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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协议法案例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2019-2-27案例1:录用条件约定不明导致解除不能某电子公司软件部经理纪某看重其朋友李某的销售工作经验,介绍李某至该部门任销售专员一职,当时纪某并未向李某出示任何招聘条件,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向李某介绍公司的招聘条件。2010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李某职衔为销售专员,但对该岗位的工作要求没有具体的描述。不过,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了该销售职位的考核标准。2010年6月1日,李某接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公司以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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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2019-2-27案例1:录用条件约定不明导致解除不能某电子公司软件部经理纪某看重其朋友李某的销售工作经验,介绍李某至该部门任销售专员一职,当时纪某并未向李某出示任何招聘条件,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向李某介绍公司的招聘条件。2010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李某职衔为销售专员,但对该岗位的工作要求没有具体的描述。不过,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了该销售职位的考核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2010年6月1日,李某接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2019-2-27案例2:试用期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某公司招聘张经理为华东区的营销总监,并与之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张经理不服,找公司理论,公司告知其在试用期,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经理不满公司的说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此时主张辞退张经理是因为其3个月来一直没有达到公司要求的营销业绩,因其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张经理则认为,即便是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随时解除,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何况公司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营销业绩考核制度,所以解除理由根本不成立。2019-2-27案例3:公司有权辞退依凭虚假材料入职的员工2009年5月,某上海跨国公司通过招聘网站招聘软件开发人员,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能熟练运用C语言进行软件开发。刚到上海的小张是名大专毕业生,他经过专业软件培训机构的培训,拥有近三年的软件开发经验。为尽快解决工作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虽然看到该公司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还是报名参加了该公司的招聘。经过笔试和面试,小张顺利通过公司的考核。在办理入取手续时,小张谎称自己是计算机本科学历且取得了学士学位。公司见小张的能力较强便信以为真,并要求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入职后,小张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了伪造的某名牌大学学位证书。在工作中,小张表现非常突出,在公司一项软件开发工作中起了关健作用。公司为了留住小张,决定为其办理居住证,但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有关机关发现公司提供的小张的学历学位证书系伪造,并将相关手续退回。后来,公司以小张欺骗公司使公司名誉受到报失为由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小张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9-2-27案例4:高级人才承诺对原雇主自行承担责任的声明无效仁德保险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找到了一位急需的精算人才赵某,赵某被仁德保险公司提出的优厚待遇条件所打动,双方就建立聘用关系达成了初步意向,商定赵某立即向原单位新泰保险公司提出辞职并办妥解除合同手续。一个月过后,在双方准备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时,仁德保险要求赵某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办理录用手续,但赵某表示由于自己突然辞职使得原单位新泰保险非常不满,所以原单位要求其赔偿损失,否则拒绝退工及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而无须单位同意,现30天已过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解除,故仁德保险不必担心什么。仁德保险公司对赵某的解释将信将疑,但考虑到赵某确属人才,于是决定让赵某写一份承诺担保书,该担保明确承诺赵某已与原单位新泰保险解除了劳动关系,如不属实而招致新泰保险追究法律责任的,与仁德保险无2019-2-27关,责任概由赵某自负。有了此担保书后,仁德保险放心地同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履行合同不到一个月,仁德保险突然收到了赵某的律师函,该函要求仁德保险和赵某共同承担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新泰保险造成的培训费损失12万元。仁德保险遂立即向赵某核实情况,此时赵某也已收到了内容相同的律师函,无奈之下,说出了实情,即当时赵某应聘进入新泰保险后即被公司派往英国进行了为期10个月的培训,新泰保险为此支付了培训费20万元,双方签有培训协议,约定赵某为新泰保险服务5年,赵某如提前辞职应赔偿新泰保险培训费损失。2019-2-27案例5:三方协议订立不等于劳动关系建立2009年11月15日,某上海跨国公司开始到全国各地高校进行校园招聘。3天后,南京某高校的大四学生孙某与该上海跨国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该三方就业协议明确约定,该学生毕业后到该上海跨国公司或其在苏州的子公司工作,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2010年6月20日,孙某毕业离校,该上海跨国公司告知其到上海总公司报到,进行专业技术学习,1个月后派往苏州子公司正式上班。2010年6月25日,孙某抵达上海向该公司报到,在结束1个月的专业技术学习后,于同年7月25日到苏州子公司上班。2010年8月15日,苏州于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起始为2010年8月15日至2013年8月14日。孙某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何时建立?孙某是与哪一家企业(总公司、子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2019-2-27案例6: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5月,上海某外资企业人力资源部赵经理准备清理最近到期的劳动合同,并决定是否续签。赵经理发现,2010年5月到期的劳动合同一共12份,其中3份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龄本次到期后已逾10年。