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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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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剖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法律法规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如何提高病例报告质量主要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简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84年颁布,2001年20次修订,2001年12月1日执行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七十一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

解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剖析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法律法规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如何提高病例报告质量主要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简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84年颁布,2001年20次修订,2001年12月1日执行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七十一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卫生部令第81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011年5月4日签发 2011年7月1日实施从职责一章的修订可以看出,新办法从法规层面上保障了组织机构的建设,有利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实现点线面相结体,最大程度地广覆盖的建设目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报告与处置第四章评价与控制第五章药品重点监测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七章法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八章附则修订后的《办法》由原来六章33条增加到八章67条第一章总则**规范和细化,可操作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3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第13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15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你认为可疑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请尽快报告! 报告的原则可疑即报①新药的一切可疑反应,包括轻微反应在内,许多国家把批准上市5年以内的仍作为“新药”对待。②既有的或熟知(注:药品上市>5年)的药品所有的严重或非预期(不寻常)的可疑ADR(注:我国是指致死、致癌、致畸、致敏、致残、危及生命者)。③某种已知ADR的发生率呈现上升时。④所有可疑的药品-药品相互作用、药品-食物或药品-食物添加剂(包括草药与辅料)的相互作用。⑤特殊的有意义的ADR和药品滥用、妊娠与哺乳期的用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真实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严重干扰ADR监测工作 错误导向 掩盖ADR信号 虚假的聚集性信号 浪费行政资源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真实性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最基本要求,如为虚假报告一律判为零分,为否决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报告的时限 第17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资料。 第18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档案:纸质报表或者电子报表,按照报告编码保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本条强调了报告单位在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中应尽的义务。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事件后,及时调查取证、迅速查清事件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可有效控制风险,防止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和药害事件的扩大,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需要报告单位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所需资料,为查清事件原因、控制事态发展履行应尽的义务。本条是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的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应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备查。