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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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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篇_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篇_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条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其有关规定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等所属的土地清册;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材料;土地改革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曲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土地改革以后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的文件及其附图,依法由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国有农、林场设立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第十一条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参考凭证材料: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当事人管理使用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时有关的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其附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参考的其他证据。第五条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第十六条同一起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都由具有相应的权属凭证,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作为确定权属凭证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广西稳定山权林权暂行条例第四条集体的山权林权,应以一九六二年“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凡是权属清楚的,都要稳定下来。“四固定”后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或经政府批准作了调整的,一律有效。“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可参考合作化时的权属或现管范围,确定山权林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由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可见,我国现行法所谓共有,不仅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且也包括准共有。按份共有《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对公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约定时也多按投资比例确定。各个共有人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来确定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的。那么,如何确定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呢?《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根据本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首先要看按份共有人之间对份额有无约定,如果有约定,就应该按照约定来确定各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出资额是多少,其份额就为多少;不能确定根据《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谓共有人按照份额行使权利,是指共有人对于全部的共有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并行使占有、使用权,份额越大,则占有、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大;份额越小,则占有、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小。各共有人应就占有、使用和收益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全体协商的意见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2、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处分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关于份额的处分《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财产的份额,是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其性质为所有权。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那么共有人对其份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该可以自由转让。但是,《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条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也就是说,对于按份共有财产,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请求分割。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应当按照约定,但请求分割的共有人有重大理由的,该共有财产也必须进行分割。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允许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是常态,不允许分割是特例。《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即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是对某一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所作的法律上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为:第一,主体只限于其他共有人。如果其他共有人丧失了共有人的基础关系的地位,则其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同等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主要是价格条件。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其他共有人原则上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同等条件又不单单指价格条件,它还包括付款条件。例如:价格相同,但共有关系以外的购买人的付款条件是立即支付,而其他共有人的条件是分期支付,或者是隔一段时间后支付,这时就不宜认为是同等条件。在价格条件和付款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于其他交易条件是否需要完全相同,要看该条件是否影响到拟转让的共有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影响,则应认定为同等条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影响了,则不能认定为同等条件,其他共有人就没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拟转让的共有人应当向其他共有人负有通知义务。该通知义务是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关键。拟转让的共有人仅告诉其他共有人其份额要转让即可,至于转让价格,如果其他共有人愿意购买,则可以提由价格条件,这样能够保证拟转让份额的共有人获得较多的转让价款。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对推定为按份共有关系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本条的规定,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这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之间有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外,应当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部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其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但该条规定的“约定”,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共同继承的遗产;4、其他共有财产。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对共同共有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除外。准共有《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本条是关于准共有的规定。对所有权以外财产权的共有,学说上称为准共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中的准共有仅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共有。法律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共有设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第二篇_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XX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报告〉的通知》处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和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第二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原则第四条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第五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第六条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第七条除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以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下列原则处理:国营林场、苗圃、林科所、采育场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全民所有制单位组建或扩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文件所确认的权属为依据。另有协议的,以协议为依据。