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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车辆使用费的列支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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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车辆使用费的列支和税务处理 &nbsh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有关车辆使用费的列支和税务处理         车辆使用费是指单位使用用车人的车辆并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或单...

有关车辆使用费的列支和税务处理

&nbsh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有关车辆使用费的列支和税务处理

 

 

    车辆使用费是指单位使用用车人的车辆并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或单位向用车人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支付的租赁费用。关于车辆使用费的税务问题,主要弄清楚单位给予用车人的车辆使用费或租赁费,作为单位来讲能否在税前扣除,对个人来讲应怎样缴纳税收等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税函
     [2021]245号)文件规定,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条已经很明确,单位给予职工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既然要交个人所得税,就应明确怎样计算,是全额计征呢还是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计征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由于国税函[2021]245号只涉及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活动使用的车辆。公务活动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所从事的以单位事务为主的活动,这一活动过程中使用的车辆就是公务用车。因此,这一文件对任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的公务用车改革中形成的个人收入都适用(以各省规定为准)。
     从以上分析可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再计算个人所得税。但这是总的原则,实际操作起来还得因个人发放补贴收入的形式不同而不同。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三种形式。第
     一、单位的车辆先拍卖给个人,后以私家车名义用于公务活动,单位给予一定的用车费用;第
     二、单位的车辆所有权仍归单位,仅使用权转让给个人,由个人保管,单位给予一定的用车经费;第
     三、公务活动中使用个人自己购买的车辆,单位给予一定的费用。跟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三种形式,单位在公车改革中对个人发放补贴收入的形式,根据《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245号)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该种形式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公车改革对象的职工发放,另一种是对非公车改革对象的职工发放。而前者补贴金额要比后者大很多。个人享受公车改革的现金补贴后,车辆使用中的所有费用单位都不再负责。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的,单位支付的现金补贴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
     (二)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
     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是目前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中最普遍的做法,允许报销的项目限于车辆有关的费用,例如泊车费、过桥过路费、油料费、修理费等,但不同单位限额报销的额度相差非常悬殊。在这种方式下,单位在费用中列支的给个人报销的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
     在限额报销的税务处理时应注意两个问题是:
     1、限额报销中,必须以实际报销的金额确认个人收入。如每月限额报销3000元,但个人仅报销2800元,则必须以2800元作为个人收入;
     2、有些单位仅规定全年限额报销数,而不一定规定每月限额数。如允许一年报销3万元,这期间每月报销的额度不做限制,那么税务认定必须与企业的规定一致,即不能强行要求每月报销的数额一样,只要全年报销数额在限额内即可。
     (三)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
     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公车改革对象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的支付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一次性支付,即拥有车辆的个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赁费(实际是收回百分之几的购车成本);另一种是按月支付,即在租赁期内每月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租赁费。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
     采用这种方式需要注意两个问题是:
     (1)租赁费支付时间一般在车辆使用有效期内,如果车没有了,租车的名义就不存在了。
     (2)支付的租赁费用可能超过车价款,其与日常车辆使用费的处理相联系,如果单位不负责日常使用费,则租赁费一般会大于车价款,否则就小于车价款。
     (四)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这种方式实际是前述第二种限额据实报销的扩大,即只要与车辆有关的费用不管额度多大,都允许报销。在这种方式下,除车辆保险等有可辨认的车辆归属外,其他费用如油料费、修理费、过桥过路费等都难以分清车辆归属,报销漏洞非常大。因此,使用这种方式支付车辆费用的单位不多。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单位支付给个人的车辆费用即是个人收入金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车补贴和单位为个人购车的区别。
     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21]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汽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汽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21]158号)及其补充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不是公车改革的范围,仅是个别行为,只是属于一次性购车支出,没有补贴支出。
     而《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245号)所规定的
     内容则包含以下两点:
     1、公车改革单位实施改革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普遍或大部分对象的适用行为,不是仅限于个别对象的行为。
     2、单位首先要减少车辆或不再增加车辆,而将单位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内必须支出的车辆费用转移给个人。这样,单位减少了车辆费用支出,而个人相应增加了收入。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245号)规定,个人在公车改革中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一律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范畴,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执行时,征税会涉及三个问题:
     1、由省级政府确定一个免税金额,个人取得的补贴收入在免税额以内的部分不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征税。
     2、按月发放补贴收入的,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不按月发放补贴收入的,按所属月份平均分摊,并计入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根据以上规定,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业务进行处理。
