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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nullnull民 法 学 教 程Email--zhaojh13@126.comnull授课前言null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 摘自《为权利而斗争》 [德] 鲁道夫•冯•耶林null每一个人呵护着我们慈母般犹如民法什么是民法?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平等”之学 民法是“自...

民法总论
nullnull民 法 学 教 程Email--zhaojh13@126.comnull授课前言null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 摘自《为权利而斗争》 [德] 鲁道夫•冯•耶林null每一个人呵护着我们慈母般犹如民法什么是民法?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平等”之学 民法是“自由”之学 民法是“权利”之学 为什么要学习民法为什么要学习民法民法提供了指引我们与他人交往的“行为规范”的礼度 [规范之礼] 民法提供了“定纷止争”的方法 [止争之道] 民法的完备和实行是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法治之路] 民法学习中要面对的几个问题民法学习中要面对的几个问题简单、滞后与内在冲突的民法现状与复杂的和体系化的民法理论的矛盾 民事审判的司法腐败现象对民法学习的负面影响 民法学界状况对民法学习的影响 民法理论与民事法律实践的关系 民法学习的基础null目 录 第一部分 导论 第二部分 总论   第三部分 人身权论  第四部分 物权论  第五部分 债权论   第六部分 侵权行为论null第一部分 导论一、法学教育及方法改革 学习法律的人通常自称为法律人(lawyer,jurist)。那么法律人和非法律人究竟有什么区别呢?这是每一位法学教师和法学院学生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我认为,通常可以将法律人的基本素养归纳为:(一) 法律人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1、具有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强烈愿望和勇气,做正义的捍卫者。 1、具有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强烈愿望和勇气,做正义的捍卫者。  象马克思、列宁、林肯等巨人都是我们的同行,在美国70%多的总统是法学院的毕业生。null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所著的《为权利而斗争》,系统阐述了法律人应当具有的斗争精神,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杨振山先生将法学视为“道”,认为法律是治国之道、济世之道。  这些都在教导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有什么样的精神境界和追求null  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和一般的法律爱好者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他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法学系统知识可以归纳为:2、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null(1)现行法律制度及其历史渊源;(2)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3)法律思想及法律制度的价值;(4)外国法律制度。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有一套独特的方法。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方法论。台湾的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有一套独特的方法。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方法论。台湾的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3、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null  就是解决各种纠纷的能力。这种能力除了运用法律的能力外,尚包括其他的社会经验。需要在实践中逐渐积累。需要具有心理学、社会学、风俗学、伦理学等大量的社会知识。   试举一例4、具有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  某张王氏年轻时丧夫,生有一子,为孩子着想,故未再嫁。后与本村一男子长期通奸。遭村民耻笑。其子多次劝其母和对方断绝关系。其母不听,其子遂怀恨在心。待其母年事已高请求赡养时,其子以其母和他人长期通奸,败坏其声誉为由拒绝赡养。其母诉至法院。对于本案,不知诸位同学应如何处理?  某张王氏年轻时丧夫,生有一子,为孩子着想,故未再嫁。后与本村一男子长期通奸。遭村民耻笑。其子多次劝其母和对方断绝关系。其母不听,其子遂怀恨在心。待其母年事已高请求赡养时,其子以其母和他人长期通奸,败坏其声誉为由拒绝赡养。其母诉至法院。对于本案,不知诸位同学应如何处理?再举一例:  有一农村家庭,父亲年事已高,有宅基地一处,膝下有两个儿子。按照农村习惯,请本族族长立下一份文书,文书的内容既包括父亲赡养的内容,又包括宅基地的分配。最后,由父亲、两个儿子和族长签名、加盖手印。按照民法的理论,这种文书就非常特别,它既包括兄弟两人的约定,又包括父亲所立的一份遗嘱。而这种情况在中国的农村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我们还要有风俗方面的知识。 再举一例:  有一农村家庭,父亲年事已高,有宅基地一处,膝下有两个儿子。按照农村习惯,请本族族长立下一份文书,文书的内容既包括父亲赡养的内容,又包括宅基地的分配。最后,由父亲、两个儿子和族长签名、加盖手印。按照民法的理论,这种文书就非常特别,它既包括兄弟两人的约定,又包括父亲所立的一份遗嘱。而这种情况在中国的农村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我们还要有风俗方面的知识。 null  根据上述对法律人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分析,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传授法学的系统知识,培养学生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的能力。(二)法学的教学方法及其改进措施具体分为四个方面:null 1、提升法律人的精神境界;2、传授法学的系统知识;3、进行法学方法的训练,重点是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4、培养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null(一)民法的历史渊源二、民法学入门null  据〈牛津法律大词典〉记载:“罗马法系指从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建立至公元1453年君士坦丁堡失陷致使东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时期建立的法律体系。1、民法发端于罗马私法null  最有名的有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十二铜表法》和公元527年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主持编篡的《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包括《优帝法典》,《学说汇篡》,《法学阶梯》和《优帝新律》。  罗马法在历史上跨越了大部分古代法时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和部分中世纪法时期,古罗马法仅指公元476年以前的罗马法律制度,前后共分为三个时期:君主时期(前753年——前510年);共和时期(前510年——前31年);帝国时期(前31年——公元476年);在罗马国家的整个历史进程中颁布大量的法律。null   最初,罗马私法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到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将罗马市民权赋予罗马帝国的所有公民,至此,罗马私法合二为一。但仍沿用市民法的称谓,即市民法和罗马私法同义。2、民法的语源渊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3、民法的内容渊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null  近代,由于古罗马法的精神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导致罗马法的复兴,近代国家纷纷以罗马法为蓝本制定了本国的民法典,如法国在1804年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德国于1896年颁布了《德国民法典》。之后,分别是《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这些法典在罗马法的基础上,经过不断的完善,终于发育出一套体系庞大、严密的民法体系null  民法文化是一种外来文化、它的价值理念、文化内涵、概念体系都是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的。