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的杂摇与色役
杨 际 平
《唐六典 》卷三 《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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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 》与 《唐会要 》卷八三 《租税上 》记唐代赋役制度云
“ 凡赋役之制有四 一曰租 , 二 日调 , 三曰役 , 四 曰杂摇 。 ” 关于唐朝租 、 调 、 役的征
敛对象与数额 , 《唐六典 》与 《唐会要 》都有比较详细的叙述 , 唯独对于杂摇 , 却只是
一笔带过 , 未作进一步阐述
。 两唐书 《食货志 》与 《通典
·
食货 》记唐代前期赋役制
度 , 更是仅及租 、 庸 、 调 、 户税 、 地税 , 而不及杂摇 。 由于上述史籍对唐代的杂摇制
度语焉不详或略而不提 , 故今人对唐代杂摇的认识也就颇多分歧 。 多数学者认为 , 唐
代杂摇的法定役期比正役长 , 杂摇的服役对象也比正役广泛
。 笔者以为 , 实际情况可
能正与此相反 。 以下试论之
。 穷
一 、 中男杂摇的法定役期
《唐律 》卷二八 《捕亡律 》规定
诸丁夫 、 杂匠在役及工
、 乐 、 杂户亡者 原注 太常音声人亦同 , 一 日答三
十 , 十 日加一等 , 罪止徒三年 。
《唐律疏议 》于此条下解释说 “ 丁谓正役 , 夫谓杂摇 ” 。 可见 , 唐代法律文书对 “ 丁 ”
、
“ 夫 ” 二字的使用有严格的区别
。 服正役者称为丁 , 服杂摇者称为充夫
。 故杂摇又可以
称为 “ 夫役 ” 。 唐武德七年定令 “ 男女始生为黄 , 四岁为小 , 十六为中 , 二十一为丁 ,
六十为老 ” ①。 敦煌出土的王梵志诗也有 “ 十六作夫役 , 廿充府兵 ” 句 。 可见 , 年及中
男就要服杂摇 夫役 。
《唐律 》卷一三 《户婚律 》规定
诸应受复除而不给 , 不应受而给者 , 徒二年 。 其小摇役者 , 答五十 。
① 《通典 》卷七 《丁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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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史 研 究 年第 期
《唐律疏议 》于此条下又解释曰 “ ‘其小摇役 ’ , 谓充夫及杂使 , 准令应免不免 , 应役
不役者 , 合答五十
。 ” 可见 , 杂摇 夫役 又可称为 “ 小摇役 ” 。
唐玄宗天宝三载 《亲祭九宫坛大赦天下救 》谈到 “ 比者 , 成童之岁 , 即挂轻摇 。
既冠之年 , 便当正役 。 悯其劳苦 , 用轮于怀 。 自今已后 , 天下百姓 , 宜以十八 已上为
中男 , 二十三已上成丁 ” ①。 可见 , 中男承担的杂摇 夫役 又被视为 “ 轻摇 ”
。
上 引唐代律文与诏救虽然道出了杂摇 夫摇 “ 轻 ” 、 “ 小 ” 的特点 , 却未言及
“ 轻 ” 、 “ 小 ” 到什么程度 。 幸有白居易 《白氏六
帖
行书字帖3500常用字图幼儿笔画描红字帖田字格空白字帖簪花小楷字帖乐善堂
事类集 》摘录的 “ 充夫式 ” , 可供我
们推算 。 《白氏六帖事类集 》卷二二 《征役门 》记
户部式 诸正丁充夫 , 四十 日免 役 ②
。
七十 日免租 , 百 日已上课役俱免
。
中
男充夫 , 满四十 日以上 , 免户内地租 , 无他税 , 折户内一丁 , 无丁 , 听旁折近亲
户内丁 。 又谓男女三岁已下为黄 , 十五岁已下为小 , 二十已下为中男 , 二十一成
丁也 。
《白氏六帖事类集 》上述记载 , 并非原原本本地摘录 “ 充夫式 ” 的原文 , 而只是撮其大
意而 已 , 加之传抄过程中的错漏 , 故有诸多难解之处 。 但就 “ 诸正丁充夫 , 四十 日免
役 , 七十 日免租 , 百 日已上课役俱免
。
中男充夫 , 满四十 日以上 , 免户内地租 ” 而言 ,
应基本符合 “ 充夫式 ” 原意
。
唐赋役令规定
诸丁匠岁役二十日
。
有闰之年加二 日 。 须留役者 , 满十五 日免调 , 三十 日租
调俱免 原注 从 印哺
, 现役 日折免 。 通正役并不过五十 日 原注 正役谓二
十 日庸也 。 ③
按此规定 , 非闰之年 , 丁男应服正役 天 , 若加役至 天 , 则免调 , 加役至 天 ,
租调俱免
。
依此推算 , 一丁之租又恰可折算为 天的正役
。 对 比 “ 充夫式 ” 与 “ 赋役
令 ” , 即可看出 “ 夫役 ” 天正好折合正役 天 ④。 因而 , 一丁之租又恰 可折算为 夭
夫役 。 上引 “ 充夫式 ” 既然规定 “ 中男充夫 , 满四十日以上 , 免户内地租 ” , 由此便不
难推算 , 中男义务充夫的役期为 天
