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 :100429428 (2004) 0220026207
先秦法家法哲学
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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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谢 昀1 ,冉 晔2
(1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 ,北京 100052 ; 2 中医药大学 ,北京 100060)
摘 要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核心就是提倡“以法治国”。先秦法家不但有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 ,而且还有一套推行
法治的方法。但法家的法哲学归根到底是为维护君权服务的。
关键词 :先秦法家 ;依法治国 ;春秋战国
中图分类号 :D911102 文献标识码 :A
Conspectus on Legal Philosophy of Fa School of Xian Qin
XIE Yun1 , RAN Ye2
(1 People’s Police College of Beiji ng , Beiji ng 100052 ;
2 U niversity of Chi nese T raditional Medici ne , Beiji ng 100060)
Abstract : The core idea of legal philosophy of Fa School of Xian Qin is“rule by law”. Fa School created
systematic theory of rule by law , an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implement the theory as well. The theory of
Fa School was served for vindicating the regality in the final analysis.
Keywords : Fa School of Xian Qin ; rule by law ;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and the Warring States Pe2
riod
收稿日期 :2003207210
作者简介 :谢 昀 ,女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讲师 ,学报编辑 ;
冉 晔 ,中医药大学社科部讲师。
一、法家学派的产生与发展
先秦法家学派的出现 ,归根到底 ,是当时社会矛盾的产物。战国时期 ,秦、楚、齐、燕、韩、赵、魏七国
并立 ,各诸侯国的新兴封建势力已相继掌握政权。为了适应新的封建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 ,封建统治者
利用政权推行社会改革 ,通过变法 ,以法律的形式肯定新兴封建势力的胜利 ,宣告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
过渡的完成。封建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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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后 ,社会面临三大矛盾 :一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 ;二是没落奴隶主
贵族和新兴封建势力的矛盾 ;三是各诸侯国之间的矛盾。由于阶级关系的错综复杂和社会矛盾的激化 ,
封建社会的痼疾日益显露出来 ,两极分化 ,贫富悬殊 ,农民生活困苦。据《汉书·食货志》记载 ,当时的社
会状况是 :“庶人之富者累巨万 ,而贫者食糟糠”。面对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 ,封建统治者应如何维护其
统治地位呢 ? 他们一方面实行变法 ,企图运用法律强制手段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另一方面要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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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