尽管自20世纪以后,特别是近20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目前仍然有文化补课的迫切任务。小 结null  我国的民法典正处于制定和颁布阶段,其法典的体例和形式倾向于德国的学说汇篡式。(二)民法的体系  主要结构包括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亲属法。null  在民法的课程安排上,我们将民法学的内容分为几个授课单元,包括:民法总论、人身权法、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 民法基础的授课内容主要包括:民法总论、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以及侵权行为法。(三)民法的授课安排null民法以私权为主线,以法律关系为引导(四)民法的学习技巧1、民法的体系化  其逻辑主线是人的民事权利。按照这一主线,再结合各种民事权利的性质。形成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这样一个体系。null  物权、债权、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都是高度抽象化、类型化的概念。然后,民法再通过其内在的逻辑组成一个有机整体。2、民法的类型化  民法的精神是对人的解放的终极关怀,是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的实现。  民法的精神是对人的解放的终极关怀,是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的实现。解释(五) 民法的精神null  首先,民法通过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从整体上为人树立了榜样,是理想的人,民法通过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制度给人以生存权、机会权和发展权等各种各样的权利。民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  是通过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及具体的民事权利制度体现出来的。null民法的理想是让现实的人获得民法上所有的权利,实现人的全面、彻底的解放。  所以,民法是济人之道、生前之道,是现实的道。《民法总论》教学安排《民法总论》教学安排1、总结:每一章节的“名词解释”,并整理民法专题 2、提问:尝试自己查找资料解答,或,书面方式提问 zhaojh13@126.com 3、辩论:几乎任何的民法判断都是有条件和有争论的 4、实践:媒体说法、法院听庭、义务咨询与民事诉讼 5、写作:认真完成《民法总论》的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民法总论》相关法律条文《民法总论》相关法律条文《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侵权行为法” 参考:台湾地区、或德国、法国或日本国《民法典》课外参考书目、资料课外参考书目、资料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年。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部分 总论第二部分 总论      制作者:赵建洪           E-mail:zhaojh13@126.com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 自然人第五章 法人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九章 代理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章民法概述导论导论一、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什么)及区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依据什么区分) 二、私法与公法在实体上的差异(比较什么)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为什么区分)私法与公法实体上的差异及关系私法与公法实体上的差异及关系1、在私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通常是那些自由的、不需要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理由的决定 [自主决定] 在公法中,是那些受约束的决定[职权法定] 2、私法——个人自由决定的特征 (1) 私法的两大支柱: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 (2)“私法主体的动机是一种禁忌,主体充其量是对自己承担责任。” [自己责任]null3、公法——须有法律依据以及一定的权限 (1) 必须说明理由。如,税法。因为: 〖1〗  国家拥有权力,实力远在单个的人之上,如果没有限制,很容易变成极权专制国家; 〖2〗  法律后果一般不归属于或完全归属于决策者  4、关于社会法——私法公法化 (1)所谓的社会法,指在私法中,决策受约束的那部分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2)社会法,使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一)   法治(RULE OF LAW)理念的要求 1、政治国家(公法)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 2、权力(POWER)(限制)与权利(RIGHT)(自由) 3、宪政的标准——分权未确立或权利无保障,则无(真正的)宪法(二)法律运作的需要(二)法律运作的需要1、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域 2、  适用的法律规则 3、 不同的推定原则(民法上的权利推定——法无明文规定时即为可以 [c12] ) 4、  采用何种救济方法与制裁的手段([c13]关于和解) 5、 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6、  立法上的法律安定性差异(三)私法的优越性(三)私法的优越性1、私法的优越地位(理论与实践) 2、私法的人格与决策的自由,令私法地位重要,其某些范围进一步扩展(行政契约、市政建设社会化等) 3、来自公法扩张的威胁null(四)、公行为与私行为的划分标准1、关系的主体中是否有国家 2、行为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3、关系的主体的地位是否平等 4、关系的主体的行为意志是否受非法律因素的限制民法的构造民法的构造结论结论民法属于典型的私法 民法只调整私人关系 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确认和保护私有权利null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章null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民法规范。第一章null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第一章null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一章null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第一章null(一) 财产的概念第一章1、特点 1)有用性 2)稀缺性 3)可支配性 4)不是物质性人格要素(如身体器官) 5)合法性基于归属和流转而定义的经济资源,是经济资源的法律表现 2、分类2、分类1)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有体物)——能为人们掌握和控制,可以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和人们的生活中加以利用的物质资料,如土地、汽车等。 无形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财富,具体包括智慧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劳动力等。 2)积极财产——物 智慧财产 物上利益 债权。 消极财产——债务(二)、财产关系(二)、财产关系——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只调整财产归属和交换关系。 1 、财产所有关系1 、财产所有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财产支配关系——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因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而产生的关系。 都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均由民法调整。 主要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一般认为,民法所调整的动态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系、遗产继承关系、近亲间的扶养关系等。2、财产交换关系2、财产交换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财产)而产生的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移转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解决财产的流转问题。 民法调整的财产交换关系包括有偿移转关系和无偿移转关系。法律上表现为债和合同关系。