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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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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篇一: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1]单方解除合同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乂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

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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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篇一: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1]单方解除合同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乂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二、特别法定解除权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较详尽、明确的规定。为了便于区分,可以将特另U法定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违约解除权则须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此获得解除权。1、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当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围绕运送行为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要求,以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单方解除合同。三个条文的共同点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则要对因行使解除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还在以下条文中规定,《合同法》第232条、第215条、第236条、第195条、第337条。2、关于违约解除权。《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法律在给予先给付义务人不安抗辩权的同时,乂对行使不安抗辩权作了严格的限制。先给付义务一方应依据法律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同时,对后给付义务方所存在的《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情形负证明责任。只有当后给付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时,先给付义务方才能行使解除权。也就是说,先给付义务人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条规定赋予了权利人较宽松的法律环境。《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贷款人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选择使用。《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时出租人解除的是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第一个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应终止,承租人对次承租人(不知情的)负违约责任,承租人赚取的差价租金,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虽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质虽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围绕承揽人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条件展开的,工作成果的质H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综上,《合同法》在赋予了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对合同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准确把握该项权利,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么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企业在经营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棘手问题:履行合同,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如不履行,乂怕承担法律责任。面对这种两难的境地,企业该如何应对呢?企业只有充分地了解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才能摆脱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哪些情况可单方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具备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二、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篇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届违约房屋属违章建筑物,对此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对此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是无庸置疑的。但就目前广东的情况来看,农村为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建起了大虽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他人(多为台商、港商)合作办厂,实质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显然这样的租赁行为是非法的,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取的,村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债务要村集体来背。这种现状目前较突出,起诉到法院,法院乂无法依法予以保护,村民怨气大。法院现在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要依法办案,不能明知是违章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乂不忍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案导致村民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院领导都不愿看到的。对类似这样的违章建筑出租问题,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处理,是困扰基层法院法官的一大难题。对违章建筑出租案件如何处理,有多种观点。一是认为租金可以适当保护。即首先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实际已租用房屋或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租赁合同的无效不象其他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行为合同,没法返还。在计算补偿费时按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只要对租金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出租的合法性,与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前提相矛盾。二是认为,对于违章建筑出租的非法所得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非法活动的所得予以收缴,以惩罚乱建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站在村民的角度来看,违章建设的厂房、工棚出租的租金不能通过合法途径收回来,感情上是很难接受的。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违法乱建的后果不是不知道的,只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冒险而已。