。 亦即中男充夫满 天时 , 其前 天为义务充
夫 , 后 天为折免一丁之租 。
许多学者认为 , 唐代中男 、 丁男 , 义务服杂摇的 日数为 天 , 或者说义务服杂摇
的日数最多为 天 。 过了 天 , 到了第 天 , 丁男就免正役 , 中男就免户内一丁之
租 。 换言之 , 丁男超期服正役或超期充夫 , 与中男超期充夫的折免 , 都是跳跃式的 , 只
① 《唐大诏令集 》卷七 四 。
② 宫崎市定 《唐代赋役制度新考 》 《东洋史研究 》十四卷第四号 以为此处应脱 “ 役 ” 字 ,
其说可从 。
钾 ③ 《通典 》卷六 《赋税下 》。
④ 宫崎市定前揭文主此说 , 滨口重国 《秦汉隋唐史研究 》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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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取此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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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的杂摇与色役
分几个档次 , 在同一档次中 , 多超期几天 , 与少超期几天一样
。
譬如 , 丁男服正役 , 超
期服役 天与超期服役 天一样 , 都是仅仅免调 。 我以为 , 这是对唐代役制的一种
误解 。 致误的原因就在于 《唐六典 》、 《唐会要 》与两唐书 《食货志 》关于租调役折免
办法的记述过于简略
。
实际上应如 《通典 》卷六 《赋税下 》所揭示的那样 , 唐代令式
不仅规定了丁男超期服役 “ 满十五 日免调 , 三十 日租调俱免 ” , 而且还规定了 “ 从 日少
者 , 见役 日折免 ” ①。 参照唐赋役令制定的 日本赋役令也有类似的规定 。 《令集解 》卷一
三 《赋役令 》载 “ 凡正丁岁役十 日 。 若须收庸者 , 布二丈六尺
。 须留役者 , 满姗 日 ,
租调俱免 。 役 日少者 , 计见役 日折免 。 通正役并不得过料 日 。 ” “役 日少者 ” , 如何 “计
见役 日折免 ” 日本注释家的解释不尽相同 , 但都认为是将租或租调分作若干分 , 留役
一 日当一分 , 计见役 日折免 。 丁男留役既然是 “ 计见役 日折免 ” , 中男超期充夫 , 自然
亦应 “计见役 日折免 ” 。
这里顺便提及 , 有些学者不赞成杂摇 天折合正役 天之说 , 主要理由是 前引
“ 充夫式 ” 不是规定 “诸丁男充夫 , ⋯ ⋯满百 日 , 课役俱免 ” , 而是规定 “诸丁男充夫 ,
⋯ ⋯满百 日已上 , 课役俱免 ”
。
笔者以为二者并无二致 。 因为 “ 满百 日已上 ” , 就包含
“ 满百 日 ” 在 内 。 至于丁男充夫满百 日之后所多服之夫役 , 该如何折算 , 今 日已不得其
详 。 臆度之 , 当不出折免户内他丁租庸调或折免来年役 、 租 、 调范围 。
笔者以为 , 杂摇 天折合正役 夭 , 丁男义务服正役 天 , 中男义务充夫 天 ,
都体现了杂摇 “ 轻 ” “ 、 “ 小 ” 的基本特点 , 与南朝以来次丁服 “ 半役 ” 的习惯说法也
颇符合 ②。 只不过此半而又半 , 实际上仅相当于正役的四分之一 ③。 《唐律 》规定 误
复除小摇役 , 答五十 误复除课役 , 徒二年
。 对误复除杂摇的惩处也 比误复除课役轻
八等 。 若以赎铜计 , 答五十 , 赎铜五斤 徒二年 , 赎铜四十斤 。 二者亦相距甚远 。
反之 , 如果认定唐代杂摇为 天 , 或 天 、 天 , 那就很难理解 , 唐代诏救律
文为什么又称 “ 杂摇 ” 为 “ 轻摇 ” 、 “ 小摇役 ,’ 为什么对误复除小摇役的惩处会 比误复
除课役轻得多
① 今本与宋本 《通典 》此语在传抄过程中出现差错 。 “从 日少者 ” 应为 “役 日少者 ” 之误 。 “ 见
役 日折免 ” 一语之前应脱一 “ 计 ” 字或 “ 从 ” 字 。 然即使有此差错 , 仍然只能解释为 “ 役 日
少者 , 计见役 日折免 ” 。
② 参见 《通典 》卷七 《丁中 》引宋孝武帝大明中王敬弘语与唐贾公彦注 《周礼
·
地官 · 大司
徒 》。
③ 日本赋役令规定 凡正丁 岁至 岁 岁役十日 , 次丁 岁至 岁与残疾人 二人
同一正丁 。 “ 中男 岁至 岁 及京徽内 , 不在收庸之例 ” 。 “ 凡令条外杂摇者 , 每人均
使 , 总不得过六
一
十日 。 ” 《令义解 》卷三引注释家语曰 “ 其役法者准上条 , 次丁减正丁之半 ,
中男减次丁之半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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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史 研 究