经验 ,进行理论上的概括 ,于是法家学派及其“以法治国”的理论便应运而生。
法家学派及其“以法治国”理论的产生有一个历史过程。春秋时期 ,法家还没有成为独立学派 ,法治
思想还在萌发时期。当时 ,管仲、子产已有重视法治的思想 ,但他们只是法家的先驱者 ,还不是法家代表
人物。
第 12 卷第 2 期
2004 年 4 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National Procurators College
Vol. 12 No. 2
Apr. 2004
战国时期 ,法家正式形成。李悝是法家的创始人 ,商鞅是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奠基者。李悝、吴起、
商鞅、慎到、申不害被称为前期法家 ,韩非、李斯是后期法家 ,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法家法治思想的核心就是提倡“以法治国”。司马谈在《论六家之要旨》中说 :“法家不别亲疏 ,不殊
贵贱 ,一断于法”。《汉书·艺文志》概括法家的特点是“信赏必罚”、“专任刑罚”。
法家的代表人物在法哲学方面都有一定的贡献 ,其中最突出的是商鞅和韩非。他们以其哲学世界
观和方法论来观察法这一社会现象 ,并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二、历史进化观与性恶论
法家的法治思想有两大哲学理论支柱 :一是历史进化观 ,二是性恶论。这两大理论都是为了说明实
行法治的必要性。
韩非和商鞅都认为人类历史是不断变化并向前发展的。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历史分为上世、中世、下
世和今世四个阶段 ,大体上反映了人类社会由原始公社到阶级社会的发展过程和每个历史阶段的特点。
《商君书·开塞》说 :上世的特点是“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是指原始公社时期母系氏族社会。中
世的特点是“尚贤而悦仁”,指传说中的尧舜时期。当时是由无阶级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 ,还没有国
家和君主 ,没有世袭制度 ,实行禅让制 ,部落联盟首领用推选方式产生 ,所以说是“尚贤而悦仁”。下世是
“贵贵而尊官”,指夏、商、周奴隶社会。这时已进入阶级社会 ,有了君主 ,有了国家和法律 ,有了贵贱等级
制度。今世的特点是“强国事兼并 ,弱国务力守”,指战国时期 ,群雄割据 ,各诸侯国互相征战 ,战争连绵
不断 ,强国吞并弱国 ,弱国则致力于死守。
韩非与商鞅有相同的历史进化观 ,不同之处是韩非的历史观有着更为深厚的哲学基础。韩非继承
了荀子的唯物主义的自然观 ,认为天地间根本不存在上帝鬼神。“天”就是自然界 ,自然界有自己的运动
规律。他说 :“道者万物之始”。[1 ]又说 ,“道者万物之所以然也 ,万理之所稽也”。[2 ]在这里 ,他提出“道”
与“理”两个哲学范畴。“道”是万物本源和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 ,“理”是不同事物发展的特殊规律。韩
非认为“道”与“理”都是“不得不化 ;不得不化 ,故无常操。”[2 ]意思是 ,“道”与“理”都不是固定的 ,而是不
断变化与发展的。很明显 ,他吸收了老子“道”是“周行而不殆”和“反者道之动”的辩证法思想。韩非以
此观察人类历史 ,认为人类历史是处于不断发展与变化之中的。他把人类发展的历史分为上古、中世和
当今三个阶段 ,各阶段的特点是 :“上古竞于道德 ,中世逐于智谋 ,当今争于气力。”[3 ]
商鞅、韩非的这种历史进化观是为了论证变法的必要性。《商君书·更法》说 :“治世不一道 ,便国不
必法古”,应该“当时而立法 ,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 ,制令各顺其宜”。既然时代是不断变化、向前
发展的 ,法律制度就不能墨守成规 ,一成不变。韩非也说 :“不期修古 ,不法常可 ,论世之事 ,因为之
备。”[3 ]“法与时转则治 ,治与世宜则有功。”[4 ]这就是说法律制度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 ,要因时而立法 ,
因时而变法。如果墨守成规 ,“欲以先王之政 ,治当世之民”,[3 ]那就像“守株待兔”一样愚钝。
商鞅、韩非的历史观不仅是为了论证变法的必要性而且也论证了应该如何变法。当今社会的特点
是“强国事兼并 ,弱国务力守”,是“争于气力”。既然如此 ,要想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并战胜敌国 ,就必须
加强自己的实力 ,“以力服人”。在《商君书》和《韩非子》中充满了对武力的颂扬。商鞅说 :“多力者
王”,[5 ]“多力则国强”。[6 ]韩非说 :“力多则人朝 ,力寡则朝于人。”[7 ]要加强实力 ,就必须实行法治 ,奖励
