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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外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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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外供热工程项目规范1室外供热工程项目规范(草案)2目次1总则.......................................................................................................................32基本规定.....................................................................................................................

4.室外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1室外供热工程项目规范(草案)2目次1总则.......................................................................................................................32基本规定...................................................................................................................43供热热源...................................................................................................................63.1一般规定................................................................................................................63.2厂区........................................................................................................................73.3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83.4设备和管道..........................................................................................................104供热管网和热力站.................................................................................................134.1一般规定..............................................................................................................134.2供热管网..............................................................................................................144.3热力站和中继泵站..............................................................................................1731总则1.0.1为在供热设施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供热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1.0.3供热系统应具备符合安全稳定供热的热源系统、热输送系统和运行管理系统,确保持续供热。1.0.4供热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障供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1.0.5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1.0.6供热设施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0.7供热设施建设中属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监察管理规定的要求。1.0.8本规范是供热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供热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1.0.9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供热工程的要求。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1.0.10供热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42基本规定2.0.1供热设施项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的供热设施项目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2.0.2供热设施的布局应根据周边环境、水文地质、交通、燃料供应市政设施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的要求。2.0.3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供热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可靠运行。2.0.4供热设施全生命周期内,应采取有效防止事故发生、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的措施。2.0.5供热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防洪和抗震设防的要求。2.0.6供热系统应具有在事故状态下的应急补水能力。2.0.7供热系统应具有保证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并减少停热面积的安全保护措施。2.0.8供热系统的设备和材料应使用安全、节能、环保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确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材料。2.0.9供热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应采取减轻噪声、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的规定,且热介质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2.0.10供热系统中,用于热量结算的分界处应安装热计量装置。锅炉房及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和供热量计量装置。2.0.11对施工影响的建(构)筑物以及地下管线应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制定相应的拆移、保护或加固专项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应及时实施,不得影响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2.0.12供热设施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工程未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前,严禁投入使用。施工应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并保留完整的设计修改、恰商、质量验收、压力试验、清洗、试运行等文件。2.0.13供热运行维护应建立完善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设施,并应配备运行、应急和抢修机具和备品备件。2.0.14供热相关设施应采取确保生产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的措施,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0.15供热运行管理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供热设施不得因低温损坏和尽快恢复送热的。2.0.16供热运行管理应建立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52.0.17供热管理单位应设置并公布24h报修电话,供热期间抢修人员应24h值班备勤,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指令1h之内应到达现场。