二 、 丁男的充夫折正役
如前所述 , 唐代中男应服杂摇 夫役
。 那么 , 中男成丁后 , 除了服正役外 , 是否
仍继续承当杂摇义务 多数学者对此做了肯定的回答 , 并认为丁男义务服杂摇的最高
天数就是 天 。 主要论据是 府兵 、 侍丁
、 除名未叙人等或是免除正役 、 杂摇 ,
或是以庸代役 , 不服正役 、 杂摇 , 由此可见 , 普通课丁男除租调正役外 , 还有杂摇
《白氏六帖事类集 》所引 “ 充夫式 ” 明确提及丁男充夫 , 亦即服杂摇 。
笔者以为 ,
‘
上述论据仍难证明丁男于正役之外 , 还应服杂摇 。 我们注意到 , 唐代
一些丁男 , 因某种原因免其正役 亦可称重役 之后 , 仍应服较轻之役
。 如残疾之充
门夫 , 勋官 、 品子之充渠头 、 斗门等等 ①。 侍丁之免役 , 府兵之免课役 , 除名未叙人之
输庸免役 , 令式皆有明确规定 , 但其时的诏救仍须强调侍丁不得“ 杂役使 ” ② , “ 自今后 ,
侍丁孝假不须差行 ” ③ , 强调一年两番的 “ 长从宿卫 ” , “ 州县毋得杂役使 ” ④ , 强调除名
未叙人 “ 并不在杂摇及征防之限 ” ⑤ , 这适足表明 , 若无此类具体规定 , 免正役之人
亦即免重役之人 通常应改服轻役 ⑥ , 或者说 , 极易被州县课以轻役 ⑦。
前已论及 , 据 “ 充夫式 ” 与赋役令中有关超期服正役折充租调条款 , 充夫 天折
合正役 天 。 “ 充夫式 ” 又规定 丁男充夫 天免役 , 天并免租 , 百 日已上课役俱
免 。 这就表明 , 丁男充夫并不是无代价的 。 丁男充夫 天 , 等于服正役 天 。 丁男
充夫之与服正役 , 是替代失系 , 而不是兼纳关系
。 换言之 , 丁男既服正役 或免役输
庸 , 就不必充夫 丁男充夫 天 , 就不必服正役 或输庸 ⑧。 唯其如此 , 目前所见
的唐代赋役令条款 , 仅记租 、 庸 正役 、 调 , 而不及杂摇 而两唐书 《食货志 》等也
是或完全不提杂摇 , 或仅及其目而略其内容 。
三 、 唐前期杂摇的征发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 夫役按户征调 , 所以又称为户役 。 笔者以为此说欠妥 。
敦煌出土 《水部式 》即提及 “ 胜州转运水手一百廿人 , 均出晋 、 绛两州 , 取勋官充 。 ”
《唐大诏令集 》卷四 《改元天宝赦 》
。
《唐会要 》卷八二 《休假 》。
《资治通鉴 》卷二一二 。
《唐律疏议 》卷三 《名例 》。
《唐六典 》卷三 《尚书户部 》有关 “ 侍丁 ” 的规定就提到一种 “ 轻色丁 ”
。
侍丁与孝假就常被 “ 杂役使 ”
。
这里仅就法律规定而言 , 法外的加役另当别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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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的杂摇与色役
杂摇不称为户役 , 张泽咸先生 《关于唐代杂摇的几个间题 》① 已辨之甚详 , 这里只
想说明 , 夫役乃按丁 、 中征调 , 而不是按户征调 。
如果是按户征调 , 那么 , 无丁中之户 如女户与老小户 亦当在征调之列 。 然而 ,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 吐鲁番阿斯塔那 号墓出土的武周证圣元年 年 四角陶役
夫文书共提及 “ 夫 ” 索君贞等 人 , 圣历元年 年 四角陶役夫文书共提及 “ 夫 ”
安大寿等 人 ② , 阿斯塔那 号出土的天宝后役夫文书 , 也提及 “ 夫 ” 冯怀盛等
人 ③。 以上 人因仅具姓名不具年龄 , 故不能判断其是否包含老小 , 但其中不含女户
则可肯定
。 上引 “ 充夫式 ” 实际上也已表明 , 老 、 小 、 女户 , 按法律规定 , 都不在派
“ 夫 ” 之列 。 由此足证 , 杂摇并非按户征役 , 而是按中男口数征役
。
如 “ 充夫式 ” 所示 ,
中男之 “ 充夫满四十 日已上 , 免户内地租 ” , 指的是 , 一中男充夫四十 日 、 免户内一丁
之地租 。 “ 诸正丁充夫 , 四十 日免 役 , 七十 日并免租 , 百 日已上课役俱免 ” , 指的也
是折免户内一丁的役 、 租 、 调 , 而非折免全户的役 、 租 、 调 。
吐鲁番出土的上引夫役文书中 , 有一件提及户等
前 缺
冯怀盛
秦小盛
李元顺
杨迥君
秦山子
阴小义
李思定
李礼盛
袁弥
秦嘉盛
已上第八户 , 各夫
一人 , 役六 日 。
贾敬法 董孝盛
后 缺
这表明派夫役与户等有一定关系 。 但此种关系大体上仍不出唐令所规定的 “ 凡差科 , 先
富强 , 后贫弱 先多丁 , 后少丁 ” ④范围 。 由此仍难得出杂摇按户或按户等征调的结论 。