耕战 ,富国强兵。只有以实力为后盾 ,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在法家代表人物中 ,最早提出系统的性恶论的是商鞅。商鞅说 :“民之性 ,饥而求食 ,劳而求逸 ,苦则
索乐 ,辱则求荣”,[8 ]“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9 ]人的本性就是好逸恶劳 ,追求享乐 ,喜欢升官发财而厌
恶刑罚。“人生有好恶 ,故民可制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9 ]既然人的本性是
“好爵禄而恶刑罚”,那就要对症下药 ,运用刑赏二柄。好爵禄就用重赏奖励耕战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害怕刑罚 ,就用重刑迫使人们就范。
韩非继承了商鞅与荀子的性恶论 ,并将其推向极端。他是荀子的学生 ,但他的性恶论已经不同于荀
子的性恶论。荀子说人性恶 ,但他认为经过道德教化 ,人们能够改恶为善。韩非则认为人性恶不可改
72第 2 期 谢 昀 冉 晔 :先秦法家法哲学思想概论
变 ,教化无济于事。
韩非说 :人一生下来就是“好利而恶害”,[10 ]人与人之间 ,都是以“求利之心”相待。人与人之间的关
系纯粹是一种赤裸裸的利害关系。他举例说 :“医人吮人之伤 ,含人之血 ,非骨肉之亲也 ,利所加也。故
舆人成舆 ,欲人富贵 ,匠人成棺 ,欲人夭死 ,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 ,人不贵则舆不售 ,人不死则棺不买 ,情
非憎人也 ,利在人之死也。”[11 ]不仅一般的人与人之间如此 ,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是以“求利之心”相待。
《六反》篇说 :“父母之与子也 ,产男则相贺 ,产女则杀之 ,此俱出父母之怀衽 ,然男子受贺 ,女子杀之者 ,虑
其后便 ,计之长利也。”父母对子女如此 ,君臣的关系更是如此。臣下为君主卖力 ,是为了求得高官厚禄 ,
君主对臣下封官进爵 ,是为了使臣下为自己效忠。君主对平民则是“有难则用其死 ,安平则用其力。”[12 ]
韩非宣扬这种性恶论是为了反对儒家提倡的仁政和德教 ,并论证法家的法治和厚赏重罚主张的合
理性。既然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且不可改变 ,那就不能用仁义道德实行统治 ,惟一有效的办法就是法
律、暴力与刑赏。《韩非子·八经》说 :“凡治天下 ,必因人情 ,人情有好恶 ,故赏罚可用 ;赏罚可用 ,则禁令
可立。而治道俱矣。”在《韩非子》一书中 ,这种宣扬暴力统治的言论比比皆是。《显学》说 :“严家无悍虏 ,
而慈母有败子”,“威势足以禁暴 ,厚德不足以止乱。”《五蠹》“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 ,必待州部之严刑。”韩
非说得似乎振振有词 ,实际上将个别当成了一般 ,经不起逻辑推敲。事实是严家照样能出悍虏 ,慈母教
育出来的子女大部分都不是败子。韩非宣扬的性恶论完全否定伦理道德的作用 ,把荀子的性恶论推向
了极端 ,并以此作为实行“法治”和重刑主义的理论。
三、法的起源、概念与作用
商鞅、韩非等法家人物还从法的起源、概念与作用等法的基本理论方面论证其法治思想的合理性与
必要性。
(一)法的起源
商鞅认为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 ,而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他在《开塞》篇中说 :在上
古时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时 ,既没有国家 ,也没有法律。“刑政不用而治”,后来人口越来越多 ,
民众则争 ,争则乱。为了避免争夺与混乱 ,就要“定分”、“立禁”、“立官”、“立君”,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和法
律。所谓“定分”,是指“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其中主要是指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所有权。这
就是说 ,法律是为确定与保护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这种“定分止争”的法律起源论有以下几点值得重
视 :一是这种理论已经摆脱了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的束缚 ,向人类社会内部探寻法律的来源 ;二是把法
律的起源与财产所有制联系起来 ,认为法律是为保护私有财产而出现的 ,这就触及法律的实质问题 ;三