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必须立即设置安全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防护措施。2.0.18在炉膛、烟道、检查室、管沟或构筑物等有限空间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应制定实施方案,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气体和温度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2作业时应进行围档,并应设置提示和安全标志。当夜间作业时,还应设置警示灯;3严禁使用明火照明,照明用电电压不得大于36V;当在管道内作业时,临时照明用电电压不得大于24V,当有人员在检查室和管沟内作业时,严禁使用潜水泵等其他用电设备;4地面上必须有监护人员,并应与有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保持联络畅通;5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休息;6作业时的人数不得小于2人。2.0.19抢修作业过程中遇突发情况应立即处理。当出现不能控制或威胁抢修人员安全的事态时,应立即停止现场作业,撤到安全地带,并应根据需要调整安全警戒范围。63供热热源3.1一般规定3.1.1供热热源规划应结合国民经济、城镇发展规模、地区资源分布和能源结构等条件,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基本原则。3.1.2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以热电联产为主导的集中供热方式,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和地热、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3.1.3供热厂工程建设规模,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按照核实后的设计热负荷确定。并与项目所在地的资源和环保政策相匹配。供热厂的建设规模可按表3.1.3执行。表3.1.3供热厂建设规模燃料种类供热厂类别供热面积(万m2)燃气气-Ⅰ类≤125气-Ⅱ类126~260气-Ⅲ类261~621气-Ⅳ类≥622燃煤煤-Ⅰ类≤125煤-Ⅱ类126~260煤-Ⅲ类261~621煤-Ⅳ类≥6223.1.4供热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热厂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城镇供热规划的要求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2供热厂厂址标高应满足防洪的要求,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3供热厂厂址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完善的市政配套设施和交通运输条件;4供热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并便于多热源联网;5供热厂建设应节约集约用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3.1.5供热厂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应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3.1.6供热热源厂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设备及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73.1.7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大于70%。3.1.8开发地热用于供热时应同时考虑回灌措施,应采取采灌平衡或总量控制的开发方式。温度较高的地热流体应采用高温段和低温段适合的末端设备实现地热梯级利用。3.1.9地热井供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流井严禁采用地下或半地下井泵房;2当地热井水温大于45℃时,地下或半地下式井泵房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通道;3严禁采用在地热流体中添加防腐剂的防腐处理方法;4回灌系统严禁使用化学法阻垢;5地热供热尾水排放温度必须小于35℃。3.1.10热源厂和换热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3.1.11供热热源系统需要年检的压力容器或设备,应年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1.12供热厂应采取必要的节约能源措施,提高燃料、电力、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回收各类余热,减少各类能源消耗。3.2厂区3.2.1建筑设计与总图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厂站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厂内与厂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2厂站生产区和生产辅助区应分开布置。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运输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疏散的要求。厂区内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3.2.2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小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小于三级耐火等级2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小于二级耐火等级。3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小于二级耐火等级。4干煤棚、碎煤转运间、输煤通廊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小于二级耐火等级。3.2.3电动机、启动组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8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3.2.4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3.2.5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各设置1个安全出口。变配电室出入口不应小于2个,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应小于与1个。3.2.6供热厂内建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2.6的规定。表3.2.6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序号建筑物名称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1燃气调压间甲一、二级3025——2干煤棚、煤转运站、输煤通廊、油箱间、油泵间、油加热器等丙一、二级806040303锅炉间丁一、二级不限不限50454水泵间、风机间、渣转运站、渣通廊、空压机房、配电间等戊一、二级不限不限75603.2.7烟囱和烟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烟囱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1。2烟囱爬梯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3烟囱筒身应设置防雷设施。4玻璃钢烟囱,促进剂与固化剂严禁同时加入树脂中。5烟囱及烟道等必须按照内部介质的腐蚀性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采用湿法脱硫时,应有排水措施。3.3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3.3.1锅炉间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3.3.2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与锅炉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92调压间与锅炉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h,调压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间,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3其他辅助间与锅炉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3.3当锅炉间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燃烧设备间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及首层的燃烧设备间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3.4当选用液化石油气以及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时,锅炉间或燃烧设备间严禁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下室或半地下室。