时,应采用下列计算方法(见图1和图2):当连接2层甲板时:W=(N1+N2)×10mm;当连接3层甲板时:W=(N1+N2+0.5N3)×10mm;当连接4层甲板时:W=(N1+N2+0.5N3+0.25N4)×10mm;当连接5层或5层以上的甲板时,通过对应所考虑的甲板以及对相邻甲板运用上述的连接4层甲板的公式来确定梯道的宽度。式中:W=梯道扶手之间所要求的踏步宽度如果梯道在规定的甲板层面上具有面积S的可利用梯道平台,则可通过从Z中减去P对求得的W值作出减少,即:P=S×3.0人数/m2;Pmax=0.25Z式中:Z-预计在所考虑的甲板上要撤离的总人数;P-暂时躲避在梯道平台的人数,该人数可以从Z中减去,P的最大值=0.25Z(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S-平台表面面积(m2),减去开门所需的表面面积再减去进入梯道人流数所需的表面面积;(见图1);N-预计所考虑的每一相邻甲板要使用该梯道的总人数;N1代表使用该梯道人数最多的一层甲板的人数;N2代表直接进入该梯道人流的人数第二多的一层甲板的人数;即:当确定每层甲板的梯道宽度的时,N1>N2>N3>N4(见图2)。这些甲板被假设在所考虑的甲板上或在所考虑的甲板上游(即远离登乘甲板)。2.1.2.2.2人员分布2.1.2.2.2.1脱险通道的尺寸应根据通过梯道并经穿越门道、走廊和梯道平台脱险的预计总人数来计算(见图3)。对下述规定的2种处所的乘载情况应分别作出计算。对脱险通道每个组成部分,所取尺寸应不小于对每一情况所确定的最大尺寸。情况1:在起居舱中最大铺位量全部被占据时的乘客人数;在船员起居舱中最大铺位量有2/3被船员占据时的人数;被1/3船员占据的服务处所。情况2:在公共处所有最大容量的3/4被乘客占据时的人数;公共处所的最大容量有1/3被占据时的船员人数;被1/3船员占据的服务处所;被1/3船员占据的船员起居处所。2.1.2.2.2.2在某一主竖区内容纳的最多假设人数(包括从另一个主竖区进入梯道的人员)应不大于仅就计算梯道的宽度而言所准许在船上搭载的最多人数。2.1.3不得减小朝向集合站方向的梯道宽度①除了在一个主竖区内有若干集合站的情况之外,不得减小逃生朝向集合站方向的梯道宽度。不得减小逃生朝向最远集合站方向的梯道宽度。2.2梯道的详细要求2.2.1扶手梯道的两侧应装有扶手,扶手之间的净宽度应为1800mm。2.2.2梯道的对准通过人数超过90人的梯道应首尾对准。2.2.3垂向升高和倾斜不设梯道平台的梯道垂向升高应不超过3.5m,且其倾斜角应不大于45°。2.2.4梯道平台除了服务于公共处所有直接通向梯道环围的梯道平台外,每一层甲板的梯道平台的面积应不小于2m2。如使用该平台人员数超过20人时,每增加10人应增加1m2面积,但不必超过16m2。2.3门道和走廊2.3.1属于脱险通道一部分的门道、走廊及中间梯道平台的尺寸应采用与梯道尺寸的确定方法相同。2.3.2梯道出口门到集合站的总宽度应不小于服务于该甲板梯道的总宽度。2.4到登乘甲板的撤离通道2.4.1集合站必须意识到通向登乘甲板的撤离通道可以包括一个集合站。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从梯道环围到集合站以及从集合站到登乘甲板的走廊和门的防火要求和尺寸,要注意从集合站到登乘甲板的人员撤离应以受控小组形式而进行撤离。2.4.2从集合站到救生筏登乘位置的路线如果乘客和船员在不是救生艇筏登乘位置的集合站集合,梯道的宽度和从集合站通向该位置的门的尺寸不应以受控小组人数为基础。这些梯道和门的宽度不必超过1500mm,除非在正常情况下,为了撤离这些处所而要求的较大尺寸。2.5脱险通道图2.5.1所提供的脱险通道图应标明下述内容:.1在所有通常有人占据的处所内船员和乘客人数;.2预计通过梯道并穿越门道、走廊及梯道平台逃生的船员和乘客的人数;.3集合站和救生艇筏登乘的位置;①参见MSC/Circ.777通函《有关客船集合站的显示》。.4主要和次要脱险通道;和.5梯道、门、走廊及梯道平台区域的宽度。2.5.2脱险通道图应附有确定梯道、门、走廊及梯道平台区域宽度的详细计算。3货船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和走廊的净宽度应不小于700mm,并在其一侧应装有扶手。净宽度为1,800mm及以上的梯道和走廊应在其两侧装有扶手。