是指出了法律的强制性 ,通过“立禁”、“定分、”“止争”,用强制手段使人遵守法律 ,以维护统治秩序。
韩非也认为人类社会初期并没有法律。《五蠹》篇说 :“古者 ,丈夫不耕 ,草木之实足食也 ;妇人不织 ,
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 ,人民少而财有余 ,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 ,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上
古之世 ,人口很少 ,人们不用耕织 ,靠野果兽皮就可度日 ,人与人之间没有争夺 ,不需要用厚赏重罚和法
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可是今世的情况与上古已大不相同。“今人有五子不为多 ,子又有五子 ,大父未死
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 ,事力劳而供养薄 ,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法律与刑赏
就是在“人民众而货财寡”的历史条件下 ,为了制止争夺和维护社会秩序而产生的。他和商鞅一样 ,也认
为法律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他也摆脱了天命神权的束缚 ,力求从社会内部并紧密联系物
质生活条件来探索法律的起源。这种观点含有唯物主义的因素 ,更可贵的是 ,远在两千多年前 ,韩非就
看到人口增长速度与社会财富增长速度之间的矛盾 ,并提出了自己的人口理论 ,这表明 ,韩非确实是先
秦法家中一位眼光敏锐的人物。
(二)法的概念
商鞅、韩非等法家人物对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也有简要的论述。《商君书·权修》说 :“法者国之权衡
也。”衡量轻重长短离不开权衡 ,治理国家离不开法律 ,法律就是治国的权衡。《管子》一书中也有类似的
解释 :“法律政令者 ,吏民规矩绳墨也。”[13 ]“法者 ,天下之程式也 ,万事之仪表也。”[14 ]把法比作权衡尺寸
82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 年第 12 卷
与规矩绳墨 ,显示了法的一些基本特点 :一是强调法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二是强调法的平等性 ;三是强调
法的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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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普遍约束力。《商君书》和《管子》书中对法的简要定义体现了法律面前贵贱平等和“刑无
等级”思想。
《韩非子》一书中 ,也有两处解释什么是法 :“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
故法莫如显”; [15 ]“法者 ,宪令著于官府 ,赏罚必于民心 ,赏存乎慎法 ,而罚加乎奸令者也。”[16 ]韩非对法
的简要定义 ,也指出了法的一些基本特点 :一是法应该是公布于众的成文法 ;二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 ;三是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 ,法家代表人物不可能给法下一个很科学的定义 ,但他们已经指出了法的一些
重要特征 ,基本精神是强调法的强制性与规范性 ,把反映新兴封建势力意志的法宣布为全社会必须遵守
的行为规范 ,用法律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三)法的作用
法家是先秦百家中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人物把法的作用概括为两方面 :
一是“定分止争”。在这方面 ,慎到说得最具体 :“一兔走 ,百人逐之 ,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 ,分未定
也。”定分之后 ,情况就不同了 :“积兔于市 ,行者不顾 ,非不欲兔也 ,分已定矣。分已定 ,人虽鄙不争。故
治天下及国 ,在乎定分而已矣。”[17 ]用什么定分呢 ? 慎到说 :“定赏分财必由法”,[18 ]用法律确定与保护
私有财产权。
二是“兴功惧暴”。《管子·七臣七主》:“法者 ,所以兴功惧暴也”。所谓“兴功”,就是奖励农功与战
功 ,以富国强兵 ,对内发展生产 ,增强国力 ,对外夺取兼并战争的胜利。“惧暴”就是惩罚犯罪 ,保护人身