3.3.5锅炉间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不应小于2个。但对独立的锅炉间,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非独立锅炉间,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3锅炉间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小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3.3.6燃烧设备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独立设置的站房,燃烧设备间应设置至少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燃烧设备间面积不小于200m2时,疏散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2设置于建筑物内的站房,燃烧设备间的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至少1个是安全出口;3当疏散门数量不少于2个时,应分散设置;4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3.3.7锅炉间或燃烧设备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间或燃烧设备间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或燃烧设备间内开启。3.3.8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冷热电联供的燃烧设备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10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换气次数3次的换气量。5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3.4设备和管道3.4.1燃气冷热电系统中独立设置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8MPa且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及建筑物内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4MPa且小于或等于1.6MPa时,燃气管道及其管路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2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3管道上严禁采用铸铁阀门及铸铁附件。4焊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检测和超声检测,焊接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NB/T47013.2的II级和《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NB/T47013.3-2015的I级。3.4.2燃气设备或管道所在的房间,送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其通风装置应防爆。3.4.3在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之间,应装设带止回阀的旁通管。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和安全阀。3.4.4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大于5m3,轻柴油不应大于1m3,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3.4.5蒸汽管道和设备上的安全阀应有通向室外的排汽管;热水管道和设备上的安全阀应有接到安全地点的排水管,并应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确保排放通畅。在排汽管和排水管上不得装设置阀门。3.4.6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3.4.7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石油气罐,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不应存放在锅炉间。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lm3。3.4.8重油贮油罐内油被加热后的温度.应小于当地大气压力下水沸点5℃,且应小于罐内油品闪点10℃,并应按两者中的较低值确定。3.4.9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3.4.10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的烟道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应设置泄爆装置。113.4.11燃油、燃气锅炉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和烟囱。3.4.12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3.4.13燃气锅炉房的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3.4.14燃油锅炉房的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3.4.15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3.4.16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3.4.17高温凝结水宜回收利用或利用其二次蒸汽。不予回收的凝结水宜利用其热量。3.4.18油泵间和贮存闪点小于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应设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装置,易燃油泵间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3.4.19供热热源厂应有完善的监测、报警、连锁、保护装置。3.4.20蒸汽锅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1锅筒蒸汽压力;2锅筒水位;3锅筒进口给水压力;4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5省煤器、出口水温和水压;6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除应装设本条1、2、4款参额的指示仪表外,尚应装设记录仪表。3.4.21锅筒至少应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计,采用的水位计中,应有双色水位计或电接点水位计中的1种。3.4.22在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当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时,必须停止安装,并应报告建设单位。3.4.23锅炉水压试验时,试压系统的压力表不应小于2只,并应经校验合格。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小于1.6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小于2.5级,压力表的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倍~3倍。3.4.24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应铅垂安装,其排气管的管径应与安全阀排出口同径。排气管路应畅通,并应直通至安全地点,排汽管底部应装有疏水管。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在排水管、排汽管和疏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3.4.25燃油燃气管道在压力试验合格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3.4.26安全阀必须逐个进行严密性试验,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12要求。