从“四固定”起一直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管理的林木、林地,其林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归该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四固定”时确认的权属为依据。“四固定”时未确认权属的,参照合作化时期确认的权属处理;“四固定”和合作化时期都未确认权属的,可参照土改时确认的权属处理。但是,依照法律和政策已将个人使用的林地划归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除外因兴修水利、兴建电站、修筑道路等基本建设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异动,以当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为依据。第八条对同一林木、林地,双方均能提由具有同等效力的权属证据的,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结合自然地形的原则划分。第九条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及处理权属争议形成的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所记载的“四至”界线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协商确定。第十条乡集体或者个体在其他集体所有或者个人使用的林地上采矿,须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征得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签订合同,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第十一条确属在其他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土地权属不变,林木归造林方所有。但采伐时林木山价应当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人按比例分成。其采伐时间和分成比例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协商确定。禁止以坟争山。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林地内的坟墓,允许维持原状。具保护范围以坟墓外围为限。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划定范围内以及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均归个人所有。单位、个人所有的古木大树,经县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得擅自砍伐。村、组管理的现有风景林,不得擅自分配到户第十三条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林木和从事生产、基建等活动。第三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程序第十四条对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分别提交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或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的专题报告,并附送有争议林木、林地的位珞图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及当事人协商或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等原始材料。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由处理决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般均授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十八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或由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决结案,应当分别制作协议书、调解书和处理决定书,记载“四至”与面积,并附林木、林地位珞图。必要时,可以在林地设立永久性标志。协议书和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还应由调解人员签字,并加盖调解单位印章。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二十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核发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立卷归档,长久保存。第二十一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导致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实际支付的勘验费、鉴定费、文件资料工本费,由双方当事人按责任大小分担。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第三篇_腾冲县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腾冲县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障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稳定,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县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由县林业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机构负责。依照前款规定负责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具体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为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司法、法制、公安、信访、国土、农业、水利、民政等有关-1-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指导、协助做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工作。第四条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第五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时,可以要求林权争议调处部门参与。当事人经协商、调解达成的林木林地权属协议,应当自觉履行。第六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不得对有争议林木林地发放林权证,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批准使用林地或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流转林地,不得设置抵押,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发生抢砍、抢占有争议的林木林地的,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及时制止;发生毁坏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对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处理依据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十条没有林权证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当事人分别提出前款列举的不同材料的,以最后生效料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同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之间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3-一次协议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第十一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仅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投资、造林、管护的凭证可以作为处理依据。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或者未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抢造林木的除外。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和“四固定”期间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有效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参考依据。处理国有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还可以参考国有单位设立时总体设计书载明的经营范围、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经营区界限。第十三条土地改革前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和自然资源调查界线,以及各类地图中的省、县、乡、村行政界线,不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或参考依据。但行政界线勘定时,依法调整并达成协议的林木林地权属界线除外。第十四条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以附图为准,附图四至界限不清或发生移位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林权证记载林木株数的以记载的株数为准。其他林木林地权属证明的四至范围或者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林业“三定”时期颁发的山林所有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以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为准;-4-自留山以自留山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土地证或者其他权属凭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地物标确定四至;无法确定地物标记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确定其权属。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有效权属凭证,又无第三方提出权属主张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经核实后,在林木林地所在地进行权属主张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公告期满无人提出有效权属凭证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委托管理者,并依法制定收益处置办法。