安全和私有财产权 ,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明代董说的《七国考》说 :“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 ,莫
急于盗贼 ,故其律始于《盗》、《贼》。”在封建社会中 ,广大农民遭受残酷剥削与压迫 ,失去生路 ,不得已铤
而走险 ,进行反抗 ,从而威胁着封建统治者的安全。正因为如此 ,历代起义的农民 ,从陈胜、吴广到李自
成、洪秀全 ,都被封建统治者视为贼寇。李悝认为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把《盗律》和《贼律》置于诸律
之首 ,这充分暴露了封建法的实质。
四、以法治国
先秦诸子对法律、道德、人三者的关系 ,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的主张。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主张“为政
以德”、“为政在人”;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主张“以法治国”;管子与齐国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与
“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法治国”的主张就是《管子》一书最先提出的。原话是 :“威不两错 ,法不二门 ,以
法治国 ,则举措而已。”[19 ]意思是说 ,只要君主手中牢牢掌握权力 ,实行“以法治国”就一定能把国家治理
好。但是 ,在主张“以法治国”的同时 ,管子与齐国法家也很重视道德教育。管仲把礼、义、廉、耻称为国
之“四维”,认为“四维不张 ,国乃灭亡”[20 ] 。
以商鞅与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根本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这种主张是和儒家的
“德治”与“人治”主张相对立的。儒家认为治国的关键是“德”与“人”,只要当权者个人道德高尚 ,“为政
以德”,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好。法家则认为 ,只要依据法律 —反映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治来治国 ,才能
把国家治理好。他们把儒家提倡的“人治”称为“身治”或“心治”,即当权者个人的任意统治。慎到说 :如
果君主“舍法而以身治”,赏罚“从君心出”,必然造成“同功殊赏”,“同罪殊罚”[21 ] 。韩非也说 :“释法术而
任心治 ,尧不能正一国”[22 ] 。孟子曾宣称 :“五百年必有王者兴 ,其间必有名世者”[23 ] ,五百年就会出现
尧舜一类的圣贤 ,这些“救世主”般的人物来治国 ,自然会出现太平盛世。韩非嘲笑这种迂阔而有害的见
解。他说 :“百日不食以待粱肉 ,饿者不活”,“待越人之善海游者以救中国之溺人 ,越人善游矣 ,而溺者不
济矣。”[24 ]韩非认为 ,不要寄希望于古圣贤 ,一个普普通通的人物 ,只要恪守法术 ,“以法治国”,就可以把
国家治理好。在这里 ,韩非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 ,即“中主”可以治国 :“中主守法术 ,拙匠守规矩 ,则万不
失矣。”[22 ]他主张治国要用法 ,而不要靠当权者的个人意志 ,主张“法治”,反对“人治”或“心治”,这种见
解是深刻的 ,但他完全否定道德教化和当权者个人的作用 ,却是片面的。
92第 2 期 谢 昀 冉 晔 :先秦法家法哲学思想概论
五、法、术、势相结合
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都主张“以法治国”,但各有所侧重 ,商鞅重法 ,申不害重术 ,慎到重势。《管子》
一书中 ,已经有法、术、势并重的思想 ,如 :“君主重器 ,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25 ]“君之所以为君者 ,
势也”; [26 ]“明主操术任臣下”。[14 ]
韩非总结了前期法家的法治思想 ,建立了“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他认为 ,
实行法治 ,首先要有法可依 ,“以法为本”,“明法者强 ,慢法者弱”。[27 ]但是 ,光有法不行 ,还必须有术。他
认为商鞅的缺点就是重法而不重术 ,“无术以知奸”,结果是“战胜则大臣尊 ,益地则私封立”。[16 ]什么是
术 ? 韩非说 :“术者因任而授官 ,循名而责实 ,操生杀之柄 ,课群臣之能也 ,此人主之所持也。”[16 ]他讲的
“术”有两重意思 :一是指任用、监督、考察、奖惩臣下的方法 ;二是指君主驾驭臣下的权术。韩非很赞赏
