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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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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五) 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五) 一、单选题(本大题20小题.每题1.0分,共2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时发现了,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为一头高产奶牛。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 A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已有,构成不...

2014年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五)
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五) 一、单选题(本大题20小题.每题1.0分,共2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时发现了,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为一头高产奶牛。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 A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已有,构成不当得利 B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此牛所支出的费用及劳务费 C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他的抛弃行为已使其所有权消灭,刘某基于先占而取得牛的所有权 D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可以请求刘某给予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抛弃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权利人可抛弃白己享有所有权的物品,对于抛弃物,可依相应法律规定或习惯由拾得人基于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本题中,上某抛弃其病牛,刘某牵回家中,刘某即取得对该牛的所有权。 第2题 保证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义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依然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B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了债务的履行期限并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C 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D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债务井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A、B选项错误。依《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 D选项错误。依《担保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C选项正确。 第3题 某甲出差将6岁儿子某乙托邻居某丙照看。一日,某乙将隔壁小孩打伤,花费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A 某丙承担,可责令某甲适当赔偿 B 某甲承担,若某丙有过错,某丙负连带责任 C 某甲承担,若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丙承担 D 某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监护职责的委托问题。依《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盼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将自己的儿子委托给邻居丙照看,双方对监护责任的承担未进行约定,若丙尽到了监护义务,则由甲承担责任,若丙未尽到监护义务,则丙与甲一起负连带责任。 第4题 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有: A 甲的锁和乙的门 B 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C 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 房屋和墙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主物和从物问题。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根据两个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用途上又互相联系的关系,把物划分为主物和从物。从物需具备以下条件:(1)从物之使用目的需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需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需交易上被认为是从物。本题中,甲的锁和乙的门、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因不属于同一人,因此,不为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房屋和墙属于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不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只有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为主从物关系。 第5题 甲委托乙将自己的私房3间卖掉,乙按照甲开出的价格寻找买主,但一直未成交,这时因乙离婚,自己原来的住房被判给其妻,乙便将甲的房子卖给自己。后甲伺意了乙的行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 A 无效民事行为 B 有效民事行为 C 如果乙降低了原价格卖给自己,便为无效民事行为 D 只有乙以高于原价格卖给自己,才为有效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自己代理的行为效力问题。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民事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同意该行为的效力,该行为就转化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该行为自然发生效力,故本题答案为 B。 第6题 下列为民法上占有的是: A 甲对自己所享有专利的持有 B 乙对自己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独占 C 丙因主人请客而对餐具的控制 D 丁对偷盗他人物品的占有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对占有概念的理解问题。D选项正确,A、B选项是对财产权的控制,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C选项仅为暂时的接触,只能是持有,而非占有。 第7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结婚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尤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Q9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手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依《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第8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3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住所问题。依《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这里所指的主要办事机构是指法人总部或者总公司所在地。办事处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9题 刘某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同时,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又为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由刘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欠某银行贷款达100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将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转到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致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A 只能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B 只能由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C 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蓝天有限责任司负连带责任 D 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刘某负连带责,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撕开法人面纱的问题。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控股股东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刘某。