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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规划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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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规划与风险防范*主讲内容第一部分营改增对个人所得税影响及纳税规划第二部分特殊事项应纳税额的确定第三部分涉及中高收入者个税主要政策第四部分中高收入者个税筹划第五部分目前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避税方式”的风险*关于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

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规划与风险防范
*主讲内容第一部分营改增对个人所得税影响及纳税规划第二部分特殊事项应纳税额的确定第三部分涉及中高收入者个税主要政策第四部分中高收入者个税筹划第五部分目前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避税方式”的风险*关于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关于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案例一、某居民甲出租商铺取得月租金31500元。应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各是多少?一、增值税部分:销售额=31500÷(1+5%)=30000元月租金未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部分:甲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31500元。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五条: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关于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案例二、某居民乙出租商铺取得月租金42000元。应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各是多少?一、增值税部分:销售额=42000÷(1+5%)=40000元应缴增值税=40000×5%=2000元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二)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部分:甲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40000元。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  一、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一)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税费)×20%1.营改增前(1)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2)房屋原值:个人购得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缴纳的相关税费。(3)合理税费:为个人转让该住房时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个人转让该住房时缴纳的税金是指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有关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  一、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一)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税费)×20%2.营改增后(1)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2)房屋原值:个人购得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缴纳的相关税费,包括购入房屋时支付的增值税。(3)合理税费:为个人转让该房屋时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不包括本次房屋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  一、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住宅:1%;非住宅2%)1.营改增前: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2.营改增后: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或收入的,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  一、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王某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不足2年),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征收率5%,在核定征收情况下,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营改增前1000000×1%=10000元营改增后不含增值税收入=1000000/(1+5%)=952381元应纳个人所得税=952381×1%=9523.81元营改增后减税:10000-9523.81=476.19元**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  二、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应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可扣除费用)×适用税率(10%或20%)1.营改增前(1)租金收入是指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实际取得的租金。(2)可扣除费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的规定,依次扣除以下费用: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即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税金。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  二、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应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可扣除费用)×适用税率(10%或20%)2.营改增后(1)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2)可扣除费用,仍应按照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的的次序进行扣除。其中,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  王某出租自有住房取得全年租金收入6万元,当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营改增前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达3万元的,可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房产税=60000×4%=2400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租金收入扣除已缴纳的税费后,再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再乘以租赁月份数,得到该笔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1-20%)×10%×12=4608元。**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  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含增值税收入=60000/(1+5%)=57143元房产税=57143×4%=228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租金收入扣除已缴纳的税费后,再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再乘以租赁月份数,得到该笔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57143÷12-2285÷12)×(1-20%)×10%×12=4389元营改增后减税:4608-4389=219元**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三、保险营销员及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营改增前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扣除展业成本,再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的比例为每次收入额的40%。2.营改增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其展业成本的计算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王某是一名证券公司的经纪人,2016年7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营改增前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5000×40%=14000元应纳营业税及附加35000×5.6%=196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0-14000-1960)×(1-20%)×20%=3046.4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与应对王某是一名证券公司的经纪人,2016年7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营改增后将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35000/(1+3%)=33981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3981×40%=13592.4元应纳增值税及附加33981×3.36%=1141.8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3981-13592.4-1141.8)×(1-20%)×20%=3079.5元因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下降,因此整体税负下降。**巧妙利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615后股市的下跌分两段,5178到3373跌的是去杠杆,4000到2850跌的是金融恐慌。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新政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营改增后必须了解的新政。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新政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营改增后必须了解的新政。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微信红包来袭!任性之后账咋做?税又咋缴?**《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主讲内容第一部分营改增对个人所得税影响及纳税规划第二部分特殊事项应纳税额的确定第三部分涉及中高收入者个税主要政策第四部分中高收入者个税筹划第五部分目前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避税方式”的风险*离职所得的个税问题* 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计算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类保险的个税问题*企业为员工交纳的各类保险,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所有企业必须交纳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第二类是企业自愿为员工交纳的各种商业保险。已交纳的各类保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各类保险的个税问题*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必须交纳社会保险,包括企业为个人缴付的部分和个人缴付的部分。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财税[2006]10号五险一金*1.五险一金——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深圳市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0259元(6753元×3倍)。五险一金*1.