申不害的重术思想。他认为 ,对君主来说 ,法与术就像吃饭穿衣一样 ,两者缺一不可。《定法》篇说 :“君
无术则弊于上 ,臣无法则乱于下 ,此不可一无 ,皆帝王之具也。”
韩非从性恶论出发 ,把君臣关系完全看成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 ,尔虞我诈 ,勾心斗角 ,在所难免。没
有条件则罢 ,一有条件和机会 ,臣下就会篡权夺位 ,取君主而代之。韩非认为 ,君主要想保住自己的地
位 ,就必须有一套权术 ,对臣下的动向 ,要了如指掌 ,为了防止臣下谋反作乱 ,可以不择手段。他甚至主
张特务政治 ,利用特务 ,刺探奸情 ,奖励告奸 ,投放毒药 ,借刀杀人 ,样样都可采用 ,什么礼义道德 ,可以全
然不顾。法家的刻薄寡恩 ,冷酷无情 ,在韩非的言论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动不动就以刑杀相见。法家人
物之所以少有善终者 ,与法家这种主张不无关系 ,真可谓自食其果。
韩非也很重势。前期法家慎到就以重势著称。慎到认为 ,君主要想臣民服从法令 ,最重要的是君主
必须有权势。他说 :“尧为匹夫 ,不能治三人 ;而桀为无子 ,能乱天下 ;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
慕也”,君主有权势 ,“南面而王天下 ,令则行 ,禁则止”[18 ] 。韩非很重视慎到的重势思想 ,认为法与术都
必须以掌握权势为前提。如果君主手中无权 ,有法也发挥不了作用 ,有术也无从施展 ,没有权势就谈不
上法治。同样 ,势也离不开法 ,有势无法就不是法治 ,而是“人治”或“心治”。
总之 ,法、术、势三者缺一不可 ,都是君主手中必备的法宝。这样 ,韩非就把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
在一起 ,建立了他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这是先秦法家法治理论的总结 ,也
是封建统治者统治经验的总结。这种理论成为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
国家的理论武器。
六、推行法治的方法
先秦法家不但有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 ,而且论述了推行法治的方法。其要点如下 :
第一 ,维护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家人物都主张“法自君出”。《管子·任法》说 :“生法者君也”,
《明法》说 :“威不两错 ,政不二门 ,则举措而已”。韩非也说 :“法莫如一而固 ,使民知之”[3 ] ,“治大国而数
变法 ,则民苦之”[2 ] 。商鞅也认为法律一经制定 ,就不应随意更改 ,“有敢 定法令 ,损益一字以上 ,罪死
不赦”[28 ] 。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就应有法必守 ;有法不守等于无法。“有法不胜其乱 ,与无
法同”。[29 ]
第二 ,立法去私。商鞅、韩非都主张立法去私 ,反对以私害法。商鞅说 :“君臣释法任私必乱”,“立法
明分 ,而不以私害法则治”。[30 ]韩非也说 :“夫立法令者 ,以废私也 ,法令行则私道废。私者 ,所以乱法
也”。[31 ]慎到说 :“法之功莫大于私不行”,“立法而行私 ,是私与法争 ,其乱甚于无法”。[32 ]慎到是历史上
比较早地提出公私观的人。他把封建统治者的整体利益称为“公”,把当权者个人只顾私利而违反“公
利”称为“私”,提倡立法为公 ,反对以私害法 ,这对于限制个人特权和推行法治是十分必要的。这种见
解 ,至今仍发人深省。
第三 ,“刑无等级”与“法不阿贵”。商鞅说 :“所谓一刑者 ,刑无等级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 ,有不
从王令 ,犯国禁 ,乱上制者 ,罪死不赦”。[33 ]韩非说 :“法不阿贵 ,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 ,智者弗能辞 ,勇者弗
敢争。刑过不避大臣 ,赏善不遗匹夫”。[34 ]这种主张初步体现了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思想。
03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 年第 12 卷
第四 ,君主也应守法。商鞅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 ,意识到“法之不行 ,自上犯之”,所以他主张“刑要
上大夫”,并雷厉风行。太子犯法 ,“刑其傅公子虔 ,黥其师公孙贾”[35 ] 。商鞅还提出君主守法的问题 ,他
要求君主本人应带头遵守法律。他说“法者 ,君臣之所共操也”[30 ] ,法律是君臣应该共同遵守的。