null 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在平等主体间的动态财产关系(如买卖关系、赠与关系等)由民法调整,发生在不平等主体间的动态财产关系(如征纳税关系、财产征收关系等)由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 4、财产关系在实质上不是指人与财产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null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第一章(二)种类(二)种类1,人格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在法律关系上反映为主体资格权利和主体资格关系。 人格——生物学上的人被承认为法律上的人的状态,这种承认的结果表现为国家赋予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以权利能力。 社会成员作为独立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自然人的人格主要有身体、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自由、隐私、肖像等; 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等。2,身份关系2,身份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关系。 身份——人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即人在其置身的社会组织结构中所处地位的标志。 现代民法中的身份关系只指亲属关系和配偶关系,监护关系。 身份权在法律上表现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亲权等。null(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 主体地位平等2. 与人身不可分离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第一章三,民法的理念和性格三,民法的理念和性格(一)市民法的传统理念 1、私权神圣―――民事权利受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威均不得侵犯,非依公正的司法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民事权利是自然和当然的权利,是无须解释的事实。 民事权利系统是开放的,权利的类型具有发展性和开放性。 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2、身份平等------法律资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仅仅是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而非结果平等。 3、意思自治------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志、理性判断,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自主参与和自主选择。 自己责任-------选择、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自己承担,否定连坐。 过失责任-------过失---加害行为实施之际未尽应有的注意或虽尽注意但料事错误的心理状态(二)传统民法理念的怀疑和限制(二)传统民法理念的怀疑和限制1 、对私有财产制度的限制和怀疑。 私产是万恶之源。 公有制体现社会主义的先进。 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尊重公共利益,禁止权利滥用—限制所有权滥用。 2 、对市场的限制和怀疑 市场自由主义------社会控制主义、福利主义。 保护劳工。   保护消费者。 限制契约自由。    工业灾害立法。 产品责任立法。    治理经济环境立法。 3、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三)民法理念的现代修正(三)民法理念的现代修正1、 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正 (1)所有权绝对原则 a、  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 b、  内容:行使的自由与不行使的自由 c、  个人主义的哲学理念null(2)所有权的社会化 a、  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附有义务” b、  限制包括: 积极的限制——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相邻关系 消极的限制——取得时效制度 null2、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 (1)契约(CONTRACT)自由原则 a、  契约自由的含义 b、  自由的内容 c、 自由的广泛性意义——私法自治 (2)契约正义的限制 a、  问题:地位实质的不平等与缺乏弹性之需求 b、  限制的方法: 公法监督 扶助贫弱者 违背公序良俗无效null3、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1)过错责任原则 a、  内容:如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即使损害他人,也不负担赔偿责任。 b、  理由与背景 (2)无过失责任原则 a、  确立的背景 b、  无过失责任原因 -   意外灾害的严重性; -   填补损害的必要性 c、内容:只要有损害结果,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一律承担赔偿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 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推定被告有过错而应负担民事责任。null(3)所有权的社会化 所有权社会化的观念认为,“所有权制度,是将社会的物资,信托于个人,其目的本来在于物尽其用,而不重归谁所有。因此,法律保护所有权的意义,在于发挥物的本来效能,以增进社会福祉,造福人类。” 故,所有权的行使与不行使,均须以社会全体利益为前提。一言以蔽之,即所有权社会化。(三)民法的性格(三)民法的性格权利本位 身份平等 规范的任意性(注重协商与自由选择) 纠纷的可调解性 责任的同质救济性(以相同的方式予以救济)四,民法的性质四,民法的性质西方人一手两部圣书:一书是《圣经》,以求心灵的净化、精神的寄托;另书是《民法典》,以求财产的安全、人格尊严的保障。(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私法 ——间接干预、事前调整、任意性规范调整null(二)、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权利法 1、民法“首要的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任务是以在社会关系中提供自由保证并要求责任自负的原则完成的。国家从公民手中拿走的决定权越多,个人为自己的行为所负的责任限制就越多,司法就越会失去其本质。” 2、马克思: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三)、民法是市民法(三)、民法是市民法我国称“民法”,是沿用日本学者的不确切翻译。 “民法”作为市民法的意义,首先在于 “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具有自利性。 法国自16世纪,将人分为五等:公民、市民、居民、土著与臣民。市民是取得了市民证书的人,可以参与行政但不能担任最高行政,市民证书给他以经营各种商业的权利。 把民法中的“民”界定为市民,还由于民法的各项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不要求民事主体遵循过高的道德标准。所以,民法的大部分规范都贯彻了“经济人”“自利人”假说,把民事主体设想为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四)、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现代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都是直接针对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设置的民法制度。null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公元6世纪,罗马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编纂工作。先后编纂了《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和《新优士丁尼法典》,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第一章null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一)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法系法典的一个典型。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由总则和三编组成,第一编(7~515条),人法;第二编(516~710条)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711~2283条)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第一章null《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充分反映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法体系,结构严谨,语言明确流畅。