“净宽度”系指扶手和另一侧舱壁之间或扶手之间的距离。梯道的倾斜角一般应是45°但不得大于50°,但在机器处所和狭小处所内应不得大于60°。进入梯道的门道应与梯道的尺寸相同。Haniball矩形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提供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的技术要求。2技术要求2.1通则2.1.1提供泡沫的装置应能将泡沫输送到整个货油舱甲板区域,并且能送入甲板已经破裂的任一货油舱内。2.1.2甲板泡沫系统操作应简单而迅速。2.1.3按所需输出量操作甲板泡沫系统时,需同时从消防总管按所需压力喷射所需最少数目的水柱。2.2部件要求2.2.1泡沫溶液和泡沫浓缩剂2.2.1.1泡沫溶液的供给率应不小于下例数值中的最大值:.1按货油舱甲板区域每平方米0.6l/min,此处货油舱甲板面积是指船舶最大宽度乘以全部货油舱处所的纵向总长度;.2按具有最大这种面积的单个货油舱的水平截面面积,每平方米6/min;或l.3按最大泡沫炮保护的并完全位于该炮前方的面积,每平方米3l/min,但每分钟不少于1250l。2.2.1.2应具有足量的泡沫浓缩剂供应,以保证对装设惰性气体装置的油船在采用2.2.1条所规定的泡沫溶液供给率中的最大值时,能产生泡沫至少20min,或者,对没有装设惰性气体装置的油船能产生泡沫至少30min,泡沫倍数(即所产生的泡沫体积与水和发泡浓缩剂混合物的体积之比)一般应不超过12:1。如果系统基本上产生低倍泡沫,但其倍数稍为超过12:1者,则所需的泡沫溶液的数量应按倍数为12:1的系统计算①。当采用中等倍数的泡沫②时(倍数在50:1至150:1之间),泡沫的使用率和泡沫炮装置的能量应使主管机关满意。2.2.2泡沫炮和泡沫枪2.2.2.1固定式泡沫系统的泡沫,应用若干泡沫炮和泡沫枪来供送。每一泡沫炮应至少供给2.2.1.1和2.2.1.1.2条所要求的泡沫溶液供给率的50%。对于小于4000载重吨的油船,主管机关可以不要求装泡沫炮,而只要求装设泡沫枪。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泡沫枪的能量应至少是2.2.1.1.1或2.2.1.1.2条所要求的泡沫溶液供给率的25%。2.2.2.2任何一具泡沫炮的能量应对由它保护、完全位于它的前方的甲板面积喷射泡沫溶液至少每平方米3/min。这一能量应不少于1250l/min。l2.2.2.3任何泡沫枪的容量应不小于400/min,在静止空气中喷枪的射程应不小于15m。l①参见MSC/Circ.582通函和Corr.1勘误《固定式灭火系统的低倍泡沫浓液的性能和试验衡准和检验指南》。②参见MSC/Circ.798通函《固定式灭火系统的中倍泡沫浓液的性能和试验衡准和检验指南》。2.3安装要求2.3.1主控制站系统的主控制站应适当地布置在货油区域以外,靠近起居处所,并在被保护区域万无一失火时能易于达到并进行操作的地点。2.3.2泡沫炮2.3.2.1泡沫炮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2.1.1条的规定。2.3.2.2从泡沫到它前方所保护区域最远端的距离,应不大于该炮在平静空气中射程的75%。2.3.2.3在尾楼或面向货油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前端左右两则应各装设1具泡沫炮和用于泡沫枪的软管接头。对小于4000载重吨的油船,在尾楼或面向货油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前端左右两侧应各装设1具用于泡沫枪的软管接头。2.3.3泡沫枪2.3.3.1配备的泡沫枪数量应不少于4具。泡沫枪总管出口的数量和布置应能使至少两具泡沫枪将泡沫喷射到货油舱甲板区域的任何部分。2.3.3.2泡沫枪的装设应保证在灭火操作中动作灵活,并覆盖泡沫炮所保护不到的区域。2.3.4隔离阀在紧接泡沫炮之前的泡沫总管和消防总管处(后者如果是甲板泡沫系统整体的构成部分)应装有阀,以隔离总管的损坏部分。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的技术要求。2技术要求2.1通则2.1.1在本章,“液货舱”也包括了污油舱。