3.4.27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表3.4.27的规定。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3.4.27中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对有过热器的锅炉,按较低压力进行整定的安全阀必须是过热器上的安全阀。3.4.27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额定工作压力(MPa)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最低值最高值≤0.8工作压力加0.03MPa工作压力加0.05MPa>0.8~3.82工作压力的1.04倍工作压力的1.06倍注:1省煤器安全阀整定压力应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2对于脉冲式安全阀,表中的工作压力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其他类型的安全阀系指安全阀装设地点的工作压力。3.4.28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按下列规定执行。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1最低值:工作压力的1.10倍,且不应小于工作压力加0.07MPa;2最高值:工作压力的1.12倍,且不应小于工作压力加0.10MPa。3.4.29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和校验每年不得小于1次,合格后应加锁或铅封。3.4.30燃气浓度报警系统以及连锁装置的检验每年不应小于1次。134供热管网和热力站4.1一般规定4.1.1供热管网的输配能力应满足用户热负荷需求,并应符合供热规划。供热管网宜具备多热源联网运行的功能。4.1.2供热管网及热力站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并应以管线短、占地少、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4.1.3供热管网及热力站应结合城镇道路,本着供热可靠、事故状态影响供热面积小的原则布置,并应与综合管廊相结合。4.1.4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与周边环境和其他设施保持安全距离。4.1.5以建筑物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为主的供热管网应采用水作为供热介质。4.1.6供热设备和管道保温结构的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40℃。4.1.7供热管线及附属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行期间,当系统出现压力降低、温度变化较大、失水量增大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进行全网巡检,并应查明故障原因。2巡检发现外界施工占压和可能损坏供热管道及设施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应在施工阶段加强巡视。3巡检发现管道系统泄漏时,应立即设置安全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4当有市政管线在直埋热水管道上面或侧面进行平行或垂直开槽敷设时,应及时告知运行管理单位采取保护措施。4.1.8供热设施中主要建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管网构筑物,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二级。4.1.9供热管网暗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0年,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一级。2隧道末端处应设置与隧道连接的人孔。3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为C30、C40,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应小于P8。4结构防水等级不应小于二级。5管网的结构材料,其强度标准值不应小于95%的保证率;当位于抗震设防地区时,结构所用的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4.1.10竖井提升系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竖井施工应有联络设备;2提升机械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具有限速器、限位器和松绳信号等;143提升吊桶所用钩头连接装置应设防脱装置,并应有缓转器;4钢丝绳和各种悬挂使用的钩、链、环、螺栓等连接装置,应按规定的安全系数确定规格,在使用中应制定检查、修理和更换制度。4.2供热管网4.2.1供热蒸汽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热水管道不应小于30年。4.2.2敷设在综合管廊里的供热管道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4.2.3供热管道系统应进行热补偿设计,并应进行强度计算及应力验算。供热管道的补偿量、支墩和支架设置应根据应力验算结果确定。4.2.4直埋蒸汽管道的工作管,应采用有补偿的敷设方式。4.2.5集中供热(冷)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4.2.6采用集中冷、热源时,在每栋建筑或独立热量结算的用户单元热力入口处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4.2.7集中供暖(冷)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计量表。4.2.8当供热管线穿(跨)越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设施时,应保证各种设施安全。当供热管线跨越水面或河底敷设时,不应妨碍河流通航、泄洪和河道整治。4.2.9综合管廊中的供热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室敷设,蒸汽管道应敷设在独立的舱室内。4.2.10敷设在综合管廊内的蒸汽管道,排潮管和疏水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安全空间。4.2.11热水直埋供热管道应设置管线泄漏报警系统,并应与供热管道同时安装4.2.12热水供水管道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小于供热介质的汽化压力,当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100℃时,应留有30kPa~50kPa的富裕压力。4.2.13热水管网的回水压力,不应大于直接连接用户系统的允许压力,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小于50kPa。4.2.14当热水管网的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应保持静态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使热水管网任何一点的水汽化,当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100℃时,应有30kPa~50kPa的富裕压力;2与热水管网直接连接的用户系统应充满水;3不应大于系统中任何一点的允许压力。154.2.15当开式热水管网在非采暖期运行时,回水压力不应小于直接配水用户热水供应系统的静水压力再加上50kPa。4.2.16供热管网循环泵与中继泵吸入侧的压力,不应小于吸入口可能达到的最高水温下的饱和蒸汽压力加50kPa。4.2.17供热管网应设置水质检测及处理设施,补给水水质应符合表4.2.17的规定。表4.2.17补给水水质项目数值浊度(FTU)≤5.0硬度(mmol/L)≤0.60溶解氧(mg/L)≤0.10油(mg/L)≤2.0pH(25℃)7.0~11.04.2.18管网结构在组合作用下的抗倾覆、抗滑移及抗浮验算,均应采用含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Ks)的设计表达式。Ks值不应小于表4.2.18的规定。验算时,抗力只计入永久作用;抗力和滑动力、倾覆力矩、浮托力应采用作用的标准值。相应核算水位应依据勘察文件提供的可能发生的最高水位。表4.2.18结构的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结构失稳特征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Ks结构承受水平作用,有沿基底滑动可能性1.3结构承受水平作用,有倾覆可能性管沟、检查井1.5滑动支墩、架空管道活动支架2.0架空管道固定支架、导向支架2.5管沟或检查室漂浮管道检查阶段1.05管道运行阶段1.14.2.19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除验算结构抗倾覆、抗滑移及抗浮外,均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RSo(4.2.19)式中:o——结构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S——作用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4.2.20结构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得大于3.0kg/m3,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2%。