《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的法定义务:  (一)应当设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医院感染、临床微生物等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科室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组成,医务和药学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临床科室应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医疗机构负责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专(兼)职人员及其联系方式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   (二)应强化医务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意识,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将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包括机构设置、制度建立、设施设备配置和工作开展情况等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收集临床用药风险信息;  (三)应配合有关部门对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   对本机构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按照要求进行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  (四)应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有关的各项工作;  (五)配制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和执行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参照本管理规定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与原办法报告要求比较: 报告单位不变(19条) ADR的报告范围不变(20条) ADR的报告时限有所变化(21条) 明确了各级监测机构对个例报告的评价责任和时限要求(24-26条) 增加了对死亡病例的调查评价要求(企业22条、监测机构24-25条)个例报告 报告单位及基本要求:第19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个例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市县监测机构严重:3个工作日内审核评价其他:15个工作日内审核评价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及评价程序严重:7个工作日评价死亡:评价SFDA/MOH省级监测机构国家监测中心报告时限(21条)死亡:立即严重:15日新的:15日一般:30日随访:及时个例报告个例评价要求(24-26条)市县卫生市县ADR省卫生国家ADR卫生部医疗机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调查15个工作日报告及时评价,必要时现场调查调查报告15日内 死亡病例调查及评价程序(第22、24-26条)市县药监国家局省级ADR省级药监个例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管理 首次报告 严重跟踪报告 报告表检索 报告表评价(监测机构) 报告查重 暂存报告 补充材料管理 修改申请管理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定义: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调查结果7日内报告电话、传真、在线,立即报告组织现场调查督导/评价/现场调查(影响较大)开展调查(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省级ADR组织现场调查所在地ADR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基本要求:第27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释义(第29-31条):报告单位发现或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开展的工作 调查(事件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等) 自查(投料、生产、运输环节、存储、销售渠道等) 采取紧急措施(救治患者,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 第32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第11号药品重点监测定义: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药品重点监测 省以上ADR监测机构在药品重点监测中的职责第43条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医疗机构在药品重点监测中的作用第44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药品重点监测 其他规定 第55条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56条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57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信息管理 执法主体: 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 处罚对像: 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人员法律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单位违规情形: 药品生产企业:7项第58条第二款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药品经营企业:3项 医疗机构:3项未按要求提交PSUR未按要求开展重点监测法律责任 处罚措施: 第58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9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61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赔偿责任 第62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 相关定义(63条): 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药品重点监测不变修改修改修改新增新增第八章附则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第八章附则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第八章附则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第八章附则 其他规定第64条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可以委托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义务。