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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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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摘要: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外形的美观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外观设计给工业产品生产者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越来越显著。而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国内外汽车企业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行为也显著加强。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汽车行业出现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的分析,结合审判实际,对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论述。关键词:知识产权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前言根据最新的销量数据显示,2016年前11月份,中国国内乘用车共...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摘要: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外形的美观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外观设计给工业产品生产者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越来越显著。而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国内外汽车企业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行为也显著加强。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汽车行业出现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的分析,结合审判实际,对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论述。关键词:知识产权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前言根据最新的销量数据显示,2016年前11月份,中国国内乘用车共销售2167.81万辆,同比增长15.57%。其中,自主品牌乘用车共销售925.12万辆,同比增长20.18%,占乘用车销售总量的42.68%,占有率比上年同期提升1.64%。自主品牌汽车销量的增长,除了国家政策推动外,离不开各大自主品牌对国内消费者消费观念的把握,越来越多的山寨版保时捷,山寨版捷豹路虎,山寨版大众等车型生产上市,消费者花低上几倍的价钱,就可以享受豪华车外观内饰带来的感官满足感,在很大程度上了刺激了生产厂商的模仿积极性,而随着模仿行为越来越离谱,越来越嚣张,被模仿的车企也开始了外观设计专利保卫战。2003年9月,本田株式会社认为双环股份公司2003年9月开始制造、销售的双环LAIBAO.S-RV汽车侵害了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随后多次向双环股份公司及各经销商发具警告函,指控双环股份公司产品侵犯其专大连理工大学在职工程硕士知识产权课程作业1利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2016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本田高达3.5亿元的索赔请求;而在双环反诉本田侵权案中,法院判定本田赔偿人民币1.600万元。距离该案完结,时间已过去12年之久。大众汽车公司于2012年在巴西圣保罗车展中推出“Taigun”概念车,同年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注册外观设计。2013年,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提出名称为“汽车(SUV)”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大众汽车公司随后发现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申报的这款小型SUV与大众Taigun概念车十分接近,仅在局部细节上有所改动。2014年,大众汽车公司启动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宣告欧陆汽车该专利权全部无效。二、外观设计专利案例分析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颜色做出别出心裁的改变,使其更具美感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作为专利保护对象之一,其和适用性专利要求完全不同,它需要对产品的形状及色彩做出一定的要求,要求结合起来适用于工业应用[1]。上述两个案例中,暂且抛开振兴民族工业的主观意见,单纯从外观设计专利角度分析,都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判定被告自主品牌车型侵犯了原告合资品牌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这点也是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案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在第一个案例中,关于双环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主要从汽车的主视图、侧视图及后视图三个方面对其所要购买的汽车进行视察,其他角度看到的涉案产品不属于消费者平时应该容易注意的地方,不作为比对的范围。经过对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法院认定在整体视察及细部比较上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构成近视,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因此河北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驳回了本田的上诉请求。大连理工大学在职工程硕士知识产权课程作业2在第二个案例中,由于欧陆汽车“复制”痕迹太过明显,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的规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实质要求。因为,即使被控侵权人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进口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同类产品的行为,但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没有落入权利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仍不构成侵权。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比对,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在这一阶段,我们需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进行观察比较,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从而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权。三、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实际上,从上述两个案例中,笔者认为,在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上,还是存在以下2个问题需要引起关注: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初审制,通常不进行检索,由于审查不采用实审制,这种规定在授权的过程中并没有程序上的保障,造成通过简单模仿、简单拼凑就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现象出现可能,这就导致很多被侵权公司疏忽而出现的漏网之鱼,而模仿行为也屡禁不鲜;2.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时,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其照片与专利授权文件中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进行比对。而在实践中,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仅通过图片或照片往往十分困难。四、针对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的建议1.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查方面,建议参考美国在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2],首先在申请文件上面,美国要求递交说明书和图片,说明书需包括大连理工大学在职工程硕士知识产权课程作业3图片的说明和一项权利要求,从内容看,图片说明类似于中国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关于设计要点的说明,美国专利局还需要递交产品的线条图,拍摄的照片或CAD图即使被接受,后期美国专利局也有可能要求提交产品外观的线条图;而在审查方面,美国对于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员会检索相关和相似分类下的对比文件来评定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2.完善判定依据和判定方法在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认定方面,目前普遍采用的是设计要部比较法,关于设计要部在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中的作用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设计要部相同或相近似,不论产品的其他部分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均应当认定是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设计要部相同或相近似,且设计要部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或者虽不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但产品的整体外观相同或相近似时,才能认定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如果设计要部在产品整体外观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产品整体外观的辨认,不应当认定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是否引起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是由两种产品的整体外观决定的,而是否构成设计要部取决于该外观设计与公知在先设计的区别亦即外观设计的独创性,并不取决于该设计部分在整个产品外观中占据的分量[3]。五、结论中国汽车产业的兴起,不仅给国家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也将国家工业形象推广到了全世界,汽车产业不仅仅要销量,要效益,更重要的,是要创新,要自主研发,总是靠一味的模仿是不可能达到像德国大众,美国通用,日本丰田这样的汽车巨头的地位的,只有积淀创新,才能让中国品牌在世界的舞台上立下万里长城。参考文献:[1]冯小青:专利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2]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大连理工大学在职工程硕士知识产权课程作业4[3]法帮网: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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