同时,要批评的是我们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失察和纵容。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村的违章建筑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相信不会造成今天的尬尴局面。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非法所得应予以依法收缴。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房屋建筑、租赁市场的需要,这个代价迟早要有人来付出。更严格地说,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对这种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已是很照顾农村经济发展了。其实,这样的光收房租、坐吃山空的经济发展是没有多大价值的。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届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合同没有约定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并不当然排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仍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因此,承租人要承担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赔偿由于违约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白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白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可不返还对方预付的半年租金及保证金(这些钱应作为出租方的损失赔偿予以扣除,两年合同履行完毕的租金应不止这个数),如果承租方不同意,可由其起诉到法院通过判决来解决.你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成立,对方可以追究你公司的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并无具体的标准,不过违约金的性质是补偿性质,即补偿守约方的利益损失;关于你们之间的违约金是否可以降低,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如果数额过高,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会适当考虑提前解除合同引发租赁纠纷深法院判出租方不违约原被告互指对方违约原告吉大公司诉称,20XX年1月1日起被告承租吉大工业厂房二栋一楼,租期两年。被告於20XX年12月11日迁到深圳平湖镇龙西路139号二楼。被告在租赁期间经常拖欠房租及水电费用,至其搬迁时仍欠吉大水电费及租金人民币万元,并向吉大出具了欠条,承诺於20XX年12月20日前还清欠款。此后,吉大公司经一再催收均无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清偿欠款人民币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骏泰公司答辩并反诉称,与原告订立了两份租赁合同书,20XX年1月起履行的是主体厂房合同,租期为两年,20XX年4月起履行的是铁皮房仓库的租用合同,租期为一年。20XX年10月原告称工业区拆除临时建筑,要求迁离铁皮房仓库,骏泰便退出铁皮房仓库的租用,后因仓库退租后与主体厂房生产不配套,骏泰於20XX年12月10日迁离主体厂房。原告所诉欠租及水电费用一事属实,但由於原告违约提前收回厂房,给骏泰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赔偿铁皮房仓库吊装、装修费用等人民币3万元;由原告退还被扣押的车辆和证件;由原告补开电费发票;由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对被告反诉答辩称,被告反诉无理,吉大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对铁皮房仓库并无装修约定,且被告并未对铁皮房仓库进行相关的装修;被扣押的车辆和证件系由被告自愿提供,未清偿欠款之前不应退还;工业区电费由吉大代收代缴,无法向被告提供用电发票。被告反诉无理,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法院驳回被告反诉请求龙岗区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工业厂房及铁皮房仓库的租赁订立合同并实际履行,有双方提交的租赁合同、交纳租金的发票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原、被告之间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租赁期间拖欠租金及水电费用累计人民币万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抵押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予以清偿C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关於被告的反诉请求部分,法院认为,铁皮房仓库的租赁因原告工业区对临时建筑的拆除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了补偿金,双方对此事已实际处理完毕,被告在本案中提出要求原告支付铁皮房仓库的装修费用等人民币3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进行装修须先行经原告同意,原告否认被告曾对铁皮房仓库进行过装修,且被告对其所称损失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被告的此项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於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因提前解除厂房租赁合同的违约金人民币万元,亦缺乏充分的证据,被告诉称系铁皮房仓库退租后影响厂房生产而终止合同,由本案查明事实可见,铁皮房仓库的退租系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意思,而非原告单方所为,被告并未举证仓库退租对厂房租赁的影响,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厂房的迁出是因原告的单方要求所为,故而与双方合同中约定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提前退租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不符,被告的此项反诉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被告以案外人的车辆作抵押向原告作出还款承诺,但未履行,原告应於被告清偿欠款后向其返还抵押的车辆租赁合同按约定合法解除依法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O柳市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柳州市雅丽得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驾鹤路3号国泰大厦1楼1-9号。法定代表人张泽龙,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跃辉,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红,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柳州市荣军路东巷62号。法定代表人桂美玉,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宙英,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州市雅丽得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诉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XX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朝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宝华、李苴参加的合议庭,于20XX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柳州市雅丽得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跃辉、张海红,被告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梁宙英到庭参加诉讼。代书记员卢利红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州市雅丽得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于20XX年5月27日与被告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书》,并依据该合同书积极履行合同,办理规划和报建等手续,虽经过原告数次的口头和书面催促,被告却拒绝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原告无法行使合同权利。