赵经理按以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签思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首先是基于双方自愿,企业单方通知不续签可以阻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于是,在征求总经理意见后,书面通知这些老员工到期不再续签。但这些老员工不服,认为劳动者只要工龄满10年,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2-27案例7:两次续签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某IT公司主要从事办公软件的开发,由于软件人才流动率较高,所以公司也不愿与新员工订立长期劳动合同。2008年1月,公司招聘了一批研发人员,并与之均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的时候,由于新接一批软件类工程,公司与这批研发人员续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月的时候,工程陆续完工,公司通知这批研发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签。但其中部分研发人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就享有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不同意这种说法。2019-2-27案例8:聘用律师、实习体师和律师助理是否韶要订立劳动合同?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分工明确,职位岗位设置也比校规范。事务所的职位岗位主要有合伙律师(含主任)、聘用律师、提成律师(含兼职)、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工勤人员六大类。就职位岗位对应的收入稳定性而言,合伙律师和提成律师的收入浮动性相对较大,其余职位岗位则相对固定。合伙律师的收入按照订立合伙协议及业绩创收分成协议处理,提成律师(含兼职)的收入则按照事务所《业绩提成管理办法》和《聘用协议》处理。就员工合同管理而言,除合伙律师外,提成律师、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均与事务所订立聘用协议,工勤人员则与事务所订立劳动合同。这其中,事务所给前台、会计、司机等工勤人员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事务所不给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发放工资,只是相应发给劳务费、实习补贴和助理补贴,事务所也为其缴纳杜会保险。事务所这种内部用工状况持续了好几年。据刚进入事务所不久的实习律师赵某就对这种用工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2019-2-27律师助理均属于劳动者,事务所当前的用工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事务所应当为这几类人员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这一说法得到了大部分律师和助理的支持。而当赵某向事务所主任反映相关情况和自己看法时,事务所主任提出,律师事务所是很特殊的组织,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况且事务所已经为这些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支付了相对较高的补贴及奖金,相关人员待遇也不错,事务所用工管理和分配机制是合法和妥当的。那么,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到底属不属于劳动者?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2019-2-27案例9: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2010年8月,某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李某应聘到江苏苏州某IT制造业外企工作。其实来到苏州这家外企,李某一直不很情愿,在学校“先就业、后择业”就业政策的驱使下,考虑到苏州离自己老家上海比校近,最后在离校前夕与苏州的这家外企签了协议。李某一直希望能在老家上海找份工作,所以在苏州这家外企工作并不积极。2010年8月底,该家外企人事主管张经理找到李某,希望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家里对他的工作不满意,目前他正与家里积极协商沟通,等有了结果以后再主动与公司签劳动合同。张经理年前刚刚接受过劳动合同法培训,了解到企业在1个月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起就要为这个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张经理比较担心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来承担,于是他找到李某,要求其出具一张因自己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2019-2-27案例10:OfferLetter的法律效力陈小姐是上海一家民营企业的销售经理,经营业绩非常突出,在行业内已有一定的知名度。这家民营企业给她的待遇也不错,但她一直希望能到外企工作,并尝试向同行业一些招聘相关人才的外企提交简历。某日,她接到同行业另外一家外企的录用通知书(OfferLetter),该家外企表示愿意录用其为销售经理.并在录用通知书上明确了她的薪资待遇,并约定1个月后正式到本企业来上班,并提出让她先做一个本行业的销售调查报告。陈小姐非常高兴,马上向自己现在所在的企业提出辞职。但是临近约定上班时,这家外企却突然通知她,由于人力资源模式临时调整,她的职位已经被精简掉了,所以她不用来报到上班了。陈小姐接到通知后一下子就俊眼了,原来的工作辞掉了,新的工作又取消了。于是她打电话给这家外企,告知他们自己已经辞掉了薪水丰厚的工作,代价巨大,希望他们给个说法或如约提供岗位。这家外企提出,录用通知书只是一个通知,并不是劳动合同本身,她的说法不成立。2019-2-27案例11:薪资约定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后果江苏苏州某制造型公司为了拉制用工成本,与新进公司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薪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注:该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发放。该公司此前招聘生产岗位的员工是在两年前,目前这批员工大都工资待遇升至1500元。入职后第一次发放工资的时候,公司向新进公司的这批员工发放了960元的工资。但此时,新进公司的这批员工开始对公司劳动合同中的薪资约定提出异议,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应当按照同等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待遇也即1500元执行。公司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薪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支付劳动报酬没有问题。2019-2-27案例12:没有法定必备条款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无效?    2010年4月,上海某科技公司设立了研发部,招聘了一位研发部经理。由于公司以前没有这个岗位,公司薪资制度没有关于研发部经理薪资的规定。人事经理在代表公司与该研发部经理仃立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特别约定薪资一项,只是口头上说明根据工作绩效具体确定,但双方最后还是签署了这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其薪资按照研发部每月业务对公司的具体效益给付。6个月后,公司对该研发部经理的表现不满意,意欲解除该研发部经理的劳动合同,在征求研发部经理本人意见时,研发部经理表示不愿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希望继续工作直至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总经理向人事经理征询意见,人事经理突然想到双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薪资,而薪资属于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没有法定条款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双方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即可,无需找出其他的理由。