宏宇有限责任公司为逃避债务,由其股东负连带责任。故本题选项为C。 第10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A 甲追究违约责任 B 乙追究违约责任 C 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 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11题 下列人员中,可以行使自力防御权的有: A 出租人 B 出质人 C 寄存人 D 留置权人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自力防御权的行使主体问题。出租人、出质人、寄存人均为间接占有人,故不能行使自力防御权,只有留置权人为直接占有人,可行使自力防御权。 第12题 1995年韩玉笙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民,1938年7月5日”。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抗战期间被日寇杀害。解放后,王大水家被定为中农。这500块银元: A 应归韩玉笙所有,作为发现人,他可依先占原则取得银元所有权 B 属于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C 应由韩玉笙和王大水平分 D 应归王大水所有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埋藏物的问题。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埋藏物有所有人的,或者存在所有人的继承人的,由所有人或所有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埋藏物的所有权。只有所有人不明时,该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本题中,该银元为王天民所埋,王天民已死亡,其继承人王大水自然取得该埋藏银元的所有权。 第13题 甲(女)向乙(男)借款1万元,时效期间还剩1年,此时,甲与乙结婚;2,年后,甲与乙离婚。乙向甲主张1万元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A 不受法律保护,因诉讼时效已过 B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乙还有6个月的时效期间 C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从新起算 D 受法律保护,结婚构成诉讼时效延长的理由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问题。在法律上,诉讼时效的中断只有三个法定理由,即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延长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诉讼时效的中止,除不可抗力以外,还包括客观障碍。学理上认为结婚导致信赖关系的形成,构成权利行使的障碍,故本题选项应为B。 第14题 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是:(    ) A 本票、支票和股票 B 汇票、支票和提单 C 债券、股票和汇票 D 债券、支票和汇票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涉及对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股权证券的区分问题。股票属于股权证券,提单、仓单属于物权证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属于债权证券。 第15题 某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于1991年8月 10日由其厂长李某出面向民营企业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1992年2月10日,该国有企业向出借人还款20万元,余款一直未还。1992年5月10日,该国有企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出决议,罢免李某的厂长职务,并组成三人领导小组。同年6月15日,经群众举报,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有贪污受贿的嫌疑为由逮捕。1992年10月5日,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国有企业偿还欠款及其利息。法院到拘留所向李某调查有关情况,李某承认,该国有企业曾向该民营企业借款50万元,还过一部分钱,至于已还多少,已记不清,可查该企业的账。该民营企业提出调解方案,李某表示同意,并在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上签字。当法院依该民营企业的申请强制执行该国有企业的财产时,该国有企业提出异议:李某已被罢免,已不是该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调解书上签字已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该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 A 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具有效力 B 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不具有效力 C 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不具有效力,因为该国有企业未在调解书上签字 D 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具有效力,但该国有企业可以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案中,李某为某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并不是国有企业的权力机关,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权力机关为厂长或经理,而不是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机构,其无权罢免李某的厂长资格,所以,罢免李某厂长资格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尽管已被检察机关逮捕,但根据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并不为罪犯,因此,也不当然丧失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李某在拘留所仍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调解书上签字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对该企业具有效力。 第16题 甲乙两厂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双方约定:表厂长变更,该合同即解除。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    ) A 附条件法律行为 B 附期限法律行为 C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 无效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涉及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问题。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满足以下要件:将来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条件与期限的区别在于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定要到来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意思瑕疵而由法律赋予行为人以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本题中,甲乙双方所作约定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要求。故本题选项为A。 第17题 甲企业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其上级主管乙工业局决定撤销,遂成立丙清算小组。清算中,发现丁公司尚欠甲企业货款若干拒不偿还。如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中为原告的是:(    ) A 甲企业和丙清算小组 B 乙工业局 C 甲企业、乙业局和丙清算小组 D 丙清算小组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涉及企业法人在清算阶段的诉讼地位问题。依《民通意见》第60条规定,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在企业法人的清算阶段,法人机关为清算组,清算组负责清算法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因此,清算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当然,在清算阶段,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企业法人仍具有起诉和应诉的主体资格,但企业法人和清算组的关系不是双重主体关系,而是代表关系,即清算组代表法人实现法人的相关职能。同时,对于国有企业法人而言,其上级主管部门与企业法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组织,决定企业法人是否撤销进行清算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但一旦进入清算阶段,上级主管部门就与企业法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私法上的联系。因此,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作为清算阶段的诉讼主体。 第18题 甲(女)向乙(男)借款1万元,时效期间还剩1年,此时,甲与乙结婚;2,年后,甲与乙离婚。乙向甲主张1万元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 A 不受法律保护,因诉讼时效已过 B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乙还有6个月的时效期间 C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从新起算 D 受法律保护,结婚构成诉讼时效延长的理由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问题。