4.2.21砌体结构管沟及检查室的砌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1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162石材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3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3蒸压灰砂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15;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0。4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7.5;砌筑砂浆应采用砌块专用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混凝土砌块砌体的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b20的混凝土灌实。4.2.22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并应符合表4.2.22的规定。表4.2.22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结构类别保护层最小厚度(mm)管沟及检查室盖板上层30下层35底板上层30下层40侧墙内、外侧30梁、柱35架空管道支架柱下混凝土独立基础有垫层的下层筋40无垫层的下层筋70混凝土支架结构35注:管沟及检查室底板下应设有混凝土垫层。4.2.23地上敷设的供热管道同架空输电线或电气化铁路交叉时,管道的金属部分(包括交叉点两侧5m范围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应接地,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4.2.24供热管沟内不得穿过燃气管道。当供热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小于300mm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燃气泄漏进管沟。4.2.25综合管廊供热管道舱室不得与燃气管道舱室连通,且出入口及进排风口与燃气舱室排风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m。4.2.26管沟敷设的供热管道进入建筑物或穿过构筑物时,管道穿墙处应封堵严密。4.2.27热水管网干线应装设分段阀门,供热管道进出综合管廊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4.2.28蒸汽管网应装设启动疏水和经常疏水装置,直埋蒸汽管道应设置排潮装置。4.2.29通行管沟应设事故人孔。设有蒸汽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100m;热水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400m。4.2.30通行管沟应有照明设备和良好的通风。人员在管沟内工作时,管沟内空17气温度不得大于40℃。4.2.31在通行管沟和地下、半地下检查室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潮的密封型灯具。在管沟、检查室等湿度较高的场所,当灯具安装高度小于2.2m时,应采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4.2.32供热管网应采取防水击的安全保护措施。4.2.33施工现场应封闭作业,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安全员或机构,随时检查安全设施或措施的有效性。2安全防护设施应可靠、完整,警示标志应醒目。3夜间应设置安全照明、警示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警示标志。4高空作业应有牢靠的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配戴安全带(绳)。4.2.34暗挖、盾构法和顶管工程应由第三方对邻近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或管线进行施工沉降监测。4.2.35直埋敷设的管道接头外护层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气密性检验,并应合格。气密性检验的压力应为0.02MPa,稳压时间不应小于2min。管道现场安装完成后,应对保温材料裸露处进行密封处理。4.2.36管道焊接焊缝应按比例进行无损检测,对于直埋供热管道、地下穿越工程管道、不具备强度试验条件的管道焊缝应进行100%的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4.2.37供热管道和设备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当试验过程中发现渗漏时,严禁带压处理。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试验。4.2.38蒸汽管道应采用蒸汽进行吹洗。当采用蒸汽吹洗时,必须划定安全区,并应设置警示标志。整个吹洗过程应有专人值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吹洗区。4.3热力站和中继泵站4.3.1热力站供热半径不宜大于500m。4.3.2热力站应采取降噪、减振的措施,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3.3热力站和中继泵站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要求。4.3.4热力站和中继泵站应采用调速泵。4.3.5当热力站一级管网资用压头不能满足需要设置加压泵时,应通过全网水力分析确定加压泵特性参数,加压泵应能自动控制转速。4.3.6蒸汽热力站应根据生产工艺、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负荷的需要设置分汽缸,蒸汽主管和分支管上应装设阀门。当各种负荷需要不同的参数时,应分别设置分支管、减压减温装置和独立安全阀。4.3.7汽水换热系统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凝结水的温度不应高于80℃,且凝结水应回收利用。4.3.8换热站的能量计量应包括耗电量、供热量、补水量。184.3.9中继泵站应在中继泵吸入母管和压出母管之间设置装有止回阀的旁通管,且旁通管宜与母管等径。4.3.10热力站和中继泵站水泵入口应设置除污装置。19起草说明一、起草过程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编工程规范工作。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下达了《供热工程项目规范》的制定。规范起草组于2018年X月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2018年X月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发送XXX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共XX份)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规范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协调、处理,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XXXX年XX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XXX组织召开了专家审查会议。会后,规范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并于XXXX年XX月正式报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城市建设司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修改。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一)起草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原国际工程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XXX。(二)起草人员(三)审查人员三、术语和符号(一)术语1、供热热源heatsourceofheatingsystem将天然或人造的能源形态转化为符合供热要求的热能形态的设施,简称为热源。2、供热厂heatingplant以供热锅炉间为供热热源的综合体。3、锅炉房boilerplant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4、锅炉间boilerplant安装锅炉本体的场所。