2019-2-27案例13:劳动台同中约定自主调整工作地点无效?    郭女士是上海人,家人也都生活在上海,她本人一直在医药行业从事销售工作。后来郭女士跳槽到一家浙江制药公司上海分公司,并与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医药销售工作可能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形变动地点,公司在劳动合同特别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变动员工的工作地点。郭女士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特别留意这一点。工作了半年以后,公司通知她需要到浙江总部所在地区从事销售工作,理由是浙江总部市场进一步扩大,需要各分公司销售人员支持,郭女士考虑到自己家在上海,当时也正是出于这一点考虑才到上海分公司任职的,但是公司不同意她的说法,并指出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公司可以随时调整其工作地点。郭女士在咨询专业机构后,向公司提出。约定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条款无效。但公司并不认可这种说法。2019-2-27案例14:劳动合同中的禁止结婚约定无效?24岁的张小姐与北京某咨询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考虑到咨询管理公司的工作性质,张小姐在3年合同期间不得结婚,否则以自动离职处理,并要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张小姐的恋爱已经谈了5年,深得双方父母的认可。这段时间,两家人都将结婚提上日程。尤其是男朋友态度坚决:“如果今年再不结婚,双方就此分手。”不堪压力的张小姐只得向公司表示了自己的想法,可公司根本不同意:“当时是签订了合同的,如果非要结婚,就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元。”2019-2-27案例15: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劳动合同?2010年4月,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经过笔试和面试后,决定招用王女士。王女士提出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却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工资只有正常工资的一半,试用期过后且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王女士为了获得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于是签订了这份试用合同。工作后不久,王女士发现,公司在试用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向公司进行了反映。公司答复说,试用期间公司无须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王女士不服,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法责令该服装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并责令企业依法补发法定最低限度的比例工资。同时,要求公司向这些尚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试用员工补缴社会保险。2019-2-27案例16:调盆工作阅位能否再次约麒用期?2010年3月,上海某大型制造公司生产部小何头脑聪明,做事灵活,技术业务也掌握得比较好,深得生产部经理的赏识。某日,公司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与生产部经理交谈时,向生产部经理表示了最近其专职秘书调到关联公司任职,雷要新招用一名年轻人作其专职秘书。生产部经理出于公心,马上向副总经理推荐了小何,副总经理听取了生产部经理对小何的介绍后,随即同意从生产部一线调小何到副总经理办公室任专职秘书。几日后,公司人事部通知小何到人事部办理手续并变更劳动合同。小何看到合同变更协议书上写明,工作岗位从制造工程师变为副总经理秘书,薪资相应向上调整一级,但是重新约定试用期3个月。小何觉得此种安排不合理,认为自己刚进公司的时候,公司设置过一次试用期,此时变更工作岗位不应当再次设置。人事部经理答复说,调整新工作岗位均需重新约定试用期,公司历来惯例如此。并且,不同工作岗位有着不同的工作要求。设置试用期也是情理之中。2019-2-27案例17:企业可以随时延长或缩短试用期吗?    2010年7月,北京某特大型国有企业每年响应国家号召大量招录应届毕业生,并且历来实行灵活有效的劳动人事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对于新毕业的大学生,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统一均为3年,且试用期也统一均为3个月。同时,企业根据试用期内这些新员工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维持、延长或缩拉其具体的试用期长短。2个月后,公司人事部面临了几例特别的试用期问题。一个是研发部的小陈,公司认为小陈表现不太理想,决定延长其试用期2个月,也即总共5个月的试用期;二是市场部的小张,公司认为小张在2个月期间请了长达1个半月的病假,公司无法完成对其正常考察,决定也延长其试用期2个月,使有效考察期恢复到整3个月;三是办公室的小刘,公司认为其表现优异,最近执笔的一份工作报告受到了集团公司董事长的亲自表扬,决定将其原来3个月试用期缩短为2个月,并即刻转正。但是,企业的这三项决定都遭到了三位当事员工的反对。小陈认为,其在公司的工作表现有目共睹,公司延长试用期是因为他口直心快的性格让某些部门领导不满意,故意为难他,且延长试用期应与其本人商量;小张认为,自己请病假也是迫不得已,并且病假期间他也按时完成了企业布置的相应工作,不能简单地以其患病而故意延长其试用期;小刘认为,企业与其约定试用期,一方面企业考察他,但另一方面其也有考察企业的权利,目前其尚未最终决定是否继续到企业工作,所以企业不能单方面缩短其试用期。2019-2-27案例18: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赵先生是一名工程设计人员,2010年3月20日应聘进入一家外资企业(以下称A公司)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岗位是设计工程师,赵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约定试用期是2个月。赵先生上班的第一天,A公司人力资源都的人事专员对其进行了入职培训,包括员工手册的讲解,同时,将设计工程师岗位的具体职责以及考核标准告知了赵先生,并经其签收确认。根据A公司的规定,在试用期届满前的一周内对赵先生进行了考核,按照考核标准,赵先生没有合格。因此,2010年5月19日,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是赵先生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赵先生认为自己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工作认真负责,做好了份内之事,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认为A公司的做法有问题,扭害了自己的利益,在与A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A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2019-2-27案例19:违反法定程序的试用期解除无效    上海某外资公司与员工钱某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4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从2010年3月5日到6月4日。在此员工试用期居满次日,也即2010年6月5日,公司对其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了考核,得出的结论为不合格。公司照此结论通知此员工之后,员工钱某对其考核结果并没有提出异议,相关的事实也予以认可。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拟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内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规定,对员工钱某进行辞退,此时,员工钱某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试用期已经过了,公司已经没有权利再辞退他了。