但是该法典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视,这些都违背“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第一章null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严谨,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第一章(二)《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的体系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null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20世纪初叶,在内容上具有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瑞士将合伙法、公司法和票据法并入债法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制的先河。第一章null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也采民商合一制,对公司、合伙、合作社等作了详细规定,还包括有价证券、票据及保险方面的规定。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在体系上有其特点,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没有规定在民法典中,而是另立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劳动关系、土地关系方面也制定了单行立法。第一章null四、我国的民事立法(一) 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末及公布,清王朝即覆灭。(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采民商合一制。第一章null(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法典在内地失去效力。长期以来,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四)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重要的里程碑。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合同法》,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第一章null第四节 民法与民法学体系一、民法的体系(一) 《民法通则》为基本法(二) 《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三) 《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                别法第一章null二、民法学的体系(一) 总 论1.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2. 民事法律关系3. 民事主体4.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5. 时效与期间第一章null(二) 物 权(三) 债 权(四) 知识产权(五) 人身权(六) 亲 属(七) 继承权(八) 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第一章null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含义民法的渊源,是通常所说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这里,民法的渊源是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学。第一章民法的法源民法的法源null二、制定法(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二) 民事法律(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第一章现行制定法现行制定法1、  民法典(民法通则) 2、  成文的特别民法 (1)   一般的民事单行法,如,《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 《婚姻法》 《继承法》等 (2) 商事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3、民事法规,如,《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条例》等。 4、行政法律规范中的民法规范,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null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包括但不限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null三、习惯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第一章null四、判 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没有拘束力,一般说仅有指导或参考作用。第一章判例null五、法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程,但法理的作用不可忽视。法律的学理解释、法学著作、法学原理,对法官裁决案例实际上起着重要作用。第一章null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第一章null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章null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驻外使馆,以及我国的船舶和飞行器第一章null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第一章null(一) 民法的生效时间1. 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 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旅行。”第一章null(二) 民法的失效时间1. 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 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 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第一章null(三) 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第一章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null本章主要了解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等价有偿原则 四、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null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第二章null(一)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第二章null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 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基本原则对立法、司法与民事活动均有指导意义。第二章null(二) 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它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第二章null(三) 补充功能现行法规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而无具体民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民事主体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处理民事关系。第二章null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null第二节 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1.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二章null第三节 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2.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 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第二章null第四节 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1. 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和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二章null2. 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3. 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在发生重大事情变更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做出裁决。