第65条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 第65条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报告与处置) 卫生部国家局《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2010.6)** 其他规定第66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67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2004年3月4日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第八章附则 二、如何提高病例报告的质量当前报表存在问题:用药时间与ADR发生时间、报表时间有矛盾报表有缺项:如病例号等为填写用药种类与诊断不符:未说明原因联合用药为单个报表、分天报表、多人报表同一病人同一药物引起ADR,多人报表数据未写明:肝功、白粒细胞、血压、肾功报表范围:严重的,新的,药害(死亡要附病例) (一)增加对“严重”病例的判断能力和倾向性:1.什么是“一般病例”:a.有害反应很轻,不涉及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不产生明显痛苦,不需住院。如:皮肤潮红、瘙痒、轻微咳嗽、短暂寒战、低热、腹泻一次等。b.不用药或仅用简单治疗很快(一天内)完全痊愈,再无任何不适。2.不是“一般”的就是“严重”的。如肝、肾功能指标异常、呼吸困难、血压下降、全身性荨麻疹等。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引起死亡;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对身体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患者出现对生命有危险的不良反应,若不及时就诊就可能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例如:过敏性休克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对身体功能产生永久损伤□不良反应结果“有后遗症”□后遗症是指因疾病导致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明显障碍,且持续半年以上未愈称为后遗症。如永久性感觉丧失或畸残、畸形。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尽管事件不会立即危及生命或者导致死亡和/或需住院,但为了预防出现任一上述所列情况可能需要进行治疗,通常也被认为是严重的。如用药后出现发热、寒战、脸色苍白、无力等现象,且停药后仍有持续或加重,若不采取对症治疗等措施,可能会导致症状进一步发展,危及患者安全,这也可以认为是重要医学事件,列为严重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例:患者因精神分裂症于2012年12月11日住院治疗,医嘱予以氯氮平片治疗,中午25毫克、晚上100毫克;12月17日增加剂量至中午50毫克、晚上125毫克。查心电图显示异常:窦性心动过速、频发室性早搏,予以稳心颗粒等治疗,12月24日查心电图恢复正常。举例:患者因感冒就诊,静滴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50ml时出现胸闷、呼吸困难,立即停药,注射地塞米松1支,10分钟后完全恢复,步行回家。报告类型:已知一般(二)增加对“新的”病例的敏感性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注意对照“说明书” 特殊注意 □更加严重√ □更加特殊√ □持续时间更长√ □严重程度小×注意对照“说明书”举例:患者,男,13岁,因腹泻于2013年2月28日上午来卫生室就诊,给予口服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一天三次,一次半包,首剂服药半小时后,患者腹部、背部出现片状风团、发痒,立即嘱其停用枯草杆菌二联颗粒,2013年3月1日来复诊。报告类型:已知一般经查阅说明书,仅为罕见腹泻,并无过敏反应。所以应改判为新的一般。“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更加严重□例:说明书中列出“癫痫发作”,“癫痫持续状态”是否为新的?(是) 更加特殊 □例:说明书中列出“急性肾衰”,“急性肾小球肾炎”是否为新的?(否)“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持续时间更长□例:说明书中列出“转氨酶一过性升高”,“转氨酶持续性升高”是否为新的?(是) 严重程度小 □例:说明书中列出“心肌梗塞”,“心绞痛”是否为新的?(否)(三)强化“报告时限”观念上报单位(1)从源头抓起,通过培训、质量评分、质量讲评和具体指导等方式提高上报单位的填表质量,避免或减少反复修改的数量和次数。(2)遇到“严重病例”要警觉,要抓住不妨,要抓紧上报。(3)遇到上级退回的修改报告(关乎到报告质量),要抓紧补充提交。(4)对客观原因所致的延迟,一定要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可免予扣分:a.对集中搜集获知的病例要注明,以“发现”之日为准;b.注明“因反复多次修改”;c.注明“报告者(或经治医师)出差在外”;d.注明“严重(或死亡)病例需经临床科室讨论确认”等。(5)提高对“描述”的得分率①强调“三个时间点”的重要性;②不要疏忽用药情况(名称、用法用量和时间3个小项);③高度重视“体征”的描述:区别症状和体征举例: 不良反应/事件名称:肝转氨酶升高(严重) 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2013-04-22 不良反应/事件过程描述: 患者因鼻炎、咽喉炎就诊,予以“头孢呋辛酯”口服,服用4次后出现乏力、腹痛、尿红,查生化示:总胆红素:73.2umol/L,谷丙转氨酶:740U/L,谷草转氨酶433U/L,谷氨酰转肽酶:203.5U/L,住沙县县医院保肝降酶等治疗14天,转氨酶正常,总胆红素:73.2umol/L,谷丙转氨酶:88U/L,谷草转氨酶256U/L,谷氨酰转肽酶:166.5U/L后出院。 不良反应/事件结果:痊愈 停药或减量后反应/事件是否消失或减轻:不明 再次使用可疑药品后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事件:未再使用2.确保“关联性评价”不失分(1)对“ADR分析”项①“停药或减量后……”项:只有ADR自行消退者才能判为“是”(通常仅见于一般病例),凡是采用了药物治疗,均应判为“不明”。②“再次使用……”项:必须是上次ADR已完全痊愈后再次用同样的药,才能称为再次使用。(2)对“关联性评价”项①通常均判为“可能”,其错判率极低;即使判断失误,并不影响对该药的整体评价。②只有在完全符合下列情况的条件下,才能慎判为“很可能”(通常仅见于一般病例),故甚为罕见:a.怀疑药品只有一种;b.确认该ADR为该怀疑药品的已知ADR;c.有“停药或减量”,且自行(不用任何药物)痊愈;d.不存在其他导致该有害反应的可能因素,尤其如原病情、所并用的其他药物、用法用量有缺陷等因素。举例 不良反应/事件名称:局部皮肤反应;坐骨神经痛 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2012-12-25 不良反应/事件过程描述: 患者因后循环缺血,医生给予0.9%NS250ml+薄芝糖肽注射液4ml,静脉滴注,输液结束后,患者出现脸部通红,双侧坐骨神经痛,休息2小时后,患者症状自行缓解,第二天停用该药,改用丹参注射液,未出现上述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事件结果:痊愈(报告类型:新的一般) 停药或减量后反应/事件是否消失或减轻:是 再次使用可疑药品后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事件:未再使用 对原患疾病的影响:不明显 报告人信息:  关联性评价: 报告人评价:很可能--可能 报告单位评价:很可能--可能③只有完全符合“很可能”的各项条件,再加上在ADR完全自愈后再次用药再次出现同样的ADR,才能慎判为“肯定”。