2019-2-27案例20: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判定李先生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元,但是每月都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09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要求公司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同时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仲裁申请。转由法院判决处理。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尽管原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但提供了工资单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据此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2019-2-27案例21:上海某汽车公司清洁工要求补偿案2008年3月,上海某外资大型汽车公司决定清理一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赵阿姨是其中的一名临时工,从2002年1月开始就一直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此次公司人事部通知赵阿姨其工资结算里2008年3月底,并从4月起不需要再到公司来上班了,双方解除此种非正式的劳动关系。公司还告知,如果赵阿姨希望继续在公司工作,则需要通过公司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以派遣工的形式进入公司。赵阿姨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就了结劳动关系,让6年多来的工作贡献化为虚有。经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赵阿姨向汽车公司提出了四项主张:一是要求公司终止实施劳动关系支付代通知金1个月的工资;二是要求公司支付6年多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个半月的工资;三是要求公司为其补缴6年来的全部杜会保险;四是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3月两个月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而导致的双倍工资支付,即再支付2个月工资。2019-2-27案例22:员工本人不愿意订立书面合同处理2010年5月,江苏苏州某机械创造公司招用一批外地员工。在入职后一周内,公司人事部安排这些新员工与公司签订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大部分员工按照公司要求签订了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但仍有部分员工不愿意与公司签订3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他们的理由是,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限制他们以后找工作,所以他们希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后想离职的时候可以随时离职。人事部经理告知这些员工,他们在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后,依然可以提前30天行使单方解除权,对他们影响不大。但是如果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这些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并不听取人事部经理的意见,坚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2019-2-27案例23:劳务派遣协议引致的事实劳动关系业京某电子系统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即将到期,决定将其一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来的员工李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但李某主张自己与劳务派遣公司无任何关系,而与该电子系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进一步要求电子系统公司支付五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电子系统公司后经查实,由于自己合作伙伴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上的不规范和严重缺失,导致五年来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根本无任何劳动合同,未为李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也几乎没有对李某采取管理行为,当然也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该电子系统公司以前也曾多次要求该员工提交其与劳动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李某均借故推托,却一直没有引起电子系统公司的重视。李某因此将电子系统公司告上才仲裁庭。2019-2-27案例24:企业有劳动合同就不需要规章制度?江苏常州某民营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在听完当地劳动局的培训课程后,开始认识到企业制订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于是向公司总经理反映:“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常要制订规章制度,通过内部规则规范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和指导约束员工的行为。”总经理开始非常赞同,并安排人力资源部经理联合行政部、各业务部门予以配合。此后几天,公司开中层干部会议,在讨论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生产部的经理虽然不反对建章立制,但是他认为规章制度是多此一举。他的理由是:其一,公司近几年来没有规章制度,但是生产经营依然顺利;其二,本身每个员工都签订有劳动合同,再行制订规章制度是否必要值得考虑;其三,制定规章制度一方面约束员工,但同时也约束企业自身,企业目前处于初创期,很多地方不规范,规章制度如果弄得不好,企业的用工管理效率反而受到影响。总经理听后,让人力资源经理好好分析比较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整理成报告,等下月中层会议再议。2019-2-27案例25: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王小姐于2007年12月29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合同期2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当年的年终奖。2008年12月,该公司人事经理召集部分职工代表,经过充分协商、讨论,制订了新的年终奖制度,并通过公司的公告栏进行了公示。新制度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年底双薪制度,即只要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就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旧的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将不再执行。