5、站房energystation设置冷热电联供系统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区域或场所。206、燃烧设备间combustionequipmentroom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中,布置燃气燃烧设备的房间。7、地热热源geothermalheatsource利用地下热水或地下蒸汽以及人工方法从干热岩体中获得的热水与蒸汽的热量作为能量来源的热源。8、热力站heatingstation用来转换供热介质种类、改变供热介质参数、分配、控制及计量供给热用户热量的设施。9、中继泵站boosterpumpstation热水供热管网中根据水力工况要求设置在供热干线上,为提高供热介质压力而设置的综合体。10、供热管网heatingnetwork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道系统。四、条文说明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起草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1总则1.0.1城镇供热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供热工程的危险程度较高,仅次于燃气工程,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供热安全包括供热设施的安全、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的安全,以及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安全等方方面面,所以确保供热安全是本规范制定的首要目的。另一方面,供热行业是能耗大户,也是重点空气污染源,涉及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公众利益等国家法规和政策相关的技术要求,也是本规范需要制定的重要内容。本规范按照“综合化、性能化、全覆盖、可操作”的原则,制定城镇供热系统和设施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的相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国家相关法律,以及部门规章和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对城镇供热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1.0.2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城镇供热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全过程都与本规范制定的目的直接相关,因此,必须从城镇供热工程的全过程规范其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城镇供热设施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21本规范属于体系框架中的工程项目类规范,主要规定了项目布局、选址、功能、性能,以及满足功能性能要求的技术措施,内容覆盖供热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技术和管理的要求。本规范涉及的通用功能性能和通用技术措施,应执行相关通用技术规范的规定。1.0.3对热用户的安全稳定供热关系民生,是城镇供热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安全稳定供热涵盖整个供热系统,在规划、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各个阶段都要贯彻安全稳定供热的理念。规划阶段,供热能源的可靠性需要充分论证,热源的分布及供热干管的布置需合理;设计阶段,供热系统布置和供热参数选取要充分考虑管网的安全性,要考虑用热高峰及其事故工况下的调节,合理的设备及管材选用,选择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监控系统;施工阶段,要强化对设备、材料的验收,杜绝使用不合格产品。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不留隐患;运行管理阶段,要建立完善的调度、巡检、维护、抢修等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51074-2015第3.0.4条明确规定。城市供热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考虑供热能源的资源可靠性,宜采用多种供热能源。(2)考虑供热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包括能源运输通道、运输能力、存储能力等方面,保证城市供热系统具有抵御突发事件、极端天气造成的能源供应紧张的能力。(3)热源应考虑在事故条件下,仍能够保证一定比例的供热能力,有条件的可考虑不同热源之间的互联互通。(4)重要的供热区域宜考虑集中供热,重要的用户宜考虑多热源供热或双燃料热源。(5)有条件的情况下,宜实现热网的互联互通,以便多热源联网运行,提高可靠性。(6)设施布局应避开地震、防洪等不利气象、地质条件的影响。1.0.4本条对城镇供热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保证供应”是相辅相成的,是作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城镇供热保障对公众服务的基本要求,需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保护环境”是在满足社会供热服务的同时,需要降低生产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排放要到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经济合理”贯穿于供热的规划、设计和运行,做到经济合理才有可能达到提高能源利用率和节约资源的目的,但经济合理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节约资源”包括节能和节材,节能是供热行业的重要目标,从热的生产、输送到热应用都有潜力可挖,提高能源利用率、合理运行和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小热损失、规范用热行为等,都是节约能源的有效手段,减少用能也就是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总量,使城镇供热在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1.0.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均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供热设施,除了施工期间的有环境影响外,正常运行时还要排放烟气、排放生产废水、转动设备的噪声等,都对城市的环境有较大的影响。221.0.6本条规定了城镇供热系统建设的有关“三同时”的建设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都分别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环保和节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要求。城镇供热系统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不应带着安全隐患或高能耗运行,不应先运行后治理污染。1.0.7供热设施中有很多设备属于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有关的设备给出了详细的规定,需要严格遵守。1.0.8本规范的功能、性能是对供热项目的最低要求,必须执行,但对于达到功能、性能的技术措施,因技术的发展可能会有其他满足功能、性能的新方法,是被鼓励采用的,但实施前,应采用专家论证会等方法进行技术判定,该技术措施能够满足功能、性能的要求和本规范第1.0.1条的规定。1.0.9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关键词是“不可抗条件”,在自然灾害时,工程项目因没有按标准进行地震、防洪要求设防而产生的责任是应被追究的。在战争、自然灾害发生时,“在条件可抗”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全力保障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应急预案的执行。本规范是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制定的,供热项目建设不可能只执行本规范,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还必须执行相应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1.0.10供热工程涉及水、暖、电、燃气、建筑、结构等多专业,就供热也涉及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管理等系列国家和行业标准。都必须执行,特别是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应严格遵守。