秦汉以降 , 我国的赋役无论是按户 、 按丁 、 按 口 、 按 “ 床 ” , 或是按田亩征敛 , 都
是以户作为结算单位 , 唐前期的杂摇 夫役 自然也不例外
。 由此 , 我们自然不应得
出唐前期的赋役都是按户征敛的结论 。
有的学者认为 , 杂摇乃地方性临时之役 。 我以为此说亦不妥 。 杂摇顾名思义就是
杂种劳役 , 它之被称为小摇或轻摇 , 乃是相对于正役而言
。 它的劳动强度可能不如正
役 。 而且 , 杂摇多在本州本县境内服役 , 往返路途的时间较少 。 但杂摇的管理权限并
不限于地方政府 , 杂摇的使用也不全是临时性的 。 各州各县的杂摇 , 既有临时的 , 也
有相对固定的 。 如 《水部式 》残卷所示 , 许多水利设施所需的夫役就比较固定 。 阿斯
塔那 号唐墓出土的唐开元廿二年 年 西州高昌县为差人夫修堤堰事申西州都
① 载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 年第 期 。
② 《吐鲁番出土文书 》第 册 , 第 、 一 页 。
③ 《吐鲁番出土文书 》第 册 , 第 一 页 。
④ 《唐律疏议 》卷一三 《户婚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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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史 研 究
督府蝶 ① 即称
高昌县 为申修堤堰人巨二口
新兴谷内堤堰一十六所 , 修塞料单功六百人
。
城南草泽堤堰及箭斡渠 , 料用单功八百五十人
。
右得知水官杨嘉挥 、 巩虔纯等状称 前件堤堰
每年差人夫修塞
。
今既时至 , 请准往例处分
者 。 准状 , 各责得状 , 料用人功如前者 。 依检案
压匡口例取当县群牧
、 庄坞 、 底 邸 店及夷 、 胡户
巨二口日功修塞
, 件检如前者 , 修堤夫
中 缺 , 后 略
由上件文书可知 , 高昌县派人夫修堤堰已成惯例 。 每年修堤堰之前 , 应由各堤堰的知
水官造好预算汇总到县 , 再由县司报西州都督府审批 。
有的学者认为 , 没有一定役期的非时科唤杂摇是法律允许的 。 笔者以为事实并非
如此 。 《唐律 》卷十六 《职制 》规定
诸非法兴造及杂摇役 , 十庸以上 , 坐赃论 原注 谓为公事役使而非法令所
听者 。
《唐律疏议 》于此条款下诊释日
“ 非法兴造 ” , 谓法令无文 虽则有文 , 非时兴造亦是 , 若作池 、 亭 、 宾馆之
属 。 “ 及杂摇役 ” , 谓非时科唤丁夫驱使 。 十庸以上 , 坐赃论 。 ⋯ ⋯以其非法赃敛 ,
不 自入 己 , 得罪故轻 。
可见 , 非时科唤丁夫驱使 , 即使是 “ 不 自入 己 ” , 也是非法的
。 累计 “ 非时科唤 ” 丁至
人 · 日 , 或 “ 非时科唤 ” 夫累计 夫
· 日 ② , 即应 “ 坐赃论 ” 。 如果是非法擅赋
敛并入私 , 按 《唐律 》卷十六 《职制 》“诸丁夫 、 杂匠在役 , 而监官官司私使 ” 条规定 ,
则应 “ 各计庸准盗论 ”
。 如果是 “杂使计庸不满尺 ” , 也得 “ 从 ‘盗不得财 ’ , 答五十 ”
。
如果是丁夫 、 杂匠 , “ 非在役限内而使者 ” , 或者是 “ 日满不放 ” 者 , 也得答四十 , “ 一
日加一等 , 罪止杖一百 ” 。 当然 , 这一切都只是法律上的规定 , 是否切实实施 , 又另当
别论 。 但不管怎么说 , 唐朝律令并未赋予地方当局以 随意科唤夫役的权力 。
要言之 , 唐前期的杂摇虽不如正役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但亦非全无规范
。 中央政权对杂摇的征
敛原则也有许多明文规定 , 并非全由地方政府随意科派 、 使役 。
① 吐鲁番出土文书 》第 册 , 第 一 页 。
② 《唐律 》所说的 “ 十庸 ” , 应即指十丁之庸 , 相当于 匹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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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的杂摇与色役
四 、 正役
、
杂摇与色役的关系
关于色役与杂摇的关系 , 史学界的意见更为分歧 。 或以为杂摇就是色役 或以为
色役的性质不同于杂摇 , 色役与杂摇是同时存在的两种摇役形式 或以为色役的内容
比杂摇宽广 , 色役包括杂摇 , 但不等于杂摇 或以为相反 , 色役应属于杂摇 , 杂摇包
括色役 。 笔者以为 , 以上诸说混淆了唐前期政府力役收入与其使用形式 亦即支出形
式 的界限 , 都不妥当 。
我们知道 , 唐前期政府的力役收入 , 取之于编户齐民者有两种 , 一是正役 , 一是
杂谣
。