被告于20XX年1月16日(盖章时间)发给原告的《通知》违反该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出无理要求,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该合同;被告于20XX年3月27日(盖章时间)发给原告的《关于自然终止或提前解除(场地租赁合同书)的函》单方提前解除了该合同。由于被告的前述违约行为,不仅导致原告出现了履约损失,还导致原告的合同期待利益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1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被告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原告所办得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手续等与《场地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完全不符,因此是原告首先违约并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如继续履行只会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按照《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提供3000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原告,原告在无偿拆除该场地上原有价值160万元的房屋后,应投资约180万元建设沿街商业钢架大棚作汽车销售点。该钢架大棚建成后,产权归被告所有,而原告有15年的租赁经营权。在这15年间,原告应向被告缴纳200万元的租金(前5年每年租金10万元)。15年的租赁期满后,原告应将租赁场地和建筑物、装修物及固定设施等无偿归还给被告。在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规划需要拆迁,土地补偿费和被原告拆除的约160万元房屋等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现原告所办理的手续中,投资额由约180万元减少至约100万元,钢架大棚也变成了“简易”钢架大棚,这些均与《合同》约定不符。原告所办得用地和建设的手续均为临时,使用期限均为两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冲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禁止在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禁止将临时建设改变为永久性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出临时用地和拆除临时建设,如临时用地到期限不交出或临时建设到期限不拆除的,再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直到交出临时用地或拆除临时建设。而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不予补偿的。被告与原告并没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而原告仅办得使用期限只有两年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手续显然与合同约定完全不符。如双方按原告所办得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手续继续履行合同,在临时用地上建设起临时建筑物。则原告依法只有两年的租赁经营期,两年的时间原告根本不可能收回投资成本,更谈不上有利润可赚。而被告以3000平方米土地和拆除价值160万元的房屋为代价,换来的只有两年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而这两年被告仅能得到20万元的租金。待两年使用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就要无条件退出临时用地和拆除临时建设,并且还不会得到任何补偿。这样的结果无论对被告还是对原告均是不可能承受的。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告申报手续的材料上盖章,只是在原告办证过程中的协助行为,并不等于对办证结果的认可,更不等于是对《合同》的变更。原告应对这些申报材料的内容负责。并应当保证所办得的手续符合《合同》的要求。三、被告给原告发《通知》和函件,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合同》第六条第2点的约定是:或因政府政策变更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致使本项目的土地变性或立项、报建等手续不能办妥的,双方均不须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然终止。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所办得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手续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而且继续履行只会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告完全有权解除该《合同》。原告的违约行为是由于政府的原因(该土地被规划进红线,不能办理正式的用地、建设的手续)所造成,因此按《合同》约定双方均不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但本合同可自然终止。另外,按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所办得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手续显然与《合同》约定完全不符,如继续履行将会给双方造成难以估虽的损失。因为该《合同》如继续履行,就要先拆除被告在该场地上价值160万元的原有房屋,另按《合同》约定原告还需要投资180万元建设钢架大棚。而原告的注册资金仅为60万元,这表明原告根本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如原告将被告价值160万元的房屋拆除后却没有能力投资建设,或者为避免损失而不再投资建设,那么拆除这160万元房屋损失的责任就会由被告独自承担。由于原告无能力履行本合同以及上述理由,被告在通知中要求原告提供担保这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原告未能提供担保,被告完全有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四、原告的办证过程并进而要求拆除被告房屋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恶意操作,对本案提起诉讼更是一种恶意诉讼。原告明知合同履行会给双方造成重大损失,而故意设置一个违约的陷阱让被告往里面跳,当柳州市规划局在20XX年6月2日在《市计委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上签署“原则同意选址作临时汽车销售中心,建筑结构为简易钢架大棚,当城市按规划实施时,须无条件自行搬迁、无条件清场,退出临时用地”的意见时,即表明原告所办得的是“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手续。在此情况下原告仍继续花费一万多元去继续申报,并接着要求拆除被告价值160万元的房屋,这明显是一种恶意操作的行为。现本案仍处于办证阶段,原告除了花费一万多元的办证费用外,并没有任何投资,但原告竟然以自己恶意操作行为的结果来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1万余元的办证费用,这显然是一起恶意诉讼。原告柳州市雅丽得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雅丽得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身份情况;2、《场地租赁合同书》1份4页,证明原、被告之间关于租赁场地问题的约定。3、原告雅丽得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月16日向被告发的1份通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已公证送达。4、被告20XX年1月16日发给原告的1份通知,证明被告违约,向原告提出无理要求,并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租赁场地合同书。5、被告20XX年3月27日向原告发出关于自然终止和提前解除租赁场地合同收的函1份,证明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6、原告办理报建手续的证据9份,证明原告已经办理了大部分报建手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柳州市鱼峰区半角山镇驾鹤村民委员会临时汽车销售中心项目立项的批复》;场地平面图规划。共3页。被告在其中2页上加盖了公章,证明被告是明知当时办理的是临时用地,双方并没有约定不许办理临时用地。测虽成果。