第三章管辖与受理第十六条林地权属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调解或者处理: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乡镇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集体林地权属争议乡外镇区域内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5-第四篇_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来源:日期:XX-01-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的安定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调解、处理本省管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第三条权属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经协商不成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人民政府处理。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区域砍伐林木和从事涉及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关的活第四条权属争议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自觉遵守,严格执行。第五条因权属争议引起的抢砍林木,破坏森林资源,毁坏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斗殴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负责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第七条在处理权属争议工作中做由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奖励。第二章处理依据第八条解放后营造的林木发生权属争议的,按谁造林管护,林权归谁所有的原则处理。但明知林地权造林木的除外。第九条处理县内权属争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给的山林权证为处理依据,但山林权证错发的林权证的,参考合作化时期或土地改革时期的有效权属凭证。处理市际、县际权属争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给的土地证为处理依据;无土地证的,参期或土地改革时期的有效权属凭证;乡有林、村有林以土改或林改清册为处理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土地改革时收归国有林木、林地,以国有林清册或林改清册为处理依据。第十条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未发放土地证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权属第十一条国有林业单位与乡、村之间的权属争议,以双方原签订的协议书、赠送书或者县级以印发的文件、证照为依据,参考国有林业单位建场时总体设计书载明的经营范围,确定权属。第十二条权属争议双方均无有效权属凭证的,其权属归国家所有,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理者。第十三条同一权属争议双方都能由具合法权属、权源证明文件,经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双方利益,结合自然地形确定权属。第十四条土地改革前的所有权属凭证,不能作为权属争议的依据。森林资源调查界线和各类地图上省村界线,均不作为确定权属划界的依据。第十五条毗邻行政区域之间的林木、林地互相插花的权属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整,并确定权属界线。第十六条权属凭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第十七条同一起权属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原协议无附图,权属界线不清的,应款,由对争议双方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绘制权属界至图。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八条县内的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政府处理;三)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属乡区域内的,由乡人民政府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第十九条县际权属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申报市政府处理第二十条市际的权属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由申请,由争议双方的府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移送双方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民政府处理。第二十一条省际权属争议,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建档,并由县、市、省逐级与相关省同级人民政府联系协商解决。经省级人民政府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政府解决权属争议,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权属、权源证明文件;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书应当附权属争议区域等有关图表。第二十三条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调处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人民政府决定受理的权属争议,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副本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又不说明理由的,不影响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报同级人。第二十四条人民政府作曲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结果和调处费的承担;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限;处理机关、处理日期;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决定书应当附林木林地界至位置图。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法院中请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人民政府作曲的处理决定生效后,其林木、林地的权属界至,由作曲决定的人民政府组织界标,并发给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者和其他肇事者,视情节分别予以林业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调处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或者借故制造纠纷,煽动闹事,序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二十九条伪造、涂改、添写本办法规定的权属、权源证明文件的,具伪造、涂改、添写的无效。对,由县级以上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责令其承担调查、鉴定费用,处500元~5000元罚款。第三十条借故提起权属争议,谎报案情的,应当承担调处机关调查、鉴定费用,由县级以上处理林木议机构处300元-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篇XX全乡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方案为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乡林业发展,加快现代化林业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森林条例》、《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全县集中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以突出抓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为重点,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各类林权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为建设山水、幸福麟潭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二、基本原则坚持调解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凡出现的山林权属纠纷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成功的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特别是要调处以下四类案件:影响城乡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案件;矛盾已经激化的案件;久拖未决的案件;涉及面广,易发生群体事件的重大纠纷案件。坚持依法处理、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积极履行职责,稳妥调处,做到依法调处、合情合理、证据充分、处理有据。坚持保护森林资源的原则。处理林权纠纷要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坚持维护稳定的原则。山林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纠纷未处理前,不得确权颁证,不得进行流转,不得审批采伐,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确保林区社会秩序稳定。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处置一批久拖不决的山林权属纠纷积案。4月底前,通过排查摸底,建立完善我乡林权纠纷台账,制定调处方案,落实包案调处责任,全面开展林权纠纷集中大调处;在6月底前完成2起全乡重点林权纠纷案的调处;8月底基本调解完已排查出的山林纠纷。积极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维护林区秩序稳定,促进林业持续发展。四、调处程序先易后难,先内后外,先急后缓。集中力量解决本辖区范围内较易解决或矛盾已经激化、急需调处的纠纷,再逐步解决调处难度大、案情复杂的纠纷。积极引导双方协商化解争议。要深入山林权属争议发生地,做好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工作,广泛开展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理解遵守争议调处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林权纠纷调处。依法有序裁决争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争议,村调处小组和乡调处委员会要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将争议的起因、历史和现状,争议地点、四至、面积等基本情况,附上相关图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当事人对乡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时间内可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对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五、实施步骤动员部署。4月20日乡政府召开会议对全乡山林纠纷大调处进行全面部署。4月10日前成立乡两级调处委员会,抽调人员到位,对全乡开展纠纷大调处的调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印发林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摸调并举。4月20日前,各村对辖区内的山林纠纷再次进行调查摸底,摸底情况表于4月22日前报乡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委员会。攻坚调处。