在法律上,诉讼时效的中断只有三个法定理由,即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延长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诉讼时效的中止,除不可抗力以外,还包括客观障碍。学理上认为结婚导致信赖关系的形成,构成权利行使的障碍,故本题选项应为B。 第19题 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是1999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贷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 1999年3月5日支付第—笔贷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于3月10日将木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木材,并于3月15日付清剩余的货款。这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    ) A 3月1日 B 3月5日 C 3月10日 D 3月15日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双方的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未规定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贷款时转移,乙公司于3月15日付清贷款,该时间应为钢材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第20题 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 A 肯定解除条件 B 肯定延缓条件 C 否定解除条件 D 否定延缓条件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涉及肯定解除条件的理解问题。解除条件是指在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肯定的解除条件是指用肯定性语言所附的解除条件。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属于肯定的解除条件。 二、多选题(本大题30小题.每题2.0分,共6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但丙愿出更高的价格,甲遂将画出卖给丙,并当时交付给丙。在此情况下,乙如何办? A 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合同成立在先 B 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 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本题中,丙已取得厂该画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该画,当然,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乙有权要求甲承扣违约责仟?本题选项为CD。 第2题 甲在乙处修理电视机,因为钱不够,就将自己的手表放在乙处,说第二天拿钱来,就把电视机取走。乙取得手表的占有是依据: A 留置权 B 抵押权 C 质权 D 债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对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和债权的理解问题。留置权是法定物权,留置权的行使对象是基于同一合同合法占有的对方财产,抵押权以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为特征,质权以转移财产的占有为特征,债权的主要特征是一种请求权。本题中,甲将自己的手表置于乙处,以担保修理费的支付,应为质权,乙取得手表的占有是基于质权。 第3题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 15万元,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企业与乙银行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企业的同意 B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企业对于甲企业和乙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企业、乙银行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问题。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选项为B。 第4题 王某写信给其侄女王芳,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芳与李岩登记结婚,婚后第6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元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A 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 B 应属于王芳与李岩的夫妻共同财产 C 属于婚的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 应视王某的意思而定其所有权之归属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婚前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问题。对于婚前接受赠与而且赠与人明确表示为受赠人所有的,归受赠人一人所有。 第5题 张某和李某受甲鞋店委托,去外地买一批皮鞋,其时,张某与某乡办鞋厂勾结,购进一批劣质皮鞋,李某并不知情;张某得了好处后,送了一条高档香烟给李某;李某甲为张某是其师傅,也未过多问。此案中,应负连带责任的有: A 张某、李某和乡办鞋厂 B 张某与乡办鞋厂 C 张某与李某 D 李某与乡协鞋厂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题中,张某与某乡办鞋厂存在共同损害被代理人甲鞋店的故意,他们对甲鞋店的损失负连带责任无疑。本题的难点在于,李某并不存在损害甲鞋店的故意,但李某对于该合同标的物的瑕庇存在过失,依《民怯通则》的规定,李某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李某应对鞋店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故本题选项为B。 第6题 某海滨水产养殖公司为私营家族企业,其经理、出纳、会计均为亲屑。强某系出纳,公司经常将公款由会计、出纳等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某日,张某同学王某因私营家具厂欲向海滨信用社贷款,要求张某疏通经理以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名义为其贷款做担保。张某感觉到由公司出面作保困难较大,便提出可用其公司10万元公款但以其私人名义存在当地农行营业所的定活两便存单质押。海滨信用,社遂与王某、张某签订了8万元的质押贷款合同,张某交10万元存款存单给信用社。但当时张某,王某均未告知信用社该存单所载款项系公款。后因王某无力还款.海滨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实现质权。水产养殖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张某无权以存单设定质押 B 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水产养殖公司拒绝追认 C 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质权的善意取得 D 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张某有权设定质权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存单质押问题。《担保法》第 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存款单所记载的权利为证券债权,该债权与证券不可分,虽然本案张某所持存款单系单位公款所存,但存款单上记载的权利人系张某,故张某有权以该存款单设定质权。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出质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将财产设定质押,质权人可基于善意而取得质权,然而本题中,张某并非无权处分,故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本题答案为D。 第7题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 不负责任 B 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 C 负连带责任 D 适当分担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合伙人退伙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人虽然退伙,并已承担了其在合伙期间的应承担的债务部分,但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故仍应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8题 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B 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 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D 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自然人死亡后毁坏死者遗体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认定的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毁坏张某的遗体,必然导致对张某墓地的毁损,故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墓地损失。故本题应选C。 第9题 下列哪种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 A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货款 B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C 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明书 D 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主给付义务问题。