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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重点掌握产品及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责任的监督管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一、产品与产品质量㈠产品的概念1、定义: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筑工程、初级产品和未经加工的天然物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下列哪些是受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芝麻油、冰毒、电力、江西省体育馆菜场田螺还未投...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重点掌握产品及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责任的监督管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一、产品与产品质量㈠产品的概念1、定义: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筑工程、初级产品和未经加工的天然物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下列哪些是受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芝麻油、冰毒、电力、江西省体育馆菜场田螺还未投放市场的研制产品枪支2、特点: (1)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 (2)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 (3)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 (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5)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 2、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重点) 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民事责任:因产品瑕疵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责任 因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二)产品质量法1、定义: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制订;2002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63、产品质量法体系基本法:《产品质量法》93制订、2000年修改 比项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规制行为 非法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害消费者九项权利行为 产品瑕疵产品缺陷 立法保护侧重点 制止非法垄断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其他经营者合法经营权,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消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责任保障 维护整个国家市场运行秩序,从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立法构成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三)产品质量的内容指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及其他特性的要求。是产品能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诸方面特性的综合状态。1、概念2、内容经济性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耐用性 (1)1998年1月,山西省文水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1.26”假酒案,致死22人。犯罪嫌疑人使用含有剧毒甲醇的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并且出售。最终被判处死刑。 (2)2002年“黑心棉事件”曾经震惊全国。它粉尘大又经过一些硫酸等化学物质的漂洗,容易对人体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中,将再生棉列为絮用纤维制品禁用的原料。 (3)2002年,我国广东、广西等地查出“毒大米”数百吨,根据“毒大米”样本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的含量严重超标。过量食用被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食品,严重者可在2至3周内出现肺水肿、昏迷等症。 (4)2005年苏丹红事件:苏丹红(一号)是一种红色染料,用于为溶剂、油、蜡、汽油增色以及鞋、地板等的增光。有关研究表明,苏丹红(一号)具有致癌性,我国和欧盟都禁止其用于食品生产。 (5)2006年“地沟油”事件“地沟油”是一种质量极差、极不卫生的非食用油,它含有多种毒素,流向江河会造成水体营养化。人畜一旦食用,会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 (6)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二、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我国现行体制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特点:1、依法拥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数量较多,职权重叠、交叉现象较为严重。2、在产品质量法设定了较多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条款(第49--72条),民事责任条款缺乏。(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我国产品质量监管部门(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产品质量司、食品监管司、计量司 、卫生检疫监管司 )(2)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检疫部门)(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14条第1款)企业审核、评定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认证证书1、认证主体:企业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3、认证程序: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9000系列标准(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证书和产品质量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主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方圆标志)。QualitySafety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内容程序申请企业质量体系检查产品检验审批3、强制认证制度:2002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推行强制认证制度。2003年8月1日我国开始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凡列入目录内未认证的不得进口销售和使用。(CCIB)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标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CCEE)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4条第2款BEB标志:英国保险商实验室的检验合格标志2、国家监督---监督抽查制度1、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社会组织、新闻媒介专职监督、综合监督(四)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抽查的原则是()。 A.地方抽查的产品,国家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下级抽查的产品,上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B.只有国家有权抽查,地方无权抽查 C.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D.国家和地方享有平等的抽查权2、某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酱油进行抽查时,发现三种品牌的酱油的卫生指标严重不合格,在对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做出处罚的同时,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了抽查结果。被处罚者对处罚无异议,但对发布抽查结果提出异议。以下几种说法正确的是()。 A.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部门不享有监督抽查权,当然也没有对其抽查结果的公告发布 B.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同时也有对其抽查结果的公告发布权 C.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其是否享有对其抽查结果的公告发布权,由其上级及产品质家监督部门决定 D.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没有对其抽查结果的公告发布权1、国家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产品进行抽查。2、地方监督检查 抽查原则:不重复抽查、随机抽查、免费抽查 抽查结果:异议复检 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15、16-17、24条) 关于产品免检制度 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 产品免检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获取了免检证书的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免检制度对企业也是弊大于利的。企业获得了免检荣誉后,放松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于是从无意的失误发展到故意掺假造假。 产品免检制度是对市场公平原则的破坏。一个产品获得国家免检的企业,实质上是以政府信誉为该企业的产品提供了事实上的信誉担保,政府用公信力引导消费者去选择这个产品,而企业则借助这一形式在竞争中打压了其他同类的企业,这对其他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市场规则的破坏。  免检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不作为。更重要的是,对产品进行监管,对职能部门而言,既是权力,更是义务。从法律角度讲,对产品免检属于豁免,意味着国家机关放弃了自己的职责。