取之于 “ 贱民 ” 者 , 则有官奴脾 、 杂户等 官奴脾服长役 , “ 一免者 , 一岁三番
役 。 再免为杂户 , 亦 曰官户 , 二岁五番役 。 每番皆一月 ⋯ ⋯乐工
、 兽医 、 骗马 、 调马 、
群头 、 栽接之人皆取焉 。 附贯州县者 , 按比如平民 , 不番上 , 岁督丁资 , 为钱一千五
百 ” ①。 取之于职资或其家庭者 , 则有无职任勋官 、 散官以及三卫 、 品子的番役 为了
取得当官的资格 , 四至九品的文散官 、 武散官应分别番上于吏部 、 兵部 , 不上者要纳
资
。
勋官也应分番于兵部或本州 于本州主城门 、 仓库 、 执刀等 , 不上者 , 纳课
。 三
卫也应量远近定番第 , 不上者纳资 。 六品子 、 七品子为亲事 , 八品 、 九品子为帐内 , 给
使王公与文武职事三品以上高官 , 不上者纳课 , 每年 文 。
唐前期政府对所征力役的使用 , 范围十分广泛 , 但可大体分为两大类 。 一类是用
于土木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修陵寝 、 宫殿 、 城郭 、 道路以及兴修水利等 与充水陆运丁等 。 此类力
役的支出 , 应占政府力役总支出的大宗 。 此类摇役 , 多数由丁男承担 从财政学角度
讲 , 亦即主要从政府的正役收入中开支 ② , 服役者与所服之役并无固定联系 , 因而亦
无专门的名称 , 不在 “ 色役 ” 所指之列 。
另一类是比较固定地使役于内外诸官司 , 或服役于某些公共设施 。 此类役虽然多
数也是征调丁男充役 , 但因服役者所承当之役比较固定 , 因而也就有专门的名称 。 此
类役大致又可分为三小类 一类是服役于内外诸官司 。 其征 自白丁者 , 有公廖白直 、 掌
闲 、 幕士
、 主膳 、 习驭 、 驾士 、 渔师 、 供膳 、 府史等等 上述三卫
、 无职任的勋官 、 散
官等的上番服役大体上亦可归入此类 。 第二小类是作为傣禄的一个组成部分 , 提供给
王公妃主与文武职事官 , 如亲事 、 帐内 、 防阁 、 庶仆 、 邑士 、 白直 、 执衣 、 士力等等 。
其中 , 亲事
、 帐内由品子担任 , 执衣由中男担任 , 其他则以 白丁充任
。 此类役中 , 白
直的人数最多 。 第三小类是服役于某些公共设施 , 或管理村 、 里 。 如斗门 、 门夫 、 渠
① 《新唐书 》卷四六 《百官志
② 它可以作为正役开支 , 也可以折为夫役
。
前引数件吐鲁番出土所提及的 “ 夫 ” 役 , 多半都是
正役折成夫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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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史 研 究
头 、 桥丁 、 里正 、 村正等等 。 这些役 , 多数由丁 、 中担任 , 但间或也用勋官 。
高祖 、 太宗时 , 此三类役 尚无通称 。 《旧唐书 》卷一九六上 《吐蕃传 》记
仪凤三年 年 , 又命中书李敬玄兼都州都督 , 往代仁轨于挑河镇守 。 仍
召募关内 、 河东及诸州晓勇 , 以为猛士 , 不简色役
。 亦有尝任文武官者召入殿廷
赐宴 , 遣往击之 。
这似乎表明高宗仪凤三年以前已有 “ 色役 ” 这一通称 。 但 《新唐书 》卷二一六上 《吐
蕃传 》记此事仅为
吐蕃与西突厥连兵攻安西 , 复命中书令李敬玄 ⋯ ⋯代仁轨 。 下诏募猛士 , 毋
限籍役痕负 , 帝 自临遣 。
《全唐文 》卷一四所录 《令举猛士救 》亦为
宜令关内河东诸州 , 广求猛士 。 在京者令中书门下于庙堂选试 , 外州委使人
与州县相知拣练 , 有普力雄果 、 弓马灼然者 , 咸宜甄采 , 即以猛士为名 。
可见 , 高宗年间是否已出现 “ 色役 ” 这一通称尚属可疑 。
至唐中宗即位时 , 才于 《即位赦文 》中提及 “ 其诸司官员 , 并杂色役掌 闲 、 幕
士 、 门役之徒 , 兼音声人 、 丁匠等 , 非灼然要籍 , 并量事减省 ” ①。 这是 目前所见最早
将 “ 掌闲 、 幕士 、 门役之徒 ” 总称为 “ 杂色役 ” 的唐代诏令 。
开元
、
天宝以后 , “ 色役 ” 一词越来越常见
。
如 , 开元中 , “ 监察御史宇文融请急
察色役伪滥 , 并逃户及籍田 ” , 结果 “ 获伪勋及诸色役甚众 ”② , 玄宗救令 “ 其归首户 ,
各令新首处与本贯计会年户色役 , 勿欺隐及两处征科 ” ③
。
开元十一年 , 张说 “ 请一切
募勇强士 , 优其科条 , 简色役
。 不旬 日 , 得胜兵十三万 ” ④。 开元二十二年五月十三 日
救 “ 其杂匠及幕士 , 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 , 一户之内 , 四丁已上 , 任此色役 ,
不得过两人 。 三丁 已上 , 不得过一人 。 ” 开元二十三年六月救 “ 天下百姓 , 正丁课轻 ,
