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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变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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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变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布尔陶亥35KV变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目录 1概述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程概况 2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 2.1实施领导小组 2.2职责 3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 4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概述 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科〔2009〕642号关于《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通知的要求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特编制此文件。 1.2编制依据1. 2.1《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35KV变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布尔陶亥35KV变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目录 1概述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程概况 2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 2.1实施领导小组 2.2职责 3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 4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概述 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科〔2009〕642号关于《输变电工程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的要求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特编制此文件。 1.2编制依据1. 2.1《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09 1.2.2《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 1.2.3《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5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 1.2.4《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8部 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1.2.5《布尔陶亥35KV变电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2.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汇编 1.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1.2.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1997 1.2.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2.1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2.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 2.1实施领导小组 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计划编制、培训、实施落实、检查和记录工作。 组长:杨富宽 组员 2.2职责组长全面负责组织强制性条文在项目部的宣贯、培训、策划、实施和检查等管理工作确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执行。项目部质量、安全员、技术员负责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具体组织施工过程对各施工队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整改和记录工作。施工队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队各专业班组对强制性条文的技术交底、实施和自查。 3.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程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 文》的专项培训增进对条文内容的理解提高员工执行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工程开工或施工队进场后组织管理和施工骨干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从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入手结合各个专业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宣贯和学习必要时培训后进行考核或考试。通过学习要使员工理解《强制性条文》是作为《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即一经查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管是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责任。通过学习使各级人员明确在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中的职责和任务。学习中应强调《强制性条文》项目和内容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它通过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修订而不断更变。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每年可能有所变化因此在培训和实施中应注意其时效性。《强制性条文》的宣贯由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各条款及内容的学习由项目部或各专业施工队组织进行。 4.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强制性条文内容涉及各专业的验收规范、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条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紧紧围绕“策划——实施——检查——记录”的程序进行。 4.1强制性条文实施策划为了全面落实执行《强制性条文》提高《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效果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施工技术交底”中应专立条款明确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4.2变电站土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内容根据收集汇总变电站土建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如下 1施工质量 1.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 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2. 边坡、基坑支护《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1.2.1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2.2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1-1的规定执行。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表1-1 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监控值监控值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8 10 10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 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 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1.3 混凝土工程 1.3.1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1.3.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1.3.1.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1.3.2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1.3. 2.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1.3. 2.2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1.3.3 钢筋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1.3.3.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3.3.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 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3.4 混凝土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1.3.4.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1.3.4.2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1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用于不同楼层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 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3.4.3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1.3.4.4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1.3.4.5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1.3.4.6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3.4.7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1.3.4.8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1.3.4.9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1.5砌体工程 1.5.1 砌筑砂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1.5.1.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5.1.2 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1.5.1.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1.5.1.4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1.5.1.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1.5.2 砖砌体工程《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1.5. 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5. 2.2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6防水工程 1.6.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1.6.1.1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6.1.2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6.1.3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6.1.4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1.6.1.5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1.6.1.6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1.6.1.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1.6.1.8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1.6.1.9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1.6.1.10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1.6.1.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7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7.1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1.7.2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1.7.3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 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1.7.4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1.7.5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 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l 1.7.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7.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1.7.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1.7.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7.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 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1.7.11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7.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1.7.13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7.14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7.15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7.16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7.1 7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2施工安全 2.1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2所列数值。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 4.1.2 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 3.1.3所列数值。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4.1.3 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4.1.4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4.1.5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融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电源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在工地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器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器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配制电的电缆线路必须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决缘星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8.1.3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动 连接。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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