第二章null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原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第二章null1.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2. 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第二章null3. 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4. 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第二章null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二章null第七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此作扩大解释,其内含包括禁止权利滥用。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第二章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难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和确认的,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依据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含义 1、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概念null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 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三)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第三章三,种类三,种类财产法律关系——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为财产权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为人身权关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二)绝对权关系与相对权关系(二)绝对权关系与相对权关系——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区分。 1、绝对法律关系——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人格权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2、相对法律关系——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身份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权关系(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区分 物权关系——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null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null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另外,在一定的范围内,国家和国际组织也是民事主体。第三章null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第三章null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第三章null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含义第三章null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可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第三章权利的得丧权利的得丧null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一)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第三章null(二)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1. 行为行为事实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法律所称人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第三章  依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将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依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将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null2. 自然事实自然事实是指非人的行为构成的事实,又可分为事件与状态。第三章null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有学者称为具体的自然事实。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天然孳息的分离。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有学者称为抽象的自然状态。例如,时间的经过,继续占有,生死不明。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null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体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一) 民事权利的概念第三章本质null(二) 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财产权 以民事权利的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第三章null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知识产权----- 以受保护的知识性权利为客体的权利。 客体不是物,必须以法律维持客体的稀缺性,其内容为垄断性。 社员权------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团体的权利。 如 股权――其利益内容为参与权和狭义的财产权。null2 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1) 支配权------对于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绝对权——具有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对应义务的消极性——只须以不作为配合。 权利作用的排他性——同一客体上无法成立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支配权。 效力的优先性--同一客体上数个内容相容的支配权,成立在先者效力优于后者。 第三章2) 请求权2)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 ,权利的作用体现为请求给付。 效力的平等性---同一客体上的数个内容相容的请求权彼此效力平等。 效力的非排他性---同一客体上的数个内容不相容的请求权可同时成立。3)变动权:形成权、抗辩权 与 可能权3)变动权:形成权、抗辩权 与 可能权可能权,依自己的行为,使他人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如,代位权。 (广义)形成权: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包括: (1)狭义形成权,指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目的在于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2)抗辩权,指对抗、阻却、抵御请求权的权利,目的在于法律关系不生变化。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狭义形成权的作用狭义形成权的作用4) 抗辩权4) 抗辩权——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的权利。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 效力在于暂时阻却请求权的效力。 分为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前者如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后者如因时效届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广义的抗辩广义的抗辩诉讼上抗辩与抗辩权的不同诉讼上抗辩与抗辩权的不同诉讼上的抗辩(1) 权利障碍(权利未存在)的抗辩常见类型诉讼上的抗辩(1) 权利障碍(权利未存在)的抗辩常见类型诉讼上的抗辩(2) 权利毁灭(权利归于消灭)的抗辩的常见类型诉讼上的抗辩(2) 权利毁灭(权利归于消灭)的抗辩的常见类型权利的体系权利的体系null 3,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第三章1)绝对权1)绝对权 ——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且可对抗不特定人,以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为义务人的权利。