主给付义务是指当事人依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题选项为A。 第10题 甲、乙、丙、丁共有一辆汽车,在营运过程中造成戊的损害。丙对戊的损害进行了全部赔偿。丙赔偿以后,对甲、乙、丁的求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丙可要求甲、乙、丁中的某一人对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除丙应承担的外予以全部承担 B 丙对甲、乙、丁只能要求其承担其按照共有份额应当承担的部分 C 丙对甲、乙、丁必须提起共同诉讼 D 丙免除对丁的追偿权导致对甲乙追偿权的免除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债务的清偿问题。丙承担对戊的全部赔偿以后,丙便取得了对甲、乙,丁的追偿权,甲、乙、丁应根据各自在共有财产的份额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丁对丙而言,形成按份债务的清偿。在按份债务的清偿中,各个债务人原则上仅就其所负债务承担法律后果。在诉讼中,按份债务人可以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债权人免除某一按份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导致对其他按份债务人债务的免除。故本题选项为B。 第11题 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好友刘某见后十分喜欢,以价格5万元购买之。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时,方知道该石系其父借用观赏。该石当时价值8000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石雕的所有权应归谁? A 张某 B 王某 C 刘某 D 张某和刘某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添附取得所有权问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本案中,王某误认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该加工物石雕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所有为宜。但加工人王某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后,应给材料所钉人张某800元的价值补偿。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以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对该石雕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该石雕。刘某与王某所订立的买卖该石雕的合同由于双方均具有缔约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a买卖标的物石雕属法律上的自由流转物,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刘某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12题 甲于5月10日同乙签订保管合同。5月12日甲将货物交给乙保管。5月14日,该货物被盗。 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于次年何时届满? A 5月10日 B 5月12日 C 5月14日 D 5月25日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时效期间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该时效期间为1年。该1年应从甲得知财物被丢失之日起计算,故应为次年的5月25日时效期间届满。 第13题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借款200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以一幢竣工不久的价值215万元的综合服务楼设定抵押。借款尚未到期,综合服务楼由于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而垮塌。该楼施工单位为丙建筑工程公司。因综合服务楼垮塌,乙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其债权人丁、戊等均上门讨债,并要求乙公司将丙建筑公司所赔付款项在各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对此,甲银行表示异议。通过诉讼,丙公司赔偿数额为150万元,甲银行债权已届清偿期。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甲银行优先获得清偿 B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平均分配 C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决定向谁清偿 D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全体债权人平均分配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问题。依《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14题 根据我国民法实践的一般做法,书面的意思表示在需要经过传达媒介才能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则该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为: A 表意人完成其表意行为时 B 表意人意思表示时,如函件已邮寄 C 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 D 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问题。依我国现行法律,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第15题 甲乙两厂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双方约定:表厂长变更,该合同即解除。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A 附条件法律行为 B 附期限法律行为 C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 无效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问题。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满足以下要件:将来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条件与期限的区别在于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定要到来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意思瑕疵而由法律赋予行为人以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本题中,甲乙双方所作约定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要求。故本题选项为A。 第16题 依据我国现行法,下列物中,应归国家所有的有: A 甲从垃圾堆里捡回一件旧棉衣 B 乙在田伺劳作,捡回一只撞树而亡的野兔 C 丙在耕作土地时,发现一坛所有人不明的银元 D 丁在游泳时捡到一只手表,上缴公共机关公告招领,期满而无人认领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的问题。甲从垃圾堆里捡回一件旧棉衣,乙在田间劳作,捡回一只撞树而亡的野兔,甲乙均可依据先占取得所有权。所有人不明的银元、招领期已过的拾得物均为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第17题 下列权利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有? A 某甲因某乙违反合同而享有的违约金请求权: B 张某因某医院侵犯其肖像权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C 小赵因无因管理而享有的对小刘的必要费用请求权 D 马某西王某避险过当而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对于债权请求权可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题ABCD选项均为债权请求权,故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18题 业务员张某受甲商场委托,以不高于每台价格2000元的标准购进1500台彩电。张某的妻子在乙家电厂工作。张某遂与乙家电厂家协商签订了一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家电厂购买2000台彩电、每台价格.1900元,共计380万元。由于张某的妻子在此次买卖合同中所起的作用,乙家电厂给予张某每台彩电100元的回扣。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张某多采购了500台彩电,属于超越代理权,为无权代理;本部分合同无效 B 张某以1900元的价格购进彩电,给被代理人甲商场增加了利益,其代理行为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C 设若乙家电厂是张某的妻子开设的私营企业,则张某的行为构成自己代理 D 本案中,张某应该把20万元的回扣返还给甲商场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超越代理权、代理行为的利益归属以及滥用代理权的问题。本题中,张某超越代理权多购买了500台彩电,对于该500台彩电,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但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为无效民事行为,故A选项不正确。张某在委托人指示的价格范围内购买彩电,不构成滥用代理权,故B选项正确。本题C选项中,设乙厂为张某妻子所开的私营企业,张某虽然是从该私营企业进货,也不构成自己代理,因为该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故C选项不正确。张某所得回扣应返还给甲商场,因为回扣既涉及公法,又涉及私法。