     第二篇。该列支的费用不列支隐藏税务风险该列支的费用不列支隐藏税务风险某年7月,我应聘进入a公司,该公司是一家非煤矿山企业。当年年末,因公司财务会计辞职,我开始担任公司的会计。自我到公司以来,没有发生税务人员前来检查的情况,曾听前任会计说过,公司的账务处理十分完美,税务管理人员非常满意。我想,从这样的会计手中接过账务,一定会很顺心。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接触公司的事务越来越多,知道的也越来越多,心中的疑虑就渐渐地滋生开来了。加之接手后面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为有越来越多的疑虑,我决定仔细地查看上一年度的账务处理情况。带着疑虑,我开始查阅公司上年度的账册。我仔细检查了上年度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各种税费的计提和扣除情况,没有发现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现象。我想也许是自己多虑了吧,前任会计对公司的账务处理确实十分完美。我真的十分庆幸自己有这样的前任,然而在庆幸之余,心中总有一丝不安
     与焦虑。究竟是什么事让我这样的揪心不能释怀呢。我放下手中的账册陷入了深思。一般来说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支出,是最典型的偷、逃税手段。一个企业有没有可能在少计收入的同时也少列支出呢。想到这里,我茅塞顿开,前几天公司发生的一件事情在我的脑海中浮现——公司员工老陈把刚做好的资料拿回公司报账,我向他要相关的发票,他说没有。于是我重新打开了上一年度的账册,仔细查阅了该年度的管理费用科目,在该科目下列示了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这些都符合企业所得税对费用扣除的要求。但我没有发现应作为管理费用列支的咨询费、勘测费等,这让我很是纳闷:这些费用作为非煤矿山企业来说是必需的,为什么没有列支,难道说这些费用放入其他科目核算啦。于是我给前任会计打电话,才知道公司根本就没有该项列支,因为公司的这些支出根本就没有取得相应的票据。从账面上看,前任会计的处理确实完美,然而透过这看似完美的账务处理,我不禁要问,这些费用能不
     列支吗。当然不能。
     从税务角度分析,这样处理的后果会让企业承担什么样的税务风险。
     首先,咨询费、勘测费是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发生的费用,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要素,因此,企业少了这些费用根本是说不过去的;其次,如果企业缺少这些费用的列支,那么企业必要的资料(如《矿山治理与生态恢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矿山储量动态报告》等)又是从何而来。总不能是自己从天上掉下来的吧,也不可能是企业自己给自己做的吧,企业没有这方面的资质;再次,既然这些资料都出自相关机构之手,企
     业就得有支出,有支出不列支,企业能说得过去吗。
     企业既然有这些支出,企业账务处理上就得列支,企业账务上没有列支,说明企业是用账外的其他资金支付的。那么这些账外资金从何而来。难道是企业有账外经营。由于企业存在账外经营,那么企业同样就存在偷逃税的情况,企业不但要确认相应的收入,还要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同时
     还得调增企业应税所得额,从而调整汇算清缴期间的应纳所得税额。
     面对看似完美的账务处理,如果不仔细分析,很难发现问题;然而结合企业自身所处的行业分析对比,就不难发现,行业必要的费用支出如果企业没有正常列支,具有极大的涉税风险。为此,我只好敦促企业老总们先进行自查,重新确认企业隐藏的、未正常申报的收入,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接受税务处罚。同时重新取得已支出的行业必要费用的票据,正常列支,此后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降低企业的
     涉税风险。
     第三篇: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一、直接融资租赁.................................................................2
     1)出租人会计处理........................................................2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33)资产折旧的计提........................................................4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5
     二、经营租赁.........................................................................5
     1)出租人的处理............................................................52)承租人的处理............................................................5
     三、售后回租.........................................................................6
     ⒈出售资产......................................................................7⒉租回资产......................................................................7
     四、税收政策及优惠.............................................................8
     1)增值税........................................................................82)印花税........................................................................93)企业所得税..............................................................10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一、直接融资租赁
     1)出租人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8.14%(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
     ⒈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⒉租出设备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50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7.55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2.55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14万元贷:租赁收入
     8.14万元⒋租赁期届满
     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期费用)。
     承接上面案例承租人:
     第一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10=1500000(元);现值计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pa(10期,
     8.14%),现值合计=1000187.26,现值大于公允价值(1000000)。因此,
     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0000元。
     第二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500000-1000000=500000(元)会计分录:
     ⒈从出租方租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
     50万元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25.5万元(15*17%*10年)贷:长期应付款
     175.55万元⒉支付租金,分摊确认费用
     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7.55万贷:银行存款
     17.55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万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2.55万借:财务费用
     8.14万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8.14万元
     3)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折旧政策
     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
     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
     1.返还租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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