柳州市城市规划局红线图,注明了租赁场地可以施工建设的范围;(20XX城规管地规字第03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证明红线范围面积和建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雅丽得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对汽车销售中心建设所签订的合同。柳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图,已经经柳州市规划局批准,也有被告加盖的公章,而且上面写明规划建筑使用年限为二年,这说明被告对建临时的汽车销售中心是明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XX年5月16日市计委项目建议书(立项) 审批表 入职审批表下载员工离职审批表下载固定资产出售审批表下载边防证件审批表下载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下载 ,证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20XX年已经明知当时是建临时的汽车销售中心。7、20XX年9月26日村委打的关于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告;8、20XX年11月1日关于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报告;9、20XX年7月8日村委写给柳州市规划局的申请报告;上述三份证据说明三份报告都有村委加盖的公章,证明村委是明知我们报建的是临时建设用地。10、四张发票,其中三张是开给村委的,另一张是开给雅丽得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四张发票总金额为元,证明原告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11、20XX年9月23日原告写给被告要求拆除出租地上房屋的报告;12、20XX年8月30日,关于汽车专卖店平面图审查报告。被告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两份特快专递清单。证明被告分别于20XX年1月16日、20XX年3月27日向原告送达通知的时间。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11、12及证据6中的(3)(4)(5)(7)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原告雅利得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万元,注册资本与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相差很远,从雅利得公司的注册资金可以看出,雅利得公司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是有限的。从雅利得公司的经营范围看,与合同履行的内容也是不相符合的。本院认为,被告对该条证据虽提出异议,但并不影响该证据的证明效力,该证据中的注册资本是60万元,但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强调从《场地租赁合同书》看,合同租赁期限是15年,该合同是长期租赁合同,而不是临时用地合同,而且在合同书上约定由对方办理施工许可证,我方只是协助对方,由对方以我方的名义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而且必须办理常规报建手续。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这些手续可以是临时性的。原告后来所办得的临时用地许可证等与合同不相符合。原告认为合同上并没有约定是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设用地,所以原告办得临时性用地并未违反合同约定。被告认为原告办得临时用地不能进行临时建筑的主张没有依据。而且按照规定,临时建筑二年期满后,只要国家不征用,可以继续申请使用。按合同约定,只有在政府政策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存在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才可以自然终止。本案属于被告明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15年应该属长期租赁合同,而不是临时用地合同,而且在合同书上约定由对方办理施工许可证,被告方只是协助对方,由原告方以被告方的名义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而且必须办理常规报建手续的主张符合《场地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对此,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拟以此证据证明被告违约,向原告提出无理要求,并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租赁场地合同书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该通知并没有明确拒绝履行合同,而是要求原告在十内办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手续,不然合同将自然终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4所记载的内容证实了被告关于该通知并没有明确拒绝履行合同,而是要求原告在十日内办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手续,不然合同将自然终止的主张,本院对此予以采纳。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据此证明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的主张提出异议。认为该函是被告在20XX年1月16日向原告发出通知后,原告并没有办得相应的正式手续。而如果按照原告所办得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所办的临时性项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本合同即自然终止。原告认为被告的说法完全没有道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我们已经办了大部分的报建手续,而且申报已经得到批复,有关部门已同意在租赁场地上建立汽车销售中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5的内容是在被告通知原告在接通知后10日内尽快办妥与合同约定相符的正式手续未果后发给原告的函。该函符合双方所订《场地租赁合同书》精神,原告在收到被告的通知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得正式手续,被告在此种情况下提出自然终止或提前解除《场地租赁合同书》并无不妥。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予以采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6中的(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按合同约定应该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原告所办的批复内容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且双方约定要求原告建设180万元的建筑,而不是批复中所说的10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所提异议符合双方所订合同内容,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中的(2)及证据7、8、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据此证实被告是明知当时办理的是临时用地,双方并没有约定说不许办理临时用地主张提出异议,提出虽然被告在三张图纸中的二张上加盖了公章,以及被告在三份报告上盖了公章,这仅仅是村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并不能说明被告在明知情况下仍同意原告办理临时建筑。当村委发现原告报建的是临时建筑时,村委即不予加盖公章,不同意其办理相关手续。还有一张20XX年9月13日的图纸,村委就没有在该图纸上盖章,所有的报告都是原告起草的,被告只是协助办理,但没有审核的义务。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4条的约定,村委在图纸上加盖公章,就说明村委对图纸内容是认可的。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符合双方所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书》第4条的规定,应该属于协助行为。不管被告是否在原告所办理的材料上盖章,原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于续,以实现合同目的。