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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典型案例案例一:值日未扫致人死亡  郑某、李某、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班同学,2012年7月,因王某值日但未打扫,郑某便以此为由与王某发生口角,后郑某、李某、郑某某某使用了木棒、木质扫帚把、钢板等作案工具,造成了王某头部重伤,后经求治无效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郑某、郑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例二:操场踢球生口角致伤 2014年2月10日,丁某在兰州市某中学操场踢球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争执后继而相互殴打,丁某用脚踢打张某腹部。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所...

校园暴力典型案例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一:值日未扫致人死亡  郑某、李某、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班同学,2012年7月,因王某值日但未打扫,郑某便以此为由与王某发生口角,后郑某、李某、郑某某某使用了木棒、木质扫帚把、钢板等作案工具,造成了王某头部重伤,后经求治无效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郑某、郑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例二:操场踢球生口角致伤 2014年2月10日,丁某在兰州市某中学操场踢球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争执后继而相互殴打,丁某用脚踢打张某腹部。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所受损失属重伤二级。法院以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案例三:无事生非随意打伤人 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朱某与刘某、王某等9人在某招待所喝酒。当晚,王某等人来到网吧因看不顺眼正在上网的梁某等三人,便纠结朱某、刘某等人对其实施暴力殴打,造成梁某等三人均为轻微伤。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众被告人应有的刑罚。 案例四:结伙抢劫连续作案 2013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马某等三人在清水县西关与清水县某中学学生刘某等三人相遇,并将三人拉到一巷道内强行搜身,搜出现金12元及两张银行卡,并从银行卡中取出13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马某某也被拉来“入伙”,作案数起。因二被告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了两名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案例五:辍学少年绑架勒索  2011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李某预谋绑架其舅舅的女儿以勒索钱财用于网络游戏。李某未表示参与。次日下午,王某将表妹邵某骗离学校,在一土坯房处,王某让李某某将邵某“做掉”,李某某持事先准备的砖块将邵某打死。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以绑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案例六:学生矛盾家长出战获刑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师某听说女儿被同学陈某欺负。便于次日对陈某实施了殴打,致陈某二级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案例七:寻衅滋事反丧命   被告人王某因某中学学生罗某与自己“女朋友”关系密切而对罗某心生不满。2014年5月30日,罗某纠结其表弟白某等人欲报复王某,结果厮打中王某将白某捅伤,罗某致死。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案例八:学生遭遇恶意挑衅硬碰硬更受伤   2014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单某和刘某(均为校外人员)等人在闲逛时,碰见佘某等4位学生。单某等人喊住佘某等学生进行盘问。由于不怀好意,引来一场殴斗。结果,双方均造成伤害。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单某、佘某有期徒刑7个月。 一天,住校生罗某到洗漱间冲洗,因为水花溅到同学李某的身上,两人便发生了口角。罗某回到宿舍吃苹果,拿水果刀到洗漱间冲洗,又碰到李某,两人又发生口角,扭打在一起。罗某用水果刀扎了李某2刀,李某当场死亡。言语冲突型犯罪怀疑女友被骂邀人群殴致人重伤2005年12月10日下午,合肥市某中学学生唐某因怀疑其同学汪某辱骂了自己女友,便伙同同学夏某等人殴打了汪某。事后,汪某越想越觉得不忿,遂找到几个初中同学葛某和仇某,并请二人多带些人到学校找唐某等人报复。  2005年12月16日下午放学后,葛某及其邀约的一伙人赶到唐某所在学校与汪某会合。在汪的带领下,他们进入校内,指认了要报复的唐某、夏某等人。为避免被学校老师看到,汪某等人商量决定把要报复的学生带至学校对面的巷子内再进行殴打。17时30分许,唐某、夏某等数十名学生从校内出来,葛邀请来的陈某、张某一伙人将夏某等人强行带至学校对面,而不明情况的陶某也随同学一起前去。在巷口,葛某和陈某伙同他人对几个学生一顿拳打脚踢,陈某更是持砖块砸向陶某的左头部,其他人也都纷纷动手,将陶某、夏某等多人打伤。学校相关人员闻讯后立即报警,才最终制止这场斗殴事件。经医院鉴定,被害人陶某头部伤属重伤,夏某头部属轻微伤。处理结果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校生汪某、葛某以及邀请来的陈某、张某等四人邀集他人,参与聚众斗殴,致使他人重伤、轻伤,后果严重,属于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五年。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一般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案例一:曾经在昆仑广场出现一个案例:昆仑的一个初中毕业生,为了与同学的矛盾,相约在广场斗殴,通过同学从博山某职校叫来了帮手,乘坐面包车每人带着木棍来到现场,可是刚刚下车就被昆仑派出所逮个正着,因为早有人报案,来人并未动手,但是按照治安处罚法,属聚众寻衅滋事,分别拘留5——15天不等。小洪北京某中学学生,下晚自习回宿舍,碰到同宿舍楼的小林喝醉了酒,看了小林一眼,小林醉意未醒,就抓住小洪:你看啥,小洪一看赶紧说:我没看啥,不是故意的对不起,事情就此过去了。可是小洪回到宿舍说起此事,同宿舍的小江听说后,自视力气大,打抱不平:走找他去,于是乎同宿舍的几个人来到楼梯口堵住小林,将其拉倒卫生间,一阵拳打脚踢,其中小江拿起卫生间的拖把猛击小林头部,致其颅脑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小江是高三学生已经满十八周岁,故而因故意伤害罪和聚众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参与之人均获刑期,并按情节给予受害方赔偿20万元以下不等。 案例一:小东与小红(女)是原来初中的同学,到了 高中 高中语文新课程标准高中物理选修31全套教案高中英语研修观课报告高中物理学习方法和技巧高中数学说课稿范文 在不同的学校,但是当小东得知小红的班里的某同学与小红因在一个小组来往较多时,便醋性大发,于是纠结了原来的同学在校门外对小红的同学大打出手,经伤情鉴定被打者为轻伤,触犯刑法,叫去的满十六岁的受到了判刑处罚,未满十六岁但是动手导致轻伤的被少管,小东家庭负担了所有医药费,同时小东也被少管。但是被叫去的家长到小东家中大闹,埋怨小东把自己的孩子叫去打架。实属害人害己!银川市某中学高二年级的两名女生罗某、刘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于9月4日上午在学校约定,下午放学后到宝湖公园外“单挑”。两人放学后到约定地点打架后仍无法解决问题,随即又各自打电话纠集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继续斗殴,导致一死一伤的惨剧。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一般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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