2009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王小姐,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28日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王小姐应允,但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她当年的年终考评奖金,公司只同意按照王小姐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了王小姐12月份的工资,按照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拒绝支付王小姐任何年终奖金。2019-2-27王小姐认为,虽然新的规章制度实行年底双薪制度,但是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在前,而规章制度更改在后,因此单位仍应该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况且,自己也为公司干满了一年。公司方认为,虽然公司和王小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考评奖金,但是公司已采用了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来代替旧的年终考评奖金制度,并将新制度纳入了规章制度中,公司还公示了《关于实行新的年终奖制度的通知》。王小姐早已知道,但从来没有提过任何反对意见,应该视为对新制度的默认。而根据新的规定,只有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并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才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由于王小姐不符合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王小姐任何年终奖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王小姐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2019-2-27案例26: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用吴某于2006年3月被聘为某商业银行支行的行长助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行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调动吴某工作岗位,吴某有权反映本人意见但必须服从调动。2007年年底,吴某以购买私房为由向该行小金库借款1万元,一直未还。第二年,该行上级机关撤销其行长助理职务,并书面通知其到下属营业部工作,吴某表示异议。在银行两次找其谈话后其均未到岗位工作。此后,吴某还协助已被免职的原支行行长一起隐瞒单位帐外账,并从中支取现金购买超市礼券等。2008年12月,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2009年6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吴某被释放。2009年12月19日银行根据该行的《员工奖惩办法》等规定作出给予吴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吴某遂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也未支持其请求。2019-2-27案例27:违法的规章制度无效及其处理刘某是上海某大型国有公司职工,2007年2月,其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2007年3月,刘某与朋友外出办事,向公司请假7天,18天后回公司上班。公司办会室认为,刘某超过假期11天,属无故旷工,根据本公司规章制度,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对旷工职工处标准工资15%的罚款,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正式作出除名及罚款决定。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1.撤销该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2.维持对该职工进行罚款的决定;3.刘某被除名后到仲裁裁决生效期间,公司应补发刘某的工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建议当地劳动保障局,对该厂制定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局监察部门随即对该厂进行检查,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纠正关于职工旷工满11日即予除名的规定。2019-2-27案例28: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辞退败诉案陈小姐应聘某电子科技公司的行政文员之职,经过笔试面试后,进入公司报到上班。入职当日,公司与陈小姐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合格后予以转正,但劳动合同中并未特别约定录用条件。陈小姐非常珍惜这份工作,除了不迟到不早退外。还每天都提前30分钟上班,把当日全部工作做完后才下班,有时直到深夜。1个多月后,公司人事部突然通知陈小姐其试用期考核成绩不合格,并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小姐不服,向公司人事部讨要说法,人事部向其出具了试用期考核表,在考核表中有考勤考核、技术操作、主管评分等若干项目,其考核等级总评为D(不合格),但对每个项目的具体评分则没有写明。于是,陈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经过审理,仲裁裁决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予以撤销。2019-2-27案例29:对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认定与管理2010年4月某日夜晚,上海某老牌金店发生一起盗窃案件,张某所在柜台的数十万铂金首饰被犯罪分子洗劫一空。次日,公安机关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张某所在拒台损失最为严重,其中一个原因是张某玻璃拒台的电子锁没有关好。几天后,金店决定对张某作出处理决定,理由是张某不具备销售员的业务能力和基本安保能力,不能胜任摘售员工作,记大过1次,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将其调整岗位至后勤部门。张某不服,认为自己作为一位售货员,工作职责仅在于销售金器货物,并无保管货物之法定义务。即使是因疏忽丢失货物,也应追究保安而不是自己的责任。金店认为,售货员不仅有销售金器货物的义务,同时也应当做好日常的货物保养和安全防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某将全店告上了仲裁庭。2019-2-27案例30:定性化考核能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吗?2010年初,某企业根据绩效考评制度考评所有员工的上年度工作。操作工张某的考评表上表述其不足之处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团队精神,不能有效配合班组开展工作。”考评表由本组长、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公司考评委员会推据考评表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予以调整工作岗位。人事部门负责绩效面谈,在面谈中向其出示了考评表并告知将被调整工作岗位,限两日内到新部门报到,重新上岗后一个月内将再次考核,如仍不能胜任工作,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面谈内客在面谈表中均做了书面记录,张某阅后签字。张某到新岗位上岗一个月后,公司考核认为:“人际沟通能力不足,工作主动性、责任心较差,影响班组整体工作成绩”,作出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结果。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遂引发劳动争议。张某诉诸劳动争议仲裁,认为企业作出的不胜任工作的考核结果不合理,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工作。2019-2-27案例31: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拒绝调岗被解职李先生在几年前通过朋友介绍,进入北京某航空通信有限公司工作。由于该公司为高科技企业。所以企业对员工的要求极高,员工对于新的IT理论和技术知识要有良好的学习和接受能力。