2.1.2对公约第Ⅱ-2章所提到的惰性气体系统,其设计、构造和试验均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它的设计①和操作应能使并保持液货舱内的大气在任何时候不能燃烧,只有当这种舱需要除气时除外。万一惰性气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的操作要求,并估计不能作有效修理时,只有在采取了《惰性气体系统指南》②所规定的“应急情况”措施后,才能重新继续卸油、排除压载和必要的洗舱工作。2.1.3功能要求该系统应能:.1降低每一个液货舱大气的含氧量,而使空液货舱惰性化,以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水平;.2在港内停泊和海上航行的任何时候,保持任一液货舱内任一部分大气的含氧量(以体积计算)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但当需要对液货舱除气时除外;.3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得进入液货舱;但当要对液货舱除气时除外;.4驱除空液货舱的碳氢化合物气体,使随后除气工作时不会在舱内产生可燃气体。2.2惰性气体成份要求2.2.1惰性气体来源2.2.1.1惰性气体的来源可以是主或辅助锅炉的经过处理的烟道气体。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该系统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各自独立的惰性气体发生器,或其他来源或任何它们的组合气体,但应达到等效的安全标准。这种系统应尽可能符合本章的要求。系统不准使用储备的二氧化碳,除非主管机关确信来自系统本身所产生的静电着火危险已降至最小程度。2.2.1.2该系统应能以船舶最大卸油率的125%(以体积计算)向液货舱输送惰性气体。2.2.1.3该系统以所需的任一流速向液货舱输送惰性气体时,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含氧量(以体积计算)应不超过5%。2.2.1.4惰性气体发生器应装有两台燃油泵。如果在船上备有燃油泵及其原动机的足够备件,以便船员在燃油泵及其原动机发生故障时进行检修,则主管机关可允许只装1台燃油泵。2.2.2洗涤器2.2.2.1应装设烟道气体洗涤器,使其有效地冷却2.2.1.2和2.2.1.3条所规定的全部气体并清除其中固体颗粒和硫的燃烧产物。冷却水系统的布置应保证连续向惰性气体系统供应足量的冷却水而①参见MSC/Circ.677通函《关于阻止火焰进入油船液货舱装置的设计、试验及安装的修订标准》和参见MSC/Circ.450通函/Rev.1修正《关于在设计液货舱透气和除气装置时应考虑的经修正的因素》。②参见MSC/Circ.485通函《按照公约的惰性气体系统要求的澄清》以及经MSC/Circ.387通函修正的MSC/Circ.353通函《惰性气体系统修正指南》。不妨碍船上其他任何重要用途的供水。此外应设有替代的冷却水供水装置。2.2.2.2应装设过滤器或等效设施,以减少被带到惰性气体鼓风机里去的水量。2.2.2.3洗涤器应位于所有液货舱、液货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分隔开的隔离空舱的后方。2.2.3鼓风机2.2.3.1应至少装设2个鼓风机,应能向液货舱至少输送2.2.1.2和2.2.1.3条要求的惰性气体体积。如果带有气体发生器的系统能向所保护液货舱输出2.2.1.2和2.2.1.3条规定的惰性气体总量,则主管机关可允许只设1个鼓风机。但船上应备有鼓风机及其原动机的足够备件,以便船员在鼓风机及其原动机发生故障时进行检修。2.2.3.2惰性气体系统的设计应使其作用在任一液货舱的最大压力不超过该液货舱的试验压力。在每个鼓风机的进、排气连接管上应装有截止阀。应装设能使惰性气体设备的功能在开始卸油以前达到稳定的装置。如果用鼓风机来除气,则它们的空气进口应装有盲断装置。2.2.3.3鼓风机应位于所有液货舱、液货泵舱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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