关于产品召回制度2004.5.15-12.71685辆2006.1.22-2006.7.55609辆 瑞典沃尔沃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将于2009年12月12日起召回进口2009和2010款沃尔沃XC60汽车,据统计,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涉及约4640辆。 由于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座椅侧面板内侧的塑料筋受到挤压变形时可能会与安全带释放按钮相接触,在发生特定的侧面碰撞冲击下,驾驶员或前排乘客的安全带可能会被释放,失去对人员的保护作用,存在安全隐患。 此外,在上述范围内的2377辆车的底部燃油管路护板固定可能不正确,燃油管路护板可能松动脱落,导致燃油管路的暴露,危害行驶的安全性。 瑞典沃尔沃汽车有限公司将免费为所涉及的车辆的座椅侧面板内侧塑料筋进行去除;同时对其中涉及底部燃油管路护板固定问题的车辆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修,以确保护板正确固定,消除隐患。 沃尔沃授权经销商将通知相关客户前往就近授权维修中心对车辆进行免费检查和维修。1、召回制度是指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危害发生的一种事先救济制度。2、特征:A、一种事先救济B、质量担保补充形式:产品一旦被召回,将追溯至缺陷产品开始销售之时,所有流通的缺陷产品都划入召回之列。C、企业一种社会责任行为D、立法规定的产品召回具强制性3、国内外立法概况(1)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最早1966年,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可召回产品15000种以上,大致包括6类:玩具类(不包括玩具的)儿童产品类(这两类又经常合为一大类)、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类 重点监控对象包括玩具、婴儿床、服装、家用电器、动力工具、灯与灯饰、家具等日用品。(2)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10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8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7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12  4、召回程序(1)产品缺陷的报告或投诉(2)初步危害评估(3)产品缺陷鉴定(4)召回确认和召回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制定   (5)召回信息发布   (6)实施召回   (7)验收和终止召回㈠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⒈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⒋禁止性规定(禁止伪造产地、冒用他人产品、产址等)⒉对包装标识的法定要求⒊对特殊商品包装的法定要求三、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是指依法产生的义务。即不依或不取决于合约,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义务。换言之,默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合约,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其内容包括:(1)产品不存在缺陷(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即生产者有保证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满足对方需要的义务。可分为默示担保义务与明示担保义务两类。A、默示担保义务不朽的蜗牛 1932年英国的“蜗牛”案 多诺休女士与一位朋友去一家咖啡厅。该朋友给她买了一瓶姜啤酒,该啤酒瓶是不透明的。多诺休太太将倒了一半啤酒到杯子里,喝完这杯啤酒后,将酒瓶里剩下的酒倒出,却发现在啤酒里居然有一只未完全腐烂的蜗牛。多诺休太太看着这蜗牛,想想已经进肚的啤酒,焦虑不安,以致遭受身体不适。她起诉了制造商,认为他们有责任去发现蜗牛,防止其不进到啤酒里去。此案一直打到英国最高审判机关,也就是贵族院。明示担保义务:是与默示担保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特性、质量,直接通过语言或行为(产品说明、广告等方式)对产品质量而作出保证或者承诺。B、明示担保义务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的表达和指示。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C、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D、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E、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消法》第18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生产者周磊车辆维修保养单位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人金龙XML6390旅行车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未对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隐患做出明确的警示和说明。 2001年5月14日下午,周磊在下班回家途中,步行经过上海市内环线高架沪太路附近时,被突然飞落的汽车轮胎击中头部而不治身亡。肇事车辆是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的金龙xml6390旅行车。事发当天,该车辆正在沪太路行驶时,左后轮胎突然脱落飞出匝道,导致这起惨案的发生。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市二中院根据被告新亚公司提出的申请,委托国家质检部门对车辆肇事原因进行了质量鉴定,并于2003年7月2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祥盛医疗器械厂作为车辆的所有人,由于未能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对事故的发生显有过错,新亚公司对事故原因系祥盛厂所致的辩解,由于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认定新亚公司对肇事车辆未尽好维护保养义务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生产厂家的金龙公司,因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未对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隐患作出明确的警示和说明,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鉴于三被告在这次事故中的过错相当,为此,法院判令三被告各自承担相同份额的赔偿费用。 2007年11月25日,沈阳市民王建群在该市皇姑区一卖场购买一盒焗油膏。据其所述,回家使用后出现了头部及面部红肿淌黄水的严重过敏现象(未按包装盒上两处警语示明要求做过敏试验),后在医院门诊治疗两个多月不见好转,于是在2008年2月10日又到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出院。王建群与卖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皇姑分局塔湾工商所调解未果,于去年8月起诉到皇姑区法院。胡某购买一种品牌的保健品,但是该保健品的包装上及内部没有检验合格证明,在包装上只有保质期的标识,而没有生产日期;包装上列有主要成分,但是没有含量标识。胡某因此主张退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无法判断该产品是不合格产品,因此退货理由不成立,经营者可不予退货B.因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经营者可不予退货C.标识与产品质量无关,不是退货的充分理由D.该保健品的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经营者应当退货美之味公司发运一批鸡蛋,用印有“海霸牌皮鞋”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轻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A.美之味B.装卸公司C.运输公司D.装卸工 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 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 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核辐射警示标志易碎品警示标志3、特殊产品包装义务4、不作为义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29至32条)⒈执行进货验收制度⒉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⒋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⒊销售产品的标志符法定要求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四、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一)概述1、定义: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违反了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种类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二)产品瑕疵责任 1、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符合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40条(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且先未作说明。(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3、承担责任的方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原因违反默示质量担保和明示质量担保的要求。2、承担责任的主体销售者先行赔付。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瑕疵责任主要是合同责任(三)产品缺陷责任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1、产品缺陷2、产品缺陷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或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前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4、归责原则3、责任主体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销售者——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体育器材厂生产的拉力器,成品出厂前经检验员的严格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将有严重缺陷的产品存入废品库房。该库房的管理员从废品库房中私自拿了一件拉力器送给了其朋友。其朋友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因产品缺陷导致断裂造成了严重损害。对该损害的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体育器材厂对受害者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库房管理员承担责任B.