摇役所入 , 唯纳租庸 , 人以安之 , 国用尝足 。 此缘户 口殷众 , 色役繁多 , 每岁分番 , 计
劳入任 , 因纳资课 , 取便公私 ” ⑤。 开元二十三年籍田赦 “ 天下色役 , 爱及支用 , 务令
节减 ” ⑥。 天宝四载 , 王铁 “ 加勾户口色役使 ” ⑦。 代宗宝应元年 年 四月救 “ 近
日已来 , 百姓逃散 , 至于户口 , 十不半存 。 今色役殷繁 , 不减旧数 , 既无正身可送 , 又
① 《全唐文 》卷一七
。
② 《唐会要 》卷八五 《逃户 》、 《通典 》卷七 《历代盛衰户 口 》。
③ 《旧唐书 》卷一 五 宇文融传 》。
④ 《新唐书 》卷一二五 《张说传 》。 《全唐文 》卷二八 《命两京及诸州简兵诏 》作 “ 皆放番役差
科 ” 。
⑤ 《册府元龟 》卷四八七 《邦计部
· 赋税 》。
⑥ 《唐大诏令集 》卷七四 《开元二十三年籍田赦 》
。
⑦ 《旧唐书 》卷一 五 《王拱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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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的杂摇与色役
遣邻保抵承 。 转加流亡 , 日益艰敝 。 其实逃亡者且量镯减 , 见在者节级差科 , 必冀安
存 , 庶为均济 ” ①。 建中元年 , 杨炎上疏称 “ 凡富人多丁 , 率为官为僧 , 以色役免 。 贫
人无所入则丁存 。 故课免于上 , 而赋增于下 ” ②。
开元以后的诏救 , 虽屡见 “ 色役 ” 字样 , 但其内涵 、 外延都很不确定 , 唐政权也
从未给色役下过明确定义 。 从字面上理解 , “ 色役 ” 自可解释为诸色之役 , 或诸 色番役 。
但实际上 , 许多番役 , 如府兵的番役 、 官户之番役 , 都未曾包括在内 。 通常情况下 , 它
主要指白丁被派充司杂任以及供官员使役的白直 、 防阁 、 庶仆等等
。
但偶而也兼及勋
官 、 品子 。 开元二十三年 , 以 “ 天下无事 , 百姓摇役 , 务从减省 ” , 其时减省色役十二
万二百九十四人 , 其所减省者即百姓所服的 “ 诸司色役 ” ③。 此后 , 又于天宝五载 , 减
省 “ 郡县官人及公麻白直 ” 十万丁以上
。 所谓减省郡县 白直 , 当然也不是无条件的
“ 免役 ” , 其 目的在于改变此十多万白丁力役的使用形式 , 或者是以纳课代役 , 改变政
府的财政收入形式 。 其时诏令云 “ ⋯ ⋯其应差丁充白直 , 望请并停 , 一免百姓艰辛 ,
二省国家丁壮 ” ④ , 说的也正是这个意思 。 这两次减省色役 , 也都是指白丁充色役
。 勋
官 、 三卫 、 散官等等的番役 , 都不在其内 。
如上所述 , 唐前期色役的概念并不确定 , 只能大体上确认为泛指唐代百姓力役支
出形式中有固定名色 、 服役者与所服之役有相对固定联系的那些役 。 由于色役的役 目
很多 , “ 色 ” 与非 “ 色 ” 的界限又不明确 如 《水部式 》残卷提及的沧
、
德等十州 “ 海
运水手 ” 人 、 “平河水手 ” 人 “ 胜州转运水手 ” 人 , “ 蒲津桥水匠 ” 人 ,
就不知是否被视为 “ 色役 ” , 所以今人已难确数当时的色役究竟有几种 , 甚至连其时
的唐政权也都未必心中有数 。 事实上 , 唐前期时人言及 “ 色役 ” , 大都也是泛泛而谈 ,
或指陈其时 “ 色役殷繁 ” , 或指斥 “ 色役伪滥 ” 。 色役役 目的多寡 , 本也无关宏旨
。 但
若是涉及有关权利或义务 , 以及各种喜庆时的 “ 普降皇恩 ” , 唐政府就很少使用 “ 色
役 ” 这一泛称 , 而是指明某种役 , 或历数诸种役 。 如开元二十三年 年 籍田赦 ,
就指明 “ 犷骑 、 番兵 、 角弓手 、 弩手 、 官马主见当番及留帖人 、 掌闲 、 幕士 、 驾士 、 供
膳 、 习驭 、 工人 、 乐人见当上有职掌 , 并庶人应耕者 , 各赐物三段 ” ⑤。
① 《唐会要 》卷八五 《逃户 》
。
② 《唐会要 》卷八三 《租税上 分。 《通典 》卷七 《丁中 》亦云 “ 自兵兴以后 , 经费不完 , 于是征
敛多名 , 且无恒数 。 贪吏横态 , 因缘为奸 法令莫得检制 , 杰庶不知告诉 。 其丁狡猾者 , 即
多规避 , 或假名入仕 , 或托迹为僧 , 或占募军伍 , 或依信豪族 , 兼诸色役 , 万端绷除 钝劣
者即被征输 , 困竭 日甚 口 ”
③ 《唐六典 》卷三 《尚书户部 》。
④ 《唐会要 》卷九 一 《内外官料钱上 》
。
同书卷九三 《诸司诸色本钱 》记 “ 天宝元年 , 员外郎
拾料 , 天
一
下自直 , 岁役十 厅 , 有诏 罢之 ” , 疑即与此同为一 事
。