据此,本院对被告的异议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6中的(6)、(8)、(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在明知土地是临时用地,特别是证据(9)而且明知临时用地在遇国家征用时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以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辩解,坚持认为合同并没有约定不能办理临时用地。办理这些手续都是相衔接的,我们提供的这三份报告都有村委加盖的公章,证明村委是明知我们报建的是临时建设用地。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符合双方所订合同内容,原告应按约定办理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报建手续。据此,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予以采信。篇三: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如何区分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问:今年,我租了一间店面房,租期约定两年。在经营使用了3个月后,我因故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并向房东提出解除合同。房东称,不租也行,但我要将剩余租期的租金赔给他。请问,如果我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赔房东那么多钱吗答: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是,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合同才能解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一般来说,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因此,就你的情况而言,你需赔偿3个月的租金给房东O三、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的问题1、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2、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身为律师,我经常碰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询问:“法律有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这里我要再次告诉大家:“没有!”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这一点在本书第一篇介绍违约责任时我们早已介绍过了,房屋租赁也没有特殊规定。但是,房屋租赁合同解约时,如果没有约定的违约金,如何确定单方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这很难准确认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损失如何认定承租人要另寻房子租住,花费的时间很难计算,除必要的搬家费等,不管找到还是没找到,都很难准确地认定实际损失数额。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呢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说“造成房屋空置产生损失”,但是空置几个月的损失是合理的呢你总不能永远空着不找新的承租人吧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张一年半的空置损失,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四个月的。所以,为了避免这种违约金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律师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明确在书面合同中。比如明确约定几个月的房租为违约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标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这样,一旦发生单方解除的情况,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简单方便;而违约方呢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的后果也有所预期,可以事先准确判断后果,在是否违约时就会有一个得与失的客观衡虽。对双方都有好处。3、如何做到提前解约,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常碰到因为客观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乂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我们前面说过,如果在解除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可以不承担。可是谁能保证协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这个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采取些变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比如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发生何种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房屋需要拆迁、承租人工作地方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当然,如果有这些情况发生,也应该给另一方保留必要的准备时间才算合理。再比如,从租赁双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为了出租获利。所以,也可以从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双方的违约责任。比如可以做类似如下的约定: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则承租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区为承租人另外寻找到与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费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其实,上述变通办法,即使提前没有约定,在某一方要单方解除时也不妨提出来与对方协商,但是如果提前没有约定,就算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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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理的,对方也未必就要绝对接受,所以,可能的话,还是事先约定为好。4、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书面手续。前面我们讲过,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要有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然也少不了上述文件,另外,还要再多出一份,就是《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在解除时双方应该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是什么、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在这份文件中明确。比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这个案例,尹某在搬离时到底与黄某是否忆达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是否明确不追究违约责任由于没有书面文件,根本无法确认。所以,不管解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均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文件。