也叫对世权。如:人身权、所有权、知识产权。 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义务的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不侵扰。 权利人无须义务人的作为自己可直接实现其权利。 2) 相对权 2) 相对权 ——必须由特定的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方可实现的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抗辩权、请求权。 义务人是特定人。 相对人的义务主要体现为作为,但也有不作为。 只有通过义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只能请求特定人,只能对抗特定人。 null4、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第三章null5. 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第三章null6. 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第三章7、专属权和非专属权7、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根据权利能否转移 专属权——因依附于特定主体不能转移的权利,如人格权。 非专属权——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而转移于其他主体的权利。如财产权。null(三) 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分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第三章(四) 权利的时间限制(四) 权利的时间限制1、 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一个特定时间内行使其形成权,期间一旦届满,形成权即告消灭的法律制度。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行使其形成权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期间即为除斥期间。如:合同撤消权1年。 除斥期间一般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形成权null2、消灭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一个特定时间内行使其请求权,期间一旦届满,当事人行使其请求权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导致请求权产生的母体权利并不因此而丧失。 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一般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null1.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第三章2.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null(1) 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第三章(2) 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null二、民事义务(一) 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第三章null(二) 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相关联的,因此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民事义务的分类也有相关联相类似之处。第三章null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其相对独立的分类,主要分类如下:1.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第三章null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第三章null2.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不作为义务。第三章null三、民事责任(一)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益的法律后果。第三章null2. 民事责任的特征(1) 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2) 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3)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第三章null3. 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 责任的法律强制程序不同。(3) 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4) 责任形式不同。(5) 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1) 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第三章null(二) 民事责任的分类1.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这是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所谓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这种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法律保护的权利性质、各种责任的发生前担、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等都不相同。第三章null2.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这是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而作的分类。财产责任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非财产责任则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区分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的主要法律在于:财产责任的实现会受到责任人实际财产状况的限制。非财产责任的实现则不会受当事人财产状况的限制。第三章null3.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这是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所作的分类。所谓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第三章null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得以一定范围内或限额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区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意义主要在于:在民事活动中,无限责任为原则,有限责任是例外,一般说来,有限责任适用于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场合。第三章null4.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地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应共同地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属于单方的多数人责任。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可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第三章null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第三章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null5.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这是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进行的分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章null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由双方或多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第三章null(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依法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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