扮 《唐大 召令集 决 卷七四 。 这 里所列的十多种人 , 其所服之役 , 不必都是在所谓的色役之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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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史 研 究
由于各种色役的役期与劳动强度各不相同 , 故其待遇也多有不同 。 有的可以免课
役 , 甚至给勋 、 给赐物 , 有的仅能免役 。 但服色役可以免役这一点却是共同的 。 而其
所谓 “ 免役 ” , 实际上也就是因为他们正在服役 。 由此更可见 , 唐前期的所谓 “ 色役 ”
实际上就是正役 、 杂摇的一种使用形式 , 而不是独立于正役 、 杂摇之外的另一种摇役
。
五
、
色役名实的变化
色役名 、 实的出现不同步 , 色役名 、 实的变化也不同步 。 如前所述 , “色役 ” 一词
出现较晚 。 而色役其事 , 却出现较早 。 如防阁 、 庶仆 、 事力 、 白直等等 , 即渊源于南
北朝 ①。 唐开元年间 , “ 色役 ” 一词大量出现之前 , “ 色役 ” 中的仗身已可纳资代役
。 阿
斯塔那 号墓就出土了两件高宗龙朔三年 年 有关仗身钱的文书 ②
。 《通典 》卷
一七 《职官 · 禄秩 》亦载 , 光宅元年 年 诏令 “ 其仗身 , 十五 日一时 , 收资六
百四十 ” ③
。 阿斯塔那 号墓出土文书又表明 , 武周时期 , “ 公麻白直 ” 亦可纳课代
役 ④。
至开元天宝年间 , “ 色役 ” 一词始大量出现 , 但也正是这个时候 , 政府开始大量减
省 “ 色役 ” , 纳资课代役 , 已极为普遍 。 按其时的规定 “ 其防阁 、 庶仆 、 白直 、 士力
纳课者 , 每年不过二千五百 , 执衣不过一千文 ” ⑤
。 门夫 , “ 每番闲月不得过一百七十 ,
忙月不得过二千文 ” ⑥。 亲事 、 帐内 , “ 岁纳钱千五百 ” ⑦。 资课的收入 , 已在政府的财
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重 , 并成为官吏傣禄的重要组成部分 ⑧。 可以说 , “ 色役 ” 一词
大量出现之 日 , 也正是防阁 、 庶仆 、 白直 、 士力之类色役 亦即将白丁的力役作为官
吏傣禄的一部分配给官吏使役之色役 渐趋消失之时 。
如前所述 , 防阁 、 庶仆 、 白直 、 士力之类的色役 , 原为白丁正役的一种使用形式 。
此类色役停废后 , 原服此类色役者 , 按理应还原为纳庸代役或改派其他正役 。 但由于
庸的收入归中央财政 , 而官员与诸官司的色役收入则已拨归官员本身或诸官司 。 因此 ,
防阁 、 庶仆 、 白直 、 士力之类色役停废后 , 原服此类色役者仍以纳课的方式 , 将课钱
① 汉代官司中的小吏 包括 “ 斗食吏 ” 等 , 其职责或相当于唐代的 “ 杂任 ” , 但因汉代小吏有
傣禄 , 故不同于唐代作为力役使用形式的色役 。
② 《吐鲁番出土文书 》第 册 , 第 一 页 。
③ 《新唐书 》卷五五 《食货志 》记为 “ 纳课 ” 为是 。 吐鲁番出土文书记及调露二年仗身钱 , 亦
谓为 “ 征课 ” 。
④ 《吐鲁番出土文书 》第 册 , 第 页
。
⑤ 《唐六典 》卷三 《尚书户部 》。
⑥ 《通典 》卷三五 《职官
· 禄秩 》。
⑦ 《唐会要 》卷九三 《诸司诸色本钱 》。
⑧ 参见张泽咸 《唐五代赋役史草 》第二编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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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的杂摇与色役
交付所司以代役 , 而不是输庸代役 。
前面 , 我们曾将唐代力役支出形式中 , 服役者所承之役 比较固定 , 因而有专门名
称之役分为三类 。 开元 、 天宝年间的减省色役 , 主要是减第二类 , 即提供王公妃主与
文武职事官使役的那一部分色役 。 第一类的色役 即供诸官司使役的那一部分色役 也
有所减省 。 所减省者主要是公廊白直 。
安史之乱后 , 肃 、 代两朝也曾多次下令减省色役 , 所减省的主要是 “诸司番役 ” ①
。
经此减省之后 , 供官吏役使的那部分色役基本消失 , 供诸官司役使的色役有所减
少 , 服役公共设施的色役也略有减少 , 但里正 、 村正之役依然如旧 , 不受影响 。 这种
情况一直延续至唐末五代 。
建中元年 年 实行两税法 , 租庸调 、 杂摇 、 户税 、 地税 , 一起并入两税 , 原
先法定的正役 、 杂摇 夫役 不复存在 。 仍然实际存在的色役 , 其性质也随之发生变
化 。 此后的色役 已不再是正役 、 夫役的使用形式 。 但两税法实行后仍然有役 有时仍
称为 “ 杂摇 ”
、 “ 夫役 ” , 有时则称为差役 、 杂差遣 、 杂役 、 杂差摇 、 色役 、 色役差科等
等 。 这正如贞元十年 年 陆蛰所说的那样 “ 大历中 , 非法赋敛 、 急备 、 供军 、
