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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10年30号文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萧政办发〔2010〕30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示范村建设要求,规范安置行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实施范围     城区四街道和宁围镇、闻...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10年30号文件)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萧政办发〔2010〕30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示范村建设要求,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安置行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实施范围     城区四街道和宁围镇、闻堰镇区域内的所有村(社区);新街镇、义桥镇绕城公路以内的村(社区)以及所前镇的城南村;大江东新城规划区内七个街道范围的全部区域;临浦、瓜沥组团中心镇的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     二、 实施对象     在实施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下列对象之一:     (一)征地拆迁户、无(危)房户、符合条件自行拆除旧房户等农户(以下简称农户)。     (二)已就地“农转非”的居民。     (三)转制社区的居民。     三、 实施要求     (一)实施范围内农户的住房按城市示范村建设要求实行多层或高层安置。     (二)城市示范村建设住宅,基础设施和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范围。     (三)住宅规划设计技术指标,按照《萧山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实施。     (四)城市示范村小区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房屋单体方案由建设主体负责编制,在征求安置户的意见后,按建设工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 建设主体与 工作职责 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职责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财务部工作职责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实施城市示范村建设区域内的各镇街及有关管委会为建设主体,负责区域内城市示范村建设的规划选点、征地拆迁、劳力安置等工作。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城市示范村建设所需资金由各建设主体负责解决,主要筹措渠道:     1.农户购房款。由各建设主体按区有关文件制定相应的收缴办法,报区政府备案。     2.部分配套设施(含车库等)的销售款。     3.置换土地的收益分成。     4.区级重点工程拆迁的购房差价补助。     5.建设主体融资。     (二)城市示范村建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定期审计。     六、 人口与面积核定     (一)安置标准。住房建筑面积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多层每人安置50平方米;高层每人安置60平方米,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农户,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二)人口确定。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其中: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28周岁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已婚夫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实施多层、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拆迁地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民(包括拆迁地征地农转非人员),另一方为户口在本区,并且居住在村(社区)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居民,居民方可按其家庭常住人口计算。     有子女(含符合条件的入赘人员)为农业户口的老人一般不得单独立户,在整户进入城市示范村安置的前提下,若本人有要求,经申请,允许单独领取房产证。若本人为农业户口,子女均为非农业户口的可单独立户。孤寡老人原则上进入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     在本区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购房人口: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结婚已三年以上的配偶(配偶方户口所在地未独立审批建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和一体化安置政策);     2.原户口在本区,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含初级士官,但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3.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教人员;     5.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拆迁人户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是指其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且被拆迁人为独生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享受过房改及拆迁安置等政策的不列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以下人员列入照顾安置     1.被拆迁人的非农子女。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的农业人口,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其非农子女常住在父母处,户口在本区或滨江区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的农业人口,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其非农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已经结婚,常住父母处,且户口在本区或滨江区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安置:     ①非农成家子女与其家庭成员(非农成家子女的配偶和子女)均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一次性照顾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②非农成家子女、配偶及其子女(被拆迁人的孙辈)有一方享受过货币分房的,享受过的一方不再安置。     ③非农成家子女及其配偶有一方享受过实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房改房,下同)的,则非农成家子女夫妻两人不再安置,被拆迁人孙辈在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前提下,酌情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孙辈人口在2人(含2人)以内的,照顾安置50平方米,人口在3人(含)以上的,最多照顾安置80平方米。     2.被拆迁人的子女为已婚大中专毕业生。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拆迁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区内非农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在拆迁地,若该非农子女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且与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未生育的,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安置200平方米(其中15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农子女的配偶已享受货币分房的,该配偶不再安置。未生育的,安置100平方米(其中5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农子女的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的,该非农子女与配偶均不再安置。被拆迁人孙辈酌情以成本价照顾安置,一次性照顾安置80平方米。     3.被拆迁人户内的农嫁居人员。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户内有农嫁居人员,户口未迁出,且居住在拆迁地的,若整户拆迁,整户选择多层安置的,该类农嫁居人员按以下方式安置:     (1)农嫁居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农嫁居人员及其子女一次性照顾安置100平方米。子女为农业户口,按优惠价购买;子女为非农户口的,70平方米按优惠价购买,3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2)农嫁居人员的配偶享受过货币分房的,农嫁居人员及其子女一次性照顾安置80平方米,子女为农业户口,按优惠价购买,子女为非农户口的,30平方米按优惠价购买,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3)农嫁居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农嫁居人员不再安置,其子女一次照顾性安置50平方米,子女为农业户口的,以优惠价购买;子女为非农户口的,以成本价购买。     4.已享受房改人员。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的配偶享受过货币分房的,被拆迁人及子女按规定进行安置,其配偶不再安置。     若在参加货币分房时,因在农村有住宅,而扣除部分房款的,在实际拆迁安置时,按其扣除部分的房款折算成当时的房改面积,以成本价购买。     (2)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被拆迁人的配偶不再安置,被拆迁人可照顾安置50平方米,以成本价购买。被拆迁人的子女为拆迁地农业户口的,安置面积按农业户口政策安置;被拆迁人的子女为区内非农户口的,安置面积按非农子女的政策安置,以成本价购买。     5.世居居民。     世居房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对户口在区内或滨江区,且一直居住在世居房内,拆迁后确需住房安置的世居居民,安置面积参照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安置人口:     (1)一至二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5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2)三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80到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     (3)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20到4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40平方米安置,每户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     独生子女安置人口按1人计算。     所有权人或其他家庭成员享受过货币分房的,享受过货币分房的人员不再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按实计算安置人口,按优惠价购买。     若世居房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享受过实物分房的,享受实物分房的夫妻双方不再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按实计算安置人口,按成本价购买。     “世居”是指至少有一代在所在村(社区)出生,且居住在该村(社区)的非农家庭。     6、以上所列的“户口在滨江区”是指户口原籍地在萧山,因行政区域调整后,户口在滨江,但实际常住在拆迁地的。     7、以上所列的面积为多层面积,高层住宅的安置面积以多层安置面积为基准,同比例增加。     七、价格核定     (一)农户申购安置房的优惠价、无房户申购安置房价格、杂物间、阁楼、车库等价格的确定按《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安置价格调整意见》〔萧政办发(2009)94号〕文件执行。     (二)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的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     (三)成本价由建设主体报区物价局和区财政局审定。     (四)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八、产权与管理     (一)城市示范村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参照经济适用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土部门发放。转让出售时,按规定补交规费、税费及土地出让金(按经济适用房规定补缴)。     (二)农户入住城市示范村后,行政管理维持原体制不变,在整体建设完成后,纳入社区管理。     九、其他规定     (一)凡购买城市示范村住宅的对象,需经资格认定审查,具体条件按本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由村(社区)调查、集体讨论,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经所在镇街或管委会审核后报区城乡一体办核准,在区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安置通知。     (二)所有入住城市示范村的对象,在领取钥匙前必须腾空或拆除原有的住房。不腾空或不拆除原有住房的不予选购房。     (三)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由各镇街、管委会(建设主体)提出,经区城乡一体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萧政办发〔2003〕133号)和《关于〈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政策条文的说明》(萧政办发〔2003〕210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意见由区城乡一体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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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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