协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协商不一致无法双方签订文件怎么办守约方可以单方向对方发同相应催示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示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相关阅读:土地租赁合同XX/hetongfa/hetongfanben/zulinhetong/tdzlht/房屋租赁合同XX/hetongfa/hetongfanben/zulinhetong/hwzlht/篇四:违约解除合同违约解除合同一、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也有专家学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给予受害人一种解除合同的机会,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是通过根本违约制度,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律师认为,设立解除合同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要辩证地理解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虽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二、解除合同权力主体为守约一方的当事人,法院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但实践中,我就常常碰到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不少法院竟然受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有些案件居然还被二审法院维持了,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不外乎有两个理由:一是认为将合同解除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故解除权人既可先通知对方再起诉,也可以不通知对方直接起诉;二是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如果仅由权利人单方行使,而不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将导致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不利于合同的稳定。律师认为上述观点错误在于没有正确理解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不是请求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也有例外的情况,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乂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法律赋于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可诉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表现为确认之诉,其本质是被解除人的异议权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代表国家对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否认。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控制的地方。通知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审判中须注意的是:(1)、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但有些法院在审理中只审查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对谁享有解除权没有审查,导致二审再审改判的情况也不少。(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解除合同的,宽限期应根据催告履行的内容,对方的履行能力,商业交易惯例等情况,给予合理期间。如果给予的时间太短,对被解除方将不公正,被解除方有异议诉请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应当支持。目前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催告期间为3个月;其它合同的法定催告期间尚无类似规定,可参照上述规定的期间办理。三、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四、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在大陆法系,关于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将终止等同于消灭,而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除解除之外,合同的终止还包括履行、抵销、抛弃等事由;二是将终止与解除并列,两者都是使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的行为。但将两者的适用范围截然分开,终止是使继续性合同的效力(如租赁合同)向将来消灭,而解除一般是使非继续性合同的效力自始消灭,解除和终止作为合同消灭的两种不同的事由而存在。我国合同法采纳第一种立法例,认为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且将合同区分为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则溯及既往的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德国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采第二种立法例,终止为其继续性合同所独有的制度。由此可以认为,我国合同法上解除的概念比德国及台湾地区民法上解除的概念要广泛,它包括德国和台湾地区民法中的解除和终止制度。是否具有溯及力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依合同性质分,分为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非续继性的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非续继性的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续继性的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一次完成的合同,例如旅游、雇佣、租赁等合同,续继性的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是否有溯及力还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场合)或解除权人(单方解除场合)之意志,并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若选择有溯及力,则适用双方相互返还或单方返还之规则,以求恢复原状。若选择无溯及力,则双方就已履行部分进行清偿。20XX年3月11日,家住河南省获嘉县照镜镇后李村的被告陈和勋,以河北省保定市波尔莱特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尔公司”)的名义,与获嘉县城关镇小西关村的原告付统战签订了一份饲料定点无期限销售合同,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波尔公司未在该合同上盖章。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库房管理,并支付货款,由波尔公司提供猪饲料,并负责在获嘉县及周边县市的销售和退换、调换货物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付统战租赁了房屋,支付了租金,并在银行贷款后向陈和勋按约一次性支付了首期货款35382元,购得了陈和勋提供的波尔公司的饲料。而陈和勋和波尔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在当地的销售工作和退换、调换货物义务,导致付统战所购饲料长期积压变质,并给付统战造成房租损失500多元、贷款利息损失20XX多元、预期可得利润700多元,共计损失3000余元。20XX年11月22日,付统战将陈和勋和波尔公司一并诉至获嘉县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二被告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庭审中,波尔公司否认曾授权给陈和勋让其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并否认陈和勋系该公司业务员。而付统战和陈和勋也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和勋与波尔公司之间系代理与被代理关系。法院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后,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限令被告陈和勋退还原告付统战货款35382元,并赔偿原告付统战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各项损失3000余元。点评:第一,波尔公司为何不承担合同违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波尔公司与陈和勋之间系代理与被代理关系,波尔公司乂不追认这种代理行为,故波尔公司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销售合同只约束原告付统战与被告陈和勋,故被告陈和勋应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二,双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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