从4月底起,乡调处委员会和村调处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有序进行调处,8月底基本调解完已排查出的山林纠纷。六、工作要求加强领导,健全网络。成立乡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为了加强领导,按照县里要求,4月10日前,抽调相应的人员成立乡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成立村级调处小组。由办事公道、群众信任、在当地有一定威望且对山林历史比较熟悉的老同志组成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小组。各村调处小组人员名单于4月18日前报乡调委会。制定方案,有序推进。4月20日前乡政府制定本辖区集中开展林权纠纷大调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TOC\o"1-5"\h\z全面排查,落实责任。一是要落实排查责任,由乡村两级和挂点驻村干部负责对辖区内林权纠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二是落实调处责任,对乡内所有山林权属纠纷实行县、乡、村三级受理调处机制,乡与乡之间山林纠纷由挂点县领导和乡党委副书记负责,林业部门协调配合;村与村之间山林纠纷由乡分管领导负责;村组与村组之间的山林纠纷由乡驻村班子成员负责,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确保村内纠纷不出村,乡纠纷不出乡。分级负责,分类调处。一是各村管辖区内发生的山林权属纠纷,由各村依法调解处理。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争议的,由乡政府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对不服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县法制办依法调处;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政府将调查材料及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县山纠办审核。若调查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准确、处理结果恰当的,由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若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错误的,退回所调处的乡政府重新调查。二是各乡管辖区内,因山林流转发生的TOC\o"1-5"\h\z合同纠纷,由乡政府负责调处。调解无效的,依据调查的事实,按照林改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书面意见,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三是乡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等权属纠纷,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县山纠办依法调处。县山纠办调解无效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四是村、组集体或个人对林改中由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所登记的内容有疑问的,由持证人所在地的乡政府负责调查核实。核实无误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持证人;确实有误的,按照申办林权证的程序逐级向县林改办提出撤销或变更申请,并连同调查材料及调查报告一并报送,由县林改办进行审核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严格考核,注重实效1.从XX年4月开始,各村山林纠纷小组在每月的7日、17日、27日以书面形式向乡调处委员会报告本村调处工作进展情况,由乡调委会汇总后,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全乡的工作推进情况。乡调处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全乡的调处工作检查,对措施到位、调处及时、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村调处工作落实情况将列入村年度综合考评。第六篇_XX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为了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全面完成好全局XX年度各项工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善工作环境,改变机关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使县局的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方案:一、目标考核任务、办公室: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好领导参谋,协调好各股室站队的关系;及时处理公文,做好文件的撰写、缮印、对稿、归档、保密、会议记录、劳动工资、人事调配、干部职工报表等各项工作;处理机关日常事务,组织机关内部活动;做好电话记录,及时上传下达;搞好机关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后勤管理工作;接待好群众来信来访;负责机关车辆安排、来往客人接待工作,确保全年的行政运行成本在去年基础上递减20%;督查县局各项工作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安排好节假日值班制度;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营林股: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法》、《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造林绿化意识;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再造秀美山川,抓好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核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年检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工程建设造林万亩,其中山上造林万亩、山下平原造林万亩;完成义务植树绿化点的幼林抚育500亩;完成义务植树20万株,并抓好县直机关单位“3・12'植树节示范点造林400亩,湿地公园认种认养基地60亩;完成育苗30亩;完成荒山造林2万亩,封山育林万亩;完成中幼林抚育4万亩;建立以桂花为主的花卉苗木基地10000亩并组织实施;完成全县机关干部“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美丽”植树基地3000亩;完成速生丰产林建设万亩;向上争取营造林项目。3、林政股:宣传贯彻和执行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搞好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进一步抓好封山育林、改燃节能工作,保护好森林资源;搞好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年检年审工作。做好林业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工作,督TOC\o"1-5"\h\z促各站完成好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办案程序,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的审核监督工作;抓好各项林业规费的征收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宣传执行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加大对饮食服务行业、野生动物驯养单位、珍贵树种培育单位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珍贵树种以及无证贩运野生动物及名贵树种的违法犯罪活动;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5、财务股:贯彻执行《会计法》、《预算法》等财务法律法规;制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抓好落实;辅导各基层站的财务工作,监督其执行财务制度,健全完善会计制度;做好各项票据的领核、收发及缴存工作,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及专项资金的帐务核算,并提供财务报表;搞好本系统的综合统计测算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6、森工股:搞好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按时向省市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所需文件、资料、报表,做好多种经营、林区公路、技改项目的申请工作;组织储备调运防汛所需的木材和毛竹;抓好全县森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及林场改制工作;搞好全县的商品木材、柴炭经销业务管理工作,做好木、竹及木竹成品半成品经营市场的规划设计工作;做好国有林场改制的收尾工作和负责国有林场县城剩余房屋土地的管理及租金的收取;指导森林公园管理局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完成212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7、稽查队:督促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基层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据《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木竹柴炭运输的检查,发现违章运输的行为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8、森防站:宣传贯彻森林检疫法规;及时制订森防检疫工作制度;对全县的森林病虫害作出及时准确的预测预报,发现虫情疫情及时进行防治;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的监测防治工作,突出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争取森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及时报送各类文件资料及报表;加强对基层业务人员的培训;大力普及森防科技知识;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森林病虫害发生率、成灾率分别控制在4%。、5%。以内;无公害总体防治率达到80%;种苗产地检疫率、木竹材等调运检疫率达到100%以上;测报准确率85%以上。