如果张某将回扣据为已有,则违反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在私法层面上,回扣属于附属利益,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被代理人事有,因此,张某应将回扣返还给甲商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 第19题 甲年满19周岁,为在校大学生,由其父母抚养,其向银行申请贷款,贷得款项1万元,到期甲无力偿还,该款应如何处理? A 由甲承担偿还责任 B 由甲之父母承担偿还责任 C 甲之父母负有先行垫付义务 D 甲之父母不负先行垫付义务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年满18周岁的公民的责任承担问题。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责任能力,该责任应由甲承担,父母既不负偿还责任,也不负先行垫付义务。 第20题 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供应之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其所订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现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丙公司遂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乙代理甲商场购买浴室暖风机的行为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B 乙代理甲商场购买浴室暖风机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 C 甲商场应当付款 D 甲商场有权拒付货款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无权代理及其后果问题。本案中,乙并无购买暖风机的代理权,其自行决定以甲商场的名义签订合同构成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因无权代理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而使之有效,也可以拒绝追认而让其无效。本案中,甲商场接受丙公司的履行,并实际对外销售暖风机,可认定为甲商场追认了行为人乙的代理权,乙代理甲商场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由效力未定的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因此,甲商场应受该合同的约束,享受该合同的权利和承担该合同的义务。甲商场以乙未经其授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其追认以后不具有效力。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第21题 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原籍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1000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三月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二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甲将1000元放在信封里交付给丙。丙在当晚回家途中,1000元被人所抢,抢劫案未侦破。甲回城后将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乙起诉到法院,法院对乙的哪些请求不予支持? A 请求甲赔偿损失1000元 B 请求丙赔偿损失1000元 C 请求甲、丙各赔偿损失500元 D 请求甲、丙对1000元损失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再代理问题。本题中,甲的转代理已经成立,且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丙为乙的代理人,且无过错。故本题选项为ABCD。 第22题 设立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方式的有: A 设立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B 设立娱乐建设用地使用权 C 设立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D 设立旅游建设用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问题。对于商业、旅游和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ABCD均为正确选项。 第23题 下列不属于民法上的指定代理的有: A 人民法院为在一次车祸中失去父母的8岁的刘某指定其外祖父为其监护人 B 为失去妻子而有精神病的王某,所在单位指定其父亲为其监护人 C 未成年人张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为其指定其已经与其母亲离婚并且分居的父亲为其监护人 D 在一次诉讼中,人民法院为没有诉讼能力,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陈某指定其单位的同事为其诉讼代理人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指定代理的问题。指定代理与监护人的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故本题D选项符合指定代理的特征。监护人的确定是指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在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权机关在近亲属中予以指定。近亲属一旦被指定为监护人,就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本属A,B选项均属监护人的确定问题,而不屑指定代理问题。本题C选项中未成年人张某的父亲为张某的当然法定监护人,也不存在指定监护人的问题,张某的父亲为张某的法定代理入应无疑问。 第24题 张某于1994年失踪,其妻王某于2000年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张某为宣告死亡人的判决。不料,张某并未死亡,而是流落他乡,并于2004年死亡。张某死亡时,留有1996年修建的房屋3间,2003年彩票中奖2万元。王某在张某死亡后,改嫁郑某,郑某于2002年死亡。王某现独身。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张某所修建房屋三间属于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B 张某所修建房屋三间不属于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C 张某彩票中奖2万元属于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D 张某彩票中奖2万元不属于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宣告死亡问题。张某于 2000年被宣告死亡,其与其妻王某的夫妻关系终止,但在2000年之前所取得的财产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张某于1996年修建的房屋三间仍为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改嫁,后虽然发现张某并未死亡,但其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故张某于 2003年所得彩票中奖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应选AD。 第25题 在下列立法表述中,属于除斥期间规定的选项是: A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B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C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D 租赁期间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对除斥期间的理解问题。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预定期间届满,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和物权,对请求权不适用。本题B、C选项属于除斥期间无疑,但A选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期间,不是除斥期间,D选项亦为法律规定的期间,不属于除斥期间。 第26题 甲委托乙购买一头奶牛,但这头奶牛有病。该项购牛行为的效力应如何确定? A 若甲明知该奶牛有病而乙不知道的情况,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B 若甲明知该奶牛有病而乙不知道的情况,甲不得撤销 C 在乙明知该奶牛有病而甲不知道时,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D 在甲明知该奶牛有病而指示乙购买时,甲不得撤销该行为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重大误解的认定问题。甲作为买方,明知该牛有病而买该牛,不为重大误解,而为知假买假,故该买卖行为不得撤销。乙作为甲的代理人,明知该牛有病而买该牛,该行为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甲,该行为为有效民事行为。甲因此所受损失,可向乙予以追偿。 第27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租与乙居住。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A 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 已成立,但未生效 C 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D 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及效力问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或然性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是必然性的事实,因为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本题中,双方约定,甲父死亡,甲将房租与乙居住。甲父死亡应为期限,因为甲父是肯定要死亡的,该事实是必然到来的。