《管子》一书中也多处提出 ,君主应该遵守法律。《任法》篇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法》篇 :“明
君置法以自治 ,立仪以自正”,“不为君欲变其令 ,令尊于君”。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 ,要求君主守法 ,认为
君主也应受法律的约束 ,并明确提出“令尊于君”。法家的法治思想 ,已经达到他们所能达到的最高限度。
七、重刑主义与“以刑去刑”
法家人物都主张重刑 ,而商鞅与韩非最为突出。他们的重刑主义有两重含义。首先是刑与赏对比 ,
主张重刑轻赏。商鞅说 :“治国刑多而赏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29 ] ,即治国要多用刑罚 ,少用奖赏。但
这并非重刑主义的主要含义。商鞅的重刑主义 ,主要是主张轻罪重罚。《汉书·五行志》说 :“商君之法 ,
弃灰于道者 ,黥”。《史记·商君列传》说 :商鞅“令民为什伍 ,而相收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 ,告奸者与斩首
同赏 ,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商鞅自己也说 :“禁奸止过 ,莫若重刑”,“行刑 ,重其轻者 ,轻者不至 ,则重者
无从至矣。”[36 ]“行罚 ,重其轻者 ,轻者不至 ,重者不来 ,此谓以刑去刑”。[37 ]
韩非也是重刑主义的积极鼓吹者。他说 :“罚莫如重而必 ,使民畏之”,“故明主峭其法而严其
刑”[3 ] 。“重罚者 ,盗贼也 ,而悼惧者良民也 ,欲治者奚疑于重刑”。[38 ]
商鞅、韩非鼓吹的重刑主义或曰恐怖主义、威吓主义 ,片面夸大刑罚的作用 ,认为依靠暴力和威势 ,
就能使人民俯首听命 ,这种主张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后来 ,秦王朝把这种理论付诸实践 ,结果激起了人
民的强烈反抗 ,秦王朝二世而亡 ,历史宣告了法家重刑主义的破产。
八、法律万能论与文化专制主义
商鞅与韩非重视法律的作用 ,主张“以法治国”,有不少可借鉴之处 ,但他们片面夸大法律的作用 ,鼓
吹法律万能论 ,却是不可取的。
商鞅认为 ,治国只能靠法而不能靠仁义道德。他说 :“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 ,法必明 ,令必行 ,则已
矣。”[39 ]他把儒家宣扬的礼乐、诗书、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称为“六虱”,认为儒家的《诗》、
《书》,不仅无益于治国 ,反而会扰乱人心。因此 ,他教秦孝公“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对此极力赞
扬 ,认为这是商鞅辅佐秦孝公使国家富强的一项重大措施。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文化专制思想 ,并把它引向极端。他把儒、墨之学称为“愚诬”之学 ,并把儒家学
者列为“五蠹”之首 ,认为儒、墨之学与法家的学说势不两立 ,不能兼用。儒、墨之学与法家法治理论是
“冰炭不同器”、“寒暑不兼时”。[7 ]因此 ,他主张毁掉《诗》、《书》,禁绝儒、墨 ,定法家于一尊。他公开提
出 :“故明主之国 ,无书简之文 ,以法为教 ;无先王之语 ,以吏为师。⋯⋯是以境内之民 ,其言谈者必轨于
法”。[3 ]主张取消一切学派 ,毁掉一切文化典籍 ,这是向春秋战国以来出现的思想活跃、学术繁荣的“百
家争鸣”局面泼的一盆冷水 ,也是后来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前奏曲。
九、君权至上 ———法家法哲学的归宿
法家的法哲学 ,归根到底是为维护君权服务的。先秦各家都有自己的理想社会。老子的理想社会
是“小国寡民”;庄子的理想社会是无贵贱等级之分、人类回归自然的“至德之世”;儒家的理想社会是“大
同社会”;墨子的理想社会是“兼相爱 ,交相利”、“赖其力者生 ,不赖其力者不生”的小生产者社会 ;法家的
理想则是建立统一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在商鞅和韩非看来 ,君主专制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商鞅
说 :“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30 ]韩非说 :“事在四方 ,要在中央 ,圣人执要 ,四方来
效”; [40 ]“主之所以尊者 ,权也”; [4 ]共琴不能成曲 ,“人主又安能与其臣共势”。[41 ]可见 ,商鞅、韩非的“法
治”以及重刑主义与文化专制都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力。