近几年,李先生所在的研发一部实行工作团队制度。研发一部分为三个研发小组。由于李先生研发能力的欠缺,几次研发项目都因其而进程延迟。2009年6月,研发一部对三个研发小组进行半年度考核,李先生考核为不合格。由于三个研发小组组长都不愿意李先生加入其团队,研发一部经与公司人事部和公司售后服务部协商,由公司人事部发出通知,调整李先生的工作岗位至售后服务部。但李先生不愿意到售后服务部上斑,并没有在人事部规定的时间到售后服务部报到。公司人事部在多次敦促李先生报到后,李先生仍不愿意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公司于是认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了连续旷工,并依据公司提章制度对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李先生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调整其岗往在先,自己不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单位无权解除其劳动关系。2019-2-27案例32:员工被末位淘汰制度淘汰无效2009年7月,刘先生应聘某电器销售公司销售经理后被正式录用,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销售业绩连续3个月排名末位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后刘先生因业务量考核排在倒数被“末位淘汰”,公司提出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刘先生应当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刘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故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先生认为,公司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现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淘汰”刘先生是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约定,当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非“解除”合同,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9-2-27案例33:试用期可以支付半薪工资并不用支付社保费吗?江苏苏州某台资企业,为了控制人力成本特别是企业流动人员成本的开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50%的薪资,其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本身并不为企业创造价值。同时,其规章制度还规定。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暂不缴纳,如果员工能够通过试用期考核,将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新员工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则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并不负补缴试用期间社会保险的义务,其理由是新员工不能按期转正,说明该员工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要求,不能为企业创造贡献,所以企业并不需要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此种制度实行了5年之久,并未有人提出异议。2010年2月1日,制造部新员工小李因未通过3个月的试用期考核,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2月12日,小李即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企业补齐其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员工工资80%的薪资.同时要求该企业为其补缴3个月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而后,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小李的请求。2019-2-27案例34:如何理解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陈女士是上海某大型跨国医药企业的人力资源部总监,刚刚从亚太区调任中国区执掌人力资源系统。近期在中国区人力资源经理会议上。她注意到各地所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存在差异。比如江苏苏州工厂2010年2月开始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江苏省一类地区〕、上海中国区总部以及奉贤工厂2010年4月开始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北京分公司2010年7月开始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960元的实际扣除项目存在些许的不同。江苏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员工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但不包含住房公积金,而上海和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则不包含员工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实际上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了在数额上高以外,在扣除项目上水平也比较高。同时,针对全国各地各工厂和办事处报告上来的薪资争议案件,与会的人力资源经理也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比如,因员工事假、病假产生的出勤空缺日,在薪资计算时可能导致其按实际出勤日计算的最终薪资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应当增补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工厂因为订单空缺、设备维护等原因致使员工整月临时停工的,是否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支付?部分关联企业和OEM工厂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在扣除食宿费用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是必须加班后收入水平才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应当建议采购部门将其按照社会责任标准将其排除在供应商之外?等等。2019-2-27案例35;员工加班加点的薪资计算基数可以自行约定吗?江苏苏州圈区某两家日资电子、电工企业互为关联企业,生产同样品牌的电子产品零部件。两家企业制造部的助理工程师薪资结构相同,均为如下计算方式:基本工资(2000元)十岗位补贴(1000元)+浮动绩效工资(0-500元)。两家企业关于加班工资的处理方式也相同,即按照基本工资2000元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电子企业与制造部操作工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2000元,而电工企业制造部操作工则没有此种约定。随后,两企业分别有一名员工离职,并同时对企业此种加班费计算方式表示异议,均向公司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至少应当按照基本工资2000元加上岗位补贴1000元之和3000元来计算。两名员工同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电工企业按照3000元基数标准重新计算加班费,并向该员工补发了加班费的相应差额,而对电子企业则未作处理。2019-2-27案例36:依照规章制度扣除员工工资合法吗?2008年1月,北京某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人事总监王先生注意到,根据薪资处提交上来的报告数据,最近一次发放工资时,本公司有3个员工的本月工资受到了公司的特别处理。