甲父死亡作为所附期限,该期限属于始期,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其生效条件就是期限的到来。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第28题 下列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不为侵权的有: A 未经许可市用别人的三轮车将突然晕厥的女友送到医院 B 为翻盖房屋而使用邻居的宅基地搭脚手架 C 明知为邻居家的材料加工成门窗安装在自家房子上 D 租期已满而继续交房租,房东也未提异议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合法使用和侵权行为的界限问题。在A选项中,行为人使用他人的三轮车是基于紧急避险而具有合法性;B选项中,行为人利用邻地建房是基于相邻权而具有合法性;D选项是合法的续租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只有C选项构成侵权行为。 第29题 消费者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了一组沙发,开具的发票上称该沙发为橡木沙发,半年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沙发,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橡木沙发价格昂贵,橡胶木沙发价格便宜。经鉴定,果然如此。刘某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对于甲家具公司的意思表示的瑕疵和刘某与甲家具公司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 属于欺诈的意思表示 B 属于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 C 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D 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案中,甲家具公司出卖的沙发名为橡木,实为橡胶木,二者在品质上相差甚远,甲家具公司作为出卖方,对于橡木和橡胶木的区别是有经验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出卖者出卖假货的,一般应认定为欺诈,而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故甲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的意思表示。刘某和甲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因刘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故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为无效合同。受损害人刘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因此,本题正确的答案为A、D项。    本题可以引申分析,刘某如是家具经营商,其与甲家具公司订立合同,甲家具公司将橡胶木当作橡木卖给刘某,则可能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两种可能性。刘某对甲家具公司的欺诈负有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只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第30题 甲、乙双方诉讼离婚,但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发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曾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对某合伙企业进行了投资,而乙对此并不知情,现甲想将此投资额转让给乙,并对此向某 律师 律师简历律师简历律师简历律师简历律师简历 事务所王律师咨询,则王律师的下列解答中正确的有: A 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则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 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甲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可知,A、B、C、D项都正确。 none、三(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5共分)10.0 第1题 原告陆某(17岁,在校学生)按其母亲丁某的嘱咐,持外币至被告银行的某储蓄所,并以原告户名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存期2年,金额1500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之后刘某将铜牌一枚发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等候。当原告听见刘某呼叫自己所持的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慕,刘某将钱款退还原告并告知此款比原告在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少300美元。原告清点后回家告知父母,并随丁某前往交涉,但与刘某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美元。 问题: 本案中,陆某持外币前往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陆某年满17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存款行为即使是陆某的个人行为,也应认定是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行为,该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而陆某按其母之嘱咐前往存款,应认为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该存款行为应为有效行为无疑。 第2题 本案中,陆某清点钱款后离开是否意味着默认刘某所言款项仅为1200美元?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不能视为默认。默示行为的效力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习惯允许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第一,对于默示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习惯允许才具有效力,涉及当事人权利的丧失和取得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对于放弃遗赠可采用默示的方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试用买卖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其他尚未规定默示行为的效力。对于习惯允许的默示行为的效力,主要见于商事行为中。本案中,行为人拿走款项1200美元,并不表明他放弃300美元的请求权。对该请求权,只要不超过诉讼时效,均不丧失。第二,本案存款人陆某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存款,但在银行接柜员告知其缺少300美元,并将款项退回的情况下,就原告的年龄和智力而言,应认为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又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不能认为其接受退回的款项就表明同意款项短少的认定。且其法定代理人和存款人陆某又立即予以追偿,表明其未放弃对300美元的请求权。 第3题 如何理解被告发放铜牌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 被告发放铜牌表明:①货币所有权转移;②储蓄合同生效。被告应退回原告300美元。被告发放铜牌是对原告存款要约的承诺,不仅意味着认可了原告的存款行为,而且意味着收到了原告与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相符的现金。按银行操作规程,原告填写存款凭条和交纳存款现金,被告银行应予以清点,只有清点核实存款现金与存款凭条相符的情况下,被告银行才发给原告存款人铜牌。因此,发放铜牌既表明货币所有权已经转移,又表明储蓄合同生效,被告银行应退回原告300美元。 第4题 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规章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2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业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订购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戊、己不慎将客户庚窗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辛的头上,辛因此支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0万元。在购买车辆以及对辛的责任承担问题上,甲与乙丙产生纠纷。问题: 甲所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有效。法人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公司规章虽然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2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同意,但该内部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不具有约束力。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超越代表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第5题 辛所受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由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戊、已是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应由所在企业法人承担责任。