体育器材厂承担主要责任,库房管理员承担次要责任C.体育器材厂和库房管理员承担连带责任D.体育器材厂如果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受害者的产品不是在市场上购买的就免责(1)生产者承担责任的条件A、产品存在缺陷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C、产品存在的缺陷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5、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条件(2)产品缺陷责任的免除——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举证责任倒置案例:三菱吉普车前挡风玻璃爆裂被震伤致猝死案日本三菱吉普车原告亲属林志圻委托日本厂家实验室鉴定汽车行驶中前挡风玻璃爆裂被震伤致猝死.二审:被告举证不能,向原告支付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委托国家质检中心鉴定 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对林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经玻璃生产厂家两次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分析测试,都认为事故车的挡风玻璃是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破的。并认为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事实已经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陷,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三菱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身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无需证明生产者有过错。此外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本案中玻璃生产厂家的两次鉴定,由于生产厂家不是法定的鉴定机构且生产厂家具有利害关系,该两份鉴定结论均不具法律效力。国家质检中心的鉴定是在前挡风玻璃从日本运回中国后已失去检验条件的情况下,仅凭照片和相当破碎的玻璃实物得出的推断性分析结论,并且没有说明致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的外力是什么,对本案事实没有证明力,故不也不予采信。本案惟一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物证——爆破后的前挡风玻璃,车主单位在与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约定封存后,曾数次提出要交国家质检中心检验鉴定。三菱公司承诺后,却不经车主单位许可,擅自将玻璃运往日本;后虽然运回中国,但三菱公司无法证明运回的是原物,且玻璃此时已破碎得无法检验。三菱公司主张将与事故玻璃同期、同批号生产出来的玻璃提交给国家质检中心进行实物鉴定,遭上诉人的反对。由于种类物确实不能与特定物完全等同,上诉人的反对理由成立。在此情况下,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理应由三菱公司承担。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上诉人(原告)各项损失计496901.9元。6、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贾国宇(女,17岁)全家于1995年3月8日晚,与邻居马家在春海餐厅聚餐,用餐中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致使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8%。”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现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12935.7元、治疗辅助费5950.35元、护理费9283.5元、营养费4739.18元、交通费4293.90元、学习费用509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今后生活补助费51840元、未来教育费2万元、未来治疗费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5万元,共计1659551.63元。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气罐没有根据气罐承压能力科学安全地按比例成份装填气体,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内容互相矛盾,属于不合格产品,上述质量问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基本原因,气雾剂公司无可推卸地应当承担相当于70%的责任;“‘众乐’牌卡式炉燃气瓶与炉具连接部位存在漏气可能”,使用时安装不慎漏气的可能性更大,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不符合坚固耐用不漏气的行业生产标准,质量存在缺陷。在炉内存有小火酿成事故的因果关系中,漏气环节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过错诱因,因此被告厨房用具厂也负有30%的责任。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春海餐厅提供服务存在过错,原告贾国宇要求该餐厅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本着便于治疗和保障生活的原则,赔偿应一次性解决,包括医药费(含今后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因停学购买的学习用品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购置费、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贾国宇要求赔偿的额度,其中736293.8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65万元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共同赔偿原告贾国宇治疗费6247.2元、营养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元、残疾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今后治疗费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上述赔偿共计273257.83元。  二、驳回原告贾国宇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中的736293.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中的55万元等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贾国宇要求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66.18元,鉴定费50665元,由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负担35465元,其余部分由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分担。《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7、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 下列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前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应由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决定 B.《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此《民法通则》的规定是错误的 C.《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时,其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D.《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瑕疵责任与缺陷责任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二:主观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无过错责任。 三:赔偿顺序不同: 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主体是销售者,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主体既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 四:适用责任性质不同: 产品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 五: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产品缺陷的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六:有关免责的不同,瑕疵产品经明示后可上市,可以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接受与否。缺陷产品责任免责条件为(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均受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范,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两者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即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后者包含了前者。 其次,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而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依据为是否违反默示或明示的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除了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外,还可依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来判断,如果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造成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损害,产品责任是一种事后的救济。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只要有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均应承担。既有救济功能,也有预防功能。 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产品?如何区分产品瑕疵、产品缺陷?2.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有什么不同?3、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辩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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