9、防火办: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及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教育,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和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批示和决定;组织协调指挥部领导成员到工作联系点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掌握本辖区森林火情,及时通报森林火险天气、火灾信息;严格审批造林整地等生产性用火;根据天气情况建议政府发布禁火令,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制订森林防火预防措施和森林防火扑救预案;组织、调度、协调乡镇政府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及时配合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建立健全火灾火情信息台帐;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专业队的组织与管理;指导各乡镇森林防火半专业队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建设工作,并组织好验收;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10、计育办: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决定;贯彻“三为主工作方针,以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为目标,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编制人口计划并检查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变动情况,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做好计划生育培训工作,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保证各项任务都能达标;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当年的计划生育率达到100%;环孕检率达到100%;“四术”落实率达到100%。1、公益林保护管理办公室: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公益林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决定;搞好万亩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规划、年度计划及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公益林森林资源样地调查和检查,健全各项内业资料的整理和建档工作;建立并落实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管理人员和护林员的管理培训,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报表,使用和管理好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资金;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退耕还林办公室:宣传贯彻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拟定退耕还林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制订退耕还林规划、年度计划及作业设计,组织全县退耕还林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退耕还林调度统计、检查验收、技术指导;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档案;协助各乡镇场抓好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做好迎接国家阶段性核查验收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木材检查管理站:木材检查人员要有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廉洁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法机制,全力打造我县木材检查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行业新形象;督促木材检查人员忠实履行检查职责,根据各站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巡查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林地管理办公室: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搞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林地利用规划,建立林地地籍 档案管理 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制度,监督、检查林地的管理、保护和使用情况;按照权限依法审查、核实、报批各类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法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行政案件;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林业调查设计队:认真搞好XX年度伐区作业设计,按照上级规定要求收费,严把质量关;做好林改后期工作,对林权证予以及时纠错、改证、补证;做好林地流转的评估服务和权属变更工作;做好林权所有者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评估服务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群众的疑难问题,认真调查、公正调处山林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操作规程;做好全县林改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宣传办公室:认真做好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工作的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林业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人物;做好林业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信息更新等工作;联系新闻单位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做好林业信息的报送工作;收集好有代表性的图片及资料;组织好局机关刊物的编辑印刷与发送;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招商招工办公室:完成好县局的招工招商任务,及时报送招商招工各类报表;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林业技术推广站:认真抓好油茶等优良品种以及其他林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工作;利用现有条件抓好林业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油茶基地管理、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做好潋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各项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20、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统一办理县林业局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受理审批事项,包括审批、审核、许可、注册、登记、年审、备案等相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二、主要措施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制度:坚持每星期一上午集中学习制度,鼓励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理论及业务知识,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法律和业务水平。学习要有笔记,理论应与实际相结合。各股室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制订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及职责,并将各自职责张挂在墙上,便于群众监督检查。考勤考核制度:各股室要坚持考勤考核制度,并建好考勤考核登记表,由局办公室不定期检查各股室考勤情况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会议,缺席一次扣工资30元。请假需先写出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半天的由股室负责人核准,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核准,请假2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核准。请假不得超过批准天数,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超过批准天数,则按旷工处理。每旷工1天,扣除工资50元;TOC\o"1-5"\h\z一年旷工达到或超过12天的,则扣除一个月工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廉政建设制度:机关干部职工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不准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准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不准贪污挪用,侵占公款;不准请客送礼、行贿受贿;不准参与赌博,不准涉足色情场所。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开除公职的处分。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林业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做到工作期间不喝酒,严禁酒后执法,不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宴请。2、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一是努力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是开展创建和谐社会活动,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阵地,摒弃各种错误的、有害于事业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增强干部职工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人;三是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优美的工作环境、和谐的同志关系,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和学习热情,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及工作效率。三、奖惩制度县局干部职工必须紧紧围绕县局XX年度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模范遵守县局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县局安排的各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县局将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工作出现差错致使事业遭受损失的,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比例扣除工资。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等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凡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XX年度的任务数参照XXXX、XXXX、XX年度完成数结合资源情况、今年全局收支情况和刚性支出增加情况确定。林政股、野保站、设计队、森防站、森工股、绿化办扑火队在执法收入及创收收入中按总收入的%提取包干经费、林地办按总收入的%提取包干经费。以上各股室未完成任务的按总收入的%提取包干经费;超额完成任务的,超出任务部分的收入按%提取包干经费。没有经济管理目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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