五险一金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财税[2012]40号工伤保险五险一金*1.五险一金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号生育保险五险一金*商业保险*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年金的缴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3.企业年金财税[2013]103号确定了年金税收的EET模式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要缴纳增值税吗?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什么是手续费返还?代扣代缴税金手续费返还的常见误区分析代扣代缴税金手续费返还的常见误区分析*主讲内容第一部分营改增对个人所得税影响及纳税规划第二部分特殊事项应纳税额的确定第三部分涉及中高收入者个税主要政策第四部分中高收入者个税筹划第五部分目前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避税方式”的风险*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注】本条将财税【2005】35号的行权时征税的规定作了漂亮的大改动,过去除了因未取得现金无力支付税款外,取得后还可能存在风险,导致创业者、技术人员等先缴了税;后续即使亏损也难以退税。*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注】本条对财税【2014】116号、财税【2005】41号政策作了拓展。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另:财税[2010]111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如经省级科技部门登记技术转让给非直接或间接控股100%关联方,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四、相关政策(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三)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四)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五、配套管理措施(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三)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在股权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常用概念解析1.股权分置改革与大小非(1)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2)大非: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两年以上方可流通。(3)小非: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2.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限售股的范围财税[2009]167号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由于2010年1月1日以前,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也包括转让非限售股股权,因此出现了沸沸扬扬的“陈发树紫金矿业避税”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对大小非解禁转让以及其他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限售股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财税[2009]167号)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甲某持A公司原始股1000股,每股成本及税费合计1.68元。A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上市,上市首日收盘价为13.92元,甲某于2010年1月6日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转让,转让当日A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9.68元,发生税费100元。证券机构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3.92-13.92×15%)×1,000×20%=2,370元甲某进行清算,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68-1.68)×1,000-100]×20%=1,580元,办理退税为2,370-1,580=750元。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案例分享:*限售股减持纳税规划*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以2009年末总股本344,145,88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每10股派送红股2股并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每股派发红股0.2股和现金红利0.1元(含税);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元,扣除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税费后每股现金红利0.07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按10%的税率缴税0.03元/股,总计缴税0.03元/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7元/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以2009年末总股本344,145,88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与前款优惠政策是一致的。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2011年2号公告]  国税函[2005]3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备注:该文发了又收回)国税发[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个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2]247号)近接一些部门和企业反映,部分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含个人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取得企业股权、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实际取得货币性收入,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困难,相关企业也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进一步鼓励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改制转型,经研究,现将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存在以下情况,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相关企业作一定承诺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纳税。*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问题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七、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九、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十、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十一、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十二、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十三、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十四、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问题怎样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国投中鲁重组泡汤因重组人缴不起2.5亿元个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问题例1:2008年刘先生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B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则刘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万元(2000-1000-100)×20%。例2: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那么,王先生、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3000+300-300-100)×2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问题*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问题蓝鼎控股案话投资个税*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6个案例助你读懂股权转让个税新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税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税规定 获奖方式 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适用税目 税额计算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其他所得 全额适用20%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其他所得 全额适用20%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偶然所得 全额适用20%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总之,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如果是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就要征个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税规定主讲内容第一部分营改增对个人所得税影响及纳税规划第二部分特殊事项应纳税额的确定第三部分涉及中高收入者个税主要政策第四部分中高收入者个税筹划第五部分目前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避税方式”的风险* 九个合理的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案*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九大途径明明白白了解“年终奖”!分析“跳跃性税差”陷阱。又到年尾,大家都在讨论放假和年终奖的事情。那么,问题来了,你真的了解什么是年终奖吗?那么,年终奖应该怎么发?年终奖的组成是什么?哪些员工才能拿年终奖?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中应注意的问题*常见错误政策依据实际案例 计算错误 该用优惠政策的没有用 不该用优惠政策的用了 与年底“双薪”混淆 国税发〔2005〕9号 国税函〔2005〕715号3.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4.国税发〔2009〕121号案例:如员工年收入14万元,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那种方式最节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缴税?1.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中应注意的问题*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注意1.该办法每人每年只许采用一次;2.其它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 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 1.当月工资超过费用扣除额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当月工资未超过费用扣除额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定执行。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年终奖如何发放更节税?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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