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好中央惠农强农政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全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补贴产品的经销秩序,维护购置补贴农机产品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机械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销售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农机产品的经销商(以下简称“农机补贴经销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农机购置补贴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营户。
第四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经销商管理。
第五条省农机补贴经销商必须取得安徽省农机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自觉接受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农业机械销售业务2年以上,并经各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有多年良好的销售完税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及相关证明。
(二)上一年度经销农机产品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经营、仓储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在其产品经销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络,有较强的“三包”售后服务能力,取得规范的农机维修相关专业资质证书的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备有服务车辆。
(五)企业有健全的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六)诚信经营,两年内无农民群体性产品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产品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
第六条省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设置与推荐方式
(一)A方式:入选当年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直接统一与省财政结算补贴资金,可推荐1至25家经销商,经销商不与省财政结算补贴资金。
(二)B方式:入选当年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推荐1至6家经销商,并由经销商直接与省财政直接结算补贴资金,生产企业不与省财政结算补贴资金。
(三)生产企业对所推荐经销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农机补贴经销商申报与确认
(一)已列入省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本企业产品经销商。
未列入省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的生产企业可在每年度参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选型时,按规定要求将推荐的经销商推荐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及建议书正式函告省农机主管部门。
(二)经销商填写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在取得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上报省农机主管部门。(三)省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和经销商的资格申报进行审定。
(四)经审定确认的农机补贴经销商名单由省农机主管部门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推荐表见附件1,安徽省补贴农机产品经销商资格申报表见附件2)。
第八条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只有从取得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经销商处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农机补贴经销商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经销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补贴产品、开具发票、提供服务;可以在生产企业与省农机局共同确认后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补贴机具的资金结算;可以直接向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机构报送各种信息。
第九条农机补贴经销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农民高度负责,为农民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良、及时的服务,在其产品经销范围内建立健全经销和售后服务网络。
第十条农机补贴经销商应当听取享受补贴机具农民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购机农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农机补贴经销商对购机农民就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性能、配置、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及时的答复。
第十二条农机补贴经销商应当标明其经营产品场所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农机补贴经销商,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十三条农机补贴经销商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机农民出具购货凭证及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四条农机补贴经销商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十五条农机补贴经销商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购机农民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六条农机补贴经销商不得以格式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购机农民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购机农民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农机补贴经销商应当支持社会和大众传播媒体对损害购机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农机补贴经销商每次结算时向省农机主管部门报告补贴机具经营和售后服务的情况。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将不予确认。
(一)经销商向社会和农民提供不真实信息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函告申报的;
(三)推荐的经销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经销商限期改正。
(一)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
(二)售后服务不及时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四)扰乱补贴农机产品市场价格的;
(五)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损害国家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同类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一)违反国家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向享受购机补贴农民提供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的;
(三)以虚购、换购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四)降低补贴机具配置,欺骗享受购机补贴产品农民的;
(五)以涨价或变相涨价的方式超当年机具最高销售价销售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确认的农机补贴经销商有效时间为:每年公告之日至该年度结束。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尊重农机补贴经销商的合法经营权,促进市场规范有序的公平竞争,方便农民,服务农民,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惠农政策。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对本地农机补贴经销商和补贴农机产品及其服务实施监督与检查;就有关购机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反映和查询,并提出建议;受理购机农民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形成报告上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农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试行)》(皖农机计财[2008]20号文件发布)即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