本题的难点在于理解《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只有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由其承担责任。造成本案花盆脱落的是戊、已的过错行为,故不由花盆的所有人庚承担责任,而戊、已是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none、四(共案例分析小题,10共分)20.0 第1题 王丽有房屋上司,1995年7月20日,王丽与赵明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年的租赁合同,由赵明承租该房屋。同年10月8日,陈霞向王丽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王丽将预出卖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赵明,到12月18日赵明无任何答复,王丽遂与陈霞签订丁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霞。陈霞随后支付了全部价款。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前几天,赵明找到王丽,愿以6万元购买此房,王丽遂又与赵明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当即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不久赵明以该房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请回答1题至3题的问题。 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该房为私房,王丽出租后,有权自由转让,无须通知承租人 B 房屋租金由王丽与赵明自愿协商决定,法律无最高数额限制 C 王丽将房屋卖给他人后,如新房主不愿继续出租,则新房主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D 该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及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 《民通意见》第118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215条)。 第2题 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因王丽已将房屋出租给赵明,王丽若卖房,应事先征得赵明的同意 B 因王丽、赵明已经办理房产登记,所以,即使王丽、陈霞的买卖合同在先,陈霞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所有权 C 因王丽、陈霞之间未办理房产登记,所以,王丽、陈霞的买卖合同无效 D 王丽与陈霞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将房屋再卖给赵明,不属于无权处分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动产买卖中登记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第9条的规定,在不动产买卖中,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只是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的要件。 第3题 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银行可以与赵明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到期赵明不能清偿债务,则房屋所有权移转给银行 B 在抵押合同中,如果未就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 C 赵明与银行可以协商将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 D 若赵明欲将该房屋转让,须通知银行,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设定抵押后抵押物的转让问题以及房屋抵押中土地使用权是否也随之抵押的问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设定抵押后,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抵押,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并非无效,而是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这一条文已经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 第4题    某商厦新到一批进口彩电,每台售价4000元,而商厦工作人员把售价标成2000元。甲来到商厦买彩电,发现这种进口彩电的价格便宜,非常高兴,于是买了一台抱回家。商厦工作人员在甲买走彩电后,发现标价错误,于是找到甲,要求他退货或补足价款,甲拒绝。问: 某商厦同甲之间的买卖行为性质如何? A 重大误解 B 显失公平 C 欺诈的民事行为 D 违约行为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厦工作人员将售价误标为2000元,致使做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此,应选A项。 第5题 某商厦与甲哪一方有过错? A 商厦有过错 B 甲有过错 C 双方都有过错 D 双方均无过错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很显然商厦工作人员将售价标为2000元,造成销售该彩电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商厦有过错。因此,应选A项。 第6题 关于某商厦和甲之间的关系,正确的观点是: A 商厦有权要求甲退货 B 商厦无权要求甲退货 C 商厦有权要求甲补足价款 D 商厦无权要求甲补足价款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根据第103题分析,商厦将彩电售予甲已构成重大误解,商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商厦有权要求甲退货。另外,即使不撤销该民事行为,商厦也可要求甲补足价款。因此,本题应选A、C项。 第7题 对于商厦和甲之间的买卖关系,如果商厦可以行使撤销权,则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几年内提出这种请求,法律才予以支持?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以上法条可知,本题应选A项。注意,由于《合同法》适用优先于《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故此题不再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本题应选A项。 第8题 关于某商厦和甲之间的买卖行为,下列正确的说法有: A 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B 是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某商厦可以要求变更 C 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某商厦可以要求撤销 D 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第103题分析,商厦与甲之间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误解,该行为是可变更和可撤销的行为。由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并非为无效行为,因此在其被撤销前应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本题应选B、C、D项。 第9题 如果甲已将彩电送给其妹结婚用,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商厦有权追回该彩电 B 商厦可以要求其妹补足价款 C 商厦有权要求甲补足价款 D 商厦无权要求其妹补足价款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依照第105题分析,商厦有权要求甲补足价款,商厦与甲之间的合同成立后,即将彩电交付于甲,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可知,甲于彩电交付时取得彩电所有权,商厦与甲之间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出现瑕疵,但基于物权无因性原理,买卖合同的效力瑕疵并不能影响物权的效力,因此,甲对该彩电具有所有权,其将彩电赠与妹妹,属于有权处分,因此商厦无权追回彩电,故A项错误。另外,其妹妹并非彩电买卖合同当事人。故商厦无权要求其妹妹补足价款。因此,B项错误。 第10题 本案可按下列哪些方式处理: A 甲将电视机返还给某商厦 B 某商厦返还甲价款 C 某商厦承担甲的运费 D 甲自己承担运费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条分析,如该买卖行为被撤销,甲则应将彩电返还给商厦,商厦则应返还甲价款。另外,因为商厦自己有过错,故应当承担甲运输此彩电的费用。因此,本题应选A、B、C项。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2小题.每题5.0分,共10.0分。) 第1题 2000年5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避孕套的合同。为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甲公司与丙乳胶厂签订了订购避孕套合同。同年6月 12日,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400万只金香牌避孕套的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丁公司提供避孕套400万只,总计价款100万元,汇票付款,上海交货,由乙公司托运,交货时间为2000年10月底。同年8月15日,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购销避孕套的合同,合同规定,由丁公司向戊公司供应400万只避孕套,总价款120万元,交货地点为蛇口港,交货时间为2000年10月底。因乙公司在10月底之前未发货,丁公司无法履行与戊公司签订的合同,同年12月1日,丁公司以乙公司经营避孕套超越其经营范围,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称,其经营范围中有化工,而避孕套属于化工产品,因而,未超越经营范围,避孕套不属于药品,不能归为中西成药类。