折估 、 宣索 、 进奉之类者 , 既并收入两税矣 , 今于两税之外 , 非法之事复又并存 ” ②。 此
时之役 , 其使役办法 , 显然不同于唐前期的正役 、 夫役
。
建中元年以后的奏议诏救仍多提及 “ 色役 ” 或 “ 诸色番役当上 ” , 但其含义更不
确定 。 有时它仍指作为力役的使用形式而服役于百司者 。 如贞元九年 年 冬至大
礼大赦制规定 “诸色番役当上在城并量留十月番人等 , 各赐勋一等 ” ③ 元和二年
年 南郊制规定 “京兆府诸司色役人 , 各令条流减省 ” ④ 长庆元年 年 唐穆宗
即位赦规定 “ 应流外色役人等 , 赐勋有差 ” ⑤ 宝历元年 年 南郊赦规定 “诸色
番役当上在城并量留十二月番者 , 各赐勋两转 ” ⑥。
但在更多的场合 , “ 色役 ” 一词又变成泛指对老百姓科派力役 ⑦。 如元和二年
① 肃宗朝颁布的 《罢役兴农诏 》与 《春令减刑德音 》仅言 “诸色番役 , 各令所司减省 , 放其营
农 ”
。
代宗广德二年 《南郊赦文 》则明确规定 “ 其京城诸司诸使应配犷骑官
、
散官
、
诸位丁
匠 、 幕士 、 供膳 、 音声人
、
执祭斋郎 、 问事 、 掌闲 、 渔师 , 并诸司门仆 、 京兆府骑丁
、
屯
丁及诸色纳资人 , 每月总八万四千五十八人数内 , 宜每月共支二千九百四十四人 , 令河东
、
关 内诸州府配 , 不得偏出京兆府
。
余八万一千一百一十四人并停 。 ” 见 《全唐文 》卷四四 、 卷
四九 。
② 《陆宣公集 》卷二二 《均节赋税恤百姓 》。
③ 《全唐文 》卷四六一 。
④ ⑥ 《唐大诏令集 》卷七 。
⑤ 《唐大诏令集 》卷二 。
⑦ 其时对老百姓科派各种力役 , 亦可泛称为差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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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史 研 究
年 六月令 “ 五坊色役 户及中书门 下两省纳课陪厨户及捉钱人 , 并归府县色役 ” ① 长
庆元年 年 册尊号赦规定 “ 其京兆百姓属诸军诸使者 , 宜令各具挟名 , 救下京
兆府 , 一户之内 , 除已属军属使 , 余父兄子弟 , 据令式年几合入色役者 , 并令京兆府
明立簿籍 , 普同百姓 , 一例差遣 ” ② 大中五年 年 十月京兆尹韦博奏 “ 京徽富
户为诸军影占 , 苟免府县色役 , 或有追诉 , 军府纷然 。 请准会昌三年十二月救 , 诸军
使不得强夺百姓入军 ” ③ 大中六年 年 三月救 “ 先赐郑光鄂县及云阳县庄各一
所 , 府县所有两税及差科色役 , 并特宜放者 。 中书门下奏 伏以郑光是陛下元舅 , 宠
异固合异等
。 然而据地出税 , 天下皆同 , 随户杂谣 , 久 己成例
·
一
” ④ 咸通七年
年 大赦称 “ 京瓷之内 , 供亿事繁 , 色役差科 , 曾无虚 日 ” ⑤ 咸通十年 年 九
月制 “ ⋯ ⋯其徐
、 宿
、
壕
、 洒等应合征秋夏两税及诸色差科色役 , 一事已上 , 宜放十
年 ” ⑥。
“ 色役 ” 一词含义的上述变化与唐后期役制的变化应有密切关系 。 唐后期 , 由于法
定 的正役 、 夫役 杂摇 已并入两税 , 政府的力役收支 就百姓而言 , 也就是被差
役 , 在通常情况下 已较过去有所减少
。
其时实际存在的力役 , 就其名目而言 , 也有所
简化 , 已不再有正役 、 夫役之分 。 就政府的力役的使用而言 , 由于土木营建等役多已
改为和雇 , 故其时力役的主要使用形式也就是充当诸司的诸色番役 。 由于对百姓的科
派差役 , 往往是科派其充色役 , 所以 , 州县对百姓的科派差役 , 往往也就径直称为归
州县色役 百姓承担的各种赋役 , 也就往往称为色役差科 ⑦。 这么一来 , “ 色役 ” 一词
就既可用以表示对
一
百姓科派力役 , 又可作为服役于诸司的某些力役使用形式的泛称 。
总而 言之 , 尽管有唐一代 “ 色役 ” 一词的含义不确定 , 但 “ 色役 ” 始终不是与正
役 、 杂摇 杂役 平行的另一种役 。
责任编样 高世瑜
〔作者杨际平 , 年 生 , 厦门大学历史研 究所教授
。 〕
① 《旧唐书 》卷一四 《宪宗纪 》
。
② 《唐大诏令集 》卷一 。
③ 《旧唐书 》卷一八 《宣宗纪 》。
④ 《唐会要 》卷八四 《租税下 》。
⑤ 《唐大诏令集 》卷八六 。
⑥ 《旧唐书 》卷一九 《鼓宗纪 》。
⑦ “ 差科 ” 一词单独使用时应包括税役两方面 , 色役差科连称时 , “ 色役 ” 就专指役 , “ 差科 ” 则
既可理解为色役的科配 , 又可理解为包括色役在内的赋役的科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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