2基本规定2.0.1《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51074-2015第3.0.5条明确规定。供热规划首先要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并与可再生能源规划相协调。城市供热、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管网均属于城市市政管线,一般沿城市道路下敷设。由于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有限,在城市供热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与其他市政设施规划之间很好的协调配合,避免造成供热管线与其他管线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在现状道路下安排供热管线时,应考虑管线位置的可行性,以保证供热规划得以顺利实施。城镇供热规划应与城镇总体规划中已经明确的供热设施用地,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也是城市总体布局的一部分,如果改变用途,会影响供热规划的实施。232.0.2城市供热规划中会明确供热设施的布局,但供热设施的周边环境需要有完善的市政基础配套设施,才能顺利实现供热设施的建设。2.0.3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涉及系统的选型正确、产品的质量、施工的质量、完善的运行管理、定期的检修保养等内容。需要对上述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方能使供热设施运行可靠。2.0.4本条强调了安全施工和安全运行的重要性,优化的系统设计、优良的产品质量、规范的运行操作可以减少供热事故的发生,并减少对人身和公共设施的影响。2.0.5供热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小于所服务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中第1.0.6条做出了如下规定:“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城镇供热设施属于“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因此,要求城镇供热设施要在满足所服务城镇防洪设防相应要求的同时,还要根据城镇供热重要设施和构筑物具体情况,适度加强设置必要的防止洪灾的设施。防洪直接关系到供热设施的安全,特别是供热厂、热力站,也包括管沟及综合管廊敷设的热力管道,还包括架空敷设的热力管道。为保证热力设施的安全,保证用热,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是非常必要的。城镇供热是居民生活必需商品,对把地震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减少次生灾害、尽快恢复供热十分重要,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燃气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相应的抗震设防类别及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建筑物抗震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有关规定执行。构筑物抗震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有关规定执行。供热工程是城镇民生线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密切关联着广大居民生活、生产活动。因此,条文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对供热工程中的若干重要构筑物和管网结构,明确了需要提高设防标准,以使避免在遭遇地震时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及重大财产损失。地震区的结构设计,抗震是重要部分,供热工程大部分结构为构筑物,而且结构形式大多不规则,结构设计时,不但要遵守现行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还必须遵守构筑物及各单项标准规范对抗震要求。2.0.6为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压力稳定,必须设置可靠的定压补水设施,补水能力不足可能造成热水汽化、倒空及水击事故发生。《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88-2014第2.4.9条规定,直接连接的供热系统失水率应小于或等于总24循环水量的1.5%;间接连接的供热系统失水率应小于或等于总循环水量的0.5%。该指标为系统正常运行时的失水率要求,在设计阶段选择设备容量时需要考虑足够的裕量,以备运行初期或事故状态系统充水需要。因此《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7.5.3条规定,闭式热水热力网补水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供热系统循环流量的2%;事故补水量不应小于供热系统循环流量的4%,与《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2011和《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相关规定一致。2.0.7供热系统一旦发生事故,影响面大,因此对可靠性要求较高。多热源供热,热源之间可互为备用,不仅提高了供热可靠性,热源间还可进行经济调度,提高了运行经济性。各热源干线间连通,或热网干线连成环状管网,可提高管网可靠性,同时也使热源间的备用更加有效。2.0.8为确保工程质量需使用质量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不但降低工程质量,给运行维护造成隐患,而且极有可能造成能源的浪费,所以,确保产品质量是第一位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使用节能和环保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的同时,也可提高供热企业的经济效益。2.0.9城镇供热设施不可避免要产生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如达不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就要进行处置,不得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对于临时排放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要收集并集中处理。热介质影响主要指供蒸汽管道或热水管道运行中,管道的散热不得影响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如损坏绿化,高温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线、雨水管线或河流等。关于排放值的相关国家现行主要有,《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等。2.0.10《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热计量的目的是促进用户自主节能,室温调控是节能的必要手段。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间的热量结算,应以热量表作为结算依据。用于结算的热量表应符合相关国家产品标准,且计量检定证书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热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公称流量应按设计流量的80%确定;2)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253)热量表的精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热计量装置关系到节能和运行调度,对计量仪表,国家有相关校验、报废的规定,确保计量的准确性。热计量装置安装前应校验和检定,使用中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校验,当热计量装置大于使用年限时应进行更换。2.0.11施工对其他市政设施可能造成影响,严重时极有可能造成破坏,而造成断水断电,破坏燃气管道,还会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不同的市政设施,其保护方法施工队并不了解,自行采取措施,往往达不到保护的目的。施工前应探明拟建热力管道相对其他地下管线的相对关系,查明相邻或交叉管线的性质、高程、走向等,对热力管道施工有影响的管线,须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加固或拆改移方案;调查建筑物、线杆、树木等地上物相对热力管道关系,提前做出拆迁、移栽、加固保护等措施;调查拟建热力管道相对道路交通关系,热力管道施工对现状交通有影响时,及时与交通管理部门沟通,编制交通组织方案,经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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