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乙公司经营避孕套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一直没有补办经营中西成药的手续,其经营中西成药是违法的,乙公司超越了经营范围,对合同无效应负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管乙公司是否有中西成药的经营范围,其经营避孕套已向省工商局申请,并得到批准,其经营是合法经营。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正确答案】: 答案: 本案涉及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不同的法人,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有差别的,而就每一个具体的法人而育,一旦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也随之确定,而且二者的范围完全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法人机关具体指法人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法人的必备条件之一。法人机关或代表以自己的意思形式,代表着法人的团体意志,他们根据法律、章程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应认为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受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的限制,但应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依照《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22条和第79,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必须载有经营范围,对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是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而非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本案中,乙公司是经营化工产品的公司,避孕套就其性质来说,既具有化工产品的性质,也具有中西成药的性质,但其主要性质应属于化工产品,可用于避孕作行作生育药具,并且,其经营避孕套已获得省工商局批准,因此,乙公司的经营不属于超范围经营,故他们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对于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依据《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往往被解释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法》颁布之后,对于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所签订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第10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性经营、特许性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性经营,特许性经营,禁止性经营的,企业法人超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以充分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说限制性经营往往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制;所说特许性经营是指涉及国家宏观经济和整体社会利益的经营活动,如烟草专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药品等;所说禁止性经营是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非法经营。本案中,经营避孕套的行为因属化工产品,不属医药产品,不属特许经营的范围,更不属禁止性经营和限制性经营的范围,即使乙公司不具有经营化工产品的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也应当认为是有效的合同。 第2题 2000年5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避孕套的合同。为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甲公司与丙乳胶厂签订了订购避孕套合同。同年6月 12日,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400万只金香牌避孕套的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丁公司提供避孕套400万只,总计价款100万元,汇票付款,上海交货,由乙公司托运,交货时间为2000年10月底。同年8月15日,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购销避孕套的合同,合同规定,由丁公司向戊公司供应400万只避孕套,总价款120万元,交货地点为蛇口港,交货时间为2000年10月底。因乙公司在10月底之前未发货,丁公司无法履行与戊公司签订的合同,同年12月1日,丁公司以乙公司经营避孕套超越其经营范围,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公司称,其经营范围中有化工,而避孕套属于化工产品,因而,未超越经营范围,避孕套不属于药品,不能归为中西成药类。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乙公司经营避孕套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一直没有补办经营中西成药的手续,其经营中西成药是违法的,乙公司超越了经营范围,对合同无效应负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不管乙公司是否有中西成药的经营范围,其经营避孕套已向省工商局申请,并得到批准,其经营是合法经营。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正确答案】: 答案: 本案涉及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不同的法人,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有差别的,而就每一个具体的法人而育,一旦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也随之确定,而且二者的范围完全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法人机关具体指法人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法人的必备条件之一。法人机关或代表以自己的意思形式,代表着法人的团体意志,他们根据法律、章程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应认为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受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的限制,但应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依照《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22条和第79,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必须载有经营范围,对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是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而非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本案中,乙公司是经营化工产品的公司,避孕套就其性质来说,既具有化工产品的性质,也具有中西成药的性质,但其主要性质应属于化工产品,可用于避孕作行作生育药具,并且,其经营避孕套已获得省工商局批准,因此,乙公司的经营不属于超范围经营,故他们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对于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依据《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往往被解释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法》颁布之后,对于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所签订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第10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性经营、特许性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性经营,特许性经营,禁止性经营的,企业法人超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以充分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说限制性经营往往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制;所说特许性经营是指涉及国家宏观经济和整体社会利益的经营活动,如烟草专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药品等;所说禁止性经营是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非法经营。本案中,经营避孕套的行为因属化工产品,不属医药产品,不属特许经营的范围,更不属禁止性经营和限制性经营的范围,即使乙公司不具有经营化工产品的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也应当认为是有效的合同。 跟多试卷请访问《做题室》www.zuoti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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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师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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