后来 ,秦始皇以商韩之术为指导 ,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 ,商韩的理论成为现实。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 ,法家的法哲学和“以法治国”的理论 ,具有明显的两重性 ,有精华 ,也有糟粕。
重刑主义与文化专制论是糟粕 ,因为它与人类由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秦始皇“焚书
13第 2 期 谢 昀 冉 晔 :先秦法家法哲学思想概论
坑儒”倒行逆施的行为 ,两千年来一直为世人所唾骂。
但是 ,我们对法家的理论应作具体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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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一笔抹杀。在战国时期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商
鞅主张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 ,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 ,在反对奴隶主贵
族特权 ,反对分裂割据势力和促进国家统一方面有进步作用。但他们迷信刑罚与暴力 ,完全否定道德的
作用 ,对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必然会遭到人民的反抗。其结果是 ,陈胜、吴广揭竿而起 ,天下响
应 ,秦王朝短命而亡。历史证明 ,商韩的理论并非封建王朝长治久安之计。从西汉起 ,国家政体虽仍是
封建君主专制 ,但封建统治者吸取秦王朝速亡的教训 ,重新调整统治方法 ,标榜“德主刑辅”,实际上是礼
法并用、德刑结合 ,使社会矛盾有所缓和 ,君主专制政体才得以延续两千年之久。
虽然法家提倡的“法治”是以维护君权为目的 ,与近代同民主相结合的“法治”有质的区别。但应该
看到 ,法家人物远在两千年前就在“以法治国”理论方面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见解。如“刑无等级”、
“法不阿贵”、“立法去私”,主张法律公开、有法必依、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等 ,这些见解 ,直到今天
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
法家的法哲学内容丰富 ,在先秦各家中首屈一指。它涉及法与时代、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
德、法与人性、法与人口 ,法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商君书》、《韩非子》、以及《管子》
的多数篇章 ,堪称我国古代的法学专著。法家人物为繁荣我国古代法学作出了重大贡献。法家的法哲
学和“以法治国”的理论 ,还需要我们更深入地探讨和实事求是地研究。
参考文献 :
[1 ] 《韩非子·主道》
[2 ] 《韩非子·解老》
[3 ] 《韩非子·五蠹》
[4 ] 《韩非子·心度》
[5 ] 《商君书·去强》
[6 ] 《商君书·农战》
[7 ] 《韩非子·显学》
[8 ] 《商君书·算地》
[9 ] 《商君书·错法》
[10 ] 《韩非子·难二》
[11 ] 《韩非子·备内》
[12 ] 《韩非子·难一》
[13 ] 《管子·七臣七主》
[14 ] 《管子·明法解》
[15 ] 《韩非子·难三》
[16 ] 《韩非子·定法》
[17 ] 《吕氏春秋·慎势》
[18 ] 《慎子·威德》
[19 ] 《管子·用法》
[20 ] 《管子·牧民》
[21 ] 《慎子·君人》
[22 ] 《韩非子·用人》
[23 ] 《孟子·公孙丑下》
[24 ] 《韩非子·难势》
[25 ] 《管子·重令》
[26 ] 《管子·法法》
[27 ] 《韩非子·饰邪》
[28 ] 《商君书·定分》
[29 ] 《商君书·开塞》
[30 ] 《商君书·修权》
[31 ] 《韩非子·诡使》
[32 ] 《慎子·佚文》
[33 ] 《商君书·赏刑》
[34 ] 《韩非子·有度》
[35 ] 《史记·商君列传》
[36 ] 《商君书·说民》
[37 ] 《商君书·靳令》
[38 ] 《韩非子·六反》
[39 ] 《商君书·画策》
[40 ] 《韩非子·扬权》
[41 ]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责任编辑 :周洪波
23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 年第 12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