这3名员工分别是销售部的小李、制造部的小张和工程部的小陈,并且各自扣薪的原因和额度各有不同。其中,销售部小李是因为没有完成部门制定的业绩指标,按照规章制度的约定扣除了相应比例的工资;制造部小陈是因为没有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机器,导致生产出一批废板,给企业带来3万元损失,公司依据规章制度按照总损失额5%的比例要求其逐月从工资中扣回;工程部小陈则是由于本月请了5天事假,公司依据规章制度扣除了5个工作日的工资。因为前段时间王总监曾参加过一次《劳动合同法》研讨会,听与会专家介绍以后扣除员工工资应当合法有据,于是其告知薪资处刘经理,让其核实扣减工资的依据,并校验扣减工资的合法性。刘经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在规章制度中找到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告知王总监公司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2019-2-27案例37:员工休病假情形下的工资支付2003年7月,时为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李某进入浙江杭州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经济效益较好,同时也为全体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也一直很满意。但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3月,李某因患上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司以已为李某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为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6月中旬,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当于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李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公司伤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迟延支付病假工资的赔偿金,并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载机构受案后经查,裁决公司补发李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并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迟延支付病假工资的赔偿金,并撤销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2019-2-27案例38:销售人员款到提成制度是否有效?刘某在本市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6年6月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刘某在办理手续时提出5月、6月均有相关的销售业绩,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5月、6月的销售提成款,公司则表示,销售款尚未到账,所以,个人的提成无法支付。什么时候款项到帐,什么时候付款。如付款时员工已离开公司的,就无法兑现。刘某与单位协商未果,将公司告上仲裁庭。庭审中,公司称,对刘某在2006年5月、6月的销售业绩无异议,对刘某提出的应提成数也无异议,但公司以《销售员补充合同》为证,说明该合同约定销售员应将当月所发生业务的账款收齐并结清,个人的提成部分,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兑现。公司认为刘某所作出的业绩销售款并未到帐,所以不符合公司支付提成的条件。另外,刘某已经不再是公司的员工,也无须前往追讨应收帐款,故不同意支付其销售提成。刘某则认为,耽然公司认可该销售清单,认可提成数,就应以此来支付清单上记载的销售提成,现在是公司提出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所以不能以“不是公司员工”一句话就把这笔费用抹掉。2019-2-27案例39:女职工“三期”薪资支付管理方小姐于2007年1月进入江苏苏州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制造部工作,其后不久方小姐怀孕,次年3月,方小姐育有一女。由于育后身体虚弱,经公司批准,休了为期6个月的哺乳假。方小姐怀孕期间、生育期间及哺乳期间,公司以不能按时出勤为由给方小姐降了一级基本工资,方小姐要求公司作出解释。公司人事处以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指出公司对方小姐进行相应工资调整是依规处理,任何员工均不会例外。方小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公司举证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将该女职工工资按照同岗位最低职位工资发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公司对方小姐等一线员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怀孕和生产期间没有工作量,本不应当支付工资,但公司还是进行酌情处理。方小姐作为熟练工,在公司里的同岗位职等工资中属于二级基本工资,由于其进公司时间不长就怀孕,所以公司将其工资向下调整一级基本工资是合理的,同时此基本工资也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方小姐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工资按照公司满勤工资或江苏省规定的三期特定工资比例下限发放,要求公司补发了方小姐的“三期”工资差额。2019-2-27案例40:员工离职仍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年终奖吗?张先生于2005年5月进入上海某合资公司工作,2007年9月离职。2008年3月,他得知公司发放2007年年终奖后,认为自己也应拿到一半奖全,理由是年终奖既然是对于员工在一年中为公司工作的回报与奖励,如果员工按劳动合同和会司的规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公司就不能歧视离职员工,应当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到,付给离职员工相应数恶的奖金。但他的要求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因为公司规定只有在发放年终奖时仍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而张先生已经离职,无权再拿年终奖;而且,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张先生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公司有权自主制订年终奖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但是由于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张先生应当得到相应的年终奖。2019-2-27案例41:依据规章制度调薪与劳动合同的变更2009年1月,赵某进入某保健品公司上海销售公司,任市场拓展部经理。2010年1月,在公司举行的市场与销售业业绩总结分析会上,总经理认为赵某主导的市场拓展和公关工作效果不明显,也导致了上海地区同级别销售经理中的业绩乏善可陈。于是,总经理决定将赵某的薪资向下减低3个级别,即从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3000元,并要求其在随后下一个季度好好表现,并向其表示,如果接下来两个季度市场工作仍不见起色,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赵某认为,2009年度的销售业绩不明显,最重要的原因是金融危机的影响存在,另外,销售薪酬制度不合理也导致了销售人员积极性不高。并且,自己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市场拓展部经理,并没有特别提到要到政府和医院负责公共关系。总经理作出减薪处理的真正目的在于逼走自己,选任现在自己手下任职的总经理妻弟接任该职。于走,其向总经理提出这种减薪行为不合理,但是总经理未予任何答复。赵某于是将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公司减薪行为违法,应补发相应工资给赵某。