(通常仅见于一般病例)。故极为罕见。④如上报单位认为“可能不是”、“待评价”或“无法评价”,则不宜上报。所以在上报单位的报表中不应出现上述关联性评价结论。(四)关于报告的几个题外话(一)同一病人同一时段不同药品出现不同ADR,如何上报?举例:(二)同一病人同一药品在不同时段出现不同ADR,如何上报?举例:(三)同一病人同一时间不同药品同一ADR表现,如何上报?举例:(四)不良反应描述中注意的事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表现及处理3个时间3个项目和2个尽可能3个时间不良反应发生的时间采取措施干预不良反应的时间不良反应终结的时间(四)不良反应描述中注意的事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表现及处理3个时间3个项目和2个尽可能3个项目第一次药品不良反应出现时的相关症状、体征和相关检查药品不良反应动态变化的相关症状、体征和相关检查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采取的干预措施结果2个尽可能不良反应/事件的表现填写时要尽可能明确、具体与可疑不良反应/事件有关的辅助检查结果要尽可能明确填写(四)不良反应描述中注意的事项常见的错误三个时间不明确没有写不良反应的结果干预措拖过于笼统。如“对症治疗”、“报告医生”过于简单。如“皮疹,停药。”严重病例没有体温、血压、脉搏、呼吸的记录多余写原患疾病症状(四)不良反应描述中注意的事项 患者因盆腔炎给予静滴头孢哌酮舒坦3.0g,用药10分钟后感全身皮肤瘙痒、胸腹部皮肤出现散在皮疹,红色、直径约1-2mm,立即停药。约15分钟后上述症状逐渐消失。(四)不良反应描述中注意的事项 患者咽痛、发热,体温39℃,给予静滴头孢曲松钠1小时后,全身潮红伴瘙痒、嘴唇水肿,立即停药给予扑尔敏、地塞米松肌注,1小时后患者症状消除。(四)不良反应描述中注意的事项其他注意事项不良反应/事件的开始时间和变化过程要用具体时间如X年X月X日,不要用“入院后第X天”,“用药后第X天等”。填写与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有关的患者病史高血压、糖尿病、肝/肾功能障碍等过敏史、怀孕史、吸烟史、饮酒史、药物滥用史等(四)不良反应描述中注意的事项总结一句话:“三个时间三个项目两个尽可能。”套用格式:“患者因…疾病于何时开始使用何种药物(用法用量),何时出现何不良反应(两个尽可能),何时停药,采取何措施,何时不良反应治愈或好转。”相对完整,以时间为线索,重点为不良反应的症状、结果,目的是为关联性评价提供充分的信息。(四)不良反应描述中注意的事项若患者的不良反应是出现心悸、肝功能异常等,需要描述用药前、不良反应发生时、不良反应好转时三个时间段的情况。严重的报表需要描述用药前、不良反应发生时、不良反应好转时的生命体征(体温、心率、呼吸频率、血压)(若未测,请在描述中或备注中说明)。案例分析1 患者因败血症静滴万古霉素1gBid,6月5日(发生ADR时间)患者尿量明显减少,300ml/d。急查肾功Cr440μmol./L,BUN21.6mmol/L。(第一次ADR出现时的相关症状、体征和相关检查)。患者用药前肾功能及尿量均正常。即(干预时间)停用万古霉素。(采取的干预措施)。停药后患者尿量逐渐增多,至6月10日(终结时间)尿量恢复复正常。6月11日复查肾功能:Cr138μmol/L,BUN7.2mmol/L。(采取干预措施之后的结果)案例分析2患者因“衣原体尿路感染”于1月27日予注射用阿奇霉素0.5gqd,当天10:00静滴完该药后,出现轻微药疹,未作处理。28日患者早上静滴完该药后颈部、胸、大腿出现散在红色丘疹,瘙痒,予扑尔敏4mg口服,下午症状缓解。29日患者早上静滴完该药后使用后再次出现红色丘疹,遍及全身,瘙痒。(不良反应动态变化)。立即给予非那根25mgim,扑尔敏4mgTid,并停止使用阿奇霉素。于2月1日皮肤基本恢复正常。6级评价标准+表示肯定;-表示否定;±表示难以肯定或否定;?表示不明关联性评价 关联性评价 1 2 3 4 5 肯定 + + + + - 很可能 + + + ? - 可能 + ± ±? ? ±? 可能无关 - - ±? ? ±? 待评价 需要补充材料才能评价 无法评价 评价的必须资料无法获得需关注严重的ADR: 骨髓抑制类:白细胞、粒细胞、淋巴细胞、血小板等的抑制及凝血机制障碍。 肝功损害类:ALT、AST、ALP、LDH、GTP等的升高。需关注严重的ADR:肾功损害类:血肌酐、尿酸异常增高,尿气味、颜色、浊度的改变,蛋白尿、管型尿、血尿等。心脏损害类:心跳骤停、心律失常、心电图改变等。需关注严重的ADR:神经损害类:耳聋、听力下降、神经麻痹、神经性致残致瘫、头晕头痛、共济失调等、以及“三致”:致癌、致畸、致残高血压及高血压危象:Ⅲ级以上高血压的发生血糖异常:血糖异常升高或降低需关注严重的ADR: 休克:低血压性休克、过敏性休克、中毒性休克等。 呼吸抑制:呼吸中枢抑制、呼吸肌麻痹、呼吸平滑肌痉挛、呼吸困难、呼吸急促等。骨骼运动:骨痛、肌肉痛、肌纤维溶解、肌腱疼或断裂、骨质疏松等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你我共同的责任感谢您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支持!。简单介绍。从职责一章的修订可以看出,新办法从法规层面上保障了组织机构的建设,有利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实现点线面相结体,最大程度地广覆盖的建设目标。**规范和细化,可操作性①新药的一切可疑反应,包括轻微反应在内,许多国家把批准上市5年以内的仍作为“新药”对待。②既有的或熟知(注:药品上市>5年)的药品所有的严重或非预期(不寻常)的可疑ADR(注:我国是指致死、致癌、致畸、致敏、致残、危及生命者)。③某种已知ADR的发生率呈现上升时。④所有可疑的药品-药品相互作用、药品-食物或药品-食物添加剂(包括草药与辅料)的相互作用。⑤特殊的有意义的ADR和药品滥用、妊娠与哺乳期的用药。本条强调了报告单位在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中应尽的义务。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事件后,及时调查取证、迅速查清事件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可有效控制风险,防止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和药害事件的扩大,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需要报告单位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所需资料,为查清事件原因、控制事态发展履行应尽的义务。本条是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的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应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第11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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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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