2019-2-27案例42:岗位设定不明确导致的法律风险2010年1月,广东东莞某港资电子命件企业为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更好地管理员工,避免以后因订单需要或工作安排另行安排岗位带来的法律上的潜在麻烦,故将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统统分为甲、乙两类:甲类是管理技术职岗位,乙类是工勤技能职岗位。甲类岗位主要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乙类岗位主要是指企业的操作和工勤人员。并且,在企业与所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一项统统只被约定为甲、乙两类。该企业认为,不管企业如何变动员工的具体岗位,只要其工作内容所属的类别不发生变化,则不构成法律上的调整岗位。同时,该企业还以工勤岗位为例指出,由于企业的主要业务是电脑主机零部件的生产,采取订单作业的方式,员工没有具体的岗位说明,今天这批货需要做主板切割,明天那批货需要做零件拼接,所以也没法去约定切割工、电焊工等县体工种和岗位。请问,这种岗位约定或岗位管理方式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风险?2019-2-27案例43:员工申请法定带薪年假就必须许可?田女士是上海市某韩资对外贸易公司的财务部会计,截至到2010年1月,她已在公司工作了两年。2010年1月,田女士的丈夫因公到香港出差,田女士欲一同前往旅游,于是向公司财务称申请休带薪年休假5天。公司财务部和人事部联合答复她,公司目前尚未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补充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尽管公司能够承诺她可以依据新颁布的年休假条例给予其相应的年假,但是由于公司正在整理账簿和财务资料,人手非常紧张,现在不能批给她年休假,希望她能理解。另外,人事部经理还告知,对于财务部员工而言,现即使请无薪事假都不可能批下来。田女士认为,带薪休假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公司不批给其年休假是违反国家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于是,田女士决定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019-2-27案例44:公司规定员工指定医院就医方可认定病假?上海某国有大型公司职代会通过了劳动纪律,规定职工开具病假证明,必须到指定医院就诊,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一律不予认可,停工期间按旷工处理。方小姐患病一年多来一直递交所在区医院开具的病假征明,公司便告知其应遵守规章制度,此后方小姐一直未按规定交病假单,公司拒收方小姐递交的由区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对其作出了旷工处理。方小姐认为自己已在区医院就诊并开出病假单,公司无理拒收,要求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等。公司认为,为加强病假管理,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指定医院制度可以作为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方小姐明知道公司规定,仍然拒交病假单,故对方小姐作出的违纪辞退决定是正确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可以到市内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所有医疗机构就诊,公司的规定损害了员工就医的基本权利,是无效条款,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病假工资。2019-2-27案例45:住房、汽车等特殊福利待遇的安排2009年1月,上海某美资软件开发公司通过校园招聘,与上海某理工名校的5名计算机专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并约定7月份正式到公司报到。而在2009年1月到7月之间的这段时间,这5位学生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到该公司参与项目的开发。经过9个月的实习观察,公司觉得这5位博士生专业基础扎实、思维细密灵活,适合研发工作,而公司最近开发的一个项目,可能需要3到5年的集中攻关方能完成,同时这种IT项目的开发,最忌讳的是研发人员离职和临时换人,于是公司决定通过给予特殊福利待遇的方式留住这5位年轻的技术人员。2009年7月,公司与这5位刚刚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签订了为期5年的服务期协议,并约定,对于其中2位家在上海的毕业生,公司除支付年薪外向其提供价位34万的轿车一辆并办理好相关牌照,而对于3位家在外地的毕业生,会司除支付年薪外同时向其提供价值35万的产权公寓房一套。如果员工不满服务期即离职,就需按服实际服务年限占服务期年限比例乘以35万的数额支付违约金。2010年6月,公司聘请专业咨询公司对其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咨询公司提出该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可能存在法律风脸。2019-2-27案例46: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章某是上海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零部件装配流水线上的一名操作工,2010年2月底由于原材料供应紧张公司宣布停工停产,章某便休息在家。3月14日,公司电话通知章某第二天回会司调试机器,并利用现有设备和模具进行试验直至试生产。3月15日,章某回公司调试机器的时候和部门主管发生了矛盾,一气之下擅自离开了公司。在之后的几天内,章某未在公司露面,公司与章某也未有任何联系。4月6日,公司在公告栏里张贴了公司决定给予章某除名处分的通告,理由是“员工章某由于连续旷工15天(3月15日~4月5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举证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有“连续旷工15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日起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章某不服,认为公司举证的《员工手册》根本不存在,自己从来不知道公司有这份《员工手册》,自己也从来没有签收过该《员工手册》。后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中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不能依据没有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处理员工,所以撤销该除名处分决定。2019-2-27案例47:职工提出规章制度修改建议应予支持2010年2月,北京某航空制造企业委托某专业咨询公司对其全套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调整。2010年3月,该企业委托的专业机构将全套规章制度形成修改初稿,并开始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2010年4月,该企业将员工提出的各项意见汇总后,组织工会就规章制度初稿的进一步修改进行协商,工会在此期间提出了相应意见。2010年5月,该企业在充分考虑员工及工会意见后,根据专业机构的最终建议意见书,完成企业全部规章制度的整套最终定稿,并向企业全体员工会示。2010年6月,经过修改的整套规章制度开始在企业内部正式实施。2010年7月,该企业赵某等部分员工提出,规章制度部分内容不甚合理,希望企业能重新检讨规章制度部分内容,进一步进行修改。该企业认为,尽管员工方有民主参与的权利,但是规章制度的最终决定权还在企业,认为赵某等员工可以书面反映意见,但企业没有义务专门就企业认为合理的规定重新进行讨论。赵某等员工不服,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认为企业的这种说法损害了职工方的规章制度修改提议权。不久,当地劳动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企业与员工协商解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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